。(三)不得抵押财产的(184条)例外: 。1、集体土地使用权例外: (1)四荒土地使用权; (2)乡(镇)、村办企业厂房抵押时,占用苑 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183条》 201条: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 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2、公益单位的公益设施不得抵押的例外:非公 益设施可以抵押,且排除担保自身债务条件
⚫ (三)不得抵押财产的(184条)例外: ⚫ 1、集体土地使用权例外: ⚫ (1)四荒土地使用权; ⚫ (2)乡(镇)、村办企业厂房抵押时,占用范 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183条) ⚫ 201条: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 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 2、公益单位的公益设施不得抵押的例外:非公 益设施可以抵押,且排除担保自身债务条件
案例1.2010年10月31日,被告富利达公司为装修 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 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610万元 美元100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 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地下商贸城 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 担保。汇通支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 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贷款
案例1. 2010年10月31日,被告富利达公司为装修 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 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610万元、 美元100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 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地下商贸城 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 担保。汇通支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 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贷款
。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 562.60元和美元11248.84元。至2016年9月2日, 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 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726128.3元、美元 146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问题: (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结合物权法基本原则,分析本案双方当事 人合同所设抵押权的效力
⚫ 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 562.60元和美元11 248.84元。至2016年9月2日, 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 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 726 128.3元、美元 146 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问题: ⚫(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结合物权法基本原则,分析本案双方当事 人合同所设抵押权的效力
(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按照《物权法》 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 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 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合同有效成立。 。(2)本题涉及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是指物的种类、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 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 过合同任意设定
⚫(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按照《物权法》 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 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 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合同有效成立。 ⚫(2)本题涉及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 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 过合同任意设定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第180条和 第184条分别从正面和反面规定了抵押财产的苑围。 本案当事人所设抵押权以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 和抵押权为担保,并不属于《物权法》明确列举 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但根据第180条第1款第7项,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可 进行抵押,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 能够为当事人带来实际的财产收益,当事人的意 思表示真实合法,其所设抵押权应认定为有效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第180条和 第184条分别从正面和反面规定了抵押财产的范围。 本案当事人所设抵押权以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 和抵押权为担保,并不属于《物权法》明确列举 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但根据第180条第1款第7项,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可 进行抵押,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 能够为当事人带来实际的财产收益,当事人的意 思表示真实合法,其所设抵押权应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