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物权变动 ·第一节物权变动概述 ·第二节不动产登记 ·第三节动产交付 。第四节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第五节 物权行为理论 ·第六节非基于合同的物权变动
⚫ 第二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 ⚫第三节 动产交付 ⚫第四节 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第五节 物权行为理论 ⚫第六节 非基于合同的物权变动
第一节、物权变动概述 物权变动,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讨论物权变动的前提: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一)物权与债权在法律上的比较: 绝对权;支配权 法定主义;客体特定 无期限;优先效力
第一节、物权变动概述 物权变动,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讨论物权变动的前提: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一)物权与债权在法律上的比较: 绝对权;支配权 法定主义;客体特定 无期限;优先效力
(二)物权反映特定社会财富的归属,但使用才是 人类永恒的社会现象。根据人对物的使用方式,分 析社会生活中物权与债的基本区别 1、使用动产的方式: 购买;租用;借用(汽车;睡袋;衣服) 2、使用土地的方式:租用;设立使用权(130 131条把农民的地权塑造为物权:承包期内发包人 不得调整和收回承包地) 3、住房方式:借用;租用;买房。 ●小结: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稳定性
(二)物权反映特定社会财富的归属,但使用才是 人类永恒的社会现象。根据人对物的使用方式,分 析社会生活中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 1、使用动产的方式: 购买;租用;借用(汽车;睡袋;衣服)。 2、使用土地的方式:租用;设立使用权(130、 131条把农民的地权塑造为物权:承包期内发包人 不得调整和收回承包地)。 3、住房方式:借用;租用;买房。 ⚫小结: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稳定性
(三)就社会实践中的具体交易而言,交易都体现 为连续不断的过程,不存在债权过程和物权转移过 程的严格区分,当事人的交易意思也没有作此区分 因此,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似乎有理论概念绑架社 会生活之嫌。但是,法律主要是为专业人士预备的 物权和债权概念之分只是公平解决纠纷的手段而已 并不会破坏交易的连续性和便捷性
(三)就社会实践中的具体交易而言,交易都体现 为连续不断的过程,不存在债权过程和物权转移过 程的严格区分,当事人的交易意思也没有作此区分。 因此,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似乎有理论概念绑架社 会生活之嫌。但是,法律主要是为专业人士预备的, 物权和债权概念之分只是公平解决纠纷的手段而已, 并不会破坏交易的连续性和便捷性
2010年10月,刘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刘某购买 李某名下房产。刘某支付220万元全款后,李某妻 子陈某以擅自处分共有房为由不同意,刘某遂诉。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97条,在案涉房屋 共有权人陈某并不同意出售该房屋情况下,李某作 为共有权人之一对案涉房屋处分不符合上述法律规 定条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 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共有房地产。 本案刘某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由于案涉房屋共有权 人陈某不同意,故刘某诉请不符合《合同法》110 条关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能够履行”的条件,遂 判决驳回刘某诉讼请求
2010年10月,刘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刘某购买 李某名下房产。刘某支付220万元全款后,李某妻 子陈某以擅自处分共有房为由不同意,刘某遂诉。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97条,在案涉房屋 共有权人陈某并不同意出售该房屋情况下,李某作 为共有权人之一对案涉房屋处分不符合上述法律规 定条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 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共有房地产。 本案刘某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由于案涉房屋共有权 人陈某不同意,故刘某诉请不符合《合同法》110 条关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能够履行”的条件,遂 判决驳回刘某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