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 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 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 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 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 (c)1994-2019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三) 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 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 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 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 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 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 (一) 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 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 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
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c)1994-2019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 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 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 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 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 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 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 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 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 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c)1994-2019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 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 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 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 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 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 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 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 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 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 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 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 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 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 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 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 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 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 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 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节走私罪 (c)1994-2019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 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 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 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 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 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 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 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 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 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 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 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 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 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 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 内销售牟利的。 (c)1994-2019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 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 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 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 (一)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 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 内销售牟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