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成立, 风险转移(144条),不考虑是否约定交付地点。 。【2000一21】甲向乙购进一批玉米,双方约定合 同履行地在乙所在城市$市。5月1日乙为甲代办托 运运往M县。在运输过程中,5月3日甲与丙签订协 议,将该批玉米转让给丙,在M县火车站交货。5 月4日由于山洪爆发,火车在运输途中出轨,玉米 损失。该损失应由丙承担? ●例外:1、当事人就风险负担另有约定的; ●2、下列风险由出卖人负担:(1)出卖人在合同 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 却未告知买受人的;(2)当事人未约定风险负担, 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可识别的方式清楚 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的
⚫(3)在途货物的风险转移——买卖合同成立, 风险转移(144条),不考虑是否约定交付地点。 ⚫【2000-21】甲向乙购进一批玉米,双方约定合 同履行地在乙所在城市S市。5月1日乙为甲代办托 运运往M县。在运输过程中,5月3日甲与丙签订协 议,将该批玉米转让给丙,在M县火车站交货。5 月4日由于山洪爆发,火车在运输途中出轨,玉米 损失。该损失应由丙承担? ⚫例外:1、当事人就风险负担另有约定的; ⚫2、下列风险由出卖人负担:(1)出卖人在合同 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 却未告知买受人的;(2)当事人未约定风险负担, 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可识别的方式清楚 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的
(四)违约与风险转移:143、146、148、149 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约定期限交付的, 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风险。出卖人按 约定或依本法141条第2款第2项规定将标的物置于 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 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的,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 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 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 (四)违约与风险转移:143、146、148、149 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约定期限交付的, 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风险。出卖人按 约定或依本法141条第2款第2项规定将标的物置于 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 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的,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 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 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 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五)其他合同的风险负担原则: 1、借用、租赁(231)、保管、运输(311)、质 押合同:所有人主义; 2、承揽合同:原料:所有人主义;成品:占有 (交付)主义; 3、技术开发合同(338):有约定的,从约定;无 约定的,当事人合理分担
⚫ (五)其他合同的风险负担原则: 1、借用、租赁(231)、保管、运输(311)、质 押合同:所有人主义; 2、承揽合同:原料:所有人主义;成品:占有 (交付)主义; 3、技术开发合同(338):有约定的,从约定;无 约定的,当事人合理分担
总结:风险负担原则: 1、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交易:原则上适用交付 主义(买卖、互易、供用水电气、借款、赠与); 2、不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交易:原则上适用所 有人主义
总结:风险负担原则: 1、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交易:原则上适用交付 主义(买卖、互易、供用水电气、借款、赠与); 2、不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交易:原则上适用所 有人主义
·三、异议期间: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特色 (一)当事人约定了检验期间的,应当以约定的 检查期间作为通知出卖人的期间(即瑕疵异议期问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收 到标的物后应当及时检验。 ·1、对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该 合理期间最长不得超过自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 两年。该“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为不变期间 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异议期间: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特色 ⚫(一)当事人约定了检验期间的,应当以约定的 检查期间作为通知出卖人的期间(即瑕疵异议期间)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收 到标的物后应当及时检验。 ⚫1、对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 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该 合理期间最长不得超过自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 两年。该“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为不变期间, 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