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履行及时 检验义务后没有发现且不可能发现标的物不符合约 定的,如果出卖人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不论 该质量保证期的长短,均应当适用该质量保证期作 为通知出卖人的期间;标的物无质量保证期的,则 适用两年的期间作为通知出卖人的期间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履行及时 检验义务后没有发现且不可能发现标的物不符合约 定的,如果出卖人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不论 该质量保证期的长短,均应当适用该质量保证期作 为通知出卖人的期间;标的物无质量保证期的,则 适用两年的期间作为通知出卖人的期间
,(三)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提供的标的 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通知时间的限制,但 受诉讼时效限制,即自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 物不符合约定之日起两年内主张。 (四)检验期间届满的效力:以上检验期间、合 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 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 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 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提供的标的 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通知时间的限制,但 受诉讼时效限制,即自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 物不符合约定之日起两年内主张。 ⚫(四)检验期间届满的效力:以上检验期间、合 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 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 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 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违约责任 。(一)卖方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153-155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 可以依照本法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要件: 。1、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 ●2、买受人及时检验并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通知出卖人; 3、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 且无重大过失; ●4、当事人未以特约免除责任
⚫四、违约责任 ⚫(一)卖方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153-155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 可以依照本法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要件: ⚫1、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 ⚫2、买受人及时检验并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通知出卖人; ⚫3、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 且无重大过失; ⚫4、当事人未以特约免除责任
·质量瑕疵包括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为原产地不同 的物或异种物。 ©合同约定减轻或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 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 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 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 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质量瑕疵包括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为原产地不同 的物或异种物。 ⚫合同约定减轻或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 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 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 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 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卖方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150、151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 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 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上条规定的义务。 问题:联系110条和51条,权利瑕疵到底导致卖 方的履行不能、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还是导致合同 效力瑕疵?
⚫卖方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150、151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 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 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上条规定的义务。 ⚫问题:联系110条和51条,权利瑕疵到底导致卖 方的履行不能、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还是导致合同 效力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