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 ·权利的变动与变动原因一私法自治 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 行为 准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 ◼ 权利的变动与变动原因——私法自治 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 行为 准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一、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 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的意义: (1)属法律事实的一种; (2)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 (3)系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法律事实。 区别: 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 一、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 的法律事实。 ◼ 法律行为的意义: (1)属法律事实的一种; (2)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 (3)系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法律事实。 ◼ 区别: 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决议 >单方行为:仅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 行为,如捐助行为、遗嘱。 >双方行为:由两项内容互异但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 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 >多方行为:由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 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 >决议:多个民事主体在表达其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依 据表决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决议 ➢ 单方行为:仅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 行为,如捐助行为、遗嘱。 ➢ 双方行为:由两项内容互异但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 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 ➢ 多方行为:由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 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 ➢ 决议:多个民事主体在表达其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依 据表决原则作出决定
二、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或必 须采用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形式并无特别 要求的法律行为
二、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 要式行为: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或必 须采用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 ➢ 不要式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形式并无特别 要求的法律行为
三、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 ■要物行为:指于意思表示之外还须有物的交付方能成 立的法律行为,又称实践行为。 ·不要物行为:指仅依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又 称诺成行为
三、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 ◼ 要物行为:指于意思表示之外还须有物的交付方能成 立的法律行为,又称实践行为。 ◼ 不要物行为:指仅依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又 称诺成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