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 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 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 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 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 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 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 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 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 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 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
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 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 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 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 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 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 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 衔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 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 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 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
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 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 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 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 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 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 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 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 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 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 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 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 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 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 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 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 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 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 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 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 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 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 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 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 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 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 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 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 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 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 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 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 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 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 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 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 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 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 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不得进行虚假宜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 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 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 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 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 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 用。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 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 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 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 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