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 (1)光伏发电成本较高,受产业扶持政策及政策持续性影响较大 目前,光伏发电较火力发电成本仍然较高。虽然随着技术进步光伏发电成本在过去几年实现了 大幅下降,且未来随着转换率提高、使用寿命延长、原材料成本下降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其成本将 逐渐下降,但短期内其成本仍高于火电成本,其发展仍将依赖于产业政策的扶持力度和政策的可持 续性 (2)地面电站国家补贴资金到位时间较长 虽然国家目前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光伏发电,给予光伏发电一定数量的补贴,但在目前地面 电站并网发电后申请国家补贴流程较为繁琐,耗时较长,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光伏发电企业经营现金 流的紧张 3、光伏行业波动风险 随着近年来国内光伏设备产能的大幅释放,供大于求的局面持续蔓延。尽管2014年以来,光 伏行业出现回暖,但由于产能过剩,设备销量并未明显改善。同时由于报告期内光伏硅片价格波动 较大,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影响。未来市场的供求关系和产品的价格仍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的影响 、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一)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二)董事会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核算方法变更的原因和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口不适用 2014年初,财政部分别以财会[201416号、7号、8号、10号、11号、14号及16号发布了《企 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2014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 资(2014年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要求自2014年7 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同时,财 政部以财会[2014]23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修订)》(以下简 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要求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的要求对金融 工具进行列报。 2015年3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对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调整和变更,并按上述文件 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要求,本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前述除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以外的 7项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在编制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开始执行金融工具列报准则, 并根据各准则衔接要求进行了调整,对当期和列报前期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的影响如下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 20 (1)光伏发电成本较高,受产业扶持政策及政策持续性影响较大 目前,光伏发电较火力发电成本仍然较高。虽然随着技术进步光伏发电成本在过去几年实现了 大幅下降,且未来随着转换率提高、使用寿命延长、原材料成本下降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其成本将 逐渐下降,但短期内其成本仍高于火电成本,其发展仍将依赖于产业政策的扶持力度和政策的可持 续性。 (2)地面电站国家补贴资金到位时间较长 虽然国家目前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光伏发电,给予光伏发电一定数量的补贴,但在目前地面 电站并网发电后申请国家补贴流程较为繁琐,耗时较长,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光伏发电企业经营现金 流的紧张。 3、光伏行业波动风险 随着近年来国内光伏设备产能的大幅释放,供大于求的局面持续蔓延。尽管 2014 年以来,光 伏行业出现回暖,但由于产能过剩,设备销量并未明显改善。同时由于报告期内光伏硅片价格波动 较大,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影响。未来市场的供求关系和产品的价格仍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的影响。 三、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一) 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二) 董事会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核算方法变更的原因和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2014 年初,财政部分别以财会[2014]6 号、7 号、8 号、10 号、11 号、14 号及 16 号发布了《企 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 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2014 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2014 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 资(2014 年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要求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同时,财 政部以财会[2014]23 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 年修订)》(以下简 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要求在 2014 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的要求对金融 工具进行列报。 2015 年 3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对原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调整和变更,并按上述文件 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要求,本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开始执行前述除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以外的 7 项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在编制 2014 年年度财务报告时开始执行金融工具列报准则, 并根据各准则衔接要求进行了调整,对当期和列报前期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的影响如下: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 对2014年1月1日相关财务报表 准则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其对本公司的影响 项目的影响金额 名称 说明 项目名称 影响金额 增加+/减少 《企业会计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财务报表列报 财务报表|类:(1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递延收益 35452251.70 列报(2014年他综合收益项目:(2)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特 修订)》 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 目,同时规范了持有待售等项目的列报。本其他非流动 财务报表已按该准则的规定进行列报,并对负债 3545225170 可比年度财务报表的列报进行了相应调整 (三)董事会对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口适用√不适用 四、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一)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为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14年10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就有关现金分红的条 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对利 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公司2014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严格执行了修订后的分红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分红标 准和比例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独立董事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 股东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 (二)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红利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详细披露 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口适用√不适用 (三)公司近三年(含报告期)的利润分配方案或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预案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度红股数息数(元)/每10股转/现金分红的分红年度合并占合并报表中 分红每0股送每10股派 数额 报表中归属于归属于上市公 (股) (含税)/增数(股) (含税) 上市公司股东司股东的净利 的净利润润的比率(% 2014年 042,9885136011497929537 3739 2013年 017195405445690947072 30.22 2012年 025,793,108.1675883,32520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 21 准则 名称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其对本公司的影响 说明 对 2014 年 1 月 1 日相关财务报表 项目的影响金额 项目名称 影响金额 增加+/减少- 《企业会计准 则 第 30 号 ——财务报表 列报(2014 年 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 (2014 年修订)》将其他综合收益划分为两 类:(1)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 他综合收益项目;(2)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特 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 目,同时规范了持有待售等项目的列报。本 财务报表已按该准则的规定进行列报,并对 可比年度财务报表的列报进行了相应调整。 递延收益 35,452,251.70 其他非流动 负债 -35,452,251.70 (三) 董事会对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四、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一)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为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14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就有关现金分红的条 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提交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对利 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公司 2014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严格执行了修订后的分红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分红标 准和比例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独立董事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 股东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 (二) 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红利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详细披露 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适用√不适用 (三) 公司近三年(含报告期)的利润分配方案或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预案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分红 年度 每 10 股送 红股数 (股) 每 10 股派 息数(元) (含税) 每 10 股转 增数(股) 现金分红的 数额 (含税) 分红年度合并 报表中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 占合并报表中 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 润的比率(%) 2014 年 0 0.5 0 42,988,513.60 114,979,295.37 37.39 2013 年 0 0.2 0 17,195,405.44 56,909,470.72 30.22 2012 年 0 0.3 0 25,793,108.16 75,883,325.20 33.99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 第五节重要事项 、重大诉讼、仲裁和媒体普遍质疑的事项 √适用口不适用 (一)诉讼、仲裁或媒体质疑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无后续进展的 事项概述及类型 查询 索引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荣能与东方日升合同纠纷情况如下 http∥ (一)无锡荣能诉东方日升合同纠纷案 sse co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荣能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诉东方日升于200年9m disclo 月25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采购多晶硅片和单晶硅片违约一案,已于2012年9月4日收到无锡中院签|sure 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口2012]锡商初字第0146号)。无锡中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裁定,将该案移 送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审理。无锡荣能于2013年8月13日收到宁波中院的《受mnou 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13)浙甬商初字第30号。2014年3月11日,宁波中院签发(2013)浙甬商初ent 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无锡荣能的诉讼请求。无锡荣能不服该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浙江高院”)提出上诉浙江高院于2014年5月15日受理了该案并于2014年11月9日作出了(2014)16019 浙商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撤销宁波中院(2013)浙甬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东方日升于判决送达之日0141 起十日内向无锡荣能赔偿损失37,512,240元、支出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300,000元,共计37812,240元;驳 回无锡荣能的其他诉讼请求。 无锡荣能于2015年2月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得知东方日升公司不服浙江 高院(2014)浙商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东方日升诉无锡荣能合同纠纷案 东方日升于2012年8月29日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起诉无锡荣能买卖合同纠纷。宁海县人民法院以 合同标的超过该院级别管辖为由将本案移送宁波中院,宁波中院于2012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并分别于 2013年6月19日和2014年1月13日开庭审理本案。2014年3月11日,宁波中院签发(2012)浙甬商初 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编号为RS-NR20100925的产品购销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终止,无锡荣能返还 东方日升定金3000万元,驳回东方日升其他诉讼请求。东方日升和无锡荣能均不服该判决,向浙江高院提 出上诉,浙江高院于2014年5月15日受理了该案并于2014年11月9日作出了(2014)浙商终字第24号 民事判决:维持宁波中院(2012)浙甬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编号为RSNR20100925的产品购销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终止;撤销宁波中院(2012)浙甬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变更宁波中院淅甬商 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无锡荣能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东方日升定金2,250万元:无锡荣能于 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东方日升支付违约金415,288元、合理支出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220,510元:驳回 东方日升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 22 第五节 重要事项 一、重大诉讼、仲裁和媒体普遍质疑的事项 √适用□不适用 (一) 诉讼、仲裁或媒体质疑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无后续进展的 事项概述及类型 查询 索引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荣能与东方日升合同纠纷情况如下: (一)无锡荣能诉东方日升合同纠纷案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荣能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诉东方日升于 2010 年 9 月 25 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采购多晶硅片和单晶硅片违约一案,已于 2012 年 9 月 4 日收到无锡中院签 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2]锡商初字第 0146 号)。无锡中院于 2013 年 6 月 5 日作出裁定,将该案移 送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审理。无锡荣能于 2013 年 8 月 13 日收到宁波中院的《受 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13)浙甬商初字第 30 号。2014 年 3 月 11 日,宁波中院签发(2013)浙甬商初 字第 3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无锡荣能的诉讼请求。无锡荣能不服该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浙江高院”)提出上诉,浙江高院于 2014 年 5 月 15 日受理了该案并于 2014 年 11 月 9 日作出了(2014) 浙商终字第 25 号民事判决:撤销宁波中院(2013)浙甬商初字第 30 号民事判决;东方日升于判决送达之日 起十日内向无锡荣能赔偿损失 37,512,240 元、支出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300,000 元,共计 37,812,240 元;驳 回无锡荣能的其他诉讼请求。 无锡荣能于 2015 年 2 月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得知东方日升公司不服浙江 高院(2014)浙商终字第 25 号民事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东方日升诉无锡荣能合同纠纷案 东方日升于 2012 年 8 月 29 日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起诉无锡荣能买卖合同纠纷。宁海县人民法院以 合同标的超过该院级别管辖为由将本案移送宁波中院,宁波中院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立案受理,并分别于 2013 年 6 月 19 日和 2014 年 1 月 13 日开庭审理本案。2014 年 3 月 11 日,宁波中院签发(2012)浙甬商初 字第 3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编号为 RS-NR20100925 的产品购销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终止,无锡荣能返还 东方日升定金 3000 万元,驳回东方日升其他诉讼请求。东方日升和无锡荣能均不服该判决,向浙江高院提 出上诉,浙江高院于 2014 年 5 月 15 日受理了该案并于 2014 年 11 月 9 日作出了(2014)浙商终字第 24 号 民事判决:维持宁波中院(2012)浙甬商初字第 39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编号为 RS-NR20100925 的产品购销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终止;撤销宁波中院(2012)浙甬商初字第 39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变更宁波中院浙甬商 初字第 39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无锡荣能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东方日升定金 2,250 万元;无锡荣能于 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东方日升支付违约金 415,288 元、合理支出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220,510 元;驳回 东方日升的其他诉讼请求。 http:// static. sse.co m.cn/ disclo sure/l istedi nfo/a nnou ncem ent/c/ 2014- 11-21 /6019 08_2 0141 122_ 1.pdf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 二、破产整相关事项 本年度公司无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三、资产交易、企业合并事项 √适用口不适用 (一)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和企业合并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变化的 事项概述及类型 查询索引 报告期内,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收购了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hp/ /static sse. com. 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2o4 盛宇100%股权,宁夏盛宇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1-1760190820140118lpdf 报告期内,公司向海润光伏出售了参股子公司海润京运通49%股权截至报告期末,h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istedinfo/announcement/c/2014-11 海润京运通股权转让价款已收讫,工商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毕 1-0760190820141083nf (二)临时公告未披露取有后续进展的情况 1、收购资产情况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自收购日起至自本年初至本年末为 或最终控被收购资产购买日资产收本年末为上市上市公司贡献的净利是否为关联交资产收所涉及的资所涉及的债权该资产为上市公叫关联 交易对方 购价格|公司贡献的净润(适用于同一控制 易(如是,说购定价 产产权是否债务是否已全贡献的净利润占利 制方 下的企业合并) 定价原则)原则已全部过户部转移润总额的比例(%) 太阳能电石嘴山市京 源技术有通新能源有限12014年1212040 0.00 否 公司51%股权 四、公司股权激励情况及其影响 适用口不适用 (一)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 事项概述 查询索引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 23 二、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本年度公司无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三、资产交易、企业合并事项 √适用□不适用 (一)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和企业合并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变化的 事项概述及类型 查询索引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15 日收购了中卫市银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 盛宇 100%股权,宁夏盛宇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2014-0 1-17/601908_20140118_1.pdf 报告期内,公司向海润光伏出售了参股子公司海润京运通 49%股权。截至报告期末, 海润京运通股权转让价款已收讫,工商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毕。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2014-1 1-07/601908_20141108_3.pdf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或有后续进展的情况 1、 收购资产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交易对方 或最终控 制方 被收购资产 购买日 资产收 购价格 自收购日起至 本年末为上市 公司贡献的净 利润 自本年初至本年末为 上市公司贡献的净利 润(适用于同一控制 下的企业合并) 是否为关联交 易(如是,说 明定价原则) 资产收 购定价 原则 所涉及的资 产产权是否 已全部过户 所涉及的债权 债务是否已全 部转移 该资产为上市公司 贡献的净利润占利 润总额的比例(%) 关联 关系 北京泰豪 太阳能电 源技术有 限公司 石嘴山市京运 通新能源有限 公司51%股权 2014年12月23日 204.00 0.00 0.00 否 否 是 全资 子公 司 四、公司股权激励情况及其影响 √适用□不适用 (一) 相关股权激励事项已在临时公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 事项概述 查询索引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 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制定的《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授子|hp/ /static. sse. com. cn/ 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条件为:201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600元人| disclosure/listedinfo/ann 民币。授予条件达成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若不达标,则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ouncement/c/2014-04-2 根据《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所披露信息,公司201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601908201404294 6,909,470.72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74483万元,未达到201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的业绩标准,未能满足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故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司终止了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 24 公司于2013年8月6日制定的《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授予 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条件为:201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人 民币。授予条件达成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若不达标,则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根据《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所披露信息,公司201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6,909,470.72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744.83万元,未达到201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的业绩标准,未能满足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故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公司终止了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http://static.sse.com.cn/ disclosure/listedinfo/ann ouncement/c/2014-04-2 8/601908_20140429_4.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