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较低税率,有的属于双方协议后减让的,有的则是关 税税则中已规定的最低税率。如我国的进口关税税率对 同种货物设置普通税率和最低税率,其中的最低税率适 用于与我国签定有关税互惠条款协定国家的货物进口。 2、特惠关税:对有特定关系的国家,单方面或相互间按 协定采用特别低的进口税率或免税的一种关税。其 优惠程度高于互惠关税(如殖民地国家之间, 现已度止)。 3、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 的一切特权、优惠或豁免,也同样给予对方的一种 优惠待遇。但其优惠程度不一定是最优惠的, 主要是不受歧视。 6
6 上述较低税率,有的属于双方协议后减让的,有的则是关 税税则中已规定的最低税率。如我国的进口关税税率对 同种货物设置普通税率和最低税率,其中的最低税率适 用于与我国签定有关税互惠条款协定国家的货物进口。 2、特惠关税:对有特定关系的国家,单方面或相互间按 协定采用特别低的进口税率或免税的一种关税。其 优 惠 程 度 高 于 互 惠 关 税 ( 如 殖 民 地 国 家 之 间 , 现已废止)。 3、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 的一切特权、优惠或豁免,也同样给予对方的一种 优惠待遇 。 但 其 优 惠 程 度 不 一 定 是 最 优 惠 的 , 主要是不受歧视
4、普惠关税(普遍优惠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 口的货物普遍给予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是非互惠 的,非歧视的,是普遍的。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成员国间的关税减让:包括直接降 低关税税率;缩小普通税率与优惠税率之间的差距,向 低税率靠;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提税等。 其中的加重关税: 1、反补贴关税 2、反倾销关税 3、报复关税 4、保障性关税 7
7 4、普惠关税(普遍优惠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 口的货物普遍给予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是非互惠 的,非歧视的,是普遍的。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成员国间的关税减让:包括直接降 低关税税率;缩小普通税率与优惠税率之间的差距,向 低税率靠;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提税等。 其中的加重关税: 1、反补贴关税 2、反倾销关税 3、报复关税 4、保障性关税
关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进口应税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出口应税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进出口物品的纳税人:进出口物品的所有人或收件人、 寄件人0 (物品:非贸易性的,如行李物品、邮寄物品、馈赠物品 二、征税范围 (链接:关税商品综合分类表目录、进出口关税税率) 8
8 关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进口应税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出口应税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进出口物品的纳税人:进出口物品的所有人或收件人、 寄件人。 (物品:非贸易性的,如行李物品、邮寄物品、馈赠物品) 二、征税范围 (链接:关税商品综合分类表目录、进出口关税税率)
计税依据 一、进口货物关税的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正常的到岸价格 (由海关火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的价格) 到岸价格:到达我国输入地点起卸以前的价格 包括:货物的货价、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以前 发生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 (1)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要求: ①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使用不受限制,但国内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善地域的限制、 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 ② 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善或其他因素影响而无法确 定 9
9 计税依据 一、进口货物关税的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正常的到岸价格 (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的价格) 到岸价格:到达我国输入地点起卸以前的价格 包括:货物的货价、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以前 发生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 (1)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要求: ① 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使用不受限制,但国内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 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 ② 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其他因素影响而无法确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