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性的认知,当然不至于改变社会学或其他行动科学分析的特殊任 务,即清楚地去理解及诠释具主观意义的行动。这样的结果其实就像 我们现在已注意到的,在某些情况下也尝试找出可理解的动机组合 中,一些已经存在的无法理解的事实(例如:存在于某种行动取向的 频率或其理性的程度,以及头盖骨大小或肤色或其任何其他生理上遗 传特征之间的典型关系)。 5.理解可能有两种:第一种是对既有的行动(包括其所表达出) 的主观意义作直接观察的理解( das aktuelle verstehen)。因此,当我 们听到或看到2×2=4这个命题时,我们能藉着直接观察而理解它的 意义,这是对概念的直接理性理解的例子。我们也可以理解表情所显 示的愤怒、暴动、叫喊或非理性的运动,这是非理性情绪反应的直接 观察之理解。我们亦可以用相似的观察方式了解伐木者的行动,或者 某人伸手关门或瞄枪对准动物之行动,这是对行动的理性观察之理 解。然而,理解也有可能是另一种方式,称之为解释性理解( erklarendes Verstehen)。当我们根据“动机”( motivationsmassig)来理解一个行 动者陈述或写下2×2=4这个命题的意义时,通常可以理解到他为什 么在这个时候及这些情境下如此儆。如果我们知道他正在结帐或做科 学论证,或者从事其他工作,而此命题是从属这些行动的一部分时, 我们便可获致一个可理解的及更概括的意义脉络(这是理性的动机理 解[ rationales motivationsverstehen])5。 因此,我们对砍伐木材或举枪瞄准的行动,不仅可以直接地观察, 也可以经由动机去理解。如果我们知道伐木者是为薪资工作、或是为
要性的认知,当然不至于改变社会学或其他行动科学分析的特殊任 务,即清楚地去理解及诠释具主观意义的行动。这样的结果其实就像 我们现在已注意到的,在某些情况下也尝试找出可理解的动机组合 中,一些已经存在的无法理解的事实(例如:存在于某种行动取向的 频率或其理性的程度,以及头盖骨大小或肤色或其任何其他生理上遗 传特征之间的典型关系)。 5. 理解可能有两种:第一种是对既有的行动(包括其所表达出) 的主观意义作直接观察的理解(das aktuelle Verstehen)。因此,当我 们听到或看到 2×2=4 这个命题时,我们能藉着直接观察而理解它的 意义,这是对概念的直接理性理解的例子。我们也可以理解表情所显 示的愤怒、暴动、叫喊或非理性的运动,这是非理性情绪反应的直接 观察之理解。我们亦可以用相似的观察方式了解伐木者的行动,或者 某人伸手关门或瞄枪对准动物之行动,这是对行动的理性观察之理 解。然而,理解也有可能是另一种方式,称之为解释性理解(erklarendes Verstehen)。当我们根据“动机”(motivationsmassig)来理解一个行 动者陈述或写下 2×2=4 这个命题的意义时,通常可以理解到他为什 么在这个时候及这些情境下如此做。如果我们知道他正在结帐或做科 学论证,或者从事其他工作,而此命题是从属这些行动的一部分时, 我们便可获致一个可理解的及更概括的意义脉络(这是理性的动机理 解[rationales Motivationsverstehen])5。 因此,我们对砍伐木材或举枪瞄准的行动,不仅可以直接地观察, 也可以经由动机去理解。如果我们知道伐木者是为薪资工作、或是为
了他自己燃火之用、或者可能只是一种消遣活动而已(这是理性的例 子);但是,他可能也是为宣泄因愤怒而生的冲动(这是非理性的例 子)。相同的,我们也可以了解一个人瞄枪的动机:如果我们知道他 是行刑队员而被命令射击、或者他与敌人作战(这是理性的行动), 或者他只为了泄恨,后者是被情感所决定的,因此在某种意义来说是 非理性的。最后,我们对愤怒的爆发,亦可以有一个动机的理解:如 果我们知道它是被忌妒、尊严受伤害或被侮辱所引起的话,这些例子 全都是由感情所决定的,因此是源自非理性的动机。从以上所有的例 子看来,只要行动在一个可理解其动机的意义关联中,我们的理解 可以视作是对实际行为过程的一个解释。因此,对一个涉及行动之意 义的学科而言,“解释”意味着能够掌握到根据行动者自己的主观意 义,他的行动所系属其中( hineignehort)的意义关联(关于这种“解 释”的因果诠释问题,请参见第六点)。在所有这些例子中,包括那 些极度情感性的过程,行动者的主观意义以及其行动所属的意义关 联,将被视为“意向的”意义(als" gemeenten”Sin)(这与惯常的用 法不同——意向性在此只指涉理性的、有目的的行动)7。 6.在所有这些例子中,“理解”意谓着对下列意义之诠释性掌握: (a)在历史探究中,对具体个别行动的真正意向之意义;或(b)在 社会学大量观察中,平均或近似于实际意向之意义;(c)经常出现之 现象的纯粹类型(理想型),亦即以科学方法建构的(理想型的)意 义或意义相关,纯经济理论的概念和“法则”是这种理想型的例子。 它们论证如果人是非常理性、不被错误或感情因素所影响的话,人类
了他自己燃火之用、或者可能只是一种消遣活动而已(这是理性的例 子);但是,他可能也是为宣泄因愤怒而生的冲动(这是非理性的例 子)。相同的,我们也可以了解一个人瞄枪的动机:如果我们知道他 是行刑队员而被命令射击、或者他与敌人作战(这是理性的行动), 或者他只为了泄恨,后者是被情感所决定的,因此在某种意义来说是 非理性的。最后,我们对愤怒的爆发,亦可以有一个动机的理解:如 果我们知道它是被忌妒、尊严受伤害或被侮辱所引起的话,这些例子 全都是由感情所决定的,因此是源自非理性的动机。从以上所有的例 子看来,只要行动在一个可理解其动机的意义关联6中,我们的理解 可以视作是对实际行为过程的一个解释。因此,对一个涉及行动之意 义的学科而言,“解释”意味着能够掌握到根据行动者自己的主观意 义,他的行动所系属其中(hineignehort)的意义关联(关于这种“解 释”的因果诠释问题,请参见第六点)。在所有这些例子中,包括那 些极度情感性的过程,行动者的主观意义以及其行动所属的意义关 联,将被视为“意向的”意义(als “gemeinter” Sinn)(这与惯常的用 法不同——意向性在此只指涉理性的、有目的的行动)7。 6. 在所有这些例子中,“理解”意谓着对下列意义之诠释性掌握: (a)在历史探究中,对具体个别行动的真正意向之意义;或(b)在 社会学大量观察中,平均或近似于实际意向之意义;(c)经常出现之 现象的纯粹类型(理想型),亦即以科学方法建构的(理想型的)意 义或意义相关,纯经济理论的概念和“法则”是这种理想型的例子。 它们论证如果人是非常理性、不被错误或感情因素所影响的话,人类
会以何种方式行动;进一步而言,如果行动是完全且清楚的指向单 目的的话,则会极大化其经济利得。事实上,只有在少数事例中(如 股票交易),人们的行动过程才会如此,甚至在这类情况下,实际的 行动往往也只是近似于理想型(这种建构的目的,参见我的论文《社 会科学知识的“客观性”》,及下面第十一点)。 每个诠释都企图获致清楚的确证。但无论如何清楚,这样一个从 有意义的观点所得出的诠释,仍不能基于它的确证性,即宣称它在因 果上是有效的诠释。在这个层次上,它始终只是一种有几分确证基础 的因果性假设( kausale Hypothese)。其理由是:首先,即使对行动者 本身而言,他可能隐藏了许多(不愿承认的)“动机”和“压抑”,或 许这些才是其行动的真正驱力,因此,即使主观诚实的自我告白 ( Selbstzeugnisse)也只具相对的价值而已。这种情况下,察觉这些 动机的情境并描述及分析之,是社会学家的任务,即使它并未实际成 为行动者有意识之意图的具体部分(或许完全不是,但至少不是完整 的),这是意义诠释的边界性事例( Grenzfall)。 其次,那种对观察者而言似乎是相同或相似的行动过程,可能出 自于实际行动者很多种动机的组合;同时即使情境表面上非常相似, 我们也必须以非常不同的方式来实际理解或诠释它们,因为这些行动 在意义取向上可能是彼此对立的。(齐美尔在他的《历史哲学之问题》 中给了许多例子。)第三,在任何既定情况下的行动者,经常会处于 敌对或冲突的刺激之下,这些是我们可以理解的。但是,根据经验大 多数的事例不可能完全掌握(即使只是近似的估计)相冲突的动机之
会以何种方式行动;进一步而言,如果行动是完全且清楚的指向单一 目的的话,则会极大化其经济利得。事实上,只有在少数事例中(如 股票交易),人们的行动过程才会如此,甚至在这类情况下,实际的 行动往往也只是近似于理想型(这种建构的目的,参见我的论文《社 会科学知识的“客观性”》,及下面第十一点)。 每个诠释都企图获致清楚的确证。但无论如何清楚,这样一个从 有意义的观点所得出的诠释,仍不能基于它的确证性,即宣称它在因 果上是有效的诠释。在这个层次上,它始终只是一种有几分确证基础 的因果性假设(kausale Hypothese)。其理由是:首先,即使对行动者 本身而言,他可能隐藏了许多(不愿承认的)“动机”和“压抑”,或 许这些才是其行动的真正驱力,因此,即使主观诚实的自我告白 (Selbstzeugnisse)也只具相对的价值而已。这种情况下,察觉这些 动机的情境并描述及分析之,是社会学家的任务,即使它并未实际成 为行动者有意识之意图的具体部分(或许完全不是,但至少不是完整 的),这是意义诠释的边界性事例(Grenzfall)。 其次,那种对观察者而言似乎是相同或相似的行动过程,可能出 自于实际行动者很多种动机的组合;同时即使情境表面上非常相似, 我们也必须以非常不同的方式来实际理解或诠释它们,因为这些行动 在意义取向上可能是彼此对立的。(齐美尔在他的《历史哲学之问题》 中给了许多例子。)第三,在任何既定情况下的行动者,经常会处于 敌对或冲突的刺激之下,这些是我们可以理解的。但是,根据经验大 多数的事例不可能完全掌握(即使只是近似的估计)相冲突的动机之
相对强度。虽然它有些规则性,但我们通常无法确定我们的诠释,只 有实际冲突的结果可以给予可靠的判断基础。一般说来,以结果来控 制可理解的意义诠释,正如每个假设需要透过实际来验证,是不可或 缺的。但很不幸地,这种类型的证明之在少数特殊设计的心理实验中, 才能达到相对的精确性。另外,对某些(有限的)可以记数及确定因 果关系的大量现象而言,也可能透过统计获得不同近似程度的精确 性。除此之外,只剩下尽可能地比较大量的历史资料或日常生活一途, 这些资料看起来千篇一律,但在关键的一点上:即它们有待考察的、 个别特殊情境下的“动机”与“诱因”,却又各有千秋。我们时常只 能靠着“思想实验”( gedankliche Experiments)的不确定方法,亦即 持续思索着动机连系的元素以及建构出行动的可能步骤,以达成因果 归属的判断8。 例如,称为葛氏定理( Gresham's law)(译者按:即劣币驱逐良 币之定理)的通则,是对于在某种情境及预设下的人类行动之理性清 楚地诠释,它立基于纯粹目的理性式行动的理想型前提上。任何符合 于此的实际行动过程,只有藉着对从流通中低估的货币单位之实际消 失的有效统计证据才可以被证明。在此事件中,我们提供了论证高度 正确性的讯息。经验事实是在通则之前就已被知道,此通则是后来才 形成的。但是,若没有这个成功的诠释,则我们对因果解释的需要显 然无法满足;另一方面,若在此可以被假定具有理论上妥当性的诠释, 并没有在某种程度上也与一些实际行动过程相关联的话,那么任一个 “法则”,无论它在理论上的论证多么完全,对于真实世界的行动之
相对强度。虽然它有些规则性,但我们通常无法确定我们的诠释,只 有实际冲突的结果可以给予可靠的判断基础。一般说来,以结果来控 制可理解的意义诠释,正如每个假设需要透过实际来验证,是不可或 缺的。但很不幸地,这种类型的证明之在少数特殊设计的心理实验中, 才能达到相对的精确性。另外,对某些(有限的)可以记数及确定因 果关系的大量现象而言,也可能透过统计获得不同近似程度的精确 性。除此之外,只剩下尽可能地比较大量的历史资料或日常生活一途, 这些资料看起来千篇一律,但在关键的一点上:即它们有待考察的、 个别特殊情境下的“动机”与“诱因”,却又各有千秋。我们时常只 能靠着“思想实验”(gedankliche Experiments)的不确定方法,亦即 持续思索着动机连系的元素以及建构出行动的可能步骤,以达成因果 归属的判断8。 例如,称为葛氏定理(Gresham’s Law)(译者按:即劣币驱逐良 币之定理)的通则,是对于在某种情境及预设下的人类行动之理性清 楚地诠释,它立基于纯粹目的理性式行动的理想型前提上。任何符合 于此的实际行动过程,只有藉着对从流通中低估的货币单位之实际消 失的有效统计证据才可以被证明。在此事件中,我们提供了论证高度 正确性的讯息。经验事实是在通则之前就已被知道,此通则是后来才 形成的。但是,若没有这个成功的诠释,则我们对因果解释的需要显 然无法满足;另一方面,若在此可以被假定具有理论上妥当性的诠释, 并没有在某种程度上也与一些实际行动过程相关联的话,那么任一个 “法则”,无论它在理论上的论证多么完全,对于真实世界的行动之
理解而言,也将是亳无价值的。在此例子中,对动机的理论诠释与它 的经验证明之间的一致性完全相符,并且这些个例相当充分,因此可 以建立起证明。但是,拿另一个例子来看,迈尔(E. Meyer)曾经提 出一个关于马拉松、萨拉米斯( Salamis)和派拉提( Platea)等战役 对希腊文化(更普遍地说是西方文明)的特殊发展之因果重要性的精 致假设,这是得自于他对某种具有症候之事实的有意义诠释(如希腊 祭司与预言家对于波斯人的态度)9。这种假设只能经由波斯人在耶 路撒冷、埃及、小亚细亚等地战胜的结果作为检证之参考,而这样的 检证必然在许多方面是十分不完全的。就上例而言,其假设本身条理 清楚的理性推论显然有助于获得证据来支持。但在多数情况下,看来 似乎十分明白的历史因果归责问题却欠缺任何加以检证的可能,即连 迈尔应用过的这种方法也不可行。如此一来,这类的因果归责或历史 诠释便终究只能停留在“假设”的层次了。 7.“动机”是主观意义的复合体,意指行动者本身一一或是从观 察者来说一一对于行为所提供的有妥当意义之“理由”。所谓行为过 程的关联乃是“主观上妥当的”,或“意义上妥当的” ( sinnhaftadaquat),意指在关系中的各要素,根据我们感情和思考的 习常模式,可被认为构成了“典型的”10——通常我们称其为“正确 的”——意义关联。相对地,事情前后序列的诠释,如果我们根据经 验的规则发现它始终以同样的方式进行,便是“因果上妥当的” ( kasal adaquat)。诠释在意义上妥当的例子可见于算术问题的正确 解法,如果它和我们所接受的推理原则、计算规律相符合。另一方面
理解而言,也将是毫无价值的。在此例子中,对动机的理论诠释与它 的经验证明之间的一致性完全相符,并且这些个例相当充分,因此可 以建立起证明。但是,拿另一个例子来看,迈尔(E. Meyer)曾经提 出一个关于马拉松、萨拉米斯(Salamis)和派拉提(Platea)等战役 对希腊文化(更普遍地说是西方文明)的特殊发展之因果重要性的精 致假设,这是得自于他对某种具有症候之事实的有意义诠释(如希腊 祭司与预言家对于波斯人的态度)9。这种假设只能经由波斯人在耶 路撒冷、埃及、小亚细亚等地战胜的结果作为检证之参考,而这样的 检证必然在许多方面是十分不完全的。就上例而言,其假设本身条理 清楚的理性推论显然有助于获得证据来支持。但在多数情况下,看来 似乎十分明白的历史因果归责问题却欠缺任何加以检证的可能,即连 迈尔应用过的这种方法也不可行。如此一来,这类的因果归责或历史 诠释便终究只能停留在“假设”的层次了。 7.“动机”是主观意义的复合体,意指行动者本身——或是从观 察者来说——对于行为所提供的有妥当意义之“理由”。所谓行为过 程 的 关 联 乃 是 “ 主 观 上 妥 当 的 ”, 或 “ 意 义 上 妥 当 的 ” (sinnhaftadaquat),意指在关系中的各要素,根据我们感情和思考的 习常模式,可被认为构成了“典型的”10——通常我们称其为“正确 的”——意义关联。相对地,事情前后序列的诠释,如果我们根据经 验的规则发现它始终以同样的方式进行,便是“因果上妥当的” (kausal adaquat)。诠释在意义上妥当的例子可见于算术问题的正确 解法,如果它和我们所接受的推理原则、计算规律相符合。另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