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 Rechtsverhaltnis) 法律矢系:特定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尖系’在权和 义务发生的同一利那,该法律尖系(权利、义务 非真正义务的组合)也告形成 ■单纯对任何人的权利( Jedenmann- Recht),如对 世性的所有权,其相对者即为任何人的义务 ( Jedermann -Pflich),或者单纯对任何人的义务 ( Jedenmann- Pflicht),如不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 都还不构成任何有意义的「法律尖系」°人格权 所有权丶知识产权都具有这种特质
法律关系(Rechtsverhältnis) ◼ 法律关系:特定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权利 义务发生的同一剎那,该法律关系(权利、义务、 非真正义务的组合)也告形成。 ◼ 单纯对任何人的权利(Jedenmann-Recht),如对 世性的所有权,其相对者即为任何人的义务 (Jedermann-Pflicht),或者单纯对任何人的义务 ( Jedenmann-Pflicht ),如不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 都还不构成任何有意义的「法律关系」。人格权、 所有权、知识产权都具有这种特质
法律关系的描述,可因其发生原因而为契约关系 或法定关系,也可因其核心的权利性质而为债权 关系或亲属关系。数个法律关系依其性质也可能 有主从关系、原因结果关系或者相辅相成的关系 不一而足。 权利因达到目的或其它原因而消灭,法律关系因 权利义务消灭而同归消灭。当主要权利义务消灭 后,仍可能有附从的权利义务而保留残余的法律 关系,比如契约后的注意义务( culpa post contrahendo)。法律关系也可能因特殊原因而不 完整,比如经提起时效抗辩而消灭请求权的债权 关系一有给付义务但无工具性的请求权而无法通 过诉讼强制执行
◼ 法律关系的描述,可因其发生原因而为契约关系 或法定关系,也可因其核心的权利性质而为债权 关系或亲属关系。数个法律关系依其性质也可能 有主从关系、原因结果关系或者相辅相成的关系, 不一而足。 ◼ 权利因达到目的或其它原因而消灭,法律关系因 权利义务消灭而同归消灭。当主要权利义务消灭 后,仍可能有附从的权利义务而保留残余的法律 关系,比如契约后的注意义务(culpa post contrahendo)。法律关系也可能因特殊原因而不 完整,比如经提起时效抗辩而消灭请求权的债权 关系─有给付义务但无工具性的请求权而无法通 过诉讼强制执行
民法调整各种民事尖系和权利 民法基本上即是在各种有矢民事权利,以及由权 利、义务组合成一定公系的规则基础上,进行体 以德国民法典为例,债编处理的是债的矢系’亲 属法处理的是各种亲属的财产和井财产矢系,继 承法处理的则是亲属和遗产有矢的财产系 有物权编,处理的似乎是一个特别的权利而非尖 系,从其名称即可看出立法者的用心,一称「债 之尖糸」(台湾称债编),一称「物权」(台湾 称物权编)°然而做为财产权体系主要的两根支 架一债和物,果真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民法调整各种民事关系和权利 ◼ 民法基本上即是在各种有关民事权利,以及由权 利、义务组合成一定关系的规则基础上,进行体 系化。 ◼ 以德国民法典为例,债编处理的是债的关系,亲 属法处理的是各种亲属的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继 承法处理的则是亲属和遗产有关的财产关系。只 有物权编,处理的似乎是一个特别的权利而非关 系,从其名称即可看出立法者的用心,一称「债 之关系」(台湾称债编),一称「物权」(台湾 称物权编)。然而做为财产权体系主要的两根支 架─债和物,果真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物权法内容的定性 ■以德国民法典为典范的20世纪民法,是以债和物 为两大支柱,但与债平行的物,法理上究竟有何 本质的殊异,其实始终没有说得非常清楚,物权 法的标的自始就不限于物’权利上面也可以设定 物权甚至某些可以特定的财产利益、财产的集 也容许设定物权。至于萨维尼所谓对人只能 请求’对物则可以支配的二分说法’稍微想想就 感到牵强 物权编其实是以所有权为首的各种物权所组成 有足够份量的通则规定。所有权真的只是权利 因此要丛理的只有外部尖系’就该部分多数(不 是全部)可准用于限制物权,反之,份量上更重 的各种限制物权’规范的重心却在于所有权所无 的内部矢系一限制物权人与所有人的矢系
物权法内容的定性 ◼ 以德国民法典为典范的20世纪民法,是以债和物 为两大支柱,但与债平行的物,法理上究竟有何 本质的殊异,其实始终没有说得非常清楚,物权 法的标的自始就不限于物,权利上面也可以设定 物权,甚至某些可以特定的财产利益、财产的集 合,也容许设定物权。至于萨维尼所谓对人只能 请求,对物则可以支配的二分说法,稍微想想就 感到牵强。 ◼ 物权编其实是以所有权为首的各种物权所组成, 没有足够份量的通则规定。所有权真的只是权利, 因此要处理的只有外部关系,就该部分多数(不 是全部)可准用于限制物权,反之,份量上更重 的各种限制物权,规范的重心却在于所有权所无 的内部关系─限制物权人与所有人的关系
债权/物权二分的虚象 在所有权图像的笼罩下,物权常被笼统的摧薤为 某种单纯的、抽离的、以支配特定物为内涵的规 范状态,不同于附随在相对欠系的债权,以向 定人请求为内涵的规范状态。教科书常常塑造 种错误的对比,以物权与债权的差异,一为对世 确定的「权利归属」一为相对、有待履行的 「交易尖系」° ■债∶法律行为→>契约欠系(债权债务) 定法律事实→法定债权矢系(债权债务) ■物:法律行为→>物权 定法律事实→法定物权
债权/物权二分的虚象 ◼ 在所有权图像的笼罩下,物权常被笼统的描述为 某种单纯的、抽离的、以支配特定物为内涵的规 范状态,不同于附随在相对关系的债权,以向特 定人请求为内涵的规范状态。教科书常常塑造一 种错误的对比,以物权与债权的差异,一为对世、 确定的「权利归属」,一为相对、有待履行的 「交易关系」。 ◼ 债:法律行为→契约关系(债权债务) 一定法律事实→法定债权关系(债权债务) ◼ 物:法律行为→物权 一定法律事实→法定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