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再伃细比较债编和物权编的规定’会发现立 法者往往在「矢系」和「权利」的不同意象基砧 刻意冼择了不同的用语,台湾的民法在租赁 契约的向后排除效力时,使用「终止」的概念, 囧标的人个拥对尖而石是权利物在地上 撤销用于积欠租金的情形,与民法一般使用的 有溯及失效效力的撤销不相同,但就是不用终止 以避免把地上权看成一种相对的欠系 不仅如此,债编的双务契约强调的对等给付矢系 物权也常常刻意作不同处理。同样的,罗马法针 所有权发出来的时效取得制度,主要处理的 是所有人和第三人的矢系,碰到和所有权有「内 部」尖系牵连的限制物权’能岙仅从其和第三人 的外部矣系角度,同等适用时效取得,而不至于 和所有人 实大有可疑 但因为必须从权利而非相对尖系的角度去考虑 台湾的民法也从限制物权原则上同样可能以时效 取得出发,造成实务上不少的问题
◼ 如果再仔细比较债编和物权编的规定,会发现立 法者往往在「关系」和「权利」的不同意象基础 上,刻意选择了不同的用语,台湾的民法在租赁 契约的向后排除效力时,使用「终止」的概念, 因为标的是一个相对关系而不是权利,在地上权 则用地上权人「抛弃」或所有权人「撤销」,其 撤销用于积欠租金的情形,与民法一般使用的、 有溯及失效效力的撤销不相同,但就是不用终止, 以避免把地上权看成一种相对的关系。 ◼ 不仅如此,债编的双务契约强调的对等给付关系, 物权也常常刻意作不同处理。同样的,罗马法针 对所有权发展出来的时效取得制度,主要处理的 是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关系,碰到和所有权有「内 部」关系牵连的限制物权,能否仅从其和第三人 的外部关系角度,同等适用时效取得,而不至于 不当的牵动和所有人的内部关系,其实大有可疑, 但因为必须从权利而非相对关系的角度去考虑, 台湾的民法也从限制物权原则上同样可能以时效 取得出发,造成实务上不少的问题
同样是相对的丶待履行的交易矢系 ■实际的情形离开矢糸与权利的对立图像 非常遥远。比较法上常见的几种物权其 内容都不是单纯的对物的支配权,台湾民 法的永佃权根本就以约定地租为成立要件 地上权、地役权虽不以约定对价为成立要 牛,但通常会约定,而且约定的对 登记而成为物权上的负担。双方互有权和 义务,与双务、继续的租赁契约比赶来 把后者描迹为一种待履行的法律尖系 单纯的已确定归属的权利,后者 在承租人迟延租金给付时,得终止租赁 前者同样可以让所有人撤销地上权’除了 使用的概念不同,究竞有何本质的差异?
同样是相对的、待履行的交易关系 ◼ 实际的情形离开关系与权利的对立图像, 非常遥远。比较法上常见的几种物权,其 内容都不是单纯的对物的支配权,台湾民 法的永佃权根本就以约定地租为成立要件, 地上权、地役权虽不以约定对价为成立要 件,但通常会约定,而且约定的对价「得」 登记而成为物权上的负担。双方互有权利 义务,与双务、继续的租赁契约比起来, 把后者描述为一种待履行的法律关系,而 前者则为单纯的已确定归属的权利,后者 在承租人迟延租金给付时,得终止租赁, 前者同样可以让所有人撤销地上权,除了 使用的概念不同,究竟有何本质的差异?
狠制物权是从债权矢系切割出来的 部分会系 ■事实上’所谓限制物权的设定,同样源于土地 所有人和该限制物权人之间、赋予设定原因的 债权行为,以地上权为例,双方在该设定地上 权的债权契约中除了约定要设定地上 定租金 方式,地上物的性质乃 至限制’比如限于建筑五楼以下公寓等,此 契约的履行,即包括共同完成地上权的登记, 其中因为租金给付方式及地上物都不在得登 范围,因此只是伴随物权而存在的继续性债权 契约°足见所谓的地上权,不过是土地所有人 和地上权人之间 双务的、继续的会系 切割出莱的双务的、继续的部分系」,如 此 和单纯权利的绝对归属,如所有权, 有其本质的不同
限制物权是从债权关系切割出来的 部分关系 ◼ 事实上,所谓限制物权的设定,同样源于土地 所有人和该限制物权人之间、赋予设定原因的 债权行为,以地上权为例,双方在该设定地上 权的债权契约中除了约定要设定地上权外,通 常还会约定租金与给付方式,地上物的性质乃 至限制,比如限于建筑五楼以下公寓等,此一 契约的履行,即包括共同完成地上权的登记, 其中因为租金给付方式及地上物都不在得登记 范围,因此只是伴随物权而存在的继续性债权 契约。足见所谓的地上权,不过是土地所有人 和地上权人之间,从一个双务的、继续的关系 切割出来的双务的、继续的「部分关系」,如 此而已。和单纯权利的绝对归属,如所有权, 有其本质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