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中间制度一妨害排除保护 ■基於绝对性权利(包括物权丶人格权、知识产权等 的排他性设计,对於这类权利的妨害(减损)都有必 要赋予排除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其性质并非 针对一个违法的「行为」去追充责任,因为物权受到 的妨害很可能不是来自一个违法有责的行为,甚至不 是肇因於行为(自然力),为了物权的完整仍然要找 到一个可以「负责」的对象,请求除去妨害,因此有 人认为此时发生的是一个对违法「结果」(无权占有 无权妨害)的「状态责任」’其内容即为排除妨害。 此一责任和侵权责任一样因义务的违反才进入相对欠 系,只是其尖系为「物上尖系 而又不同於债权 其返还或排除妨害的责任,也可定性为义务
另一个中间制度─妨害排除保护 ◼ 基於绝对性权利(包括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 的排他性设计,对於这类权利的妨害(减损)都有必 要赋予排除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其性质并非 针对一个违法的「行为」去追究责任,因为物权受到 的妨害很可能不是来自一个违法有责的行为,甚至不 是肇因於行为(自然力),为了物权的完整仍然要找 到一个可以「负责」的对象,请求除去妨害,因此有 人认为此时发生的是一个对违法「结果」(无权占有、 无权妨害)的「状态责任」,其内容即为排除妨害。 此一责任和侵权责任一样因义务的违反才进入相对关 系,只是其关系为「物上关系」,从而又不同於债权, 其返还或排除妨害的责任,也可定性为义务
为体现其此一请求权的属物性,其请求人须为 「现时」物权人,其请求对象须为「现时」占有 人(返还请求)一直接或间接一,或对妨害最有排 除可能且最可归责者(排除请求),或如发生妨 害最有防止可能且最可归责者(防止请求)。主 客体的不同为物上请求与侵权责任最大的不同 属物一属人,故侵权行为的主客体不因物权移 转而有何改变,反之物上请求则不问行为主客体 为何人,此一法理的不同也影响到主观条件,物 上请求不以过失为必要 请求权的内容,也仅限於妨害的排除,如占有的 回复,或停止继续妨害,而不含回复原状,或填 补损害(至「应有」财产状态),与侵权行为不 同。有学者以侵权和物上请求权为二择一的制度, 误会甚深
◼ 为体现其此一请求权的属物性,其请求人须为 「现时」物权人,其请求对象须为「现时」占有 人(返还请求)─直接或间接─,或对妨害最有排 除可能且最可归责者(排除请求),或如发生妨 害最有防止可能且最可归责者(防止请求)。主 客体的不同为物上请求与侵权责任最大的不同, 一属物一属人,故侵权行为的主客体不因物权移 转而有何改变,反之物上请求则不问行为主客体 为何人,此一法理的不同也影响到主观条件,物 上请求不以过失为必要。 ◼ 请求权的内容,也仅限於妨害的排除,如占有的 回复,或停止继续妨害,而不含回复原状,或填 补损害(至「应有」财产状态),与侵权行为不 同。有学者以侵权和物上请求权为二择一的制度, 误会甚深
权利( Recht)、权能( Befugnis) 与法益( Rechtsgut) 权利可能是由不只一种可主张的利益组装起来 部份都在权利人得主张的范围,但在权利的处分上四 不能分开,该个别部分即为权能 湾民法第765 条:「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 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 使用、 的限制物权,无罪是就某些所有权的校能加以组装而 成。因此又不同於保留全部权能、比例缩小的「份 额」 并非所有利益都权利化,但所有权利背后都有一定法 秩序肯认的法益,故法益是一种客观的利益。有时立 法者为保护特定法益,仅课与特定义务而未使任何人 取得可主张的权利。权利尚未完全形成,但例外已可 请求一定的保护,是所谓的期待权
权利(Recht)、权能(Befugnis) 与法益(Rechtsgut) ◼ 权利可能是由不只一种可主张的利益组装起来,任一 部份都在权利人得主张的范围,但在权利的处分上则 不能分开,该个别部分即为权能,如台湾民法第765 条:「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 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使用、 收益、处分、排除干涉等,都是所有权的权能。所谓 的限制物权,无非是就某些所有权的权能加以组装而 成。因此又不同於保留全部权能、比例缩小的「份 额」。 ◼ 并非所有利益都权利化,但所有权利背后都有一定法 秩序肯认的法益,故法益是一种客观的利益。有时立 法者为保护特定法益,仅课与特定义务而未使任何人 取得可主张的权利。权利尚未完全形成,但例外已可 请求一定的保护,是所谓的期待权
权利的类型 有一定实质内涵的目的性权利(本权) 依其有无对世性可分为物权、知识产权 债权;基于一定身分才享有的,如父母对 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继承权等。基于人性 尊严所生的人格权,也都有对世性 ■单纯供操作的工具性权利(工具权),依 其效力可分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债权和物权为例,其结构性因素如果穿 插安排,可以变得相当复杂
权利的类型 ◼ 有一定实质内涵的目的性权利(本权), 依其有无对世性可分为物权、知识产权、 债权;基于一定身分才享有的,如父母对 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继承权等。基于人性 尊严所生的人格权,也都有对世性。 ◼ 单纯供操作的工具性权利(工具权),依 其效力可分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 以债权和物权为例,其结构性因素如果穿 插安排,可以变得相当复杂
民事权利、义务的发生 法律行为→权利十义务十非真正义务(法 律关系) 法律规定(构成要件为一定事实行为或 定法律事实)→权利十义务十非真正义务 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义务的发生 ◼ 法律行为→权利+义务+非真正义务(法 律关系) ◼ 法律规定(构成要件为一定事实行为或一 定法律事实) →权利+义务+非真正义务 (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