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须为确定。关于给付确定的时间,可以在债成立时确定,也可以在债成立后确定:在债成立后确定 的,债的成立时应有给付的确定标准或确定方法,从而使得给付于债务履行时能够确定 (3)适格。即依事务的性质,适合于作为债的标的。首先,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须具有法律意义, 宗教上的事物以及单纯社交上的事务不得作为债的标的;其次给付还须为私法上的事务,公法上的事务, 如选举、为行政行为等,均不得作为债的标的。 (二)给付的形态 在不同的债的关系中,给付具有不同的内容和表现方式。给付的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交付财物 交付财物是给付的最常见的给付方式。在买卖、租赁、保管、融资租赁等合同中,以及不当得利返 还、侵犯财产所有权时的所有物返还等,都是以交付财物作为给付的形态的 债务人交付财物,有以下四种形式:一是现实交付,指将财产的占有现实地转移给债权人,这也是 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交付方式。二是简易交付,指债权人已占有标的物,依债权人与债务人所达成的 让与物的合意,即完成交付,如基于保管、租赁等合同占有让与物的前提下,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转移 物的所有权的协议,交付即完成。三是占有改定,指于交付后,债务人仍然占有让与物,依债权人与债 务人所达成的让与物的协议,即为完成交付。四是指示交付,指财产为第三人占有时,债务人将物的返 还请求权移转于债权人时,即为完成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与现实交付的法律后果相同, 在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的民法理论之下,均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交付作为给付的形态,与给付本身有着不同。给付是债的标的,而交付是给付诸多形态中的一种 除交付这种形态外,给付的形态还有支付金钱、提供劳务、转移权利等。此外,给付通常具有财产内容, 但也不尽如此,不作为的给付就不具有财产内容,而交付财物均具财产利益,可以以金钱计算,并会给 债权人带来一定的物质利益。因而不能将给付与交付作为同义使用。 2、支付金钱 支付金钱也是比较常见的给付形态。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在支付价金、报酬、支付损害赔偿金、 违约金等情形下经常适用。在我国,法定流通货币为人同币,此外还包括在涉外合同中作为标的物的外 币 3、移转权利 移转权利,广义上包括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他物权、股权等权利,由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已为交付财物、支付金钱所包容,因而这里的移转权利,仅指不伴随物而单独作为转移对象的权利,即 债权、知识产权、他物权、股权等。债权的转移,主要是通过债权让与的行为为之;知识产权的转移 主要是通过许可使用合同为之:他物权、股权的转移,也主要是依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合意而为之。当 法律对某些权利的让与有特别规定时,应依法律的规定办理 4、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是指债务人以自已的劳作、服务供债权人消费。如雇佣合同、委任合同、运输合同、技术 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等,都是以提供劳务作为给付形态的 劳务的提供与债务人的人身难以分离,因而现代各国民法都禁止以人身奴役性劳务作为债的标的 对于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劳务提供,也在禁止之列。为保障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各国法律通常规定雇佣 合同不得无期限地存在。 5、提交成果 提交成果是债务人以自己的劳动、技术、智能等为债权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成果交与债权人 如承揽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提交成果与提供劳务不同,提交成果侧重于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交工作成 果,而提供劳务则只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单纯的服务或劳作。如果给付的形态为提交成果,则即使 债务人付出了劳动、但没有工作成果,也构成债务不履行,也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6、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不为特定的行为。不作为包括单纯的不作为与容忍。单纯的不作为,如不为营业性竞争、 不泄漏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等:容忍,如承租人容忍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等 思考题: 1、什么是债?其有何法律特征? 债的客体有哪 3、债权与物权存在哪些区别? 4、债务与责任的关系如何? 学习文献:张广兴著:《债法总论》第一、二、六章,法律出版社 6
6 给付须为确定。关于给付确定的时间,可以在债成立时确定,也可以在债成立后确定;在债成立后确定 的,债的成立时应有给付的确定标准或确定方法,从而使得给付于债务履行时能够确定。 (3)适格。即依事务的性质,适合于作为债的标的。首先,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须具有法律意义, 宗教上的事物以及单纯社交上的事务不得作为债的标的;其次给付还须为私法上的事务,公法上的事务, 如选举、为行政行为等,均不得作为债的标的。 (二)给付的形态 在不同的债的关系中,给付具有不同的内容和表现方式。给付的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交付财物 交付财物是给付的最常见的给付方式。在买卖、租赁、保管、融资租赁等合同中,以及不当得利返 还、侵犯财产所有权时的所有物返还等,都是以交付财物作为给付的形态的。 债务人交付财物,有以下四种形式:一是现实交付,指将财产的占有现实地转移给债权人,这也是 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交付方式。二是简易交付,指债权人已占有标的物,依债权人与债务人所达成的 让与物的合意,即完成交付,如基于保管、租赁等合同占有让与物的前提下,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转移 物的所有权的协议,交付即完成。三是占有改定,指于交付后,债务人仍然占有让与物,依债权人与债 务人所达成的让与物的协议,即为完成交付。四是指示交付,指财产为第三人占有时,债务人将物的返 还请求权移转于债权人时,即为完成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与现实交付的法律后果相同, 在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的民法理论之下,均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交付作为给付的形态,与给付本身有着不同。给付是债的标的,而交付是给付诸多形态中的一种, 除交付这种形态外,给付 的形态还有支付金钱、提供劳务、转移权利等。此外,给付通常具有财产内容, 但也不尽如此,不作为的给付就不具有财产内容,而交付财物均具财产利益,可以以金钱计算,并会给 债权人带来一定的物质利益。因而不能将给付与交付作为同义使用。 2、支付金钱 支付金钱也是比较常见的给付形态。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在支付价金、报酬、支付损害赔偿金、 违约金等情形下经常适用。在我国,法定流通货币为人同币,此外还包括在涉外合同中作为标的物的外 币。 3、移转权利 移转权利,广义上包括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他物权、股权等权利,由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已为交付财物、支付金钱所包容,因而这里的移转权利,仅指不伴随物而单独作为转移对象的权利,即 债权、知识产权、他物权、股权等。债权的转移,主要是通过债权让与的行为为之;知识产权的转移, 主要是通过许可使用合同为之;他物权、股权的转移,也主要是依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合意而为之。当 法律对某些权利的让与有特别规定时,应依法律的规定办理。 4、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是指债务人以自已的劳作、服务供债权人消费。如雇佣合同、委任合同、运输合同、技术 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等,都是以提供劳务作为给付形态的。 劳务的提供与债务人的人身难以分离,因而现代各国民法都禁止以人身奴役性劳务作为债的标的; 对于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劳务提供,也在禁止之列。为保障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各国法律通常规定雇佣 合同不得无期限地存在。 5、提交成果 提交成果是债务人以自己的劳动、技术、智能等为债权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成果交与债权人。 如承揽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提交成果与提供劳务不同,提交成果侧重于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交工作成 果,而提供劳务则只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单纯的服务或劳作。如果给付的形态为提交成果,则即使 债务人付出了劳动、但没有工作成果,也构成债务不履行,也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6、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不为特定的行为。不作为包括单纯的不作为与容忍。单纯的不作为,如不为营业性竞争、 不泄漏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等;容忍,如承租人容忍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等。 思考题: 1、什么是债?其有何法律特征? 2、债的客体有哪些? 3、债权与物权存在哪些区别? 4、债务与责任的关系如何? 学习文献:张广兴著:《债法总论》第一、二、六章,法律出版社
第二章债的发生原因 学时数:4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各种债的发生原因。 ◆教学重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上的过失、单方允诺的要件及法律后果 ◇教学难点:不当得利的利益返还,无因管理的要件,缔约上过失之债中的赔偿损失,悬赏广告的法 律性质。 ◆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以实例分析各种债的发生原因 ◇教学方式:课堂讲授、多媒体、案例分析 ◆教学过程和内容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因为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 为根据的,所以债的发生原因也就是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依照《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依此,债的发生原因可 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合同:一是基于法律规定。但这一规定似有不妥。因为除合同外,其他的法律行为 也可以发生债。例如,遗嘱就可引起债的发生。基于遗嘱而发生的债就不是按照法律规定发生的。因此 债的发生原因依其是否依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而发生的,而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行为发 生的债通常称为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通常称为法定之债。 在各国法上,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 第一节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 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即为合 同之债。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所以合同之债又称 为合意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根据其利益依其意思自行设定的,因此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但合同 之债不等同于意定之债,意定之债还包括基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 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定的,它是民事主体主动参与民事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经济 交往的法律表现。同时,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产生合同之债,合同之债媒介着正常的经济联系,维 护着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以,合同之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合同是最常见的、最主要的 债的发生原因 第二节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 事务的人为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因事务的管理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发 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现象在社会生活中非常多见,大到救人性命,小到替 人收取果实,比比皆是。凡是为了他人利益兔受损失的管理行为,都可成立无因管理。 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性质,通说认为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件, 其意思中必须包括效果意思:民事法律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正是法律按照效果意思赋予的。在民事 法律行为中表意人须将自己的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并为他人知晓。而无因管理则不同,法律虽然也要求 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但此意思仅指管理人要有使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的意思 并不是发生何种法律后果的意思。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其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论管理人 或本人是否追求这种法律规定的后果,这种法律后果都会发生。另外,管理人的管理意思也无须明示于 外部:法律虽然要求管理人于管理开始时通知本人,但这种通知的内容只是将自己已开始管理的事实告 知本人,而非将自己的管理意思明示本人,理论上称之为观念通知。无因管理虽非法律行为,却以一定 的精神作用(管理意思)为要件,因而属于混合的事实行为
7 第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 学时数: 4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各种债的发生原因。 教学重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上的过失、单方允诺的要件及法律后果. 教学难点:不当得利的利益返还,无因管理的要件,缔约上过失之债中的赔偿损失,悬赏广告的法 律性质。 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以实例分析各种债的发生原因。 教学方式:课堂讲授、多媒体、案例分析 教学过程和内容: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因为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 为根据的,所以债的发生原因也就是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依照《民法通则》第 84 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依此,债 的发生原因可 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合同;一是基于法律规定。但这一规定似有不妥。因为除 合同外,其他的法律行为 也可以发生债。例如,遗嘱就可引起债的发生。基于遗嘱而发生的 债就不是按照法律规定发生的。因此, 债的发生原因依其是否依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而发生的 , 而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行为发 生的债通常称为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而发 生的债通常称为法定之债。 在各国法上,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 第一节 合 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合同 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即为合 同之债。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所以合同之债又称 为合意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根据其利益依其意思自行设定的,因此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但合同 之债不等同于意定之债,意定之债还包括基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 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定的,它是民事主体主动参与民事活动,积极开 展各种经济 交往的法律表现。同时,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产生合同之债,合同之债媒介着正常的经济联系,维 护着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以,合同之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合同是最常见的、最主要的 债的发生原因。 第二节 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 事务的人为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因事务的管理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发 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现象在社会生活中非常多见,大到救人性命,小到替 人收取果实,比比皆是。凡是为了他人利益免受损失的管理行为,都可成立无因管理。 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性质,通说认为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件, 其意思中必须包括效果意思;民事法律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正是法律按照效果意思赋予的。在民事 法律行为中表意人须将自己的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并为他人知晓。而无因管理则不同,法律虽然也要求 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但此意思仅指管理人要有使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的意思, 并不是发生何种法律后果的意思。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其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论管理人 或本人是否追求这种法律规定的后果,这种法律后果都会发生。另外,管理人的管理意思也无须明示于 外部;法律虽然要求管理人于管理开始时通知本人,但这种通知的内容只是将自己已开始管理的事实告 知本人,而非将自己的管理意思明示本人,理论上称之为观念通知。无因管理虽非法律行为,却以一定 的精神作用(管理意思)为要件,因而属于混合的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既为事实行为,民法中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不适用于无因管理。如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等。无因管理中不要求管理人有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也不要求管理人有完全 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成为管理人,但无因管理中要求管 理人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因而管理人须有意思能力 无因管理制度的社会功能 法律为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由,确立了个人事务由自己决定,不容他人干涉的原则。因此, 任何人无权任意干涉他人的事务,否则构成侵权行为。但人生活在社会中,互相依靠、友好帮助、见义 勇为是社会公德,也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需要。因而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或增进他人利益为 目的的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不仅不应作为侵权行为加以禁止,反而应当褒奖和倡扬。无因管理制度 恰当地权衡了个人事务由个人决定的个体利益与一定条件下干涉他人事务所体现的社会共同利益,使两 种利益达到最大限度的契合。一方面法律严格规定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防止滥加干涉他人的事务;另 方面,无因管理发生后,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本人应负担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支 出的必要费用,而不得以无因管理未经本人同意提出抗辩,从而弘扬社会美德 法律确认无因管理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倡导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无因管 理是一种自愿帮助他人的合法行为,法律通过保证无因管理人管理费用返还请求权,去鼓励人们互帮互 助,促进社会美德的发扬。第二,有利于避免财产损失。管理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主动管理他 人的事务,可以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资源浪费。第三,有助于形成良好的财产秩序和交易秩 序。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其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权衡管理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规定因管理 事务所得的利益归受益人,受益人应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的费用,从而维护良好的财产秩序和交易秩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一)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中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对构成无 因管理而言非常重要。因为如果有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行为人的行为在性质上就属于履行义务 不属于无因管理 法律规定的义务有法律规定的私法上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公法上的义务之分。法律规定的私法上的 义务,如履行抚养、扶养、赡养、监护、遗嘱执行等义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法律规定的公法上的义 务,如消防队员救火、警察救助等,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为履行这些义务,进行事务管理后不能向受 益人要求费用偿还 约定的义务是当事人基于平等协商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合同上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通常 发生在委任、雇用、承揽、合伙、保管等合同中。管理人基于合同关系管理事务,属于有因,不构成无 因管理。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义务人的管理行为超出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范围时,就其超过义务范围的 管理事务,仍然属于没有义务的管理事务,仍发生无因管理。如受雇人依约为雇用人修筑堤坝,完工后 突降暴雨,受雇人为使堤坝免遭洪水冲毁,为之加固,受雇人就其加固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衡量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否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应该以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开始之时为标准。如 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之初负有义务,那么不构成无因管理;但如在中途该义务消失,仍然管理事务的 自义务消失时起构成无因管理。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之初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则自管理事务之初就 构成无因管理;但若中途管理人和本人订立合同产生管理义务的,则自合同订立时起不再为无因管理 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应以客观标准确定,不应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准。如果负 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没有义务,其管理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本无义务而误 认为有义务,从而进行管理行为,仍然构成无因管理。 (二)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人管理他人的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客观要件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管理人的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 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如处理、管理、保存、改良以及提供服务、帮助等,处分行为也包括在内。如为避 免他人的鲜活物品腐乱变质,不得已将其以合理价格出卖等。 管理人管理他人的事务,包括一切可以满足本人生产、生活利益需要的所有事项。有经济的事项, 如代交房租、税款等,也有非经济的事项,如收留走失的儿童并将其送回家中:有法律行为,如出卖鲜 活水产品,也有事实行为,如代为收取果实;有关于财产的行为,如维修他人的危险房屋,也有关于身 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为,如抢救落水儿童;有单一事项,如将危重病人送往医院,也有多数事项,如
8 无因管理既为事实行为,民法中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不适用于无因管理。如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等。无因管理中不要求管理人有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也不要求管理人有完全 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成为管理人,但无因管理中要求管 理人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因而管理人须有意思能力。 二、无因管理制度的社会功能 法律为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由,确立了个人事务由自己决定,不容他人干涉的原则。因此, 任何人无权任意干涉他人的事务,否则构成侵权行为。但人生活在社会中,互相依靠、友好帮助、见义 勇为是社会公德,也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需要。因而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或增进他人利益为 目的的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不仅不应作为侵权行为加以禁止,反而应当褒奖和倡扬。无因管理制度, 恰当地权衡了个人事务由个人决定的个体利益与一定条件下干涉他人事务所体现的社会共同利益,使两 种利益达到最大限度的契合。一方面法律严格规定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防止滥加干涉他人的事务;另 一方面,无因管理发生后,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本人应负担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支 出的必要费用,而不得以无因管理未经本人同意提出抗辩,从而弘扬社会美德。 法律确认无因管理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倡导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无因管 理是一种自愿帮助他人的合法行为,法律通过保证无因管理人管理费用返还请求权,去鼓励人们互帮互 助,促进社会美德的发扬。第二,有利于避免财产损失。管理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主动管理他 人的事务,可以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资源浪费。第三,有助于形成良好的财产秩序和交易秩 序。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其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权衡管理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规定因管理 事务所得的利益归受益人,受益人应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的费用,从而维护良好的财产秩序和交易秩 序。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一)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中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对构成无 因管理而言非常重要。因为如果有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行为人的行为在性质上就属于履行义务, 不属于无因管理。 法律规定的义务有法律规定的私法上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公法上的义务之分。法律规定的私法上的 义务,如履行抚养、扶养、赡养、监护、遗嘱执行等义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法律规定的公法上的义 务,如消防队员救火、警察救助等,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为履行这些义务,进行事务管理后不能向受 益人要求费用偿还。 约定的义务是当事人基于平等协商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合同上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通常 发生在委任、雇用、承揽、合伙、保管等合同中。管理人基于合同关系管理事务,属于有因,不构成无 因管理。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义务人的管理行为超出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范围时,就其超过义务范围的 管理事务,仍然属于没有义务的管理事务,仍发生无因管理。如受雇人依约为雇用人修筑堤坝,完工后 突降暴雨,受雇人为使堤坝免遭洪水冲毁,为之加固,受雇人就其加固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衡量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否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应该以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开始之时为标准。如 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之初负有义务,那么不构成无因管理;但如在中途该义务消失,仍然管理事务的, 自义务消失时起构成无因管理。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之初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则自管理事务之初就 构成无因管理;但若中途管理人和本人订立合同产生管理义务的,则自合同订立时起不再为无因管理。 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应以客观标准确定,不应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准。如果负 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没有义务,其管理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本无义务而误 认为有义务,从而进行管理行为,仍然构成无因管理。 (二)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人管理他人的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客观要件。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管理人的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 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如处理、管理、保存、改良以及提供服务、帮助等,处分行为也包括在内。如为避 免他人的鲜活物品腐乱变质,不得已将其以合理价格出卖等。 管理人管理他人的事务,包括一切可以满足本人生产、生活利益需要的所有事项。有经济的事项, 如代交房租、税款等 ,也有非经济的事项,如收留走失的儿童并将其送回家中;有法律行为,如出卖鲜 活水产品,也有事实行为,如代为收取果实;有关于财产的行为,如维修他人的危险房屋,也有关于身 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为,如抢救落水儿童;有单一事项,如将危重病人送往医院,也有多数事项,如
代收果实并加以出卖。管理他人的事务,要求管理人积极地为某种行为,单纯的不作为,不能成为无因 管理的事务 可以成为无因管理的事务的范围很广,但并非所有的事务都能成为无因管理中的事务。下列事务不 构成无因管理中的事务:第一,非法的事务。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须为合法的事务,非法 的事务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务,如保存赃物。第二,不适宜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纯粹宗教、道德、习 俗、公益性质的事项,因为没有民法上的意义,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务。第三,纯粹自己的事务。第 四,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或须经本人授权才能管理的事项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的事务应是他人的事务。有些事务在内容上属于他人的事务,比较容易判断。 而有些事务在外部表现为中性,既可能是他人的事务,也可能是管理人自己的事务,比如购买物品、购 买书籍等,这时需要看管理人的意思如何。如果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就属于他人事务:如果 管理人仅有为自己谋利益的意思,则属于管理自己的事务。当管理人主张为管理他人的事务时,管理人 应负举证责任,管理人提供的证据只要依社会一般观念能够确定其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即可。如果 管理人不能证明其管理的事务系他人的事务时,应推定为管理的事务为管理人自己的事务。 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时,由于客观管理的是自己的事务而不是他人的事务,因 而不构成无因管理 (三)管理人有管理意思 管理意思就是具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此处的利益,既包括通过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取得 定的利益,也包括因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避免一定的损失。所谓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就是指 管理人意识到他是在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或服务,从管理或服务中最终产生的利益将归属于他人而非自 己。管理意思是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管理人有无管理意思,是判断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标志之 因而管理意思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的构成要件。 管理意思是管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确定管理人有无管理意思,须从本人对事务的管理要求、事务 管理的社会常识、管理人所具备的管理知识水平几个方面综合考虑。之所以要考虑本人的管理要求,是 因为本人对其事务一般有正确的、适合他需要的管理见解,据此管理事务一般能满足本人的需要;之所 以要考虑事务管理的社会常识,是因为在本人未曾表示过管理要求时,须依社会常识来推断本人的管理 要求:之所以要考虑管理人所具备的管理水平,是因为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并非总与社会常识相一致,也 并非总与本人的要求相符合。在确定管理行为是否为无因管理时,应综合各种客观情况加以判断。具体 而言,在管理人的管理知识水平与社会常识相当时,如果本人已明确表示过管理要求并且该要求符合社 会常识(包括法律知识和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则管理人据此要求以适当的方法进行了管理,就说明管理 人有管理意思:如果本人虽明确表示过管理要求,但该要求违反法律或违反客观规律,如拒绝交纳税款 听任果实腐烂等,则因本人明示过的意思违反社会一般常识,管理人的管理活动仍构成无因管理。在管 理人的管理知识水平高于社会常识时,如果本人明示过管理要求,但该要求违反社会常识,则管理人必 须采取与其管理知识水平相适应的方法进行管理,才能认定为有管理意思:如果本人未曾表示过管理要 求,基于社会常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效果一般或较差,而按管理人的管理知识水平管理事务能取得最佳 或较佳效果,则管理人只有采取与其管理水平相适应的方法进行管理,才能成为有管理意思,这也意味 着管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管理本人的事务。在管理人的管理知识水平低于本人的要求或社会常识 时,则只要管理人尽其所能地进行管理,就应认定管理人有管理意思,而不应按本人的管理要求或社会 常识去评价管理事务 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表明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并不限于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只能为他人 谋利益,允许管理人在有为他人谋利益的同时,也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行为。如在未受委托的情况下 缮与自己的房屋相毗邻的邻人的房屋,自己也因此消除了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仍可构成无因管理。而 且管理人只要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即可,并不要求管理人于进行管理活动时知道其管理的事务到底为 何人的事务,在有些情况下,管理人将甲的事务误认为是乙的事务进行管理的,仍然构成无因管理。但 是,如果管理人误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这时由于管理人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 意思,即没有管理意思,缺乏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不构成无因管理 管理意思是事实上的意思,不是效果上的意思,因此不需要管理人明确地表示出来。但是,当管理 人是否有管理意思发生争议时,管理人应负举证责任。 (四)不违反本人意思 对于不违反本人意思是否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理论上有争议。有学者认为不能将不违反本人意 思作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而应将其作为决定无因管理效果时考量的因素:也有学者认为应将其作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如果管理行为违反本人意思,则不成立无因管理。我们基本上同意后一种看法
9 代收果实并加以出卖。管理他人的事务,要求管理人积极地为某种行为,单纯的不作为,不能成为无因 管理的事务。 可以成为无因管理的事务的范围很广,但并非所有的事务都能成为无因管理中的事务。下列事务不 构成无因管理中的事务:第一,非法的事务。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须为合法的事务,非法 的事务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务,如保存赃物。第二,不适宜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纯粹宗教、道德、习 俗、公益性质的事项,因为没有民法上的意义,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务。第三,纯粹自己的事务。第 四,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或须经本人授权才能管理的事项。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的事务应是他人的事务。有些事务在内容上属于他人的事务,比较容易判断。 而有些事务在外部表现为中性,既可能是他人的事务,也可 能是管理人自己的事务,比如购买物品、购 买书籍等,这时需要看管理人的意思如何。如果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就属于他人事务;如果 管理人仅有为自己谋利益的意思,则属于管理自己的事务。当管理人主张为管理他人的事务时,管理人 应负举证责任,管理人提供的证据只要依社会一般观念能够确定其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即可。如果 管理人不能证明其管理的事务系他人的事务时,应推定为管理的事务为管理人自己的事务。 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时,由于客观管理的是自己的事务而不是他人的事务,因 而不构成无因管理。 (三)管理人有管理意思 管理意思就是具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此处的利益,既包括通过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取得 一定的利益,也包括因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避免一定的损失。所谓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就是指 管理人意识到他是在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或服务,从管理或服务中最终产生的利益将归属于他人而非自 己。管理意思是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管理人有无管理意思,是判断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标志之一, 因而管理意思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的构成要件。 管理意思是管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确定管理人有无管理意思,须从本人对事务的管理要求、事务 管理的社会常识、管理人所具备的管理知识水平几个方面综合考虑。之所以要考虑本人的管理要求,是 因为本人对其事务一般有正确的、适合他需要的管理见解,据此管理事务一般能满足本人的需要;之所 以要考虑事务管理的社会常识,是因为在本人未曾表示过管理要求时,须依社会常识来推断本人的管理 要求;之所以要考虑管理人所具备的管理水平,是因为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并非总与社会常识相一致,也 并非总与本人的要求相符合。在确定管理行为是否为无因管理时,应综合各种客观情况加以判断。具体 而言,在管理人的管理知识水平与社会常识相当时,如果本人已明确表示过管理要求并且该要求符合社 会常识(包括法律知识和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则管理人据此要求以适当的方法进行了管理,就说明管理 人有管理意思;如果本人虽明确表示过管理要求,但该要求违反法律或违反客观规律,如拒绝交纳税款、 听任果实腐烂等,则因本人明示过的意思违反社会一般常识,管理人的管理活动仍构成无因管理。在管 理人的管理知识水平高于社会常识时,如果本人明示过管理要求,但该要求违反社会常识,则管理人必 须采取与其管理知识水平相适应的方法进行管理,才能认定为有管理意思;如果本人未曾表示过管理要 求,基于社会常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效果一般或较差,而按管理人的管理知识水平管理事务能取得最佳 或较佳效果,则管理人只有采取与其管理水平相适应的方法进行管理,才能成为有管理意思,这也意味 着管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管理本人的事务。在管理人的管理知识水平低于本人的要求或社会常识 时,则只要管理人尽其所能地进行管理,就应认定管理人有管理意思,而不应按本人的管理要求或社会 常识去评价管理事务。 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表明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并不限于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只能为他人 谋利益,允许管理人在有为他人谋利益的同时,也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行为。如在未受委托的情况下, 修缮与自己的房屋相毗邻的邻人的房屋,自己也因此消除了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仍可构成无因管理。而 且管理人只要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即可,并不要求管理人于进行管理活动时知道其管理的事务到底为 何人的事务,在有些情况下,管理人将甲的事务误认为是乙的事务进行管理的,仍然构成无因管理。但 是,如果管理人误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这时由于管理人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 意思,即没有管理意思,缺乏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不构成无因管理。 管理意思是事实上的意思,不是效果上的意思,因此不需要管理人明确地表示出来。但是,当管理 人是否有管理意思发生争议时,管理人应负举证责任。 (四)不违反本人意思 对于不违反本人意思是否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理论上有争议。有学者认为不能将不违反本人意 思作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而应将其作为决定无因管理效果时考量的因素;也有学者认为应将其作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如果管理行为违反本人意思,则不成立无因管理。我们基本上同意后一种看法
法律之所以规定无因管理为合法行为,一方面在于无因管理行为符合社会公德,是社会公共秩序的 要求,另一方面,无因管理行为的结果是以为他人谋利益为目的,通常与本人的意思相一致,即使有时 与本人的意思相悖,但其合于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应将不违反本人意思作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之 本人的意思包括本人明示的意思和本人可推知的意思两个方面。本人明知的意思,是指本人明确表 示过欲实施该管理,并非指已明确表示让管理人管理该事务:如本人已明确表示让管理人管理,则不发 生无因管理,可能发生委任。本人可推知的意思,是指从事务所处的状态可以推定本人欲管理该事务 推断本人的意思时,应依社会的一般观念为标准。凡对该事务的管理以及管理方式在通常情况下符合本 人利益的,即可推定为不违反本人意思,如收留走失的儿童、救助车祸受伤人员。依本人明示的意思或 可推知的意思管理,就要求管理人的管理行为符合本人的真实意志,有利于维护本人的真实利益。当本 人的意思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时,如本人不愿履行赡养义务、本人在公共道路旁挖沟不设置危险 警示标志等,管理人违反本人意思进行管理的,因其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成立无因管理。 当本人对于自己的事务所表示的意思与其真正的利益相冲突时,亦可成立无因管理。如抢救自杀者,虽 违反自杀者的意思,但与其真正利益相一致,成立无因管理 四、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会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力,即阻却违法的效力和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债的 关系。 (一)阻却违法 从本质上说,无因管理行为是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私法自治、权利受到保护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无因管理必定侵害本人某一方面的权利,如暴风雨来临之前帮助他人采摘果实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 权,再如抢救自杀者侵害他人的生命自由权等。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本应构成侵权行为,但由于无因管 理的管理行为,是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其管理行为并不违反本人真正的意思,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 人类共同生活所必须,因而具有阻却违法的功能,使无因管理成为合法的行为。无因管理有严格的构成 要件,法律对于管理人有一定的要求。如果管理人在管理意思、管理方法上有缺陷,则可能因此产生某 法律责任。如管理人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或者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出于故意或重大过 失造成本人损害的,均可构成侵权行为。比如,天将下雨,管理人为将收取的本人晾晒的衣服送入本人 家中而破门而入,虽然其收取衣服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但破门而入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属于侵权行为。 (二)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无因管理行为开始时 起,管理人即负有适当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本人亦应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后或在事务管理过程中支付 管理人必须的费用等。以下详细加以叙述 1、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自管理行为开始起,即应尽到适当管理、通知、继续管理和报告、计算的义务,其中,适当 管理义务为管理人的主要义务,其他义务为管理人的从属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无因管理以为本人谋利益为目的,因而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知的或可推知的意 思,自管理行为开始时起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管理本人的事务。通常适当管理的管理结果对本人 有利是一致的,但也不尽然。不能单纯以管理结果是否有利于本人来判断管理人是否尽到适当管理的义 务,也不能以本人认为是否对其有利作为判断管理人是否尽到适当管理义务的标准。 (2)通知义务。有无履行通知义务,是管理人有无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的重要标准。管理人于管理开始 时,在可能和必要的情况下,应将管理开始的事实及时通知本人,通知后应听候本人的指示。管理人主 观上有过错、不履行通知义务时,应承担民事责任 (3)继续管理的义务 管理人通常不负继续管理的义务,因为一旦通知本人,管理人就应等候本人指示,在本人作出指示 之前应停止管理行为。但是,在管理人开始管理后,如果中途停止管理行为较之不开始管理行为对本人 更加不利时,管理人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例如,为他人修缮漏雨房屋,在揭去瓦顶后停止管理行为, 显然较不开始修缮对本人更为不利,此时管理人应继续进行修缮行为。但是本人或者其继承人、代理人 可以进行管理时,管理人亦可停止管理 (4)报告及计算义务 此项义务有三项内容:第一,管理人于管理过程中,应向本人报告管理事务的进行情况以及管理的 结果。第二,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物品、钱款以及孳息应交付本人。第三,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 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了应交付给本人的钱款,则应自使用之日起向本人支付利息。 管理人的责任
10 法律之所以规定无因管理为合法行为,一方面在于无因管理行为符合社会公德,是社会公共秩序的 要求,另一方面,无因管理行为的结果是以为他人谋利益为目的,通常与本人的意思相一致,即使有时 与本人的意思相悖,但其合于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应将不违反本人意思作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之一。 本人的意思包括本人明示的意思和本人可推知的意思两个方面。本人明知的意思,是指本人明确表 示过欲实施该 管理,并非指已明确表示让管理人管理该事务;如本人已明确表示让管理人管理,则不发 生无因管理,可能发生委任。本人可推知的意思,是指从事务所处的状态可以推定本人欲管理该事务。 推断本人的意思时,应依社会的一般观念为标准。凡对该事务的管理以及管理方式在通常情况下符合本 人利益的,即可推定为不违反本人意思,如收留走失的儿童、救助车祸受伤人员。依本人明示的意思或 可推知的意思管理,就要求管理人的管理行为符合本人的真实意志,有利于维护本人的真实利益。当本 人的意思违反法律 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时,如本人不愿履行赡养义务、本人在公共道路旁挖沟不设置危险 警示标志等,管理人违反本人意思进行管理的,因其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成立无因管理。 当本人对于自己的事务所表示的意思与其真正的利益相冲突时,亦可成立无因管理。如抢救自杀者,虽 然违反自杀者的意思,但与其真正利益相一致,成立无因管理 。 四、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会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力,即阻却违法的效力和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债的 关系。 (一)阻却违法 从本质上说,无因管理行为是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私法自治、权利受到保护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无因管理必定侵害本人某一方面的权利,如暴风雨来临之前帮助他人采摘果实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 权,再如抢救自杀者侵害他人的生命自由权等。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本应构成侵权行为,但由于无因管 理的管理行为,是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其管理行为并不违反本人真正的意思,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 人类共同生活所必须,因而具有阻却违法的功能,使无因管理成为合法的行为。无因管理有严格的构成 要件,法律对于管理人有一定的要求。如果管理人在管理意思、管理方法上有缺陷,则可能因此产生某 些法律责任。如管理人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或者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出于故意或重大过 失造成本人损害的,均可构成侵权行为。比如,天将下雨,管理人为将收取的本人晾晒的衣服送入本人 家中而破门而入,虽然其收取衣服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但破门而入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属于侵权行为。 (二)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无因管理行为开始时 起,管理人即负有适当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本人亦应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后或在事务管理过程中支付 管理人必须 的费用等。以下详细加以叙述。 1、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自管理行为开始起,即应尽到适当管理、通知、继续管理和报告、计算的义务,其中,适当 管理义务为管理人的主要义务,其他义务为管理人的从属义务。 (1)适当管理的义务。无因管理以为本人谋利益为目的,因而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知的或可推知的意 思,自管理行为开始时起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管理本人的事务。通常适当管理的管理结果对本人 有利是一致的,但也不尽然。不能单纯以管理结果是否有利于本人来判断管理人是否尽到适当管理的义 务,也不能以本人认为是否对其有利作为判断管理人是否尽到适当管理义务的标准。 (2)通知义务。有无履行通知义务,是管理人有无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的重要标准。管理人于管理开始 时,在可能和必要的情况下,应将管理开始的事实及时通知本人,通知后应听候本人的指示。管理人主 观上有过错、不履行通知义务时,应承担民事责任。 (3)继续管理的义务 管理人通常不负继续管理的义务,因为一旦通知本人,管理人就应等候本人指示,在本人作出指示 之前应停止管理行为。但是,在管理人开始管理后,如果中途停止管理行为较之不开始管理行为对本人 更加不利时,管理人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例如,为他人修缮漏雨房屋,在揭去瓦顶后停止管理行为, 显然较不开始修缮对本人更为不利,此时管理人应继续进行修缮行为。但是本人或者其继承人、代理人 可以进行管理时,管理人亦可停止管理。 (4)报告及计算义务 此项义务有三项内容:第一,管理人于管理过程中,应向本人报告管理事务的进行情况以及管理的 结果。第二,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物品、钱款以及孳息应交付本人。第三,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 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了应交付给本人的钱款,则应自使用之日起向本人支付利息。 2、管理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