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城市房屋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 城市房屋管理制度
第一节城市私房管理 、城市私房管理概念 所谓城市私有房屋,是指直辖市、市、镇和末设镇建制的县 城、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私有房屋包括个人所有、数人共 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第一节 所谓城市私有房屋,是指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 城、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私有房屋包括个人所有、数人共 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私房所有权登记 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 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 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 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 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提交有关证件,其具体程 序参照“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一章
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 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 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 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 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提交有关证件,其具体程 序参照“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私房买卖 私房买卖时,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 购买房屋证明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任 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出卖共 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 优先购买权
私房买卖时,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 购买房屋证明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任 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出卖共 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 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 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应当遵守《已购 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 年4月19日)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 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建设部1999年7月20日)。 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不得上市交易
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 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应当遵守《已购 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 年4月19日)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 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建设部1999年7月20日)。 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不得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