汊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拿破仑法典 (法国民法典)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拿破仑法典 法国民法典) 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
汉 译 世 界 学 术 名 著 丛 书 拿 破 仑 法 典 ( 法 国 民 法 典 ) 李 浩 培 吴 传 颐 孙 鸣 岗 译
译者序 1804年公布的《法国民法典》,也称《拿破仑法典》,是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它是资产阶级国家最早 的一部民法典;经过一些修正后,它现在仍然施行于法国 法国在大革命后之所以亟欲制定民法典,是由于两个主 要的原因。第一,在此以前,法国的民法是不统一的,因而 它需要一部统一的民法典。第二,革命既已成功,必须除旧 布新,即通过成文法的制定来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并 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在法律上奠定基础 (一)统一的民法典的需要 在法国大革命以前,尽管法国在政治上已经统一了很久, 在法律上却是很不统一的。那时,法国的法律界线,自纪龙 德河口向东把法国分为南北两部分。南部是成文法地区,施 行着罗马的《优斯蒂宁法典》。北部是习惯法地区,施行着渊 源于法国人民的法律传统而经官方文件予以记录的一般习惯 和地方习惯,主要是1580年修正的1510年的巴黎习惯,及 1509和1583年的奥雷昂习惯。而且,这两部分地区所施行的 罗马法和习惯法在内容上也是各种各样的。不仅如此,在施 行罗马法的南部地区,罗马法已经地方习惯法加以补充:而 在适用习惯法的北部地区,罗马法作为成文的理性至少也渗 入了习惯法的罅隙中。所以,法国的民法处于很为纷歧的状
译 者 序 1 8 0 4 年 公 布 的 《 法 国 民 法 典 》 , 也 称 《 拿 破 仑 法 典 》 , 是 1 7 8 9 年 法 国 资 产 阶 级 大 革 命 的 产 物 。 它 是 资 产 阶 级 国 家 最 早 的 一 部 民 法 典 ; 经 过 一 些 修 正 后 , 它 现 在 仍 然 施 行 于 法 国 。 法 国 在 大 革 命 后 之 所 以 亟 欲 制 定 民 法 典 , 是 由 于 两 个 主 要 的 原 因 。 第 一 , 在 此 以 前 , 法 国 的 民 法 是 不 统 一 的 , 因 而 它 需 要 一 部 统 一 的 民 法 典 。 第 二 , 革 命 既 已 成 功 , 必 须 除 旧 布 新 , 即 通 过 成 文 法 的 制 定 来 巩 固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的 胜 利 , 并 为 资 本 主 义 的 发 展 在 法 律 上 奠 定 基 础 。 ( 一 ) 统 一 的 民 法 典 的 需 要 : 在 法 国 大 革 命 以 前 , 尽 管 法 国 在 政 治 上 已 经 统 一 了 很 久 , 在 法 律 上 却 是 很 不 统 一 的 。 那 时 , 法 国 的 法 律 界 线 , 自 纪 龙 德 河 口 向 东 把 法 国 分 为 南 北 两 部 分 。 南 部 是 成 文 法 地 区 , 施 行 着 罗 马 的 《 优 斯 蒂 宁 法 典 》 。 北 部 是 习 惯 法 地 区 , 施 行 着 渊 源 于 法 国 人 民 的 法 律 传 统 而 经 官 方 文 件 予 以 记 录 的 一 般 习 惯 和 地 方 习 惯 , 主 要 是 1 5 8 0 年 修 正 的 1 5 1 0 年 的 巴 黎 习 惯 , 及 1 5 0 9 和 1 5 8 3 年 的 奥 雷 昂 习 惯 。 而 且 , 这 两 部 分 地 区 所 施 行 的 罗 马 法 和 习 惯 法 在 内 容 上 也 是 各 种 各 样 的 。 不 仅 如 此 , 在 施 行 罗 马 法 的 南 部 地 区 , 罗 马 法 已 经 地 方 习 惯 法 加 以 补 充 ; 而 在 适 用 习 惯 法 的 北 部 地 区 , 罗 马 法 作 为 成 文 的 理 性 至 少 也 渗 入 了 习 惯 法 的 罅 隙 中 。 所 以 , 法 国 的 民 法 处 于 很 为 纷 歧 的 状
拿破仑法典 态,既难以了解,就难以适用,对法国人民很为不便。因此, 法国1791年的《宪法》即已明文规定:“应制定一部共同于 整个王国的民法典”。正是《法国民法典》统一了法国的民法, 该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仍然是上述罗马法和习惯法。但是,在 该法典内,在这两个法律渊源中,习惯法处于优势,因为法 典编纂人主要来自习惯法地区。有时,该法典的条文把罗马 法和习惯法的不同规定加以折衷,但是折衷得不够完善,从 而造成了不协调,例如在继承法中就有这样的情形。 (二)巩固革命胜利的需要: 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是翻天覆地的革命。革命的结果推 翻了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这样重要的政 治和经济变革在法律上不可能没有反映。在民法上的反映就 是《法国民法典》 在这方面,1791年的《宪法》所规定的制定统一民法典 的计划虽然在此后多年革命动荡的时期未能完成;几个草案, 特别是所谓《国民议会的草案》,都没有超过草案的阶段;然 而许多单行法却具有重要的意义。1791年宪法议会的法令废 除了长子的一切特权,及继承法上基于年龄或性别的一切其 他区别,并规定了子女间或其他法定继承人间对遗产的完全 平等的分配。同时废除了指定世袭财产补充继承人的制度。这 两项改革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此外,1791年《宪法》把婚 姻宣告为纯粹的民事契约,从而为婚姻法的世俗化提供准备 接着,在1792年的法律中,创行了国家民事身分登记制度和 强行的民法婚姻制度以及完全创新的离婚制度。不仅如此,亲 权的行使被限制于未成年时期,而成年年龄被降低到二十
态 , 既 难 以 了 解 , 就 难 以 适 用 , 对 法 国 人 民 很 为 不 便 。 因 此 , 法 国 1 7 9 1 年 的 《 宪 法 》 即 已 明 文 规 定 : “ 应 制 定 一 部 共 同 于 整 个 王 国 的 民 法 典 ” 。 正 是 《 法 国 民 法 典 》 统 一 了 法 国 的 民 法 , 该 法 典 的 主 要 组 成 部 分 仍 然 是 上 述 罗 马 法 和 习 惯 法 。 但 是 , 在 该 法 典 内 , 在 这 两 个 法 律 渊 源 中 , 习 惯 法 处 于 优 势 , 因 为 法 典 编 纂 人 主 要 来 自 习 惯 法 地 区 。 有 时 , 该 法 典 的 条 文 把 罗 马 法 和 习 惯 法 的 不 同 规 定 加 以 折 衷 , 但 是 折 衷 得 不 够 完 善 , 从 而 造 成 了 不 协 调 , 例 如 在 继 承 法 中 就 有 这 样 的 情 形 。 ( 二 ) 巩 固 革 命 胜 利 的 需 要 : 1 7 8 9 年 的 法 国 大 革 命 是 翻 天 覆 地 的 革 命 。 革 命 的 结 果 推 翻 了 封 建 专 制 制 度 , 建 立 了 资 产 阶 级 共 和 国 。 这 样 重 要 的 政 治 和 经 济 变 革 在 法 律 上 不 可 能 没 有 反 映 。 在 民 法 上 的 反 映 就 是 《 法 国 民 法 典 》 。 在 这 方 面 , 1 7 9 1 年 的 《 宪 法 》 所 规 定 的 制 定 统 一 民 法 典 的 计 划 虽 然 在 此 后 多 年 革 命 动 荡 的 时 期 未 能 完 成 ; 几 个 草 案 , 特 别 是 所 谓 《 国 民 议 会 的 草 案 》 , 都 没 有 超 过 草 案 的 阶 段 ; 然 而 许 多 单 行 法 却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 1 7 9 1 年 宪 法 议 会 的 法 令 废 除 了 长 子 的 一 切 特 权 , 及 继 承 法 上 基 于 年 龄 或 性 别 的 一 切 其 他 区 别 , 并 规 定 了 子 女 间 或 其 他 法 定 继 承 人 间 对 遗 产 的 完 全 平 等 的 分 配 。 同 时 废 除 了 指 定 世 袭 财 产 补 充 继 承 人 的 制 度 。 这 两 项 改 革 具 有 非 常 深 远 的 意 义 。 此 外 , 1 7 9 1 年 《 宪 法 》 把 婚 姻 宣 告 为 纯 粹 的 民 事 契 约 , 从 而 为 婚 姻 法 的 世 俗 化 提 供 准 备 ; 接 着 , 在 1 7 9 2 年 的 法 律 中 , 创 行 了 国 家 民 事 身 分 登 记 制 度 和 强 行 的 民 法 婚 姻 制 度 以 及 完 全 创 新 的 离 婚 制 度 。 不 仅 如 此 , 亲 权 的 行 使 被 限 制 于 未 成 年 时 期 , 而 成 年 年 龄 被 降 低 到 二 十 一 2 拿 破 仑 法 典
拿破仑法典 岁。但是,最重要的是废除了土地上的封建权利,而不予补 在以后的几年中,即使在民法问题上,革命的发展也越 来越广泛和深入。为了将数量巨大的财产分裂成许多小额财 产,几乎完全废止了遗嘱自由和赠与自由;为了便利离婚,许 可了只在身分官员前作离婚表示的离婚:为了解放非婚生子 女,把他们置于几乎和婚生子女平等的地位。 但是,这些以单行法规定的民法上的改革还不够。为了 巩固革命的成果,为了发展资本主义,有必要制定一部崭新 的民法典,以为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理想的上层建筑 《法国民法典》的草拟和制定,主要是在1799年执政官 制度确立以后。1800年,任命了以法律家组成的四人委员会, 赋予起草民法典的任务,其中一人包塔利斯 Portals出自 成文法地区,另一人特朗舍( Tronchet)出自习惯法地区,其 余两人是比戈一普勒阿默纳 Bigot- preameneu)和马勒维尔 M aleville。翌年,委员会以四个月的期间草成了全部民法典 的初稿。第一执政拿破仑和第二执政冈巴塞莱斯 Cambaceres)亲自参加了该法典的制定。冈氏原是《国民议 会法典》的起草人,所以对民法典的编纂很有经验,对于它 的制定有不少贡献。但是,拿破仑的积极参加制定,对于该 法典的胜利草成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他在法国枢密院中对草 案讨论的积极参与,大大地影响了很多条文的形成。草案除 了经过枢密院的仔细审议外,还送请法国各法院征询意见,然 后逐渐分为三十六个单行法(相当于该法典现有的三十六 章),得到法国国会的通过,而在帝国建立以后,被综合成为 《法国民法典》,于法国革命纪元12年的风月30日,即1804
岁 。 但 是 , 最 重 要 的 是 废 除 了 土 地 上 的 封 建 权 利 , 而 不 予 补 偿 。 在 以 后 的 几 年 中 , 即 使 在 民 法 问 题 上 , 革 命 的 发 展 也 越 来 越 广 泛 和 深 入 。 为 了 将 数 量 巨 大 的 财 产 分 裂 成 许 多 小 额 财 产 , 几 乎 完 全 废 止 了 遗 嘱 自 由 和 赠 与 自 由 ; 为 了 便 利 离 婚 , 许 可 了 只 在 身 分 官 员 前 作 离 婚 表 示 的 离 婚 ; 为 了 解 放 非 婚 生 子 女 , 把 他 们 置 于 几 乎 和 婚 生 子 女 平 等 的 地 位 。 但 是 , 这 些 以 单 行 法 规 定 的 民 法 上 的 改 革 还 不 够 。 为 了 巩 固 革 命 的 成 果 , 为 了 发 展 资 本 主 义 , 有 必 要 制 定 一 部 崭 新 的 民 法 典 , 以 为 促 进 资 本 主 义 发 展 的 理 想 的 上 层 建 筑 。 《 法 国 民 法 典 》 的 草 拟 和 制 定 , 主 要 是 在 1 7 9 9 年 执 政 官 制 度 确 立 以 后 。 1 8 0 0 年 , 任 命 了 以 法 律 家 组 成 的 四 人 委 员 会 , 赋 予 起 草 民 法 典 的 任 务 , 其 中 一 人 包 塔 利 斯 ( P o r t a l i s ) 出 自 成 文 法 地 区 , 另 一 人 特 朗 舍 ( T r o n c h e t ) 出 自 习 惯 法 地 区 , 其 余 两 人 是 比 戈 - 普 勒 阿 默 纳 ( B i g o t - p r é a m e n e u ) 和 马 勒 维 尔 ( M a l e v i l e ) 。 翌 年 , 委 员 会 以 四 个 月 的 期 间 草 成 了 全 部 民 法 典 的 初 稿 。 第 一 执 政 拿 破 仑 和 第 二 执 政 冈 巴 塞 莱 斯 ( C a m b a c é r è s ) 亲 自 参 加 了 该 法 典 的 制 定 。 冈 氏 原 是 《 国 民 议 会 法 典 》 的 起 草 人 , 所 以 对 民 法 典 的 编 纂 很 有 经 验 , 对 于 它 的 制 定 有 不 少 贡 献 。 但 是 , 拿 破 仑 的 积 极 参 加 制 定 , 对 于 该 法 典 的 胜 利 草 成 起 了 决 定 性 的 作 用 。 他 在 法 国 枢 密 院 中 对 草 案 讨 论 的 积 极 参 与 , 大 大 地 影 响 了 很 多 条 文 的 形 成 。 草 案 除 了 经 过 枢 密 院 的 仔 细 审 议 外 , 还 送 请 法 国 各 法 院 征 询 意 见 , 然 后 逐 渐 分 为 三 十 六 个 单 行 法 ( 相 当 于 该 法 典 现 有 的 三 十 六 章 ) , 得 到 法 国 国 会 的 通 过 , 而 在 帝 国 建 立 以 后 , 被 综 合 成 为 《 法 国 民 法 典 》 , 于 法 国 革 命 纪 元 1 2 年 的 风 月 3 0 日 , 即 1 8 0 4 拿 破 仑 法 典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