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人学以致用,一旦考出做官就可以“上岗”治民 出于这样的想法,过了三年王安石又在当时的最高学府国子 监设立律学教授,凡官员推荐的候补官员都必须在此学习法律。 主要学习律令的大义,分析律令的含义,并练习断案,做各类案 例的分析判断。朝廷的新的法令都先送到律学处,让学生学习。 考不出的就不得补官。 然而王安石的做法并不能得到全体十大夫阶层的认同。反对 改革的司马光对此就大不以为然、他说:“律、令、格、式这些 法律都是当官的人应该掌握的,但何必用专门的科目去考试,使 得天下的读书人在当官以前就去读法律。而且礼之所去,刑之所 取。读书人能够通晓道义足矣,只是每天背诵徒、流、绞、斩之 书,练习罗织人罪名之事,做一个普通的士大夫已经会养成刻薄 习性,去做官时怎么会是一个好官?这决不是培育人才、淳厚风 俗的途径。”和他有同感的苏轼也曾做诗“君子读书不读律,致 君尧舜终无术”,讥笑王安石的改革多此一举。宋神宗死后,司 马光辅政,他就废了这个新科明法的科目,过了三年,又废除了 进士考试中的法律考试的内容。以后南宋一度恢复了新科明法, 并增设刑法科,但很快就被废除。在北方,契丹族的辽朝的科举 制以诗赋为“正科”,以法律为“杂科”,女真族的金朝也有“律 科”。但最后统一中国的元朝,并不重视科举,即使开科考试,也 只有进士一科,同时也取消了国子监中的律学。至少从唐代开始 的明法科就此结束了六百多年坎坷的历程,而有近千年历史的、 从曹魏时开始设立的律学博士也随之消失。 明朝建立后,虽然在立法上以唐律为蓝本,但并没恢复唐朝 培养、选拔法律人才的制度。明朝的丘浚为皇帝教授儒学,编写 《大学衍义补》为教科书,其中说到法律时就引用上述司马光的 话,并进一步发挥说:“隋唐以来的法律文义太深奥,失去古人 法律通俗易懂的意义。今后的立法应该使律文详尽而文义浅显 所有罪名、刑罚都要一一写清,不厌卷帙之繁,不惜文辞之复, 20
五利六果 让人在执法时能够一目了然,粗通文墨的人也能明白,根本就不 用设官教授、立法考试。只要用通经术、知道义的读书人,遇到 案件就按律治罪,律上没有的、或是可疑的案件,引经断狱,向 皇帝报告请求批准就是了,” 明代的立法虽号为通俗,但有很多细节依旧是在司法时会有 问题的。为了解决司法上的闲难,明代有不少私人注释《大明律》 的书籍。如张楷的《律条疏议》,王肯堂的《读律笺释》等等,足 有十几家之多,虽然在司法中不得公开引用,但到了后来不少地 方官府的法律汇编都收人了这些注释,不少注释逐渐通行全国。 清朝入关后,沿袭这一惯例,在公布的正式法典中包含了已经被 公认的注释,以夹注形式编入律文,成为律文的一部分。只是在 理论上:,私人对于法律的研究注释仍然没有学术上的地位,也没 有律学这一说。清朝编《四库全书》,在《史部》的“政书类”只 收录了《唐律疏议》和《大清律例》两部法典,而《子部》的 “法家类”只收录了8部书。纪胸在《四库全书总目》中说:“刑 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兹所录者略存梗概而已,不 求备也!”连政书类的存目也仅存5部,法家类的存目仅19部。 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在他的《法学盛衰说》里感叹中国法学至此而 极衰。 明清时大批进士或举人出身的司法官员由于缺乏法律常识, 经常在办案中出错受到处罚,很难升官。为了保证仕途顺利,在 明末时又出现官员自行聘用私人法律顾问的风气,仿照过去军事 长官出征可自辟幕僚的惯例,称之为“幕友”,俗称“师爷”。到 了清中期,已经形成“无幕不成衙”的局面。一个地方官一般总 要有五六个幕友,其中地位最高的当然是帮助处理司法审判事务 的刑名幕友。有了这种需求,到了清朝就出现了“幕学”。一些 在科举上失意的读书人转而学习法律,专门为当官的做刑名幕友 提供司法审判的建议,进而代为草拟批词、判语、上报的申详 号为“佐治”,赚取自己的“束脩”。幕学不登大雅之堂,完全是 21
私下里师傅带徒弟,从师见习两三年后,才可以独自应聘,根本 不会被士大夫当做什么学问,往往只是被视为穷极无聊、走投无 路时的选择 22
形式与体系 第2部分
◆一、“律以正罪名” ◆二、“令以存事制” ◆三、由“权宜”到“永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