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刑六集 写,悬挂在各地官府衙门的门首,供人们阅读。1986年西安曾发 现一件明永乐二十年的榜文,抄写在一张长2.76米、宽0.94米的 大纸上,每个字有几寸见方(见《文物》1986年第9期)。 最能显示明太祖这种教化特点的可说是他发布的《御制大 诰》。这是他发布的特别刑事法规,最早发布于洪武十八年(1385), 共74条。至洪武二十年为止,又先后发布了《大诰续编》87条 《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大诰的名称来自《尚 书·大诰》,该篇原为周公东征股遗民时对臣民的告诫,明太祖 移用为自己告誡臣民的名称。大诰几乎每条都由一个或几个典型 案例开头,都是明太祖亲自办的案件,然后是就该案件所制定的 法令,最后则是明太祖因案而发的“训导”,告诫百姓要从这些 案例中得到教训,趋善避恶。颁行《御制大诰》的圣旨规定:“ 切官民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答、杖、徒、流罪名,每减 等;无者,每加一等。”并要求各地官民广泛讲读,当时的科举 考试也曾以大诰为内容,专门有讲读大诰的考试,《明史·刑法 志》称有一年讲读大诰的师生来朝者达19万余人。有了大诰就 可以诚罪一等,当然百姓都争取要收藏一本当做护身符,所以大 诰可说是中国历史上最普及的法律了。 除了上述这些蕴教化为一体的法令外,明太祖还布置基层的 日常教化。他下令各地乡间每里要设“申明亭”,亭中要悬挂板 榜,公布本里的罪犯罪行或不良恶行,公布朝廷的法令。乡间的 申明亭并不是单纯的宣喻机构,它还是一个有强制力的基层组织。 明初规定申明亭由里中的老人主持,民间户婚、用土、斗殴、相 争等一切轻微事件,不许直接向官府起诉,必须先经过申明亭的 调解“理断”。按《皇明制书》所载的户部教民榜文,如果不经 申明亭就起诉,“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发里甲老人 理断。”开始的时候,还允许里甲老人用竹篦、荆条拷打,后来 便禁止用刑。不能达成和解的可以起诉告官。《大明律·刑律· 杂犯》专列“拆毁申明亭”条,凡毁坏申明亭建筑或板榜的,要 15
处杖一百流三千里的重刑。与之相对的是“旌善亭”,公布当地 的孝子贞妇之类的善事。衙门还要设“圣谕亭”,供奉上述明太 祖的六句圣谕,每月由地方官在亭前结合本地情况发挥讲解圣谕。 明太祖时还在各地推行古老的乡饮酒礼。乡饮酒礼据《仪 礼·乡饮酒礼》的说法,是西周时乡大夫设宴为举荐于君的乡学 贤能者送行。宋代有此礼,也是为招待应举之士的礼仪。明太相 却将这个古礼改造为民间扬善抑恶的教化方法。洪武十六年定制, 颁“乡饮酒礼图式”,规定每年的正月十五、十月初一举行乡饮 酒礼,府州县治所的乡饮酒礼由地方官主持,在学宫举行,邀请 乡间年高有德之百姓出席。乡间的乡饮酒礼由各里甲老人主持, 乡间百姓按年序排座,有过者列在外座。行礼时还要唱读律令 有过者要站立听讲。 明朝以后的统治者对教化百姓没有明太祖这般热衷,但明初 的这些制度一直保留在明代的法制中。到了明中期,各地乡间的 申明亨大多毁坏殆尽,里甲老人也不再有原来的权威。为了推行 教化,嘉靖年间开始在各地推广“乡约”,由官府组织各乡每百 家为一约,推举约正、约副、约讲、约史,在民家或公共大厅堂 内设置六句圣谕牌,每月初一、十六约集全约众人,对圣谕牌鞠 躬拜兴后,由约讲讲解圣谕,约正指出本月半月内的善、恶、改 过、和解诸事,分别登录于善簿、恶簿、和簿、改簿。约内的 般纠纷也可在乡约调解,调解被接受,就登录在和薄。吕坤《实 政录》称“劝善惩恶,莫如乡约”,是“二帝三王之遗制,虽圣 人复起,轨众齐物,舍是无术矣”! 清朝人关后几乎全面沿袭明朝的法制,这些推行教化的法令 制度也依旧维持。申明亭依旧修复,但只作为公布“教民敕谕” 的场所,不再设老人主持调解。清朝的皇帝也注重推进教化。清 康熙帝将明太祖的六句圣谕加以补充,扩充为十六句:“敦孝弟 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 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 16
五剂大樂公蒸 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 息诬告以全良善,诫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 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康熙九年颁布这个“圣谕十六条”时 的上渝称:“盖法令禁于一时,而教化维于可久。.联今欲法 古帝王,尚德缓刑,化民成俗。”规定各地官府应在圣谕亭内树 碑刻石,每逢初一、十六,地方官府要召集所在地区的百姓来圣 谕亭前,由正印官宣讲圣谕。以后雍正帝又作《圣谕广训》,对 圣谕略加调整发挥,合称“圣谕广训十六条”。 明清时期这种把教化落实到基层的政策在中国历史上.算得上 是一个创举。儒家倡导的礼教在很长的历史阶段里实际上一直是 士族阶层的专利,和普通的庶民百姓关系并不大。宋代理学的兴 起,进一步把儒家的礼教和百姓的日常生活结合起来,如朱熹的 《文公家礼》成为元明清三代制定庶民礼仪的蓝本。明初以朱元 璋为首的统治集团有强烈的恢复汉族文化传统的使命感,朱元璃 为自己统治所定的基本任务是“革元胡俗,去姑息之政,治旧习 污染之徒”,所采取的大量推行教化的举措都可以说是出于革胡 俗、治污染的目的。作为政治家,明初的统治者不怎么相信儒家 传统的以身作则、以德感化百姓的理论,更相信“明刑弼教”,以 法律刑罚推动教化,所以制定了蕴教化于法令的一整套制度。清 朝入关,为清除一切对自己统治的正统性的杯疑,便极度加强思 想文化方面的专制统治,也接受明朝的现成制度,推行基层的教 化。“圣谕十六条”中列入“隆学校”、“黜异端”的内容,就表 明了这一政治目的。 五、“君子读书不读律 法学在很久以前就登上了中国历史舞台,战国时代的法家 曾经是最活跃的学派。但法家的代表人物大多很难称之为法学 家,他们主要是政论家,主要谈论的是政治问题,当然他们也 为法律奠定了基本的理论基础。他们的门徒学生中肯定有不少 17
从事具体法律问题研究的人。不过最后法学发展的停滞不前,也 要怪后来政治上得势的法家,他们强调“法制不议,则民不相 私”(《管子·法禁》)。《史记·商君列传》说商鞅变法时,把说 变法法令好的和说变法法令坏的人一样“迁之边郡”,因为商鞅 认为百姓只有遵守法律的义务,而没有评论法律好坏的权利。秦 朝后来下“焚书令”时,规定百姓要学法律的,“若欲有学法令 以吏为师”,民间不得私自传授法律知识,只能跟随当地官员学习。 中国古代法学的再一次高潮是在两汉时期。西汉初年废除了 秦朝的“挟书律”,民间私人传授法律又被允许,形成不少“家 传律学”的家族。比如西汉时的东海于氏,三代传律学,于定国 曾担任廷尉18年,宫拜丞相,他的儿子于永也官至御史大夫。东 汉时颖川郭氏,聚众讲律,郭躬两任廷尉,东汉中后期的一余 年中,郭氏一族出了七位廷尉。沛国陈氏从西汉年间就开始传授 律学,代为法官,陈宠也曾长期任廷尉。名闻天下的还有河南吴 氏、颖川钟氏等等。在董仲舒开创的“经义决狱”风气传播开后 儒家的经师也开始以儒经的经义注释法律。到了东汉这种以经注 律闻名的大师有十几家,每家都有数十万言。和当时地球另一边 的罗马帝国的情况相仿,这些经学大师对法律的注释也被允许适 用于司法审判,号为“章句”,总数竟然达到了26272条、773万 言之多。 经过东汉末年的大混乱,到曹魏的时候,律学已经不再能够 吸引读书人。曹魏时,卫觊上书,说:“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 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 他建议仿照经学的做法,在朝廷设立律学博士。这可以从反面说 明当时读书人对于律学已经失去了兴趣,以至于要靠政府的提倡 才能维持。卫觊的建议是一把双刃剑:既使律学有了独立的地位 也使律学和社会及朝廷都崇尚的经学彻底分了家,读经的人可以 不再读律,反而使读律的人更少。卫觊的建议是被朝廷接受了, 但可能是由于士大夫的反对,新设的律学博士是设立在廷尉属下 18
五剂太集 的一个提供咨询的官员,而不是卫觊所设想的和经学博士并列, 在太学招徒讲学。所以在律学正式独立的同时,它也就失去了学 术上的地位,不成其为“学”,而且得不到士大夫的支持。 晋朝在颁布了新的法典后,晋武帝司马炎宣布由张裴、杜预 两人对新公布的晋律所作的注释具有法律效力,以至于这部法典 后来被称之为“张杜律”。不过相应的结果就是民间私人对于法 律的解释不再能够影响司法审判,而且学习法律也无法当官,民 间的律学继续衰微。651年唐朝公布了《唐律》,第二年唐高宗下 令编纂了《律疏》,由官方对新公布的唐律逐条进行详细的注释, 这些注释和律条本身有同样的效力。唐朝还在国子监设律学,每 年招收30名学生,学习三年法律后,考试合格,可以出任低级 官职。在科举考试中也设“明法科”,选拔法律人才。可是律学 的名额和国子监、太学等国家学校的名额相比实在是太少了,而 明法科的录取比例也远远比不上考诗赋的进士科和考经学的明经 科,因此很难吸引读书人去学习钻研法律。按照《文献通考》的 统计,唐代总共举进士6731人,而包括明法在内的“诸科”(有 明法、明书、明算、明经)只举1583人,平均每年仅取5.8人 实际上录取的绝大多数是明经科。新旧唐书记载的人物,只有 个李朝隐是明法出身。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在1068年将所有的进士科以外的科举 科目都废除,另设“新科明法”,允许考不取进士的人转考“新 科明法”。这新科明法和唐以来的旧制的“明法科”不同,旧制 的明法只考背诵律令,能够把七条律文、三条令文中贴掉部分的 内容填充出来就算是通过;现在考生要考律令、刑统(指宋代的 法典《宋刑统》)的“大义”,并要考“断案”(案例分析)。此外 又规定所有的要参与选官的人都要考刑法,进士的考试内容也列 入刑法。王安石说:“人在少壮时就应该讲求天下的正理,现在 的读书人放着大好时光都关在家里写诗赋,等到做了官,什么事 都不懂,怎么治理国家?”可见他想通过这个改革,要天下的读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