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百姓”,就是必须向百姓公布所制定的成文法,使民众知晓,让 他们“知所避就”,以便在实践中按法律的要求行事:同时各级 官吏也不敢违法办事。以后的秦始皇根据法制实践也总结出:君 主“作制名法”可以使“臣下修饰”,使“职臣遵分,各知所行, 事无嫌疑”;也可以使“黔首改化”、“欢欣奉教”;并且使百姓 “咸知所避”,不误犯法律,危害君主的利益。因此他在统一全国 后巡视各地,注意将在当地发布的法令刻石公布。在这一思想指 导下,立法越发细密,法律调整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正如秦始皇 泰山刻石所记:“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法家的商鞅强调“行刑,重其轻者”。所谓“重其轻者”,就 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应对轻罪予以重罚,这是重刑主义理论在法 制中的体现。商鞅认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 无从至矣。”即加重刑于轻罪的刑罚,轻罪就不致产生;轻罪不 存在,重罪也就不可能出现;重罪不出现,也就不可能有刑罚加 身。因为“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从 而达到“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的目的,即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 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民众的。 商鞅说:“禁奸止过,莫若重刑。”韩非也曾说过:“民不以小利 蒙大罪”,“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重罚者当贼,而? 惧者良民也。”比如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时,曾规定在道路上倒 垃圾的都要处以“断手”酷刑,认为这样可以防止民间的争斗, 有利于维持统治秩序。 法家所主张的法律主要内容不外乎“赏”、“罚”这样两件事 有功的按照法律赏,有罪的按照法律罚。照韩非的说法这是君主 的“二柄”,也就是现在所说的两个“抓手”。“刑过不避大臣,赏 善不遗匹夫”,赏罚完全应该“一刀切”,丝毫不考虑其他因素 《韩非子》为说明问题还特意列举这样几件事例:韩昭侯在宫中 饮酒,醉醺醺的就在食宫里睡着了,宫中替国君管理冠冕的“典 冠”在旁见了怕他着凉,给他盖上了一件衣服。韩昭侯醒来见有 10
五刑六典作等茶滋 人主动给他盖上衣服,很高兴,问身旁的侍卫是谁给他盖的衣服, 侍卫说是典冠。韩昭侯下令以越职罪处罚“典冠”,以失职罪处 罚“典衣”。秦昭王生了病,百姓们听说了很为国王担忧,各里 的百姓凑钱买了牛,为国王祈祷,许愿如果国王的病好了就以牛 还愿塞祷。公孙衍出外见了这情景,为国王深得民心而高兴,赶 紧进宫向国王去贺喜。秦昭王知道了,先派使者去了解是否确有 其事,等到确认了以后,就下令:每个百姓处“赀二甲”(罚两 副盔甲)。昭王说:“没有国王的命令就擅自为国王祈祷,是爱寡 人,寡人如果也以改变法令回报百姓,法令就没有了威信,法令 没有威信是乱亡之道,还不如每人罚二甲以恢复法治。”秦国发 生饥荒,应侯范雎向秦昭襄王建议开放国王的禁苑,让百姓入苑 采食草籽、野菜、橡子、枣栗。秦昭襄王却说:“我们秦国的法 律使百姓有功受赏,有罪受诛。现在如果让百姓人苑,就是让百 姓有功和无功一起受赏,这是乱亡之道。夫生而乱,不如死而 治。”商鞅一派法家还曾主张赏要少用,而刑要多用,如果能够 “刑九赏一”的,国家就最为富强。 法家所主张的法律基本原则是“忠孝”。《韩非子》的“忠孝" 一篇认为人生有三件事是不得“桃惚”、不可动摇的,那就是“臣 顺君、子顺父、妻顺夫”,作为大臣、儿子、妻子必须绝对服从 君主、父亲、丈夫。儒家所说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是 要求人们做到自己所处的地位所应当具备的品德,君要像君,臣 要像臣,父要像父,子要像子。至于如果君不像君,臣是否应该 无条件地效忠?孔子对此并没有明确的结论,只是强调在父不父 的情况下,为子的仍应该尽孝。而孟子提倡臣在君不像君的情况 下可以选择离开,甚至是可以反抗,放逐暴君。这或许就是儒家 在战国时期不被统治者接受的一个主要原因。 1四、“德主刑辅 秦国以法家为法制指导思想,虽然得以富国强兵,可是在统 11
一全国后居然很快就被造反的百姓推翻,这对于继起的汉朝统治 者是个严重的教训。因此汉朝统治者逐渐修改法制的指导思想, 以道家的消极“无为”取代法家的积极进取,以后又以儒家的 “德治”作为施政方针。而儒家也逐渐修改自己的学说,将法家 不得恍惚的三项原则和儒家传统的“仁义礼智信”相结合,形成 “三纲五常”的教条。汉武帝开始“独尊儒术”,以后各个朝代统 治者基本上都以所谓的“德主刑辅”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宣称 要以儒家“德治”学说为主,辅之以法家的“法治” 在这一指导思想下,统治者号称不再像法家那样赤裸棵地以 刑罚逼迫老百姓服从,而是要对老百姓施行教化,号称施政的主 要目的是要老百姓心悦诚服地主动接受统治。法律也不是单纯作 为镇压力量,而是要起到辅助这种教化的作用,号称“明刑弼 教”。唐朝的法典《唐律疏议》的序言里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 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就是这个意思。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汉以后的统治者逐步调整法律内容,将 些儒家所提倡的“礼教”原则吸收进法律。这主要是在三国两 晋南北朝时期完成的,有人称之为“法律儒家化”。比如按照“尊 尊”的原则规定贵族官僚犯罪可以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而且社 会地位低的人侵犯社会地位高的人一律加重处罚,而社会地位高 的人侵犯社会地位低的人则可以减轻处罚;按照“亲亲”的原则, 确立家长的“自治”权力,允许亲属之间可以互相包庇犯罪行为 但亲属之间互有侵犯则严格按照亲疏远近、尊卑长幼关系定罪量 刑。特别是将一些触犯礼教的行为明确为重罪,同时也不再试图 将社会生活各方面都采用法律进行规范,而是有意将不直接威胁 到皇朝统治、不直接威胁到家长统治的行为都不立法,以免社会 矛盾集中为对于皇朝的矛盾。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历代皇朝还将“教化”百姓和法律实施 结合起来。孔子曾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 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用行政命令训导百姓,百 12
五刑六典整圈 姓虽然有可能不去犯罪,但百姓没有羞耻心,最多只会被动地遵 守法律而已:如果是以德政、礼教去训导百姓,百姓就会有羞耻 心,并且会自觉地遵守法律」 法家认为百姓只要知道法律就得到了足够的教育。秦始皇下 “焚书令·的同时,规定百姓学习法律应该是“以吏为帅·。西汉 时受秦朝的传统影响,法律依然被很多人认为是万能的。西汉著 名的官员薛宣曾说:“史道,以法令为师。”所以很多官员推行教 化时也采用订立明确规范的办法,常常会制定一些地方法规性质 的“条教”,要求当地百姓遵守。比如西汉最有名的“循史”黄 霸、龚遂等人都是这样做的。黄霸任颖川太守,要求每户人家种 1棵榆树、100棵薤、50根葱、1畦韭菜,养两口母猪、5只鸡。 不准有游手好闲、专门经商的人。各级官府也都要做到自给。男 女走路应该遵循男左女右,路上遇到对面来人,少应该让长,卑 应该让贵。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琐碎繁杂,只有像黄霸这样精 力过人的官员才能够督促检查。坚持了多年,颍川大治,据说接 连八年没有发生过大案,监狱里都生了草。颖川郡的治绩被评为 天下第一,黄霸被征到朝廷,不久就当了丞相。他当了丞相后 很想把自己的经验推广到全国去,有一年他在召见各郡来长安汇 报工作的上计吏时,规定凡在汇报内容中有郡守教化百姓方法, 郡中有耕田人互让田界、男女分道行走、路不拾遗,以及孝子贞 妇之类事迹的,优先上殿;不能详细列举这类事迹的,第二二批召 见;如果郡守没有这方面措施的、郡中也没有此类事迹的,就要 最后召见,并月要伏地请罪。正在召见的时候,忽然有一批青色 的大鸟飞到了丞相府的上空盘旋,黄霸不禁得意忘形,要手下人 起草给皇帝的奏章:因为教化大行,上天降下神鸟以示吉祥。可 后来有人告诉他,这种鸟叫鹅雀,是京兆尹张敞家饲养的。黄霸 大为扫兴,只得作罢。可那位京兆尹张敞却乘机上了一个奏章 说:“汉朝制定的法律就是用来惩恶扬善的,条文详尽,不可复 加。今天丞相听取汇报时的这种倾向,恐怕会影响各地郡守舍弃 13
法律自搞条教,争相搞虚伪的说教,有名无实,丧失淳厚朴实的 风气,天下就会大乱。请陛下下令:各郡上报的孝廉、力田、方 正人物事迹必须确实无欺,郡中事务必须完全依照法律处理,不 得擅自制定条教。有敢搞诈伪欺骗的,处以死刑。”惯以“霸王 道杂之”治天下的汉宜帝看了张敞的奏章,很是赞赏,下令照所 奏施行。 用这种烦琐条教推行数化并不是儒家的正宗,后世推行教化 的方法主要有:将“孝廉”人物举荐到朝廷去做官。或者是通过 熟读孔孟圣贤之书参加科举考试到朝廷做官,让这些人光宗耀祖 从而树立榜样。或者大力表彩本地的孝子、悌弟、贞妇、顺孙之 类的优秀人物,为他们树碑立坊,作为民众的榜样,激励风俗。 设置官办学校,推进儒学的普及。还有是按照儒经的教义,在地 方上举行各种礼教的仪式,给百姓们作示范。同时禁止地方上不 合儒教礼仪的种种陋俗。 真正在制度上把教化百姓这件政治大事落实到基层,并且结 合法律和教化把教化落到实处的,是明清两代的统治者。 明太祖朱元璋虽然自小没受过儒家正统教育,但却对在民间 推行教化有着比前代任何一位皇帝都要高得多的热情。同时作为 一个从社会底层爬到顶尖地位的统治者,朱元璋对于教化的看法 也是极为实际的,并不要求人人为尧舜,只不过要求百姓不犯上 作乱、不烦扰官府而已。明太祖发布的六句“圣谕”就明白地表 现了他的教化目的:“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 孙,各安生理,勿作非为。” 明太祖搞的教化主要在普及上下功夫。他的六句圣谕明白易 懂,规定要由各里甲老人每天摇铃高声朗诵。另外他又发布了 系列“教民榜文”,这些榜文都用浅显的文字写成,开头一般为 “为禁约事”或“申明教化事”,结尾为“榜谕众周知”。有的内 容是一些单行法令,也有的是一些典型的案例,有的还绘图画影, 表现罪人受刑的形象。可说是形象化的明刑弼教。榜文用大纸抄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