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香港地区的土地契约 ■香港特区政府作为行政管理者和土地所 有者,对土地的管理主要通过土地契约 来实现。香港特区政府根据每幅土地的 不同情况,在土地契约中规定了不同的 限制条件。土地契约一经签订,未经政 府和承租者双方同意,不得改变。即使 土地经过多次转手,最终的承租者也必 须遵守最初批地时的土地契约条款,不 得违反,这叫做“认地不认人”原则
五、香港地区的土地契约 ◼ 香港特区政府作为行政管理者和土地所 有者,对土地的管理主要通过土地契约 来实现。香港特区政府根据每幅土地的 不同情况,在土地契约中规定了不同的 限制条件。土地契约一经签订,未经政 府和承租者双方同意,不得改变。即使 土地经过多次转手,最终的承租者也必 须遵守最初批地时的土地契约条款,不 得违反,这叫做“认地不认人”原则
土地契约的基本内容 (1)土地详情,包括地段号数、位置、范围、面 积等。 (2)一般条款,是通用性的规定,如应课差饷租 值金额、土地契约生效日期、违反契约条款 的处置等等。 (3)特别条款,主要是根据每幅地块的具体情况, 规定不同的容积率、楼宇覆盖率,以及应兴 建的各种辅助建筑、公用建筑,包括交通、 环境保护、消防、绿化等方面的设施和工程
土地契约的基本内容 (1)土地详情,包括地段号数、位置、范围、面 积等。 (2)一般条款,是通用性的规定,如应课差饷租 值金额、土地契约生效日期、违反契约条款 的处置等等。 (3)特别条款,主要是根据每幅地块的具体情况, 规定不同的容积率、楼宇覆盖率,以及应兴 建的各种辅助建筑、公用建筑,包括交通、 环境保护、消防、绿化等方面的设施和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