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准备这样做贡献(自序) 近代以来确立的许多制度,特别是新中国以来的一些制度,实际上 已割断了自己的两根脐带,一根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脐带,另一根 是大陆法系的脐带。割断了脐带之后,又未能完全自主独立地生长 和发育,使国人感到陌生、隔膜、疏离。一种兼采西方法制文明精 华和中国法律传统精华的新的法制体系并未产生,这就是我国法制 今天面临的尴尬。 这种尴尬促使我深省。我开始想,近代以来,我们的治国或立 法“良医们”在临床救治“中国法制”这一病躯时,是不是做出了 正确的诊断?是不是采取了正确的手术方案?是不是用对了药物? 在思考这些问题时,我开始慢慢地找到了感觉。我渐渐地发 现:中国法律传统和西方法律传统在一系列重要问题上是精神契合 的,两大传统的法制在解决国家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时采取的解决 方案是大致相通的,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差距并没有我们从前认为 的那样大。 在找到了这祥的感觉后,我先后写了一系列文章,这些文章先 后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 现在都收入了本书。这些文章,谈不上是多深的学术研究结论,只 是向同仁们描述了这种感党。我先后研究过关于“亲属相犯”、“亲 亲相为隐”、“重典治吏”、“见危不救”、“和奸罪”等一系列问题, 发现在这些通常是中国传统伦理和法制最为关注最有待殊规定的问 题上,西方法律传统竞也有相当类似的规定或做法。我的发现,也 许只是冰山一角,但其意义的确是不寻常的。我们通常所说的中国 “封建主义法传统”或“宗法主义的法律传统”竞与西方法传统在 如此关键问题(不是一般枝节问题)上有不谋而合,这说明了什 么? 我想,这说明人类各大民族的法制文明有非常重要的深层次的 共同价值基础和手段选择上的共性。这种共性是各大民族的文明创 造者们从未相互商量的,但却是发自文明深处或人类的人性深处
我准备这样做贡款(自序)》 的。某种意义上的“万民法”、“理性法”、“自然法”是客观存在 的。 我这些年探讨这些“共性”的过程,不是在刻意去寻找共性或 故意把非共性解释为共性,而是不小心碰见了一些惊人的共性。碰 到了,就记录下来,写成文章。所以,本书中的文章涉及的那几个 问题似乎不是一个严格的总主题下的几个分题。我相信还有更多 的、更深的共性,只是我们尚未撞见而已,或者由于我们的学术底 蕴太浅薄或研究态度粗心之故而屡屡失之交臂。 我探讨这些“共性”的过程,丝毫没有“试图从中国传统或社 会中寻找某些据说是‘具有现代性的因素’”的念头,也不是出自 一种“我们先前也富过”的阿Q精神,更谈不上是“出于潜意识 地对各种自我既得利益的维护”。苏力兄对“弘扬中国传统文化” 论者的这些椰榆,我是不敢“对号入座”的。我的既得利益,在新 制而不在旧制;祖先是大家共同的祖先,祖先家业是大家共同的, 用不着我一个人去摇唇鼓舌辩护;“举泰西之制而证之于古,谓泰 西新法乃我古已有之”的恶习我素来讨厌。我的研究目的绝不在 此! 我的研究动机,无非是要寻找中西法制的共同基石,为中国未 来的法制建构提出更有说服力的思路。如果找到了中西法制文明过 去数千年的共通基石或基础,理清了其发生后来巨大分裂和差异的 根本缘故,我们未来的法制变革事业不就有了更明确的目标吗?不 是更可以明确我们的途径和任务吗? 找到了这个“共性”,并不能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整个地 起死回生。糟粕成分就是糟粕,你找到了再多的“现代性因素”也 没有用。但是,如果找到了中西共同的出发点、最初的共通思路、 共通目标,情况就大不一样了;找到了中西不谋而合的基本建构, 我们的贡献就会大不一样。 一个国家的法制,贵在有根,贵在合于现实。苏力兄的“本土
我准备这样做贡献〈自序) 资源”,“是要从社会生活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他强 调的是法制合于现实,合于中国的社会实际,以中国现实问题为出 发,点并为解决现实问题服务,从实际的社会存在中寻求法制建设的 资源。我并不反对他的这种偏好,但我更注意寻根。中国未来的法 制体系不能没有深厚的扎实的根,这是文化传统的根。 中国未来法制体系的根,显然只能深植于中西两大传统不发生 根本对抗的领战。过分地对杭中华传统或过分地对杭西方传统的法 制,在我国都是难以真正立足的。寻到了共同的根或基地,沿着现 代民主法治的要求延伸下去,我们的法制就是有源之水、有本之 木,其生命力就绝对非今日法制情形所能比。 我准备这样地做贡献一寻找和阐释中西法律传统的深层共 性,为中国未来法制建设提供更有生命力和针对性的参考意见,为 中西法文化合壁做贡献。如果天假我以与先师孔子一样多乃至更多 的时日,说不定我也能勾画出一幅草图。 这样地做贡献的想法,是不是有些“胆子成大了点”?成不成, 先千着再说。人们一般不会去谴责一个人的学术骨标,哪怕他无力 实现。 2001年9月30日
作者小传 范忠信,男.1959年1.湖 北英山人.先后就读于西南政 法大学、中同政法大学、中国人 民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博 上学位:现为中南财经战法大 学法学院教授,校科研处长、台 湾所所K、主要著作:有:情理 法与中国人》、《一国两法与屮 国的完全统一、《中国法律传 统的基本精神;近年在《中国 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 研究》等多种刊物发表论文百 余篇,1999年6月获全国“十 大杰出青仟法学家“提名奖
目 录 我准备这样做贡献{自序).【I) 第一章原“原罪”:中、印、欧犯罪终极原因说 比较思考 .(1) 一、《圣经》原罪说的法哲学含义.(1) 二、“摩耶”(幻)与印度哲学中的“原罪”观.(6) 三、“人欲”与中国哲学中的“原罪”观.(8) 四、“原罪”说、法律与字宙观. .(10) 第二章“法自然”与“自然法”:中西比较.(13】 一、西方“自然法”学说的两大核心内容.(13) 二、中国“法自然”思想之要义.(18) 三、中西法理的歧异及其根本原因. (22) 第三章中西法观念之比较.(27) 一、关于法的定义(形式、本质).(27) 二、关于法的起源.(40》 三、关于法的作用、目的 (45) 第四章从中西比较中认识中国法律传统的特征.《51) 一、关于中国法的形成(起源).(52) 二、关于中国法的家族本位. (58) 三、关于中国法的刑事化(公法化). (61) 四、关于中国法的封闭体系. (63) 五、关于中国传统律学.(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