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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建筑三级1214121415141012每组A屋外配新路电器油101520M1装置量25305(t)5-102025油量屋外主10~50101012530(t)变压器>501020外可燃介质电容器1525制氢站14121225泡氢罐15301555151012总事故贮油池12注:建构策物伤火妞距应按相卸满捷构筑物外境的量近距钜高计募,娜外情有口出的烧构件时,副应从其占出部分外缘要起团两座广房相邻两通的外靖为非烧体且无门窗满口·无外需的锋烧程锯,其防火间距可接本表减少255恒两、丁,戊类生产建筑物外增距理外油漫变压器外南确以内时,该培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的水平线以下及变压感外原两调备3的范图内,不应设有门窗和通风孔,健筑物外墙距变压器外练一1时,在上述范困内的外插可设防火门,并可在变压器总高度以上设非性的国定窗连屋外配电装置与甲,乙类生产建筑的间距、从配电装置的架构剪起:与丙、丁、成类生产建筑或变压器的问距,从配电装置的油断路器外塑剪起表内未规定最小间距(空白)者,流间距可根据工艺右置需要狗定第3.2.8条些向布严应结合自然地形,压缩土石方工程量,力求镇挖方平街:井考惠扩建时平的可能性第3.2.9条所址自然地形坡度在5%~8以上时,宜采用阶梯式布置,阶梯高度应根据工艺要求、地质条件、道路和管线布置等固素综合确定第3.2.10条场地设计坡度宜采用05%~2%,不应小于0.3%,局部也不宜大于6%屋外配电装营购翻线方向的坡度不宜大于1%第3.2.11条主要生产建筑的底层设计标高高出室外地坪不应小于0.3,其他建筑物底层设计标高高出室外地坪不应小于0.15第3节管沟布置第3.3.1条管线宜治道路、建构筑物平行布置。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建构筑物基确压力分布范围内,也不宜数设在道路行车部分下面,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便于施工和检修,在发生事故时不应影响其他管线,二、管沟发生故障时不应损害建构筑物基确,且污水不应污染生活饮水和渗入电缆沟内三、应减少理深,但应避免管道内液体冻结、造受化学腐蚀和机械损伤第3.3.2条管线设分为直理、沟道、架空三种主要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自然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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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管径、管内介质、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数量等因素确定。第3.3.3条在满足安全运行和便于检修的条件下,可将不同用途的管道采用同沟布置。第3.3.4条电缆沟壁顶面应高出场地0.1~0.15m。第3.3.5条地下管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并应有排水措施。第4节道路第3.4.1条进所道路的路径应根据所址周围道路现状,结合远景发展规划和所区平面、竖向布置综合确定。道路可参照现行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中四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设计,但路基宽度和平曲线半径应按搬运所内大型设备的方式决定。路面宜选用中级路面。当进所道路较短,且工程量不大,也可采用与所内道路相同的路面。第3.4.2条所内道路的布置除满足运行、检修、安装要求外,还应符合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主干道应布置成环形,如成环有困难时,应具备回车条件。型式:公路型或城市型,应与所区排水方式相适应。路面宽度:3.5m。但220kV及330kV变电所中主干道(大门至主控制楼、主变压器、调相机房之间)部分可放宽至4.5m,500kV变电所主干道部分可放宽至5.5m,相间道路用3m。转弯半径:(内缘)不应小于7m。通行汽车、平板车的路段,转弯半径应根据汽车、平板车的技术性能确定。纵坡:不宜大于6%。路面: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表面处理路面。第5节其他第3.5.1条所区围墙宜采用高为2.22.5m的实体墙。在通常情况下大门宜采用轻型铁门。第3.5.2条屋外配电装置场地,凡有就地操作或检修要求的设备,应在其周围铺砌或浇捣地坪,其余部分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以草本植物为主进行绿化。第3.5.3条变电所生产、生活、消防给水系统,有条件时宜接入城市或邻近工矿企业的给水系统排水设计应注意避免将未经分离的事故油与其他下水系统合流。对排出所外的污水,应有妥善的排水系统,防止污染水源和环境,对含酸、碱废水也应作处理。第3.5.4条场地排水设计,应使地表水能迅速排至所外。宜采用地面散流和明沟排水。有条件时可采用雨水下水道系统排水。无法采用自流排水时,应设机械排水设施。第四章电气部分第1节主变压器和并联电抗器第4.1.1条主变压器容量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SDJ161一85有关规定和审批的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决定。凡装有两台(组)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其中一台(组)事故停运后,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该所全部负荷的70%,在计及过负荷能力后的允许时间内,应保证用户的一级和二级负荷。如变电所有其他电源能保证变压器停运后用户的一级负荷,则可装设一台主变压器。8
8 件、管径、管内介质、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数量等因素确定。 第 3.3.3 条在满足安全运行和便于检修的条件下,可将不同用途的管道采用同沟布置。 第 3.3.4 条电缆沟壁顶面应高出场地 0.1~0.15m。 第 3.3.5 条地下管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 0.5%,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 0.3%,并应有排水措施。 第 4 节 道路 第 3.4.1 条进所道路的路径应根据所址周围道路现状,结合远景发展规划和所区平面、竖向布置综 合确定。道路可参照现行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 中四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设计,但路基 宽度和平曲线半径应按搬运所内大型设备的方式决定。路面宜选用中级路面。当进所道路较短,且 工程量不大,也可采用与所内道路相同的路面。 第 3.4.2 条所内道路的布置除满足运行、检修、安装要求外,还应符合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有关规 定。主干道应布置成环形,如成环有困难时,应具备回车条件。型式:公路型或城市型,应与所区 排水方式相适应。路面宽度:3.5m。但 220kV 及 330kV 变电所中主干道(大门至主控制楼、主变压 器、调相机房之间)部分可放宽至 4.5m,500kV 变电所主干道部分可放宽至 5.5m,相间道路用 3m。 转弯半径:(内缘)不应小于 7m。通行汽车、平板车的路段,转弯半径应根据汽车、平板车的技术性 能确定。纵坡:不宜大于 6%。路面: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表面处理路面。 第 5 节 其他 第 3.5.1 条所区围墙宜采用高为 2.2~2.5m 的实体墙。在通常情况下大门宜采用轻型铁门。 第 3.5.2 条屋外配电装置场地,凡有就地操作或检修要求的设备,应在其周围铺砌或浇捣地坪,其 余部分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以草本植物为主进行绿化。 第 3.5.3 条变电所生产、生活、消防给水系统,有条件时宜接入城市或邻近工矿企业的给水系统, 排水设计应注意避免将未经分离的事故油与其他下水系统合流。对排出所外的污水,应有妥善的排 水系统,防止污染水源和环境,对含酸、碱废水也应作处理。 第 3.5.4 条场地排水设计,应使地表水能迅速排至所外。宜采用地面散流和明沟排水。有条件时可 采用雨水下水道系统排水。无法采用自流排水时,应设机械排水设施。 第四章 电气部分 第 1 节 主变压器和并联电抗器 第 4.1.1 条主变压器容量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SDJ161—85 有关规定和 审批的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决定。凡装有两台(组)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其中一台(组)事故停运 后,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该所全部负荷的 70%,在计及过负荷能力后的允许时间内,应保证 用户的一级和二级负荷。如变电所有其他电源能保证变压器停运后用户的一级负荷,则可装设一台 主变压器
第4.1.2条与电力系统连接的220~330kV变压器,若不受运输条件的限制,应选用三件、管径管内介质、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数量等因素确定。第3.3.3条在满足安全运行和便于检修的条件下,可将不同用途的管道采用同沟布置。第3.3.4条电缆沟壁顶面应高出场地0.1~0.15m。第3.3.5条地下管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0.3%,并应有排水措施。第4节道路第3.4.1条进所道路的路径应根据所址周围道路现状,结合远景发展规划和所区平面、竖向布置综合确定。道路可参照现行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中四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设计,但路基宽度和平曲线半径应按搬运所内大型设备的方式决定。路面宜选用中级路面。当进所道路较短,且工程量不大,也可采用与所内道路相同的路面。第3.4.2条所内道路的布置除满足运行、检修、安装要求外,还应符合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主于道应布置成环形,如成环有困难时,应具备回车条件。型式:公路型或城市型,应与所区排水方式相适应。路面宽度:3.5m。但220kV及330kV变电所中主干道(大门至主控制楼、主变压器、调相机房之间)部分可放宽至4.5m,500kV变电所主干道部分可放宽至5.5m,相间道路用3m。转弯半径:(内缘)不应小于7m。通行汽车、平板车的路段,转弯半径应根据汽车、平板车的技术性能确定。纵坡:不宜大于6%。路面: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表面处理路面。第5节其他第3.5.1条所区围墙宜采用高为2.2~2.5m的实体墙。在通常情况下大门宜采用轻型铁门。第3.5.2条屋外配电装置场地,凡有就地操作或检修要求的设备,应在其周围铺砌或浇捣地坪,其余部分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以草本植物为主进行绿化。第3.5.3条变电所生产、生活、消防给水系统,有条件时宜接入城市或邻近工矿企业的给水系统,排水设计应注意避免将未经分离的事故油与其他下水系统合流。对排出所外的污水,应有妥善的排水系统,防止污染水源和环境,对含酸、碱废水也应作处理。第3.5.4条场地排水设计,应使地表水能迅速排至所外。宜采用地面散流和明沟排水。有条件时可采用雨水下水道系统排水。无法采用自流排水时,应设机械排水设施。第四章电气部分第1节主变压器和并联电抗器第4.1.1条主变压器容量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SDJ161一85有关规定和审批的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决定。凡装有两台(组)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其中一台(组)事故停运后,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该所全部负荷的70%,在计及过负荷能力后的允许时间内,应保证用户的一级和二级负荷。如变电所有其他电源能保证变压器停运后用户的一级负荷,则可装设一台
9 第 4.1.2 条与电力系统连接的 220~330kV 变压器,若不受运输条件的限制,应选用三件、管径、 管内介质、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数量等因素确定。 第 3.3.3 条在满足安全运行和便于检修的条件下,可将不同用途的管道采用同沟布置。 第 3.3.4 条电缆沟壁顶面应高出场地 0.1~0.15m。 第 3.3.5 条地下管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 0.5%,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 0.3%,并应有排水措施。 第 4 节 道路 第 3.4.1 条进所道路的路径应根据所址周围道路现状,结合远景发展规划和所区平面、竖向布置综 合确定。道路可参照现行的《厂矿道路设计规范》TJ22 中四级公路主要技术指标进行设计,但路基 宽度和平曲线半径应按搬运所内大型设备的方式决定。路面宜选用中级路面。当进所道路较短,且 工程量不大,也可采用与所内道路相同的路面。 第 3.4.2 条所内道路的布置除满足运行、检修、安装要求外,还应符合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有关规 定。主干道应布置成环形,如成环有困难时,应具备回车条件。型式:公路型或城市型,应与所区 排水方式相适应。路面宽度:3.5m。但 220kV 及 330kV 变电所中主干道(大门至主控制楼、主变压 器、调相机房之间)部分可放宽至 4.5m,500kV 变电所主干道部分可放宽至 5.5m,相间道路用 3m。 转弯半径:(内缘)不应小于 7m。通行汽车、平板车的路段,转弯半径应根据汽车、平板车的技术性 能确定。纵坡:不宜大于 6%。路面: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表面处理路面。 第 5 节 其他 第 3.5.1 条所区围墙宜采用高为 2.2~2.5m 的实体墙。在通常情况下大门宜采用轻型铁门。 第 3.5.2 条屋外配电装置场地,凡有就地操作或检修要求的设备,应在其周围铺砌或浇捣地坪,其 余部分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以草本植物为主进行绿化。 第 3.5.3 条变电所生产、生活、消防给水系统,有条件时宜接入城市或邻近工矿企业的给水系统, 排水设计应注意避免将未经分离的事故油与其他下水系统合流。对排出所外的污水,应有妥善的排 水系统,防止污染水源和环境,对含酸、碱废水也应作处理。 第 3.5.4 条场地排水设计,应使地表水能迅速排至所外。宜采用地面散流和明沟排水。有条件时可 采用雨水下水道系统排水。无法采用自流排水时,应设机械排水设施。 第四章 电气部分 第 1 节 主变压器和并联电抗器 第 4.1.1 条主变压器容量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SDJ161—85 有关规定和 审批的电力系统规划设计决定。凡装有两台(组)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其中一台(组)事故停运 后,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该所全部负荷的 70%,在计及过负荷能力后的允许时间内,应保证 用户的一级和二级负荷。如变电所有其他电源能保证变压器停运后用户的一级负荷,则可装设一台
主变压器。第4.1.2条与电力系统连接的220~330kV变压器,若不受运输条件的限制,应选用三相变压器。500kV主变压器选用三相或单相,应根据该变电所在系统中的地位、作用、可靠性要求和制造条件、运输条件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选用单相变压器组时,可根据系统和设备情况确定是否装设备用相;此时,也可根据变压器参数、运输条件和系统情况,在一个地区设置一台备用相。第4.1.3条根据电力负荷发展及潮流变化,结合系统短路电流、系统稳定、系统继电保护、对通信线路的危险影响、调相调压和设备制造等具体条件允许时,应采用自耦变压器。当自耦变压器第三绕组接有无功补偿设备时,应根据无功功率潮流,校核公用绕组的容量。第4.1.4条220~330kV具有三种电压的变电所中,如通过主变压器各侧绕组的功率均达到该变压器额定容量的15%以上,或者第三绕组需要装设无功补偿设备时,均宜采用三绕组变压器。对深入市区的城市电力网变电所,结合城市供电规划,为简化变压层次和接线,也可采用双绕组变压器。第4.1.5条330500kV并联电抗器的容量和台数,应首先考虑限制工频过电压的需要,并结合限制潜供电流,防自励磁,同期并列及无功平衡等方面的要求,进行技术经济综合论证。当需要装设备用相时,也可根据电抗器的参数、运输条件和系统情况,在一个地区设置一台。第4.1.6条主变压器调压方式的选择,应符合《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SDJ161的有关规定。当500kV变压器采用有载调压时,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第2节电气主接线第4.2.1条变电所的电气主接线应根据该变电所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变电所的规划容量、负荷性质、线路、变压器连接元件总数、设备特点等条件确定。并应综合考虑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检修方便、投资节约和便于过渡或扩建等要求。第4.2.2条330~500kV配电装置的最终接线方式,当线路、变压器等连接元件总数为6回及以上,且变电所在系统中居有重要地位时,宜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一个半断路器或双母线分段带旁路母线的接线。当采用一个半断路器接线时,宜将电源回路与负荷回路配对成串,同名回路配置在不同串内。当采用双母线分段带旁路母线接线时,宜将电源回路与负荷回路均匀配置在各段母线上。线路、变压器连接元件总数为6~7回时,在一条主母线上装设分段断路器,并装设两台母联兼旁路断路器:元件总数为8回及以上时,在两条主母线上装设分段断路器,除装设两台母联兼旁路断路器外,还应预留装设一台旁路断路器的位置。第4.2.3条330~500kV配电装置最终出线回路数为3~4回时,宜采用线路有两台断路器、变压器直接与母线连接的“变压器母线组”接线。第4.2.4条220kV变电所中的110kV配电装置,当出线回路数在6回以下时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接线,6回及以上时,宜采用双母线接线。220kV终端变电所的配电装置,当能满足运行要求时,宜采用断路器较少的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如线路变压器组或桥形接线等。当能满足电力系10
10 主变压器。 第 4.1.2 条与电力系统连接的 220~330kV 变压器,若不受运输条件的限制,应选用三相变压器。 500kV 主变压器选用三相或单相,应根据该变电所在系统中的地位、作用、可靠性要求和制造条件、 运输条件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选用单相变压器组时,可根据系统和设备情况确定是否装设 备用相;此时,也可根据变压器参数、运输条件和系统情况,在一个地区设置一台备用相。 第 4.1.3 条根据电力负荷发展及潮流变化,结合系统短路电流、系统稳定、系统继电保护、对通信 线路的危险影响、调相调压和设备制造等具体条件允许时,应采用自耦变压器。当自耦变压器第三 绕组接有无功补偿设备时,应根据无功功率潮流,校核公用绕组的容量。 第 4.1.4 条 220~330kV 具有三种电压的变电所中,如通过主变压器各侧绕组的功率均达到该变压 器额定容量的 15%以上,或者第三绕组需要装设无功补偿设备时,均宜采用三绕组变压器。对深入 市区的城市电力网变电所,结合城市供电规划,为简化变压层次和接线,也可采用双绕组变压器。 第 4.1.5 条 330~500kV 并联电抗器的容量和台数,应首先考虑限制工频过电压的需要,并结合限 制潜供电流,防止自励磁,同期并列及无功平衡等方面的要求,进行技术经济综合论证。当需要装 设备用相时,也可根据电抗器的参数、运输条件和系统情况,在一个地区设置一台。 第 4.1.6 条主变压器调压方式的选择,应符合《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SDJ161 的有关规定。当 500kV 变压器采用有载调压时,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 第 2 节 电气主接线 第 4.2.1 条变电所的电气主接线应根据该变电所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变电所的规划容量、负荷性 质、线路、变压器连接元件总数、设备特点等条件确定。并应综合考虑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 检修方便、投资节约和便于过渡或扩建等要求。 第 4.2.2 条 330~500kV 配电装置的最终接线方式,当线路、变压器等连接元件总数为 6 回及以上, 且变电所在系统中居有重要地位时,宜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一个半断路器或双母线分段带旁 路母线的接线。当采用一个半断路器接线时,宜将电源回路与负荷回路配对成串,同名回路配置在 不同串内。当采用双母线分段带旁路母线接线时,宜将电源回路与负荷回路均匀配置在各段母线上。 线路、变压器连接元件总数为 6~7 回时,在一条主母线上装设分段断路器,并装设两台母联兼旁 路断路器;元件总数为 8 回及以上时,在两条主母线上装设分段断路器,除装设两台母联兼旁路断 路器外,还应预留装设一台旁路断路器的位置。 第 4.2.3 条 330~500kV 配电装置最终出线回路数为 3~4 回时,宜采用线路有两台断路器、变压 器直接与母线连接的“变压器母线组”接线。 第 4.2.4 条 220kV 变电所中的 110kV 配电装置,当出线回路数在 6 回以下时宜采用单母线或分段 单母线接线,6 回及以上时,宜采用双母线接线。220kV 终端变电所的配电装置,当能满足运行要 求时,宜采用断路器较少的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如线路变压器组或桥形接线等。当能满足电力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