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 2—88主编部门:华北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执行日期:1989年10月关于颁发《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88的通知能源电规[1989]318号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部委托华东电力设计院对《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一79进行了修订,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一88,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一79的有关内容同时停止执行。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比原规程有较大改动,在国家标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颁发执行前,对于35kV变电所的设计,按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35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一83(试行)执行:对于63~110kV变电所的设计,仍暂按《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一79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及华东电力设计院。1989年3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在变电所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社会主义的技术经济政策统一建设标准,使变电所设计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为此特制订本规程。第1.0.2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利益出发,正确处理安全与经济,基本建设与生产运行,近期需要与今后发展等方面的关系,从实际出发,结合国情采用中等适用水平的建设标准,有步骤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并采用经试验鉴定合格的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提高自动化水平。第1.0.3条本规程适用于电压为220~500kV新建变电所的设计。对扩建或改建工程的设计以及国内外联合设计的变电所均可参照执行。第1.0.4条变电所的设计宜采用经过审定的通用设计或典型设计。第1.0.5条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能源部、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第二章所址选择-
1 220~500kV 变电所设计 技术规程 SDJ 2—88 主编部门:华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执行日期:1989 年 10 月 关于颁发《220~500kV 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 2—88 的通知 能源电规[1989]318 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部委托华东电力设计院对《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79 进行了 修订,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220~500kV 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88,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原颁发的《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79 的有关内容同时停止执行。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比原规程 有较大改动,在国家标准《35~110kV 变电所设计规范》颁发执行前,对于 35kV 变电所的设计, 按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 35kV 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试行)执行;对于 63~110kV 变电所的 设计,仍暂按《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79 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 之处,请随时函告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及华东电力设计院。 1989 年 3 月 30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在变电所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社会主义的技术经济政策, 统一建设标准,使变电所设计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为此特制订 本规程。 第 1.0.2 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利益出发,正确处理安全与经济,基本建设与生产运行,近 期需要与今后发展等方面的关系,从实际出发,结合国情采用中等适用水平的建设标准,有步骤地 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并采用经试验鉴定合格的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 提高自动化水平。 第 1.0.3 条本规程适用于电压为 220~500kV 新建变电所的设计。对扩建或改建工程的设计以及国 内外联合设计的变电所均可参照执行。 第 1.0.4 条变电所的设计宜采用经过审定的通用设计或典型设计。 第 1.0.5 条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能源部、原水利电力 部颁发的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二章 所址选择
第2.0.1条变电所的选址工作应根据电力系统设计的网络结构、负荷分布、城建规划、土地征用出线走廊、交通运输、水文地质、环境影响、地震烈度和职工生活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选择最佳方案。第2.0.2条选所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包括经济作物区),还应注意少拆房屋建筑、减少人口迁移。第2.0.3条所址应按审定的本地区电力系统远景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出线条件,留出架空和电缆线路出线走廊,避免或减少线路相互交叉跨越。第2.0.4条所址交通运输应方便。落实设备运输条件时,尽量避免建造桥梁、疏浚河道和建造码头。第2.0.5条所址应具有适宜的地质条件,避开滑坡、滚石、洞穴、冲沟、明暗河塘、岸边冲刷区和塌陷区等不良地质构造。选在山区的变电所不宜过多破坏山体自然地貌,避开易发生泥石流的场所,并应考虑防、排山洪的措施。第2.0.6条所址不应占用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或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第2.0.7条所址标高宜高出频率为1%的高水位之上,否则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在内涝地区建所时防涝围堤堤项标高宜高出频率为1%的内涝水位0.5m。第2.0.8条所址附近应有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可靠水源。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调查或勘探,并提出报告。第2.0.9条选所时应注意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和协调(例如军事设施、通信电台、飞机场、导航台、风景旅游区等),并取得有关协议。第2.0.10条所址不宜设在大气严重污地区和严重盐雾地区。第2.0.11条选所时应采用国家地震局颁发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三百万分之一)为建设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依据。所址位于该图的6~7度、7~8度、8~9度边缘地带难以正确判断时,应进行复核鉴定。基本烈度为9度地区不宜建500kV变电所,9度以上地区不宜建220~330kV变电所。第2.0.12条在选所的同时,应合理选择职工居住区的位置,充分利用就近城镇的有利条件,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第三章所区规划及总平面布置第1节所区规划第3.1.1条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与当地的城镇规划或工业区规划相协调,并应充分利用就近的生活、文教、卫生、交通、给排水、防洪等设施,第3.1.2条变电所的布置应按最终规模统筹规划,在设计中应注意节约用地,远近结合,以近为主。2
2 第 2.0.1 条变电所的选址工作应根据电力系统设计的网络结构、负荷分布、城建规划、土地征用、 出线走廊、交通运输、水文地质、环境影响、地震烈度和职工生活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通过全面 的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选择最佳方案。 第 2.0.2 条选所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包括经济作物区),还 应注意少拆房屋建筑、减少人口迁移。 第 2.0.3 条所址应按审定的本地区电力系统远景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出线条件,留出架空和电缆线 路出线走廊,避免或减少线路相互交叉跨越。 第 2.0.4 条所址交通运输应方便。落实设备运输条件时,尽量避免建造桥梁、疏浚河道和建造码头。 第 2.0.5 条所址应具有适宜的地质条件,避开滑坡、滚石、洞穴、冲沟、明暗河塘、岸边冲刷区和 塌陷区等不良地质构造。选在山区的变电所不宜过多破坏山体自然地貌,避开易发生泥石流的场所, 并应考虑防、排山洪的措施。 第 2.0.6 条所址不应占用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或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否则应征得有关部 门的书面同意。 第 2.0.7 条所址标高宜高出频率为 1%的高水位之上,否则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在内涝地区建所时, 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宜高出频率为 1%的内涝水位 0.5m。 第 2.0.8 条所址附近应有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可靠水源。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 质调查或勘探,并提出报告。 第 2.0.9 条选所时应注意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和协调(例如军事设施、通信电台、 飞机场、导航台、风景旅游区等),并取得有关协议。 第 2.0.10 条所址不宜设在大气严重污秽地区和严重盐雾地区。 第 2.0.11 条选所时应采用国家地震局颁发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三百万分之一)为建设地区 地震基本烈度的依据。所址位于该图的 6~7 度、7~8 度、8~9 度边缘地带难以正确判断时,应 进行复核鉴定。基本烈度为 9 度地区不宜建 500kV 变电所,9 度以上地区不宜建 220~330kV 变电 所。 第 2.0.12 条在选所的同时,应合理选择职工居住区的位置,充分利用就近城镇的有利条件,为职 工生活提供方便。 第三章 所区规划及总平面布置 第 1 节 所区规划 第 3.1.1 条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与当地的城镇规划或工业区规划相协调,并应充分利用就近的生活、 文教、卫生、交通、给排水、防洪等设施。 第 3.1.2 条变电所的布置应按最终规模统筹规划,在设计中应注意节约用地,远近结合,以近为主
可根据需要分期征用土地,并应根据工艺要求和自然条件,充分考虑生产安全、经济、施工和扩建便利、环境协调。第3.1.3条变电所的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路旁、建筑物旁以及其它空闲场地,分批种植生长力强、维护量小的植物,并应注意保存所区周围原有绿化环境。第3.1.4条变电所噪声控制应遵守现行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并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规定。第3.1.5条变电所各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类别及其最低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各建构筑物整体及部件的设计,除达到使用功能外,尚应符合防火方面的有关规定
3 可根据需要分期征用土地,并应根据工艺要求和自然条件,充分考虑生产安全、经济、施工和扩建 便利、环境协调。 第 3.1.3 条变电所的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路旁、建筑物旁以及其它空闲场地,分批种植生长力强、 维护量小的植物,并应注意保存所区周围原有绿化环境。 第 3.1.4 条变电所噪声控制应遵守现行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并应符合《工业企业 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 的规定。 第 3.1.5 条变电所各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类别及其最低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 3.1.5 的规定。各建构 筑物整体及部件的设计,除达到使用功能外,尚应符合防火方面的有关规定
表3.1.5各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序号建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性类别最低耐火等级主要生产建构筑物戊“二(1)控制楼(室)二戊(2)通信楼(3)配电装置楼(室)丙二每台设备充油量>60kg二丁每台设备充油量≤60kg二(4)屋外配电装置构架和设备支架丙(5)油浸变压器室-工(6)丙二电容器(可燃性介质)室(7)丁二调相机房(8)冷却塔戊三钢筋混凝土丙四玻璃钢(无阻燃剂)茂三玻璃钢(有阻燃剂)茂=(9)水处理室二(10)茂水泵房辅助生产建构筑物戊三(1)空气压缩机室甲二(2)制氢站二(3)甲贮氢罐(4)检修间丁二(5)=总事故贮油池2丙二(6)油处理室茂二(7)生活、消防泵房(8)天桥二戊仅供人通行二丙其下敷设有电缆层3附属建构筑物三(1)办公室三(2)警卫传达室丁=(3)汽车库三(4)丙材料库、工具间材料库、工具间(仅贴藏非燃烧器三戊材)二丁(5)锅炉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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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成-生活水塔、水池1)序号1之成类系考惠采用燃电缆第3.16条防洪、防震地区的变电所,应根据地形、地质等因素,将主要的生产建构筑物布置在相对有利地段第2节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布置第3.2.1条在建构筑物平面、空间的组合上,应概据工艺要求,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布置上要紧漆合理扩建方便第3.2.2条所区辅助和附属建筑物的布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和使用功能统一规划布置,提高场地使用效益,节约用地。第3.2.3条配电装置选型,应因地制宜,技术经济合理时,应优先选用占地少的配电装置型式第3.2.4条配电装置的相互布置位置,应使通向变电所的架空线路在入口处的交叉和转角的数量最少,场内道路和低压电力、控制网络的长度最短,以及各配电装置和主变压器之间连接线的长度亦量短第3.2.5条制氢设施应单独布置在靠近调相机房的所区边地段,并宜置于散发火花或明火地点的最小风赖下风侧第3.2.6条装有同步调相机的变电所,冷却塔与建构筑物和屋外主变压器、配电装置净距不应小于表3.2.6的规定,表3.2.6冷趣塔与量外主变压器、配电装置、建构筑物的量小净距建构筑物屋外主变压器、配电装置冷却塔二、三级耐火等级建构筑位于冬季盛行位于冬季盛行物风向上风制风向下风制203015点滴开放式冷却塔202515自然通风精流塔152012自然通风逆流塔152015玻璃钢冷动塔注:在污移地区:冷却设施与屋外配电装置的距商应比表中值适当加大、对量外配电装置的间范以架构计算感玻遍锅冷落咸组布置时,啥马塔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第3.2.7条变电所内建构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表3,2.7的规定,=表3.2.7建构筑物最小间距所内生活丙丁、戌屋外配电总类生产建筑装工建筑屋外事制贴可燃每组断路故玺复建构筑物名称耐火等级介质甜火等级器油量购罐电容站(t)油器三三池一1二级都二级级丙、丁、耐火10101210121012级戊类生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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