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不动产登记 、登记的概念与效力: (一)登记的含义:申请人申请登记机关将有关 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事实 ·1、登记是登录、记载的过程与行为; 。2、登记的内容为不动产物权事项; ·3、登记应当公开,达到公示的目的
⚫ 第二节、不动产登记 ⚫ 一、登记的概念与效力: ⚫ (一)登记的含义:申请人申请登记机关将有关 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事实。 ⚫ 1、登记是登录、记载的过程与行为; ⚫ 2、登记的内容为不动产物权事项; ⚫ 3、登记应当公开,达到公示的目的
(二)登记对物权的效力:T9、14 1、登记生效要件(基本原则):登记决定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是否生效,也即各 项不动产物权变动都需要登记,不登记不发生效力 2、不必登记的不动产: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 3、登记对抗要件(例外):不动产物权变动仅以 法律行为作为生效的充分必要条件,登记与否并不 影响不动产物权的生效;但通常会发生对抗效力
⚫(二)登记对物权的效力:T9、14 1、登记生效要件(基本原则):登记决定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是否生效,也即各 项不动产物权变动都需要登记,不登记不发生效力。 2、不必登记的不动产: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 3、登记对抗要件(例外):不动产物权变动仅以 法律行为作为生效的充分必要条件,登记与否并不 影响不动产物权的生效;但通常会发生对抗效力
●二、 登记机关 。(一)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 ●第10条: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 ·(二)登记机关职责:第12条: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 ●必要时实地查看
⚫二、登记机关 ⚫(一)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 ⚫第10条: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 ⚫(二)登记机关职责:第12条: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 ⚫必要时实地查看
○(三)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登记固然不是物权, 但具有权利推定和善意保护效力,错误的登记可能 给真正物权人(有公信力时)或善意第三人(无公 信力时)造成损害。物权法21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 错误的人追偿
⚫(三)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登记固然不是物权, 但具有权利推定和善意保护效力,错误的登记可能 给真正物权人(有公信力时)或善意第三人(无公 信力时)造成损害。物权法21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 错误的人追偿
·根据登记机构职责,其赔偿责任应当是过错责任 ●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 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 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 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 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 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登记机构职责,其赔偿责任应当是过错责任 ⚫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 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 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 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 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 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