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社会组织,包括行政性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四节行政机关委托组织 涵义和特点 1、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特点 二、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行政授权: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 某一组织的法律行为。 行政委托: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 二者之间的区别:第一、依据。第二、方式。第三、法律结果。 、委托的条件 1、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 务的工作人员。3、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其应有条件组织进 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五节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概念 1、涵义: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行政机关中工作的除了公勤人 员之外的人员 2、派出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派,在各国有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分类 1、中国:根据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公务员 而领导职公务员又可以分为政府组成人员的领导职公务员和一般领导职公务员 2、西方公务员: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的称为公务员有的称为文官 般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 三、法律地位 1、公务员与国家 2、公务员与行政机关 3、公务员与行政相对人
3、其他社会组织,包括行政性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四节 行政机关委托组织 一、涵义和特点 1、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特点 二、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行政授权: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 某一组织的法律行为。 行政委托: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二者之间的区别:第一、依据。第二、方式。第三、法律结果。 三、委托的条件 1、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 务的工作人员。3、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其应有条件组织进 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五节 国家公务员 一、国家公务员概念 1、涵义: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行政机关中工作的除了公勤人 员之外的人员。 2、派出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派,在各国有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分类 1、中国:根据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公务员。 而领导职公务员又可以分为政府组成人员的领导职公务员和一般领导职公务员。 2、西方公务员: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的称为公务员有的称为文官。一 般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 三、法律地位 1、公务员与国家 2、公务员与行政机关 3、公务员与行政相对人
4、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2、义务 五、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委托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产生:第一、考任。第二、选任。第三、聘任。第四、调任 2、变更:退休、辞职、辞退、死亡、开除、聘任合同期限届满 六、公务员的责任 1、含义:公务员不依法履行或不能履行其法定义务时,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2、分类:身份处分、行政处分、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刑事责任。 第六章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对国 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对此概念, 应从以下几点来理解和把握: 第一,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第二,行政行为是基于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而实施的行为 第三,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法律要素。 总之,主体要素、职权职责要素和法律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是我们界定是 否为行政行为的基本标准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对行政行为概念的界定是分析和探讨行政行为特征的基本前提,反过来对行政行为特征 的分析,也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内涵。行政行为的特征表现为: (一)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从属法律,是指一切行政权力的运用必须从属于法律,一切行政行为的实施都 必须依据法律,即无法律则无行政,它是现代行政行为最基本的特征之一,也是现代民 主和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4、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2、义务 五、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委托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产生:第一、考任。第二、选任。第三、聘任。第四、调任。 2、变更:退休、辞职、辞退、死亡、开除、聘任合同期限届满。 六、公务员的责任 1、含义:公务员不依法履行或不能履行其法定义务时,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2、分类:身份处分、行政处分、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刑事责任。 第六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对国 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对此概念, 应从以下几点来理解和把握: 第一,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第二,行政行为是基于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而实施的行为。 第三,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法律要素。 总之,主体要素、职权职责要素和法律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是我们界定是 否为行政行为的基本标准。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对行政行为概念的界定是分析和探讨行政行为特征的基本前提,反过来对行政行为特征 的分析,也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内涵。行政行为的特征表现为: (一)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从属法律,是指一切行政权力的运用必须从属于法律,一切行政行为的实施都 必须依据法律,即无法律则无行政,它是现代行政行为最基本的特征之一,也是现代民 主和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二)单方意志性 单方意志性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也就是 说,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只要是在宪法和有关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即可直接决 定和实施,而无需与相对人协商,更不会征得其同意。 (三)强制性 行政行为属于执法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国家行政权对法律的具体实施,故其以国家强 制力作为实施的后盾和实现的保障。 (四)服务性 服务性,可以说是现代法治和人文精神赋予行政行为的一个时代特征 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内容与分类 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所包含的意思及其所要达到的目的,具体讲,是指行行 政主体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直接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归纳起来,行政行为所能 反映的内容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一)赋予权利或剥夺权利 赋予权利,是指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而获得一定利益或从事某项职 业的权能和资格。 剥夺权利,就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剥夺原赋予相对人的某种权利和权能。 (二)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 科以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有科以义务,必然就有免除义务。而免除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 人原来应负有的义务,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而予以免除。 (三)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对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加 以确认 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 在的范围加以确认。 行政行为的分类
(二)单方意志性 单方意志性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也就是 说,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只要是在宪法和有关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即可直接决 定和实施,而无需与相对人协商,更不会征得其同意。 (三)强制性 行政行为属于执法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国家行政权对法律的具体实施,故其以国家强 制力作为实施的后盾和实现的保障。 (四)服务性 服务性,可以说是现代法治和人文精神赋予行政行为的一个时代特征。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分类 一、 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所包含的意思及其所要达到的目的,具体讲,是指行行 政主体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直接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归纳起来,行政行为所能 反映的内容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一)赋予权利或剥夺权利 赋予权利,是指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而获得一定利益或从事某项职 业的权能和资格。 剥夺权利,就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剥夺原赋予相对人的某种权利和权能。 (二)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 科以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有科以义务,必然就有免除义务。而免除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使行政相对 人原来应负有的义务,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而予以免除。 (三)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对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加 以确认。 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 在的范围加以确认。 二、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种类繁多,内容庞杂,表现形式多样。因此,对行政行为的科学分类,历来为 行政法学所重视。我们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 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这三类划分较基本,也具有较大意义。现介 绍如下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而认 定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可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一般说来,处于已经发生的法律 事实中的行政相对人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而处于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事实中的行政相 对人则是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 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不仅是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上的划分,而且也是行政法律制 度所确认的一种分类方式。如何区分?有以下几个标准:1、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否有 特定性。2、行政行为的内容可否反复适用。3、是否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即对相 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否产生直接影响 当然,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联系表现在:抽象行政行为往往是具体行政 行为作出的依据,而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是抽象行政行为运用于法律实践的结果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法律是否对之严格拘束,是否给行政主体留有选择、自由裁量余地为标准, 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所谓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使行政职权的条件、范 围、标准、形式及程序等来行为,而没有自由斟酌、选择和裁量的余地 所谓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根据行 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而有一定自主选择和裁量余地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实施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 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行政 行为,也称主动行政行为或积极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实施 的行政行为,又称为被动行政行为和消极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种类繁多,内容庞杂,表现形式多样。因此,对行政行为的科学分类,历来为 行政法学所重视。我们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 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这三类划分较基本,也具有较大意义。现介 绍如下: (一)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而认 定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可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一般说来,处于已经发生的法律 事实中的行政相对人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而处于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事实中的行政相 对人则是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 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不仅是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上的划分,而且也是行政法律制 度所确认的一种分类方式。如何区分?有以下几个标准:1、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否有 特定性。2、行政行为的内容可否反复适用。3、是否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即对相 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否产生直接影响。 当然,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联系表现在:抽象行政行为往往是具体行政 行为作出的依据,而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是抽象行政行为运用于法律实践的结果。 (二)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法律是否对之严格拘束,是否给行政主体留有选择、自由裁量余地为标准, 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所谓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使行政职权的条件、范 围、标准、形式及程序等来行为,而没有自由斟酌、选择和裁量的余地。 所谓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根据行 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而有一定自主选择和裁量余地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 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实施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 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行政 行为,也称主动行政行为或积极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实施 的行政行为,又称为被动行政行为和消极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这一分类有利于分析行政行为的实施条件和判断行政主体是否不作为。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只有成立的行政行为才会发生法律效 力,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相对人不服,也才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尚未成立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更不会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 人员,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受行政委 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主体要件。(2)必须是实际已经行使了 行政职权或履行了行政职责,即有实际行为的意思表示。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要件 (3)行政行为必须是已经成熟和确定。(4)行政行为还必须具有法律效果,即对相 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否则,即使有行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称为行政行为 的成立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成立,必然发生法律效力,但已成立并发生法律的效力的行政行为并不一定是 合法行为。行政行为合法,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法定条件。 (一)行为主体合法 (二)行为权限合法 (三)行为内容合法 (四)行为程序合法 (五)行为形式合法 总之,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行政行为 第四节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便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不同的行政行为因 产生的原因、针对的事项、行为的内容和实现方式的不同,而可能表现出不同的法律效 果,但一般而言,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效力内容 (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行政行为的这一分类有利于分析行政行为的实施条件和判断行政主体是否不作为。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只有成立的行政行为才会发生法律效 力,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相对人不服,也才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尚未成立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更不会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 人员,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受行政委 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主体要件。(2)必须是实际已经行使了 行政职权或履行了行政职责,即有实际行为的意思表示。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要件。 (3)行政行为必须是已经成熟和确定。(4)行政行为还必须具有法律效果,即对相 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否则,即使有行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称为行政行为 的成立。 三、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成立,必然发生法律效力,但已成立并发生法律的效力的行政行为并不一定是 合法行为。行政行为合法,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法定条件。 (一) 行为主体合法 (二) 行为权限合法 (三) 行为内容合法 (四) 行为程序合法 (五)行为形式合法 总之,只有同时具备上述要件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行政行为。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便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不同的行政行为因 产生的原因、针对的事项、行为的内容和实现方式的不同,而可能表现出不同的法律效 果,但一般而言,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效力内容: (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