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行政法学教学大纲 第一编法国行政法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 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其国内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由于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 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间公权的法,所以,行政法被划为公法之列。法 国的大部分行政法著作认为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理解法国行政法应注意两点: 第一,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活动,是政府的活动,是国家行政管理行为 第二,法国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法国适用行政法的不同的标准 (一)公共权力说。在19世纪绝大部分时间里,行政法院以公共权力作为适用行政法 的标准。即理论界认为行政机关活动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称为权 力行为,如行政机关采取命令的行为等,凡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这些行为,适用行政法 由行政法院管辖。除此之外均不适用行政法,不由行政法院管辖。 (二)公务学说。自19世纪末期至20世纪初期,法国行政法院在一系列判决中,逐 步抛弃公共权力标准,而改为公务标准。凡是行政机关直接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活 动属公务活动,适用行政法;行政机关的财产管理活动等则属于非公务活动,适用私法。 三)多元标准说。随着行政管理职能的日益扩大,传统的公共权力说和公务说虽能说 明一部分行政活动,但难以说明整个行政活动。于是在行政法学理论上出现了多元标准 说,即不象过去那样以一个基本观念为唯一标准,标准多元化。主要有:公共利益说 新公共权力说,等等 第二节行政法的基本特征 法国行政法的基本特征有: (一)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这是法国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国有两套独立的法 院系统: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前者受理行政案件:后者受理刑事、民事案件。它们之 间的管辖争议由权限争议法庭裁决
外国行政法学教学大纲 == == 第一编 法国行政法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 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其国内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类。由于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 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间公权的法,所以,行政法被划为公法之列。法 国的大部分行政法著作认为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理解法国行政法应注意两点: 第一, 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活动,是政府的活动,是国家行政管理行为。 第二, 法国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法国适用行政法的不同的标准 (一)公共权力说。在 19 世纪绝大部分时间里,行政法院以公共权力作为适用行政法 的标准。即理论界认为行政机关活动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称为权 力行为,如行政机关采取命令的行为等,凡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这些行为,适用行政法, 由行政法院管辖。除此之外均不适用行政法,不由行政法院管辖。 (二)公务学说。自 19 世纪末期至 20 世纪初期,法国行政法院在一系列判决中,逐 步抛弃公共权力标准,而改为公务标准。凡是行政机关直接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活 动属公务活动,适用行政法;行政机关的财产管理活动等则属于非公务活动,适用私法。 (三)多元标准说。随着行政管理职能的日益扩大,传统的公共权力说和公务说虽能说 明一部分行政活动,但难以说明整个行政活动。于是在行政法学理论上出现了多元标准 说,即不象过去那样以一个基本观念为唯一标准,标准多元化。主要有:公共利益说, 新公共权力说,等等。 第二节 行政法的基本特征 法国行政法的基本特征有: (一)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这是法国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国有两套独立的法 院系统: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前者受理行政案件;后者受理刑事、民事案件。它们之 间的管辖争议由权限争议法庭裁决
(二)行政法自成独立的法律体系。法国行政法属于公法,以适用专门的行政法的原 则,一般法(私法)行为例外 (三)适用判例法。法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但这一特点不适用行政法,行政判例在法 国行政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四)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法典。由于行政法调整的领域十分广泛,每一类行政事务都 很复杂,加之行政活动的灵活性,多变性。异常,很难制定异步统一的行政法典。其他 国家的行政法也如此 第三节行政法的渊源 法国行政法的渊源为: (一)宪法。宪法在行政法的一切法律渊源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行政法律。这是指法国国会通过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又立法机关制定, 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三)条例。这是指法国总统和总理用其职权范围内指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 令,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既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也 低于判例和国际条约。 (四)行政判例。它是行政法院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通过解释法律而确立的一些基本制度、 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等。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条例,实际起到了补充法律的作用。 (五)国际条约。凡和行政管理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经过法定程序批准或通过,就 具有普遍约束力,成为行政法的渊源。 第四节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国行法的产生和行政法院的形成密不可分,法国资产阶级时期,行政权和司法权严格 分离,应当时司法权的行使者多为旧制度特权阶级的维护者,因此纠正行政权行使中的 违法问题,不能寄希望于这种保守的司法权,于是诞生了国家参事院(行政法院的前身), 经过一系列历史变迁,法国终于形成了专门审理行政案件的独立的行政系统。这种组织 上属于行政部门,但以处理行政争议为已任并位居最终裁判者的行政法院体制,成为现 代行政法的标志,它适用一套专门的规定,正是这个意义上法国一向被称为行政法的母 国,在法国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同时,法国的行政法学也得到了产生和发展 本章思考题:1、法国行政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2、法国行政法的渊源是什么?
(二)行政法自成独立的法律体系。法国行政法属于公法,以.适用专门的行政法的原 则,一般法(私法)行为例外。 (三)适用判例法。法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但这一特点不适用行政法,行政判例在法 国行政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四)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法典。由于行政法调整的领域十分广泛,每一类行政事务都 很复杂,加之行政活动的灵活性,多变性。异常,很难制定异步统一的行政法典。其他 国家的行政法也如此。 第三节 行政法的渊源 法国行政法的渊源为: (一)宪法。宪法在行政法的一切法律渊源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行政法律。这是指法国国会通过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又立法机关制定, 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三)条例。这是指法国总统和总理用其职权范围内指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 令,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既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也 低于判例和国际条约。 (四)行政判例。它是行政法院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通过解释法律而确立的一些基本制度、 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等。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条例,实际起到了补充法律的作用。 (五)国际条约。凡和行政管理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经过法定程序批准或通过,就 具有普遍约束力,成为行政法的渊源。 第四节 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国行法的产生和行政法院的形成密不可分,法国资产阶级时期,行政权和司法权严格 分离,应当时司法权的行使者多为旧制度特权阶级的维护者,因此纠正行政权行使中的 违法问题,不能寄希望于这种保守的司法权,于是诞生了国家参事院(行政法院的前身)。 经过一系列历史变迁,法国终于形成了专门审理行政案件的独立的行政系统。这种组织 上属于行政部门,但以处理行政争议为已任并位居最终裁判者的行政法院体制,成为现 代行政法的标志,它适用一套专门的规定,正是这个意义上法国一向被称为行政法的母 国,在法国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同时,法国的行政法学也得到了产生和发展。 本章思考题:1、法国行政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2、法国行政法的渊源是什么?
3、简述法国行政法的发展过程? 4、中法行政法渊源相比较,相同点和不同点各是什么 5、法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为什么行政法判例在法国行政法中占据重要地位? 第二章行政主体 第一节行政主体的概念与范围 概念。行政主体是指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并承担行政义务,在法律上能够享受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组织,在法国,行政主体是公法人 行政主体的特征:一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管理公共事务;二是独立承担行政义务。 范围。法国的行政主体主要以下几种:一是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如总理、各部等:二是 地方国家机关,如省长、市长等:三是以实施公务为目的公共法人 第二节中央行政机关 法国的中央行政机关包括总统、总理和各部 (一)总统。法国总统是国家首脑,对外代表国家。由全体国民普选产生。总统主要行 政职权有:(1)签署部长会议决定的法令和命令权;(2)人事任免权;(3)采取紧 急措施权等。总统行使职权的办事机关是总统府 (一)总理。法国总理为政府首脑,由总统任命,总理和部长合称政府。总理的权力 主要有:掌握 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确保法律的执行,行使制定条例的权力任命公职和其他人员,召集 部际会议监督预算编制。 辅助总理行使制权的机关是法国总理府。此外,还有附属于总理府的专业行政机关,如 国家行政学院等。 (二)部和部长。部是法国中央政府的各职能机构,每一个部负责某一方面或某几个 领域的全国性 行政事务。部的数目没有法律限制,由政府自主决定,法国在部的设立上主要考虑两个 原则:一是行政合同的协调性;二是着重部的专门性质,但这并不绝对。它往往受政治 因素影响。 部长是部的最高行政长官,法国部长的称谓有:一是国务部长;二是称部长;三是称部 长级代有;四是称国务秘书,他们的法律地位相同,但在政治上不完全一样,从前到后 政治地位依次降低
3、简述法国行政法的发展过程? 4、中法行政法渊源相比较,相同点和不同点各是什么? 5、法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为什么行政法判例在法国行政法中占据重要地位?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概念与范围 概念。行政主体是指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并承担行政义务,在法律上能够享受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组织,在法国,行政主体是公法人。 行政主体的特征:一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管理公共事务;二是独立承担行政义务。 范围。法国的行政主体主要以下几种:一是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如总理、各部等;二是 地方国家机关,如省长、市长等;三是以实施公务为目的公共法人。 第二节 中央行政机关 法国的中央行政机关包括总统、总理和各部。 (一)总统。法国总统是国家首脑,对外代表国家。由全体国民普选产生。总统主要行 政职权有:(1)签署部长会议决定的法令和命令权;(2)人事任免权;(3)采取紧 急措施权等。总统行使职权的办事机关是总统府。 (一) 总理。法国总理为政府首脑,由总统任命,总理和部长合称政府。总理的权力 主要有:掌握 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确保法律的执行,行使制定条例的权力任命公职和其他人员,召集 部际会议监督预算编制。 辅助总理行使制权的机关是法国总理府。此外,还有附属于总理府的专业行政机关,如 国家行政学院等。 (二) 部和部长。部是法国中央政府的各职能机构,每一个部负责某一方面或某几个 领域的全国性 行政事务。部的数目没有法律限制,由政府自主决定,法国在部的设立上主要考虑两个 原则:一是行政合同的协调性;二是着重部的专门性质,但这并不绝对。它往往受政治 因素影响。 部长是部的最高行政长官,法国部长的称谓有:一是国务部长;二是称部长;三是称部 长级代有;四是称国务秘书,他们的法律地位相同,但在政治上不完全一样,从前到后 政治地位依次降低
法国部长的权限:人事任免管理及指挥;权对主管公务的决定权;对公务法人的监督权。 法国各部的内部机构不尽一致有差别。 第三节地方行政机关 省和省长。省政府是法国最高的地方行政机关,省长是中央政府在省内的代表,由内政 部长和总理提名,经部长会议决议后由总统任命,省长的主要职权:(1)作为国家在 省内的代表:(2)作为中央政府在省内的代表;(3)行使本省内的一般行政管理职 权;(4)指挥中央各部在省内的分支机构;(5)执行国家在省内的经济计划等事务 省长的职权范围要受一定限制:有的机构如行政审判机构,审计机构等均不受省长管辖 有的机构如税收机构、教育机构等一部分的或完全的不受省长的指挥。 省政府是省长执行职务的组织,在省长的指挥下行动 大区行政长官。法国本土分二十二个大区,每个大区包含几个省。大区行政长官由首府 所在地的省长兼任,同省长地位相同而不是省长的上级机关。职权和省长基本相同,但 没有省长广泛,大区首府所在地省政府又是大区政府,另设一个大区秘书长管理大区行 政事务。 市镇行政机关。市镇是法国最基层的领土单位,目前全国有三万多个 市长和市长助理,市长是市镇地方团体的执政机关,同时又是国家在市镇的代表,市长 助理是市长的高级辅助人员,行使市长所委托的职权,市长和市长助理由市议会在市议 员中选举产生。任期和市议会相同。市长的职权有,市长作为国家代表时由行政方面或 司法方面的职权;而市长作为市政地方团体的执行机关时,其职权为:一是专属一种市 长的职务,如行政警察权,二是市长和市议会共同执行的职务,这是市长执行市议会所 委托的职务, 第四节公务法人 公务法人的概念和发展。 (一)概念:公务法人是与公务为基础的分权形式是对中央集权的一种限制,法律规定 某种公务脱离一般行政组织,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和法律人格,能够享受权利,承担义 务的公共组织 公务法人概念所包含的要点:其一,公务法人首先是一个法人;其二,公务法人必须有 实施公务的职责:其三,公务法人是公法人不是私公益法人 (二)发展。公务法人的存在主要在于公务法人的特点是其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独立性, 法国传统的公务法人是行政公务法人,二战以后有了新发展,先后出现了从事经济公务
法国部长的权限:人事任免管理及指挥;权对主管公务的决定权;对公务法人的监督权。 法国各部的内部机构不尽一致有差别。 第三节 地方行政机关 省和省长。省政府是法国最高的地方行政机关,省长是中央政府在省内的代表,由内政 部长和总理提名,经部长会议决议后由总统任命,省长的主要职权:(1)作为国家在 省内的代表;(2)作为中央政府在省内的代表;(3)行使本省内的一般行政管理职 权;(4)指挥中央各部在省内的分支机构;(5)执行国家在省内的经济计划等事务。 省长的职权范围要受一定限制:有的机构如行政审判机构,审计机构等均不受省长管辖; 有的机构如税收机构、教育机构等一部分的或完全的不受省长的指挥。 省政府是省长执行职务的组织,在省长的指挥下行动。 大区行政长官。法国本土分二十二个大区,每个大区包含几个省。大区行政长官由首府 所在地的省长兼任,同省长地位相同而不是省长的上级机关。职权和省长基本相同,但 没有省长广泛,大区首府所在地省政府又是大区政府,另设一个大区秘书长管理大区行 政事务。 市镇行政机关。市镇是法国最基层的领土单位,目前全国有三万多个 市长和市长助理,市长是市镇地方团体的执政机关,同时又是国家在市镇的代表,市长 助理是市长的高级辅助人员,行使市长所委托的职权,市长和市长助理由市议会在市议 员中选举产生。任期和市议会相同。市长的职权有,市长作为国家代表时由行政方面或 司法方面的职权;而市长作为市政地方团体的执行机关时,其职权为:一是专属一种市 长的职务,如行政警察权,二是市长和市议会共同执行的职务,这是市长执行市议会所 委托的职务, 第四节 公务法人 公务法人的概念和发展。 (一)概念:公务法人是与公务为基础的分权形式是对中央集权的一种限制,法律规定 某种公务脱离一般行政组织,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和法律人格,能够享受权利,承担义 务的公共组织。 公务法人概念所包含的要点:其一,公务法人首先是一个法人;其二,公务法人必须有 实施公务的职责;其三,公务法人是公法人不是私公益法人。 (二)发展。公务法人的存在主要在于公务法人的特点是其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独立性, 法国传统的公务法人是行政公务法人,二战以后有了新发展,先后出现了从事经济公务
的法人。公务法人的组织。公务法人因从事公务的性质不同而其组织也不一样,但有共 同点,比如,该创立公务的公务法人是立法机关的权限;都受专门性质权限限制,只能 从事一种或几种相关联的公务等等。公务法人必须接受法律所规定的监督。 本章思考题 1、法国行政主体的主体的主要分类有几种?、 2、法国中央行政机关的组成包括哪些? 3、法国总统和总理的职权各有哪些? 4、市长的职权有哪些? 5、简述法国的公务法人组织? 第三章公务员制度 第一节公务员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法国公务员的范围。在法国公务员是指通过任命以全部时间正式担任中央政府及其 派出机构和和所属公务法人的各行政机关中某一永久性职位并具有正式职称的人。 在法国,非公务员的公职人员是指:1、实习人员。通过竞争考试或审查及格后正在试 用期间的人员;2、无正式职称的辅助人员;3、部长办公厅人员。这些是部长的亲信 或部属与部长共进退,根据合同任用的人员,在法国行政机关根据合同规定任用的行政 人员不是公务员:5、临时人员。在合同外临时录用会随时辞退的公职人员 、法国公务员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1、在法国,判断是否是公务员的标准。第一,从公务员资格的取得看,必须是由行政 机关任命的;第二,从取得的职位看,必须是永久性的职位即具有常位性:第三,从在 机关的地位看,公务员必须是在行政机关中有正式职称的在编范围内的人 2、法国公务制度是由该国法律确定的有关公务人员的考试制度、考核竞升、培训调动、 奖惩福剥、解职退休及其管理机构等各项法律制度的总称。 3、法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2、科学分类和常任制;3 有统一的公务员管理机构;4、法国公务员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属于法定地位关系 第二节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公务员的权利:1、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权;2、结社自由权;3、罢工自由权; 身份保障权;5、工作条件权和物质保障权
的法人。公务法人的组织。公务法人因从事公务的性质不同而其组织也不一样,但有共 同点,比如,该创立公务的公务法人是立法机关的权限;都受专门性质权限限制,只能 从事一种或几种相关联的公务等等。公务法人必须接受法律所规定的监督。 本章思考题: 1、法国行政主体的主体的主要分类有几种?、 2、法国中央行政机关的组成包括哪些? 3、法国总统和总理的职权各有哪些? 4、市长的职权有哪些? 5、简述法国的公务法人组织? 第三章 公务员制度 第一节 公务员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一、法国公务员的范围。在法国公务员是指通过任命以全部时间正式担任中央政府及其 派出机构和和所属公务法人的各行政机关中某一永久性职位并具有正式职称的人。 在法国,非公务员的公职人员是指:1、实习人员。通过竞争考试或审查及格后正在试 用期间的人员;2、无正式职称的辅助人员;3、部长办公厅人员。这些是部长的亲信 或部属与部长共进退,根据合同任用的人员,在法国行政机关根据合同规定任用的行政 人员不是公务员;5、临时人员。在合同外临时录用会随时辞退的公职人员 二、法国公务员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1、在法国,判断是否是公务员的标准。第一,从公务员资格的取得看,必须是由行政 机关任命的;第二,从取得的职位看,必须是永久性的职位即具有常位性;第三,从在 机关的地位看,公务员必须是在行政机关中有正式职称的在编范围内的人。 2、法国公务制度是由该国法律确定的有关公务人员的考试制度、考核竞升、培训调动、 奖惩福剥、解职退休及其管理机构等各项法律制度的总称。 3、法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2、科学分类和常任制;3、 有统一的公务员管理机构;4、法国公务员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属于法定地位关系。 第二节 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务员的权利:1、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权;2、结社自由权;3、罢工自由权;4、 身份保障权;5、工作条件权和物质保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