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又称推定有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管合法与否,先推定 合法有效而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或个人必须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二)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又称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确定性,非经有权主体 依照法定程序,而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三)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 制的法律效力,也即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服从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 而不得拒绝 (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和相对人都应当有保证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 的法律效力,即执行力包括”自执行力和强制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 (一)行政行为的生效 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行为发生行政法的效力。行政行为何时生效,因行政行为的内 容和表现形式不同,而又有不同的生效规则 1、即时生效 即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2、受领生效 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需为相对人所知晓和接受才开始生效 3、告知生效 告知生效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公告、通告、布告、无线广播、电视播放等有效形式而让相 对人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后,行政行为方才生效。 4、附条件生效 附条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条件,待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时方才 生效 (二)行政行为的失效一一无效、撤销与废止 1、行政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又称推定有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管合法与否,先推定 合法有效而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或个人必须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二)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又称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确定性,非经有权主体、 依照法定程序,而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三)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 制的法律效力,也即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必须遵守和服从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 而不得拒绝。 (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和相对人都应当有保证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 的法律效力,即执行力包括“自执行力和强制执行力”。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 (一) 行政行为的生效 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行为发生行政法的效力。行政行为何时生效,因行政行为的内 容和表现形式不同,而又有不同的生效规则: 1、即时生效 即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2、 受领生效 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需为相对人所知晓和接受才开始生效。 3、告知生效 告知生效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公告、通告、布告、无线广播、电视播放等有效形式而让相 对人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后,行政行为方才生效。 4、附条件生效 附条件生效是指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条件,待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时方才 生效。 (二)行政行为的失效——无效、撤销与废止 1、行政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为明显、重大违法导致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而行 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为查出有一般违法情形而由有权机关给予撤 销并使之失去法律效力。我国学者姜明安根据外国有关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归纳了以下 几种情形下的行政行为应属无效:(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2)行 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4)不可能实施的 行为:(5)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欺骗作出的行政行为;(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 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除此之外的违法行政行为则属于可撤销行政行为 了 2、行政行为的废止 行政行为的废止,有学者又称为行政行为的撤回,是指出现了法定的情形,如果行政行 为继续存在将会不合时宜且可能与法律相冲突,从而由有权机关依据法定程序终止行政 行为的效力 第五节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除了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外,还有 一种不以追求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 服务过程中基于行政职权而作出的不以追求特定行政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行政性 (二)无追求行政法律效果的主观意图性 、行政事实行为的分类 行政事实行为种类复杂、表现形式多样,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了不同 的分类,归纳起来,行政事实行为有以下几类表现形式 ()非强制的执行性事实行为 非强制的执行性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个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内容或临 时紧急状况下而实施的一种不具有强制性特征的行为 (二)告知、建议性事实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为明显、重大违法导致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而行 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为查出有一般违法情形而由有权机关给予撤 销并使之失去法律效力。我国学者姜明安根据外国有关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归纳了以下 几种情形下的行政行为应属无效:(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2)行 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4)不可能实施的 行为;(5)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欺骗作出的行政行为;(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 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除此之外的违法行政行为则属于可撤销行政行为 了。 2、 行政行为的废止 行政行为的废止,有学者又称为行政行为的撤回,是指出现了法定的情形,如果行政行 为继续存在将会不合时宜且可能与法律相冲突,从而由有权机关依据法定程序终止行政 行为的效力。 第五节 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除了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外,还有 一种不以追求产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政事实行为。 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 服务过程中基于行政职权而作出的不以追求特定行政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 行政性 (二)无追求行政法律效果的主观意图性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分类 行政事实行为种类复杂、表现形式多样,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了不同 的分类,归纳起来,行政事实行为有以下几类表现形式 (一) 非强制的执行性事实行为 非强制的执行性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个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内容或临 时紧急状况下而实施的一种不具有强制性特征的行为。 (二) 告知、建议性事实行为
告知、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就各种信息,公之于众,让相对人知晓并自 己作出决断或为避免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不必要的影响或损 失,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作出的判断,而向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可以行为或不要实 施某种行为的劝告、忠告或建议等 (三)协商性事实行为 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就某些观点或事实进 行沟通、交流或协商等行为。 四)其他建设、维持性事实行为 其他建设、维持性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为公益事业服务之目的,而设立、经营 及维持公共机构、公共设施等行为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 行政事实行为尽管不以追求特定行政法律效果为目的,但它毕竟是一种基于行政职权的 行为,有权力的行使,必然可能造成权利的侵害。因此,行政事实行为的采取必然可能 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客观上的法律后果,特别是违法的行政事实行为。有侵权 有损害,就应该给予救济和赔偿,这是现代法治的精神。根据行政法治原理,对行政事 实行为造成的损害的救济途径应当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第七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立法行为 概念 行政立法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 动 行政立法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除了行政立法行为外,还包括制定行政 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的性质既具有立法性,又具有行政性。 、行政立法的分类 1、根据立法权的来源,行政立法分为授权立法和职权立法 2、根据行政立法的功能,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3、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行政立法行为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4、根据行政立法的性质,行政立法行为分为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
告知、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就各种信息,公之于众,让相对人知晓并自 己作出决断或为避免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不必要的影响或损 失,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作出的判断,而向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可以行为或不要实 施某种行为的劝告、忠告或建议等。 (三)协商性事实行为 协商性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就某些观点或事实进 行沟通、交流或协商等行为。 (四)其他建设、维持性事实行为 其他建设、维持性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为公益事业服务之目的,而设立、经营 及维持公共机构、公共设施等行为。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 行政事实行为尽管不以追求特定行政法律效果为目的,但它毕竟是一种基于行政职权的 行为,有权力的行使,必然可能造成权利的侵害。因此,行政事实行为的采取必然可能 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客观上的法律后果,特别是违法的行政事实行为。有侵权, 有损害,就应该给予救济和赔偿,这是现代法治的精神。根据行政法治原理,对行政事 实行为造成的损害的救济途径应当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第七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 一、概念 行政立法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 动。 行政立法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除了行政立法行为外,还包括制定行政 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的性质既具有立法性,又具有行政性。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1、根据立法权的来源,行政立法分为授权立法和职权立法。 2、根据行政立法的功能,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3、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行政立法行为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4、根据行政立法的性质,行政立法行为分为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1、权力机关的监督 2、行政机关的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 第二节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 概念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种类 几乎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权。包括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 的决定和命令;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措施 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乡镇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等 三、效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的依据,也可以是行政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但对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没有约束力。人民法 院对于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判决书中引用,但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第八章对主要具体行政行为的分析 第一节行政物质帮助 一、概念 行政物质帮助的概念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由政府 直接承担的社会救助义务的行为;狭义上,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丧 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 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本书采用狭义概念。 、行政物质帮助的种类 (一)抚恤金 (二)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三)社会救济、福利、农村社会救济 (四)自然灾害救济金以及救济物资
三、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1、权力机关的监督 2、行政机关的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 第二节 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 一、概念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二、种类 几乎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权。包括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 的决定和命令;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措施、 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乡镇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等等。 三、效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的依据,也可以是行政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但对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没有约束力。人民法 院对于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判决书中引用,但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第八章 对主要具体行政行为的分析 第一节 行政物质帮助 一、概念 行政物质帮助的概念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由政府 直接承担的社会救助义务的行为;狭义上,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丧 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 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本书采用狭义概念。 二、行政物质帮助的种类 (一) 抚恤金 (二) 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三) 社会救济、福利、农村社会救济 (四) 自然灾害救济金以及救济物资
第二节行政征收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 政想对人强制的、无偿的征缴一定数量金钱或实物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二)特征 第一、是单方行政行为 第二、实质上是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 第三、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三)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的财产 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区别:第一、法律后果的不同。第二、行为的标的不同。第三、补偿的情况不同。 四)行政征收和行政没收 区别:第一、两者发生的依据不同。第二、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第三、两者所依据的 法律程序不同。第四、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 (五)行政征收和行政征购 行政征购: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行政方式 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内容:税收(个人收入所得税)、资源费征收、建设资金征收、排污费、管理费征收、 滞纳金 分类:因使用权引起的征收:因行政法上的义务引起的征收;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引起 的征收。 第三节行政确认 、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 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节 行政征收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 政想对人强制的、无偿的征缴一定数量金钱或实物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二)特征 第一、 是单方行政行为。 第二、 实质上是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 第三、 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三)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的财产 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区别:第一、法律后果的不同。第二、行为的标的不同。第三、补偿的情况不同。 (四)行政征收和行政没收 区别:第一、两者发生的依据不同。第二、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第三、两者所依据的 法律程序不同。第四、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 (五)行政征收和行政征购 行政征购: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行政方式。 二、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内容:税收(个人收入所得税)、资源费征收、建设资金征收、排污费、管理费征收、 滞纳金 分类:因使用权引起的征收;因行政法上的义务引起的征收;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引起 的征收。 第三节 行政确认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 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