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产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以及处理法院主 管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主管相互关系的原则和 具体方式;明确法院管辖与法院主管的关系、确 定管辖的原则以及管辖的种类和分类;掌握各种 管辖的具体内容,正确适用管辖的法律规定。本 章是民事诉讼法学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三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 了解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以及处理法院主 管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主管相互关系的原则和 具体方式;明确法院管辖与法院主管的关系、确 定管辖的原则以及管辖的种类和分类;掌握各种 管辖的具体内容,正确适用管辖的法律规定。本 章是民事诉讼法学的重点内容之一
本章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 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第三节级别管辖 第四节地域管辖 第五节裁定管辖 第六节管辖权异议
本章教学内容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 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案件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 的权限,也即明确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多 纷的分工,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凡属 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起诉又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依 法受理,并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审判;凡不属于人民法院主 管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无权受理。 明确人民法院的主管,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地行使民事审判权,以便 合法、及时地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同时也有利于消除法院越 权受理案件或者推诿主管的弊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告诉无门的现象发生。所以,有必要明确法院主 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案件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 的权限,也即明确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 纷的分工,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凡属 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起诉又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依 法受理,并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审判;凡不属于人民法院主 管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无权受理。 明确人民法院的主管,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地行使民事审判权,以便 合法、及时地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同时也有利于消除法院越 权受理案件或者推诿主管的弊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告诉无门的现象发生。所以,有必要明确法院主 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2()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 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 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四)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 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五)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 筆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六)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 而引起的海事案件 (七)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 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 件
(一)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二)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 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三)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 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四)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 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五)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 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六)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 而引起的海事案件 (七)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 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 件 。 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 )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 二)仲裁机构仲裁民事纠纷的范围 (三)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周 1.由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立的则依法提 起民事诉讼。 2.由行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于处理决定不服的则可提 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 3.由当事人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是请求行政机 关处理;如果选择后者,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则可提起 行政诉讼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 (二)仲裁机构仲裁民事纠纷的范围 (三)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 1.由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立的则依法提 起民事诉讼。 2.由行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于处理决定不服的则可提 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 3.由当事人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是请求行政机 关处理;如果选择后者,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则可提起 行政诉讼。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