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行政实 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根据行政法律关系形成的原因的不同,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行政权主导的行政 法律关系和对行政的监督权主导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第三节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 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一)行政主体的权力和义务权力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权利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者标的。包括 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一)物是指人们能够控制和支配的物质实体和智力成果 (二)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作出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三)智力成果是指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非物质财富,包括著作、专利、商标 和其他智力成果如非专利技术 (四)作为客体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法律关系主体最重要的权利。 第四节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定事由出现后,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 关系 产生的条件:1、确认或者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已经存在。这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 的前提和基础。2、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法律事实是指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其中
二、根据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行政实 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三、根据行政法律关系形成的原因的不同,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行政权主导的行政 法律关系和对行政的监督权主导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 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主体。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一)行政主体的权力和义务 权力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者标的。包括 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一)物 是指人们能够控制和支配的物质实体和智力成果。 (二)行为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作出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三)智力成果 是指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非物质财富,包括著作、专利、商标 和其他智力成果如非专利技术。 (四)作为客体的人身权 人身权是法律关系主体最重要的权利。 第四节 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定事由出现后,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 关系。 产生的条件:1、确认或者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已经存在。这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 的前提和基础。2、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法律事实是指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其中
法律事件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 系发生的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已经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因为一定的法律实施出现而发生部 分变化的情形。它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行政法律 关系客体的变更。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存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情形:1、行政法律关系优位主体消灭而消灭;2、行政法律关系因客体消灭而消灭:3、 行政法律关系因权利义务消灭而消灭:4、已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权利人放弃权利而消灭; 5、行政法律关系由于没有存在的必要,或者权利义务没有实现条件而消灭。 第四章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理论基础 第一节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行政法学的概念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他们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行政法是一个法 律部门,是一系列行政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行政法学则属于法学范畴,是一门关于 行政法的法律学科体系。它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本质、内容与形式,研究 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研究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以及人们对行政法的观点、学说 和理论 二、国外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三、国内行政法学的发展 1、我国行政法学的”史前阶段”(1949--1978) 2、创建阶段(1978--1985) 3、全面发展阶段,学术流派逐渐形成(1985--) 第二节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 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现状分析 1、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基础是国家管理或国家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行政法 就是管理法
法律事件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 系发生的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已经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因为一定的法律实施出现而发生部 分变化的情形。它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行政法律 关系客体的变更。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存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情形:1、行政法律关系优位主体消灭而消灭;2、行政法律关系因客体消灭而消灭;3、 行政法律关系因权利义务消灭而消灭;4、已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权利人放弃权利而消灭; 5、行政法律关系由于没有存在的必要,或者权利义务没有实现条件而消灭。 第四章 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理论基础 第一节 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行政法学的概念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他们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行政法是一个法 律部门,是一系列行政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行政法学则属于法学范畴,是一门关于 行政法的法律学科体系。它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本质、内容与形式,研究 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研究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以及人们对行政法的观点、学说 和理论。 二、国外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 三、国内行政法学的发展 1、我国行政法学的“史前阶段”(1949——1978) 2、创建阶段(1978——1985) 3、全面发展阶段,学术流派逐渐形成(1985——) 第二节 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 一、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现状分析 1、管理论。认为行政法的基础是国家管理或国家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行政法 就是管理法
2、控权论。认为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以及当行政权被滥用时 如何予以补救的法,主要是行政程序法 3、平衡论。认为行政法就是平衡公益和私益的法。即在国家和公民之间、行政权和公 民权利之间追求一种平衡。 4、服务论。认为行政法实质上是服务行政法,它的价值取向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增进 社会福利,实现法治社会。 二、对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分析 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应是控权加服务论。既要控制行政权的恣意运行,同时更应注 重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节行政法学的学科体系 行政法学是行政法的理论概括,行政法学的体系则是这种理论概括的系统化。一般认为, 我国的行政法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包括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第二 部分,行政法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第三部分,行政法的行为;第四部分, 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 第五章行政主体 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 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根据此定义,行政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行政主体必须享有行政权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了代表国家管理国家和社会公 共事务,执行国家意志资格的组织。 第二、行政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第三、行政主体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在我国,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此外,受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具有行政主体 的资格。 、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一)行政职权 1、概念
2、控权论。认为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以及当行政权被滥用时 如何予以补救的法,主要是行政程序法。 3、平衡论。认为行政法就是平衡公益和私益的法。即在国家和公民之间、行政权和公 民权利之间追求一种平衡。 4、服务论。认为行政法实质上是服务行政法,它的价值取向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增进 社会福利,实现法治社会。 二、对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分析 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应是控权加服务论。既要控制行政权的恣意运行,同时更应注 重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节 行政法学的学科体系 行政法学是行政法的理论概括,行政法学的体系则是这种理论概括的系统化。一般认为, 我国的行政法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包括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第二 部分,行政法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第三部分,行政法的行为;第四部分, 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 第五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 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根据此定义,行政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行政主体必须享有行政权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了代表国家管理国家和社会公 共事务,执行国家意志资格的组织。 第二、行政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第三、行政主体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在我国,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此外,受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具有行政主体 的资格。 二、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一)行政职权 1、概念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 能 2、内容 行政职权包括以下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 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司法权。 3、性质:行政优先权 行政优先权不是行政职权的内容,而属于行政职权的保障性权力。它包括:(1)推定 有效权;(2)获得社会协助权;(3)先行处置权 (二)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所 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二者相伴生,是辨证统一的。 三、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一)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属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外,还包括相对主体。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并不仅限于行政机关。 (三)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行政主体只能是一种组织,公务员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二者是一种职务委托关系 第二节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政机关的概述 (一)概念 行政机关的概念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广 义的行政机关不仅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二)特点 1、行政机关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 2、行政机关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履行国家行政职能的专门机关 3、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法定组织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 能。 2、内容 行政职权包括以下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 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司法权。 3、性质:行政优先权 行政优先权不是行政职权的内容,而属于行政职权的保障性权力。它包括:(1)推定 有效权;(2)获得社会协助权;(3)先行处置权 (二)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所 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二者相伴生,是辨证统一的。 三、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一)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属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外,还包括相对主体。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并不仅限于行政机关。 (三)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行政主体只能是一种组织,公务员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二者是一种职务委托关系。 第二节 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一、 政机关的概述 (一)概念 行政机关的概念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广 义的行政机关不仅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二)特点 1、行政机关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 2、行政机关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履行国家行政职能的专门机关。 3、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法定组织
4、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部分,是国家行政权的行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并 运用行政权实现国家的行政职能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三)法律地位:1、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2、是具有主体地位的管理机关。3、具有 独立的法律人格。 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体系 (一)命令服从模式(二)首长负责制 三、我国行政机关结构体系 (一)中央行政机关 1、中央行政机关的组成 (1)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 (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3)国务院直属机构 (4)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 (1)一般行政机关的组成 (2)四级行政机关体系 (3)派出机关 (4)地方政府的组成 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4、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第三节作为行政主体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概述 1、概念 是指依照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组织 2、与行政机关的联系与区别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形态 1、行政机关内部机构 2、行政机关派出机构
4、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部分,是国家行政权的行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并 运用行政权实现国家的行政职能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三)法律地位:1、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2、是具有主体地位的管理机关。3、具有 独立的法律人格。 二、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体系 (一)命令服从模式(二)首长负责制 三、我国行政机关结构体系 (一)中央行政机关 1、中央行政机关的组成 (1)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 (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3)国务院直属机构 (4)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 (1)一般行政机关的组成 (2)四级行政机关体系 (3)派出机关 (4)地方政府的组成 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4、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第三节 作为行政主体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概述 1、概念 是指依照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组织。 2、与行政机关的联系与区别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形态 1、行政机关内部机构 2、行政机关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