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6期调查报告对浙江省H市三类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的调查报告陈雷摘要三类罪犯减刑、假释间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通过对H市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三类罪犯减刑、假释中存在岗位分配不透明,计分考核不规范,提请材料不真实,比例限制不公平,审判监督不到位,检察监督不同步等间题,亟需从检察监督信息化、同步化、专业化等角度加以规制和完善。关键词三类罪犯减刑锻释检察监督笔者对近年来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环节出现“以钱买刑”、“权刑交易”、“提钱出狱”等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从检察监督的角度提出了建议。一、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的概况与特点浙江省H市境内有A、B、C三个监狱和D、E、F、G四个看守所。2011年至2013年,年均关押罪犯14000人左右,年均减刑、假释罪犯6500人左右。三年内,H市检察机关共审查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462件,其中三类罪犯减刑案件244件,具体包括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案件157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减刑案件80件,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减刑案件7件;三类罪犯假释案件218件,具体包括职务犯罪罪犯假释案件178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假释案件40件,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假释案件0件。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有以下特点:(一)从案件总量看,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数量不大2011年至2013年,H市检察机关共审查减刑、假释案件19321件,其中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462件,占所有减刑、假释案件数的2.39%,绝对数量不大,所占比重也很小。(二)从犯罪类型看,以职务犯罪和金融犯罪为主从犯罪类型来看,职务犯罪和金融犯罪案件所占比例超过三类犯罪减刑、假释案件数的98%。其中职务犯罪案件335件,占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72.5%;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案件120件,占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25.97%;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7件,占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1.52%(见表1)。*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狗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坚决杜绝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假释及暂子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中央政法委员会于2014年1月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下文称中政委《意见》)。中政委《意见》规定,“三类罪犯”是指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底、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的罪犯。.116:?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调查报告 对浙江省 H 市三类罪犯减刑、 假释问题的调查报告* 陈 雷 摘 要 三类罪犯减刑、假释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通过对 H 市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证分析,可 以发现三类罪犯减刑、假释中存在岗位分配不透明,计分考核不 规 范,提请材料不真实,比例限制不公平,审 判监督不到位,检察监督不同步等问题,亟需从检察监督信息化、同步化、专业化等角度加以规制和完善。 关键词 三类罪犯 减刑 假释 检察监督 笔者对近年来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环节出现“以钱买刑”、“权刑交易”、“提钱出狱”等问题产生的原因进 行了分析,并从检察监督的角度提出了建议。 一、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的概况与特点 浙江省 H 市境内有 A、B、C 三 个 监 狱 和 D、E、F、G 四 个 看 守 所。2011年至2013年,年均 关 押 罪 犯 14000人左右,年均减刑、假释 罪 犯6500人左 右。三 年 内,H 市检察机关共审查三类罪犯减刑、假 释 案 件 462件,其中三类罪犯减刑案件244件,具体包括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案件157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 诈骗犯罪罪犯减刑案件80件,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减刑案件7件;三类罪犯假释案件218件,具 体包括职务犯罪罪犯假释案件178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假释案件40件,组织黑社会 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假释案件0件。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有以下特点: (一)从案件总量看,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数量不大 2011年至2013年,H 市检察机关共审查减刑、假释案 件19321件,其中 三 类 罪 犯 减 刑、假 释 案 件462 件,占所有减刑、假释案件数的2.39%,绝对数量不大,所占比重也很小。 (二)从犯罪类型看,以职务犯罪和金融犯罪为主 从犯罪类型来看,职务犯罪和金融犯罪案件所占比例超过三类犯罪减刑、假释案件数的98%。其中职 务犯罪案件335件,占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72.5%;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案件120件, 占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25.97%;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7件,占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 1.52%(见表1)。 · 116· (14)1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4年第6期 * 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坚决杜绝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 后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中央政法委员会于2014年1月印发 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下文称中政委《意见》)。中政委《意见》规定,“三类罪犯”是指 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的罪犯
对浙江省H市三类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的调查报告(14)2表1:H市检察院审查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数量年度2011小计20122013罪名79件职务犯罪案件122件134件335件35件39件46件120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2件3件2件7件(三)从涉及罪名看,主要是受贿、贪污、集资诈骗等犯罪462名三类罪犯,共涉及19个具体罪名①其中受贿犯罪166人,占35.93%:贪污犯罪85人:占18.40%;集资诈骗犯罪51人,占11.0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39人,占8.44%;信用卡诈骗犯罪28人,占6.06%;挪用公款犯罪25人,占5.4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13人,占2.81%;职务侵占犯罪11人,占2.38%;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7人,占1.52%;其他罪名犯罪37人,占8.01%(见表2)。表2:462名三类罪犯涉及的主要罪名及比例罪名人数罪名所占比例人数所占比例25受贿16635.93%1挪用公款5.41%8513贪污18.40%2.8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集资诈骗51职务侵占1111.04%2.38%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1.52%8.44%37信用卡诈骗286.06%其他8.01%(四)从罪犯受教育程度看,文化水平相对较高在462名三类罪犯中,研究生学历的5人,大学文化的163人,大专文化的207人,高中文化的55人,初中文化的23人,小学文化的仅9人。可见三类罪犯中文化程度在大专及以上者有375人,占总人数的81.17%,远远超过普通犯罪罪犯的文化程度(见表3)。表3:三类罪犯受教育程度人数及所占比例学历小学初中高中大专大学研究生小计人数9235520716354621.95%4.98%11.90%44.80%35.28%1.08%100%所占比例(五)从财产刑履行情况看,明显好于普通罪犯在462名三类罪犯中,被判处附加财产刑的罪犯347人,占三类罪犯人数的75.11%。其中完全履行财产刑的罪犯181人,占三类罪犯人数的52.16%;部分履行财产刑的罪犯125人,占三类罪犯人数的36.02%;未履行财产刑的罪犯41人,占三类罪犯人数的11.8%。而同期,H市普通罪犯的财产刑履行率远低于这个水平。以H市C监狱为例,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共有586名判处财产刑的普通罪犯被呈报减刑、假释,其中完全履行财产刑的有172人,占总人数的29.35%:部分履行财产刑的有71人,占总人数的12.12%:未履行财产刑的有343人,占总人数的58.53%。由此可见,三类罪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明显好于普通罪犯。二、三类罪犯减刑、假释中的问题及原因(一)监区、岗位分配不透明监区、岗位分配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罪犯的考核得分高低,减刑、假释机会的多少,罪犯普遍认为“于得好不如分得好”,但执行机关监区、岗位分配过程不透明,三类罪犯会利用各种关系,想方设法“争取”好的监①对于同时涉及两个及以上罪名的罪犯,只统计判决书中的第一罪名。.117:?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表1:H 市检察院审查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数量 年 度 罪 名 2011 2012 2013 小计 职务犯罪案件 79件 122件 134件 335件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案件 35件 39件 46件 120件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件 3件 2件 7件 (三)从涉及罪名看,主要是受贿、贪污、集资诈骗等犯罪 462名三类 罪 犯,共 涉 及 19 个 具 体 罪 名,①其 中 受 贿 犯 罪 166 人,占 35.93%;贪 污 犯 罪 85 人,占 18.40%;集资诈骗犯罪51人,占11.0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39人,占8.44%;信用卡诈骗犯罪28人, 占6.06%;挪用公款犯罪25人,占5.4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13人,占2.81%;职务侵占犯罪11人,占 2.38%;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7人,占1.52%;其他罪名犯罪37人,占8.01%(见表2)。 表2:462名三类罪犯涉及的主要罪名及比例 罪名 人数 所占比例 罪名 人数 所占比例 受贿 166 35.93% 挪用公款 25 5.41% 贪污 85 18.40%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13 2.81% 集资诈骗 51 11.04% 职务侵占 11 2.3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9 8.44%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7 1.52% 信用卡诈骗 28 6.06% 其他 37 8.01% (四)从罪犯受教育程度看,文化水平相对较高 在462名三类罪犯中,研究生学历的5人,大学文化的163人,大专文化的207人,高中文化的55人, 初中文化的23人,小学文化的仅9人。可见三类罪犯中文化程度在大专及以上者有375人,占总 人 数 的 81.17%,远远超过普通犯罪罪犯的文化程度(见表3)。 表3:三类罪犯受教育程度人数及所占比例 学历 小学 初中 高中 大专 大学 研究生 小计 人数 9 23 55 207 163 5 462 所占比例 1.95% 4.98% 11.90% 44.80% 35.28% 1.08% 100% (五)从财产刑履行情况看,明显好于普通罪犯 在462名三类罪犯中,被判处附加财产刑的罪犯347人,占三类罪犯人数的75.11%。其中完全履行财产 刑的罪犯181人,占三类罪犯人数的52.16%;部分履行财产刑的罪犯125人,占三类罪犯人数的36.02%;未履 行财产刑的罪犯41人,占三类罪犯人数的11.8%。而同期,H 市普通罪犯的财产刑履行率远低于这个水平。 以 H 市 C监狱为例,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共有586名判处财产刑的普通罪犯被呈报减刑、假释,其 中完全履行财产刑的有172人,占总人数的29.35%;部分履行财产刑的有71人,占总人数的12.12%;未 履行财产刑的有343人,占总人数的58.53%。由此可见,三类罪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明显好于普通罪犯。 二、三类罪犯减刑、假释中的问题及原因 (一)监区、岗位分配不透明 监区、岗位分配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罪犯的考核得分高低,减刑、假释机会的多少,罪犯普遍认为“干得 好不如分得好”,但执行机关监区、岗位分配过程不透明,三类罪犯会利用各种关系,想方设法“争取”好的监 · 117· 对浙江省 H 市三类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的调查报告 (14)2 ① 对于同时涉及两个及以上罪名的罪犯,只统计判决书中的第一罪名
中国刑事法杂志(14)32014年第6期区、岗位。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三类罪犯被分到“好监区”的比例较高,?如医院监区、后勤监区和入监监区,这些监区工作轻松、限制较少、环境较好,而且获取减刑、假释的条件也比普通监区低,是罪犯心目中的“好监区”。据统计,462名三类罪犯中,有109人曾被分到医院监区,占三类罪犯总人数的23.59%。以B监狱的医院监区为例,该监区共有医护人员36人,其中28人为三类罪犯,占比77.78%,具体包括职位犯罪罪犯22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6人。他们中的很多人既没有医护工作经验,也不属于老病残犯,根本不具备分到上述监区的条件;;二是三类罪犯从事“好岗位”的比例较高,所谓的“好岗位”是指没有定额劳动任务,管理相对宽松,比其他罪犯享有更多自由的岗位,如无定额劳动任务岗位、事务犯岗位等。据统计,在462名三类罪犯中,从事或从事过无定额劳动的罪犯315人,占三类罪犯总人数的68.18%:担任或曾担任过事务犯的罪犯104人,占三类罪犯总人数的22.51%。如B监狱的罪犯教研组,由23名罪犯组成,其中三类罪犯19名,占比82.61%,具体包括职务犯罪罪犯18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1人。教研组人员的主要任务是给普通罪犯上课,每周只有1一2节课的教学任务,其余时间为空闲。(二)计分考核规范性不足,执行机关裁量权过大罪犯的计分考核是罪犯各项行政奖惩的基础,也是减刑、假释的前提。立法对此方面的规定较为原则,然各省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了实施细则,但规范性仍然不足,执行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主要问题表现在:根据浙江省《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考核奖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看守所是滥用兜底条款,顶格加分。考核奖惩办法》)第9条规定,在看守所服刑罪犯每月人均考核分不超过10分,个人加分最高限额为18分。如果要达到最高限额加分,要求罪犯服刑表现非常突出,但部分三类罪犯的每月加分都达到最高限额。如11年8月到2013年2月,连续19个月加分达到最职务犯罪罪犯郭某,在H市某县看守所留所服刑N罪犯考核加、扣分表中只列出加分所依据的条款,高限额18分,远远超过人均月考核分(10分),而且看守所在没有写明加分事项,检察监督也没有介入;二是混淆罪犯身份,重复加分。根据《看守所考核奖惩办法》第34条的规定,罪犯在看守所内必定属于“无劳动任务的罪犯”“有定额罪犯或者无劳动定额但在关键技术岗位的罪犯或“无劳动定额罪犯”四种身份之,不可能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身份。但实践中,一些监管民警有意无意混淆罪犯身份,利用多种身份重复为罪犯加分。如罪犯郭某,2008年因职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后在H市某县看守所留所服刑,在郭某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的考核加、扣分表中,既依据“服从指挥,积极完成其他任务”,加劳动改造分2分,又依据“无劳动定额,完成当月分配任务”,加劳动改造分2分。表明郭某同时处于“服从指挥,积极完成其他任务”和“无劳动定额,完成当月分配任务”两种身份,违反了逻辑常识,属于混淆罪犯身份,重复加分;三是频繁记功表扬,额外加分。法律法规对罪犯的记功表扬等规定不够具体,也没有次数限制,三类罪犯被频繁记功表扬。③如某市公路管理段原副段长楼某,因犯受贿罪被@监狱内分为若干不同的监区,承担着不同的功能。一般监狱分为入监监区、生产监区、医院监区、出监监区、后勤监区等,医院监区因为多是老弱病残犯,所以在日常管理、任务分配等方面都会给予一定的照顾。《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第14条规定,老病残犯提请减刑、假释时,可按各类刑期档次起报分的标准降低40%。②按照规定,医院监区的主任医生、专业护理等岗位应由具备资质的人员担任,但实践中,只有个别监狱医护人员具备资质,其余多数是监?狱从服刑罪犯中挑选,简单培训后上岗使用的,既缺乏专业知识,也没有工作经验。?《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第31条规定、无定额劳动罪犯是指担任教学、互监、卫生、炊事、护理、杂务、后勤、统计、仓库保管、施工、工艺、检验、维修等岗位的罪犯。?《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第32条规定,“事务犯”是指本身具有固定工种的各类组长。“信息员"是指本身具有固定工种,在民警直接管理下,收集汇报监狱情报信息的罪犯。“事务犯"均为“信息员”。“事务犯”和"信息员”由监狱根据具体情况审批确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第21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6行。H市检察院监所处曾对余刑一年以下的三类罪犯留所服刑情况进行过调研,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H市各看守所共有余刑一年以下留所服刑罪犯46人,其中三类罪犯19人,占比为41.3%。可见,三类罪犯留所服刑问题非常突出。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监察厅开展了罪犯交付执行与留所服刑专项检查活动,后三类罪犯留所服刑的人数大为减少《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第11条规定:罪犯奖励分为单项奖励和年度奖励。单项奖励分为单项表扬和单项记功,分别奖5分,10分。年度奖励分为年度表扬、年度记功、监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分别奖10分、20分、30分、50分。?据不完全统计,三类罪犯获得的单项表扬包括优秀学员、优秀报道员、优秀教员、读书积极分子、行为养成积极分子、百日无违规积极分子、安全生产积极分子、文明服刑标兵、监区内务卫生竞赛获奖、省监狱系统安全生产建言献策获奖、警示教育活动现身说法、监区劳动竞赛效励奖、“依法禁毒、构建和谐”黑板报比赛获奖、“迎国庆、喜迎十八大”黑板报比赛获奖、“迎新春、树新风、做新人”黑板报比赛获奖、球类比赛获奖、象棋比赛获奖、抢险救灾突出表现、主动打扫包干区卫生等等。118:?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区、岗位。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三类罪犯被分到“好监区”的比例较高,①如医院监区、后勤监区和入监监 区,这些监区工作轻松、限制较少、环境较好,而且获取减刑、假释的条件也比普通监区低,②是罪犯心目中的 “好监区”。据统计,462名三类罪犯中,有109人曾被分到医院监区,占三类罪犯总人数的23.59%。以 B 监狱的医院监区为例,该监区共有医护人员36人,③其中28人为三类罪犯,占比77.78%,具体包括职位犯 罪罪犯22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6人。他们中的很多人既没有医护工作经验,也不属 于老病残犯,根本不具备分到上述监区的条件;二是三类罪犯从事“好岗位”的比例较高,所谓的“好岗位”是 指没有定额劳动任务,管理相对宽松,比其他罪犯享有更多自由的岗位,如无定额劳动任务岗位、④事务犯岗 位⑤等。据统计,在462 名三 类 罪 犯 中,从事或从事过无定额劳动的罪犯 315 人,占三类罪犯总人数的 68.18%;担任或曾担任过事务犯的罪犯104人,占三类罪犯总人数的22.51%。如B监狱的罪犯教研组,由23 名罪犯组成,其中三类罪犯19名,占比82.61%,具体包括职务犯罪罪犯18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 犯罪1人。教研组人员的主要任务是给普通罪犯上课,每周只有1-2节课的教学任务,其余时间为空闲。 (二)计分考核规范性不足,执行机关裁量权过大 罪犯的计分考核是罪犯各项行政奖惩的基础,也是减刑、假释的前提。立法对此方面的规定较为原则, 虽然各省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了实施细则,但规范性仍然不足,执行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是滥用兜底条款,顶格加分。根据浙江省《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考核奖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看守所 考核奖惩办法》)第9条规定,在看守所服刑罪犯每月人均考核分不超过10分,个人加分最高限额为18分。 如果要达到最高限额加分,要求罪犯服刑表现非常突出,但部分三类罪犯的每月加分都达到最高限额。如 职务犯罪罪犯郭某,在 H 市某县看守所留所服刑,⑥从2011年8月到2013年2月,连续19个月加分达到最 高限额18分,远远超过人均月考核分(10分),而且看守所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中只列出加分所依据的条款, 没有写明加分事项,检察监督也没有介入;二是混淆罪犯身份,重复加分。根据《看守所考核奖惩办法》第34条 的规定,罪犯在看守所内必定属于“无劳动任务的罪犯”、“有定额罪犯或者无劳动定额但在关键技术岗位的罪 犯”或“无劳动定额罪犯”四种身份之一,不可能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身份。但实践中,一些监管民警有 意无意混淆罪犯身份,利用多种身份重复为罪犯加分。如罪犯郭某,2008年因职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 年,后在 H 市某县看守所留所服刑,在郭某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的考核加、扣分表中,既依据“服从指 挥,积极完成其他任务”,加劳动改造分2分,又依据“无劳动定额,完成当月分配任务”,加劳动改造分2分。 表明郭某同时处于“服从指挥,积极完成其他任务”和“无劳动定额,完成当月分配任务”两种身份,违反了逻 辑常识,属于混淆罪犯身份,重复加分;三是频繁记功表扬,额外加分。法律法规对罪犯的记功表扬⑦等规定 不够具体,也没有次数限制,三类罪犯被频繁记功表扬。⑧ 如某市公路管理段原副段长楼某,因犯受贿罪被 · 118· (14)3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4年第6期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 监狱内分为若干不同的监区,承担着不同的功能。一般监狱分为入监监区、生产监区、医院监区、出监监区、后勤监区等,医院监区因为多 是老弱病残犯,所以在日常管理、任务分配等方面都会给予一定的照顾。 《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第14条规定,老病残犯提请减刑、假释时,可按各类刑期档次起报分的标准降低40%。 按照规定,医院监区的主任医生、专业护理等岗位应由具备资质的人员担任,但实践中,只有个别监狱医护人员具备资质,其 余 多 数 是 监 狱从服刑罪犯中挑选,简单培训后上岗使用的,既缺乏专业知识,也没有工作经验。 《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第31条规定,无定额劳动罪犯是指担任教学、互 监、卫 生、炊 事、护 理、杂 务、后 勤、统 计、仓 库 保 管、施 工、工 艺、检验、维修等岗位的罪犯。 《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第32条规定,“事务犯”是指本身具有固定工种的各类组长。“信息员”是指本身具有固定工种,在 民 警 直 接 管理下,收集汇报监狱情报信息的罪犯。“事务犯”均为“信息员”。“事务犯”和“信息员”由监狱根据具体情况审批确定。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第213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 行。H 市检察院监所处曾对余刑一年以下的三类罪犯留所服刑情况进行过调研,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期间,H 市各看守所共有余 刑一年以下留所服刑罪犯46人,其中三类罪犯19人,占比为41.3%。可见,三类罪犯留所服刑问题非常突出。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 监所监察厅开展了罪犯交付执行与留所服刑专项检查活动,后三类罪犯留所服刑的人数大为减少。 《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第11条规定:罪犯奖励分为单项奖励和年度奖励。单项奖励分为单项表扬和单项记功,分别奖5分、10分。 年度奖励分为年度表扬、年度记功、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分别奖10分、20分、30分、50分。 据不完全统计,三类罪犯获得的单项表扬包括优秀学员、优秀报道员、优秀教员、读书积极分子、行为养成积极分子、百日无违规积 极 分 子、安全生产积极分子、文明服刑标兵、监区内务卫生竞赛获奖、省监狱系统安全生产建言献策获奖、警示教育活动现身说法、监区劳动竞 赛鼓励奖、“依法禁毒、构建和谐”黑板报比赛获奖、“迎国庆、喜迎十八大”黑板报比赛获奖、“迎新春、树新风、做新人”黑板报比赛获奖、球 类比赛获奖、象棋比赛获奖、抢险救灾突出表现、主动打扫包干区卫生等等
对浙江省H市三类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的调查报告(14)4判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4万元,2010年4月16日被送H市A监狱服刑。2011年至2013年,楼某获得各类立功、表扬、奖励15次,平均每年5次。分别为2011年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优秀报道员、读书积极分子等;2012年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单项记功1次、单项表扬1次,优秀学员、优秀教员等;2013年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单项记功3次、单项表扬1次等。而与楼某同时段在同一监区服刑的15名普通犯罪罪犯,三年来最多的获表扬、奖励5次,最少的仅有1次。(三)减刑、假释材料有弄虚作假现象减刑、假释材料作为案件证据,需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要求。但实践中,部分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材料违背事实,可信度不高,甚至有弄虚作假的现象。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虚报考核分数、记功次数。由于减刑、假释与考核分数直接挂钩,考核分数高也就意味着可以减刑的幅度大,假释的时间早。因此,一些监管民警“想方设法”为罪犯虚报考核分数、记功次数。如罪犯主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后在H市某县看守所留所服刑。在2010年底看守所为王某申报省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的材料中,王某2010年度的考核总分为178分,单项,但在2011年看守所为罪犯王某呈报假释的材料A中,王某2010年度的考核总分却变2010年度王某申报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时的分数相比,总分多出90分,单项记功多出3次是开具虚假贫困证明。有些罪犯为了逃避履行罚金财产刑、退缴赃款等,通过各种关系开具民政部门或者社区的贫困证明。如罪犯彭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刑,在H市B监狱对其呈报假释时,尚有4万元的罚金未履行,驻监检察人员在审查其材料时,发现一份由某县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经检察人员核实,彭某家里有别克君威轿车和奥迪轿车各一辆,而且其子在国外读书。显然,彭某不属于贫困人员。经检察人员进一步调查,贫困证明是彭某为逃避履行财产刑,授意家人找关系开具的。为此,驻监检察室建议对彭某暂缓假释,并由监狱依法处理;三是虚构社区矫正调查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问题的规定》,“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会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实践中,社区矫正机构对罪犯在狱中表现并不了解,也很少征询原办案部门意见,甚至不对罪犯家属和受害人进行调查走访,就出具不实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如H市某镇司法所在对罪犯方某出具调查报告的过程中,既未走访调查方某家属,也未走访调查受害人及家属,却在调查报告中写入方某家属“保证能在家好好监督他改造”、“被害人及其家属同意对方某假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四人为设置减刑、假释比例,呈报环节有失公平由于监狱对减刑、假释进行比例限制,并不是所有符合条件的罪犯都能被呈报减刑、假释,当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超过比例时,就由执行机关决定哪些罪犯可以优先呈报,三类罪犯因为人脉关系广和经济条件好,更容易获得优先呈报的机会,而且三类罪犯减刑、假释,还有“顶格减刑、踩线假释”的特点。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率畸高。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率明显高于普通罪犯。据统计,2011年至2013年H市的平均减刑率分别为23%、27%和25%,而同期三类罪犯的平均减刑率分别为48%、51%和47%,分别高于同期平均减刑率255个百分点、24个百分点和22个百分点(见表4);2011年至2013年,H市的平均假释率为7.33%,其中三类罪犯的平均假释率为28.37%,三类罪犯的平均假释率是H市平均假释率的4.48倍(见表5);二是减刑幅度较大,往往达到相关规定的上限。如罪犯傅某,考核分只有442.4分,按照25分可以减刑1个月的标准计算,傅某最多可以减刑17.696个月,但监狱却为其报请减刑18个月,最终傅某被裁定减刑18个月;三是服刑时间较短,刑期刚刚过半即被假释出狱。如罪犯郑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该犯于2006年11月26日被羁押,同年12月8日被速捕,2007年9月18日被投入H市A监狱执行刑罚,2008年8月14日被减刑1年,2009年11月23日被减刑1年11个月,2011年8月9日被减刑1年2个月,2012年10月11日被假释,实际执行刑期5年10个月16天,刑期过半后仅46天即被假释,这对普通罪犯来说几乎不可能。如H市A监狱《2013年减刑假释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全监减刑比例控制在25%左右。一、三监区控制在24%左右:二、五、七、八监区D控制在25%左右:四、六监区及医院监区控制在28%左右。一、三监区假释比例达到7%以上:二、四、五、七、八监区达到8%以上;六监区、医院监区达到10%以上。.119:?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判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4万元,2010年4月16日被送 H 市 A 监狱服刑。2011年至2013年,楼某获 得各类立功、表扬、奖励15次,平均每年5次。分别为2011年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优秀报道员、读书 积极分子等;2012年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单项记功1次、单项表扬1次,优秀学员、优秀教员等;2013年 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单项记功3次、单项表扬1次等。而与楼某同时段在同一监区服刑的15名普通犯 罪罪犯,三年来最多的获表扬、奖励5次,最少的仅有1次。 (三)减刑、假释材料有弄虚作假现象 减刑、假释材料作为案件证据,需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要求。但实践中,部分三类罪 犯减刑、假释材料违背事实,可信度不高,甚至有弄虚作假的现象。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虚报考核分数、记 功次数。由于减刑、假释与考核分数直接挂钩,考核分数高也就意味着可以减刑的幅度大,假释的时间早。 因此,一些监管民警“想方设法”为罪犯虚报考核分数、记功次数。如罪犯王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 年8个月,后在 H 市某县看守所留所服刑。在2010年底看守所为王某申报省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的材料 中,王某2010年度的考核总分为178分,单项记功1次,但在2011年看守所为罪犯王某呈报假释的材料 中,王某2010年度的考核总分却变为268分,单项记功4次。与2010年度王某申报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时 的分数相比,总分多出90分,单项记功多出3次;二是开具虚假贫困证明。有些罪犯为了逃避履行罚金财 产刑、退缴赃款等,通过各种关系开具民政部门或者社区的贫困证明。如罪犯彭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刑,在 H 市B监狱对其呈报假释时,尚有4万元的罚金未履行,驻监检察人员在审查其材料时,发现一份由某县民 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经检察人员核实,彭某家里有别克君威轿车和奥迪轿车各一辆,而且其子 在 国 外 读 书。显然,彭某不属于贫困人员。经检察人员进一步调查,贫困证明是彭某为逃避履行财产刑,授意家人找 关系开具的。为此,驻监检察室建议对彭某暂缓假释,并由监狱依法处理;三是虚构社区矫正调查报告。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 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会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实践中,社区矫正机构对罪犯在狱中表现并不 了解,也很少征询原办案部门意见,甚至不对罪犯家属和受害人进行调查走访,就出具不实的社区矫正调查 评估报告。如 H 市某镇司法所在对罪犯方某出具调查报告的过程中,既未走访调查方某家属,也未走访调 查受害人及家属,却在调查报告中写入方某家属“保证能在家好好监督他改造”、“被害人及其家属同意对方 某假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四)人为设置减刑、假释比例,呈报环节有失公平 由于监狱对减刑、假释进行比例限制,①并不是所有符合条件的罪犯都能被呈报减刑、假释,当符合减 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超过比例时,就由执行机关决定哪些罪犯可以优先呈报,三类罪犯因为人脉关系广和经 济条件好,更容易获得优先呈报的机会,而且三类罪犯减刑、假释,还有“顶格减刑、踩线假释”的特点。主要 问题表现在:一是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率畸高。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率明显高于普通罪犯。据统计,2011 年至2013年 H 市的平均 减 刑 率 分 别 为23%、27%和25%,而同期三类罪犯的平均减刑率分别为48%、 51%和47%,分别高于同期平均减刑率25个百分点、24个百分点和22个百分点(见表4);2011年至2013 年,H 市的平均假释率为7.33%,其中三类罪犯的平均假释率为28.37%,三类罪犯的平均假释率是 H 市 平均假释率的4.48倍(见表5);二是减刑幅度较大,往往达到相关规定的上限。如罪犯傅某,考核分只有 442.4分,按照25分可以减刑1个月的标准计算,傅某最多可以减刑17.696个月,但监狱却为其报请减刑 18个月,最终傅某被裁定减刑18个月;三是服刑时间较短,刑期刚刚过半即被假释出狱。如罪犯郑某,因受 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刑期自2006年11月26日至2018年5月25日)。该犯于2006年11月 26日被羁押,同年12月8日被逮捕,2007年9月18日被投入 H 市 A 监狱执行刑罚,2008年8月14日被 减刑1年,2009年11月23日被减刑1年11个月,2011年8月9日被减刑1年2个月,2012年10月11日 被假释,实际执行刑期5年10个月16天,刑期过半后仅46天即被假释,这对普通罪犯来说几乎不可能。 · 119· 对浙江省 H 市三类罪犯减刑、假释问题的调查报告 (14)4 ① 如 H 市 A 监狱《2013年减刑假释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全监减刑比例控制在25%左右。一、三监区控制在24%左右;二、五、七、八监区 控制在25%左右;四、六监区及医院监区控制在28%左右。一、三监区假 释 比 例 达 到7%以上;二、四、五、七、八 监 区 达 到8%以上;六 监 区、医院监区达到10%以上
(14)5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6期表4:三类罪犯减刑率与全市平均减刑率对比表项目全市平均三类罪犯三类罪犯减刑率减刑率减刑率高于平均减刑率年度201123%48%25个百分点27%51%2012年24个百分点25%2013年47%22个百分点注:“全市平均减刑率”的计算方法是,统计期间内被裁定减刑的罪犯数/全市在押罪犯数:“三类罪犯减刑率”的计算方法是,统计期间内的被裁定减刑的三类罪犯数/全市在押的三类罪犯数。表5:三类罪犯假释率与全市平均假释率对比表35.00%33.10%30.00%27.80%24.20%25.00%20.00%平均假释率15.00%三类罪犯假释率10.00%8.10%7.50%6.40%5.00%0.00%2011年2012年2013年注:“平均假释率”的计算方法是,统计期间内被裁定假释的罪犯数/全市在押罪犯数“三类罪犯假释率”的计算方法是,统计期间内的被裁定假释的三类罪犯数/全市在押的三类罪犯数。(五)审判监督没有落实目前法院没有专门的减刑、假释审判庭,一般减刑、假释案件由中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庭或审判监督庭审理,审理机构和人员均不够专业。①以H市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为例,该庭共有4名有办案资格的法官和1名书记员,而每年要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多达六七千件,人均年审理案件1500件左右。加上减刑、假释案件批量呈报和审期限制等原因,审判监督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间题表现在:一是书面审理行政化。即法院对减刑、假释建议书以及相关申报材料只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没有当事人的参与,没有法庭辩论,也缺少检察机关的监督,整个审理过程行政化色彩非常明显,这使得整个程序更像是一种行政性程序而不像是一种诉讼性程序。②裁定内容实际上在执行机关提出意见时就已“未审先定”了,二是开庭审理形式化。减刑、假释开庭审理,目的是要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内外部的监督,并通过庭审辩明事①近年来,各地已经在探索减刑假释专业化审理,如河南省高院成立了全国第一个独立建制的减刑假释审判庭,配备了专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官。http//news.dahe.cn/2014/01一18/102608614.html.2014年7月22日访间。②陈瑞华:“司法行政化的行政决策模式”,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4期;王志祥、郭宁:“论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完善”,载《山东警察学报》2010年第3期;付磊:“减刑程序之模式化检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万毅著:《程序如何正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6一337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43条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对于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书面审理的案件,拟裁定减刑、假释的,要在押场所公示拟减刑、假释人员名单,接受其他在押罪犯的广泛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三)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五)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六)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120?1994-2015 China 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表4:三类罪犯减刑率与全市平均减刑率对比表 项目 年度 全市平均 减刑率 三类罪犯 减刑率 三类罪犯减刑率 高于平均减刑率 2011 23% 48% 25个百分点 2012年 27% 51% 24个百分点 2013年 25% 47% 22个百分点 注:“全市平均减刑率”的计算方法是,统计期间内被裁定减刑的罪犯数/全市在押罪犯数;“三类罪犯减刑率”的计算方法 是,统计期间内的被裁定减刑的三类罪犯数/全市在押的三类罪犯数。 表5:三类罪犯假释率与全市平均假释率对比表 注:“平均假释率”的计算方法是,统计期间内被裁定假释的罪犯数/全市在押罪犯数;“三类罪犯 假 释 率”的 计 算 方 法 是, 统计期间内的被裁定假释的三类罪犯数/全市在押的三类罪犯数。 (五)审判监督没有落实 目前法院没有专门的减刑、假释审判庭,一般减刑、假释案件由中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庭或审判监督庭审 理,审理机构和人员均不够专业。① 以 H 市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为例,该庭共有4名有办案资格的法官和1 名书记员,而每年要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多达六七千件,人均年审理案件1500件左右。加上减刑、假释案 件批量呈报和审期限制等原因,审判监督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书面审理 行政化。即法院对减刑、假释建议书以及相关申报材料只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没有当事人的参与,没有法 庭辩论,也缺少检察机关的监督,整个审理过程行政化色彩非常明显,这使得整个程序更像是一种行政性程 序而不像是一种诉讼性程序。② 裁定内容实际上在执行机关提出意见时就已“未审先定”了;③二是开庭审 理形式化。减刑、假释开庭审理,④目的是要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内外部的监督,并通过庭审辩明事 · 210· (14)5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4年第6期 ① ② ③ ④ 近年来,各地已经在探索减刑假释专业化审理,如河南省高院成立了全国第一个独立建制的减刑假释审判庭,配备了专门审理减刑、假释 案件的法官。http://news.dahe.cn/2014/01-18/102608614.html,2014年7月22日访问。 陈瑞华:“司法行政化的行政决策模式”,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4期;王志祥、郭宁:“论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完善”,载《山 东警察学报》2010年第3期;付磊:“减刑程序之模式化检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万毅著:《程序如何正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6-337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43条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要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于 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对于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 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书面 审理的案件,拟裁定减刑、假释的,要在羁押场所公示拟减刑、假释人员名单,接受其他在押罪犯的广泛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 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 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三)在社会上 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五)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六)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