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起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已对被拆 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诉讼 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 内拒绝搬迁的,如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条款的,拆迁人可以向约定 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当事人之间未达成仲裁条款,则可以向 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2.提起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已对被拆 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诉讼 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 内拒绝搬迁的,如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条款的,拆迁人可以向约定 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当事人之间未达成仲裁条款,则可以向 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二)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 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仲裁委员会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按规定期限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照 《仲裁法》第六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而被 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按规定期限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照《民 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 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仲裁委员会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按规定期限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照 《仲裁法》第六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而被 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按规定期限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照《民 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节拆迁补偿与安置 拆迁补偿对象和范围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遵循等价原则,对被拆迁人即被拆除房屋及 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因拆迁所受的损失给予合理弥补。因此拆迁补偿 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拆迁补偿的范围是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但拆除违章建筑、 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 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可理解为对临时建筑在使用期 限内的残存价值进行补偿
第三节 拆迁补偿与安置 一、拆迁补偿对象和范围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遵循等价原则,对被拆迁人即被拆除房屋及 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因拆迁所受的损失给予合理弥补。因此拆迁补偿 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拆迁补偿的范围是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但拆除违章建筑、 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 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可理解为对临时建筑在使用期
拆迁补偿方式 被拆迁人有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权利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即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况除外 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 予货币补偿。 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 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
二、拆迁补偿方式 被拆迁人有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权利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况除外: 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 予货币补偿。 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 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 屋及其附属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 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制定。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 屋及其附属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 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制定。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