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被告人:林某,男,21周岁,某大学三年级学生。 分 析 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阮某系高中时的好朋友, 俩入在上高中时经常在一起打闹取乐。1998年2月7日,阮 某到林某家玩,俩人由于各在两地上大学,已时隔3年未 见面,因此见面分外亲热,俩人像高中时一样打闹一番, 在此过程中林某一拳打在阮某腹部,阮某当即手捂腹部, 脸色惨白。林某一见,当即租车送阮某到医院,但尚未到 达医院,阮某就已死亡。经尸体解剖证明,阮某患有先天 性脾脏过大,这种脾脏在遭外力打击时极易破裂。阮某的 死亡正是由于林某拳击而致脾脏破裂所致。 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林某提起 公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 了 阮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林某事先并不知道阮某患有先 天性脾脏过大病,因而不可能预见到自己拳击阮某的行为 会造成阮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本案属于意外事件,林某 对阮某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一审法院依照1997年刑法典 第16条的规定,宣告被告人林某无罪
被告人:林某,男,2l周岁,某大学三年级学生。 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阮某系高中时的好朋友, 俩人在上高中时经常在一起打闹取乐。1998年2月7日,阮 某到林某家玩,俩人由于各在两地上大学,已 时隔3年未 见面,因此见面分外亲热,俩人像高中时一样打闹一番, 在此过程中林某一拳打在阮某腹部,阮某当即手捂腹部, 脸色惨白。林某一见,当即租车送阮某到医院,但尚未到 达医院,阮某就已死亡。经尸体解剖证明,阮某患有先天 性脾脏过大,这种脾脏在遭外力打击时极易破裂。阮某的 死亡正是由于林某拳击而致脾脏破裂所致。 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林某提起 公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 了阮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林某事先并不知道阮某患有先 天性脾脏过大病,因而不可能预见到自己拳击阮某的行为 会造成阮某死亡 的严重后果,本案属于意外事件,林某 对阮某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一审法院依照1997年刑法典 第16条的规定,宣告被告人林某无罪
(3)犯罪主体的法理分析 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能够对自己的行为 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 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犯罪住体 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自然人 犯罪主体 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具 有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能够对自己的行为 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 抢劫、贩毒、防火、爆炸、投毒罪的,负刑事责任 不满14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4不满18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 容教养。 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的,经法定程序鉴定,不 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 抢劫、贩毒、防火、爆炸、投毒罪的,负刑事责任 不满14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4不满18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 容教养。 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的,经法定程序鉴定,不 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 单位犯罪 由集体决定或负责人授权 主 体 范围以刑法规定为限
单位犯罪 主 体 由集体决定或负责人授权 范围以刑法规定为限 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
案例 被告人:于某,男,14岁(生于1985年8月13 分析 日),某初中三年级学生。 1999年8月11日,正值学校放暑假,于某来到 自己读书的中学打乒乓球,碰见本校初一学生张 某(女,12周岁)独身一人在校值班室内,遂起歹念,将 张某骗至学校地下室内进行猥亵,张某进行反抗,并说 要将此事告诉老师。于某用石头将张某砸昏后,又用随 身携带的小刀在张某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20余刀, 并割掉张某的舌头,剜出张某的双眼,致张某当场死亡。 案件于1999年8月25日侦破。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于某提起公诉,一审 法院公开审理宣告于某无罪
被告人:于某,男,14岁(生于1985年8月13 日),某初中三年级学生。 1999年8月11日,正值学校放暑假,于某来到 自己读书的中学打乒乓球,碰见本校初一学生张 某(女,12周岁)独身一人在校值班室内,遂起歹念,将 张某骗至学校地下室内进行猥亵,张某进行反抗,并说 要将此事告诉老师。于某用石头将张某砸昏后,又用随 身携带的小刀在张某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20余刀, 并割掉张某的舌头,剜出张某的双眼,致张某当场死亡。 案件于1999年8月25日侦破。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于某提起公诉,一审 法院公开审理宣告于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