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设立党的委员会,其组成、职权及产生方式 由中央军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各总部机关和二级部党的组织设置、组 成、职权及产生方式,由该总部党的委员会决定 二十九条军区、副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分别设立 党的委员会。党的司令部委员会、政治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同级部队 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联(后)勤部委员会、装备部委员会的名额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确定,委员会由党 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军区、副军区级单位党的联(后)勤部委员会、装备部委员会,设立五 至九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在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下,讨论决定本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自身建设 问题,对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行使低于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一个等级的权限 第三十条军区、副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直属单位较 多的,可在设立党的机关委员会的同时,设立党的直属委员会。党的各级机关直属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 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委员人数多的设五至七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 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批准。党的直属委员会在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领导下,对 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负责机关党的工作。直属委员会行使的权限,由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团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处和直属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统一的党的直属委员会,负责管 理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团级单位的后勤处、装备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负 责管理各该处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党的团级单位的直属委员会和后勤处、装备处的 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报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批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二条初级、中级军队院校的机关,一般可按部门设立党的委员会,人员和直属单位少的,可 设立统一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支部委员会,其组成、职权和产生方式,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的领导制度和自身建设,参照本条例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本章第一节,原则上适用于各级联(后)勤部、装备部党的机关(部门)委员 会和直属委员会。 第三节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的基层委员会,是各该单位 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设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三年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基层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有选举 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 得当选。书记、副书记由基层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可由上一级党的委 员会指定。 第三十五条基层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基层委员会的报告 (四)选举基层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三十六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在基层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和带领官兵 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 本知识和优良传统,学习科学文化和军事、业务知识 (三)领导党支部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 (五)领导所属单位的基层建设,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六)教育管理干部,对干部的培养、使用和奖惩提出建议。 (七)领导本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 (八)领导本单位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党的基层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6
6 第二十八条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设立党的委员会,其组成、职权及产生方式, 由中央军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各总部机关和二级部党的组织设置、组 成、职权及产生方式,由该总部党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军区、副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分别设立 党的委员会。党的司令部委员会、政治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同级部队 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联(后)勤部委员会、装备部委员会的名额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确定,委员会由党 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军区、副军区级单位党的联(后)勤部委员会、装备部委员会,设立五 至九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在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下,讨论决定本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自身建设 问题,对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行使低于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一个等级的权限。 第三十条 军区、副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直属单位较 多的,可在设立党的机关委员会的同时,设立党的直属委员会。党的各级机关直属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 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委员人数多的设五至七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 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批准。党的直属委员会在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领导下,对 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负责机关党的工作。直属委员会行使的权限,由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团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处和直属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统一的党的直属委员会,负责管 理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团级单位的后勤处、装备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负 责管理各该处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党的团级单位的直属委员会和后勤处、装备处的 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报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批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二条 初级、中级军队院校的机关,一般可按部门设立党的委员会,人员和直属单位少的,可 设立统一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支部委员会,其组成、职权和产生方式,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的领导制度和自身建设,参照本条例第二十 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本章第一节,原则上适用于各级联(后)勤部、装备部党的机关(部门)委员 会和直属委员会。 第三节 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的基层委员会,是各该单位 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设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三年。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基层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有选举 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 得当选。书记、副书记由基层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可由上一级党的委 员会指定。 第三十五条 基层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基层委员会的报告。 (四)选举基层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在基层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和带领官兵 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 本知识和优良传统,学习科学文化和军事、业务知识。 (三)领导党支部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 (五)领导所属单位的基层建设,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六)教育管理干部,对干部的培养、使用和奖惩提出建议。 (七)领导本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 (八)领导本单位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重大任务的措施。 (三)党员大会和基层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向本级党员大会的 报告。 (四)所属单位党支部和基层建设状况的分析,加强党支部和基层建设的重要措施 (五)所属单位骨干配备和人员的调整及分配。 (六)审批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七)职权范围内的奖惩工作 (八)其他必须由党的基层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 适用于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四节党的支部 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连队和相当于连队的单位设立的支部,是党在军队中 的基层组织,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三十九条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连级单位,都应设立党的支部。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应 根据需要设立党的临时支部。设立党的支部必须经过党的旅、团级单位委员会批准 支部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工作。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 的决议,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检查和监督。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 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 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支部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五至七人,最多九人, 通常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青年委员、纪律检査委员、保卫委员、群众工作委员,必要 时可设敌军工作委员。士官党员较多的单位,应有一名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 员会等额选举产生。在委员人数较少的情况下,一名委员可以兼管数名委员的工作。正式党员少的支部可 以建立三人支部委员会或只设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会委员,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书记、副书记, 由旅、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批准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条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讨论本单位军政主官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出席党的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五)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 和本支部的决议,组织带领党员和群众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任务 )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 本知识和优良传统,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组织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监督党员履行义务, 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五)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关心和解决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 (六)开展尊干爱兵活动,密切官兵关系;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七落实预防犯罪制度和措施,同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作斗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八)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九)领导共青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十)组织官兵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第四十二条党的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本单位建设的规划和重要工作任务的部署。 7
7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重大任务的措施。 (三)党员大会和基层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向本级党员大会的 报告。 (四)所属单位党支部和基层建设状况的分析,加强党支部和基层建设的重要措施。 (五)所属单位骨干配备和人员的调整及分配。 (六)审批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七)职权范围内的奖惩工作。 (八)其他必须由党的基层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 适用于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四节 党的支部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连队和相当于连队的单位设立的支部,是党在军队中 的基层组织,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三十九条 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连级单位,都应设立党的支部。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应 根据需要设立党的临时支部。设立党的支部必须经过党的旅、团级单位委员会批准。 支部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工作。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 的决议,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检查和监督。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 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 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支部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五至七人,最多九人, 通常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青年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保卫委员、群众工作委员,必要 时可设敌军工作委员。士官党员较多的单位,应有一名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 员会等额选举产生。在委员人数较少的情况下,一名委员可以兼管数名委员的工作。正式党员少的支部可 以建立三人支部委员会或只设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会委员,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书记、副书记, 由旅、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批准。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条 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讨论本单位军政主官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出席党的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五)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 和本支部的决议,组织带领党员和群众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 本知识和优良传统,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组织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监督党员履行义务, 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五)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关心和解决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 (六)开展尊干爱兵活动,密切官兵关系;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七)落实预防犯罪制度和措施,同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作斗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八)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九)领导共青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十)组织官兵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本单位建设的规划和重要工作任务的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