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伦理职责 第十三条、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的伦理职责 1、负责 社会工作者应当以增进服务对象福祉为己任,秉持专业价值观, 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及技巧为服务对象提供适切的服务,对服务对象 负责。 (1)在确保服务对象对他人即公众利益不造成侵害的前提下,应 将服务对象的利益放在首位 (2)当社会工作者发现因其个人原因或价值观冲突,无法向服务 对象提供适当服务,或会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时,应及时向所属机构 提出回避申请,避免继续向该服务对象提供相关服务。 (3)社会工作者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根据自身的教育训练、专 业技能及工作经验,向服务对象提供适当的服务。若遇到服务对象面 临的困境非社会工作者个人能力或机构资源、服务范围所能解决时, 应通过专业流程予以及时转案或转介。 (4)除特殊情况外,社会工作者应在辞职或工作调动时,对由其 负责的尚未结案的工作做出恰当安排,向服务对象提供转案、转介、 结案等服务,并协助服务对象做好相关的适应及过渡,将可能引起对
—6— 第三章、伦理职责 第十三条、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的伦理职责 1、负责 社会工作者应当以增进服务对象福祉为己任,秉持专业价值观, 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及技巧为服务对象提供适切的服务,对服务对象 负责。 (1)在确保服务对象对他人即公众利益不造成侵害的前提下,应 将服务对象的利益放在首位。 (2)当社会工作者发现因其个人原因或价值观冲突,无法向服务 对象提供适当服务,或会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时,应及时向所属机构 提出回避申请,避免继续向该服务对象提供相关服务。 (3)社会工作者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根据自身的教育训练、专 业技能及工作经验,向服务对象提供适当的服务。若遇到服务对象面 临的困境非社会工作者个人能力或机构资源、服务范围所能解决时, 应通过专业流程予以及时转案或转介。 (4)除特殊情况外,社会工作者应在辞职或工作调动时,对由其 负责的尚未结案的工作做出恰当安排,向服务对象提供转案、转介、 结案等服务,并协助服务对象做好相关的适应及过渡,将可能引起对
服务对象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 2、尊重差异 (1)社会工作者应认识并承认其服务的服务对象由于来自不同地 域及不同成长环境,而可能拥有不同的宗教信仰、文化价值、生活习 惯、个人特质等差异,并对服务对象的个别差异予以尊重及接纳。 (2)社会工作者应恪守价值中立和不批判的原则,客观对待服务 对象的问题和行为,全面了解服务对象的处境及实际问题,不评价服 务对象的价值观 3、自决 社会工作者有责任尊重并帮助服务对象获得自我决定的能力,以 维护服务对象权利,使其有最大的机会去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 (1)社会工作者必须协助服务对象尽力明确其行动的目标促进 服务对象充分行使自决权。但若服务对象现行或潜在的行为具有严重 的危害性,且一旦发生,可能会对自己、他人或社会造成伤害或危险 时,社会工作者可以打破“服务对象自决”的原则,阻止其行为。 (2)对于未成年人、智障人士以及精神病患者等法律所规定的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的能力人等对于自决权受限制的服务 对象,在制定服务目标、服务方式和可获得的服务等方面,社会工作 者应鼓励其尽量参与决定
—7— 服务对象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 2、尊重差异 (1)社会工作者应认识并承认其服务的服务对象由于来自不同地 域及不同成长环境,而可能拥有不同的宗教信仰、文化价值、生活习 惯、个人特质等差异,并对服务对象的个别差异予以尊重及接纳。 (2)社会工作者应恪守价值中立和不批判的原则,客观对待服务 对象的问题和行为,全面了解服务对象的处境及实际问题,不评价服 务对象的价值观。 3、自决 社会工作者有责任尊重并帮助服务对象获得自我决定的能力,以 维护服务对象权利,使其有最大的机会去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 (1)社会工作者必须协助服务对象尽力明确其行动的目标,促进 服务对象充分行使自决权。但若服务对象现行或潜在的行为具有严重 的危害性,且一旦发生,可能会对自己、他人或社会造成伤害或危险 时,社会工作者可以打破“服务对象自决”的原则,阻止其行为。 (2)对于未成年人、智障人士以及精神病患者等法律所规定的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的能力人等对于自决权受限制的服务 对象,在制定服务目标、服务方式和可获得的服务等方面,社会工作 者应鼓励其尽量参与决定
4、知情同意 社会工作者有责任让服务对象了解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其自身 的权利、权利限制、应尽的义务,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1)社会工作者应在服务初期,以适合服务对象理解能力的方 式,在可能的范围内,使他们了解所接受服务中个人的权利、义务、 机会和风险 (2)社会工作者不可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致使服务对象可 能在未清楚掌握具体情况下,做出重要决定或失去应有的权益。 (3)对于不具有知情同意能力的服务对象社会工作者应寻求适 当的第三方同意,并以服务对象所能理解的方式告知服务对象,以保 护服务对象的利益。在该情形下,社会工作者应确认此第三方符合服 务对象的期望和利益,并尽量增强服务对象在获得告知后表达同意的 能力 (4)若服务对象是在强制情况下使用服务,社会工作者则应清楚 告知其所拥有的权利和限制,并协助服务对象尽量获得最大的自主权。 (5)服务过程中,若涉及录音、摄像或第三者旁观等情况,社会 工作者必须事先告知服务对象,并征得其同意。 5、利益冲突 社会工作者应警惕且尽量避免可能会影响到专业考量和公正判断 8
—8— 4、知情同意 社会工作者有责任让服务对象了解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其自身 的权利、权利限制、应尽的义务,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1)社会工作者应在服务初期,以适合服务对象理解能力的方 式,在可能的范围内,使他们了解所接受服务中个人的权利、义务、 机会和风险。 (2)社会工作者不可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致使服务对象可 能在未清楚掌握具体情况下,做出重要决定或失去应有的权益。 (3)对于不具有知情同意能力的服务对象,社会工作者应寻求适 当的第三方同意,并以服务对象所能理解的方式告知服务对象,以保 护服务对象的利益。在该情形下,社会工作者应确认此第三方符合服 务对象的期望和利益,并尽量增强服务对象在获得告知后表达同意的 能力。 (4)若服务对象是在强制情况下使用服务,社会工作者则应清楚 告知其所拥有的权利和限制,并协助服务对象尽量获得最大的自主权。 (5)服务过程中,若涉及录音、摄像或第三者旁观等情况,社会 工作者必须事先告知服务对象,并征得其同意。 5、利益冲突 社会工作者应警惕且尽量避免可能会影响到专业考量和公正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