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主自决中的价值取向及案主自决的本土化思考 Value orientation in Self-determination of client and the Localization on self-determination in China 教学单位_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_ 姓名刘潇雨 年级_2012级
案主自决中的价值取向及案主自决的本土化思考 Value orientation in Self-determination of Client and the Localization on Self-determination in China 教学单位 __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姓 名 _______刘潇雨________ 年 级 _______2012 级_______
案主自决中的价值取向及案主自决的本土化思考 摘要: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观,既是社会工作基本价值的体现,又是 解决实务过程中价值冲突和价值选择的重要手段。我们在探讨案主自决的问题 时,不仅要关注自决中涉及的价值冲突和价值介入,社工还要有保持价值中立的 职业操守,更要注意两种取向(过程取向、结果取向)。本文对于案主自决的含 义、分类及前提和意义进行了梳理,并对中西方视角下的案主自决做出了对比和 比较,探究了案主自决中涉及的价值中立和价值介入,最后基于两种取向,探讨 案主自决在中国的本土化思考。 Abstract: Self-determination of client in social work is the core value of the values in social work. It not only the basic values of social work but also a important measurement in solving the conflict and options in practical social work. When we face the problems related to self-determination, we should consider about the value conflict and intense involvement value between the client and social worker. Social worker must have the sense of value neutrality and put the process-oriented approach and outcome approach. This article definite the meaning, classification and premise of self-determination, we contrast the different view angle based on western and eastern philosophy. At last, we give the suggestion about the localization of self-determination in China, based on two value approaches. 关键词:案主自决,价值取向,哲学基础,本土化 Key word: Clients Self-determination, Value orientation, Philosophical Foundation. localization
案主自决中的价值取向及案主自决的本土化思考 摘要: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观,既是社会工作基本价值的体现,又是 解决实务过程中价值冲突和价值选择的重要手段。我们在探讨案主自决的问题 时,不仅要关注自决中涉及的价值冲突和价值介入,社工还要有保持价值中立的 职业操守,更要注意两种取向(过程取向、结果取向)。本文对于案主自决的含 义、分类及前提和意义进行了梳理,并对中西方视角下的案主自决做出了对比和 比较,探究了案主自决中涉及的价值中立和价值介入,最后基于两种取向,探讨 案主自决在中国的本土化思考。 Abstract: Self-determination of client in social work is the core value of the values in social work. It not only the basic values of social work but also a important measurement in solving the conflict and options in practical social work. When we face the problems related to self-determination, we should consider about the value conflict and intense involvement value between the client and social worker. Social worker must have the sense of value neutrality and put the process-oriented approach and outcome approach. This article definite the meaning, classification and premise of self-determination, we contrast the different view angle based on western and eastern philosophy. At last, we give the suggestion about the localization of self-determination in China, based on two value approaches. 关键词:案主自决,价值取向,哲学基础,本土化 Key word: Client’s Self-determination, Value orientation, Philosophical Foundation, Localization
、导言 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核心价值的核心价值观,既是社会工作基本价值的体 现,又是解决实务过程中价值冲突和价值选择的重要手段。在案主自决中涉及许 多价值冲突和价值困境,需要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共同对决定负有道德责任。此外, 在案主自决的本土化过程中,会存在对案主自决中涉及西方个人观及其他价值观 有扬弃的过程,同时应当结合中国本土化特色,在案主自决过程中重视过程与结 果的融合。本文探讨了于案主自决中价值取向和本土化的实践思考,案主自决不 仅需要西方哲学视角对于案主自决的支撑,还要从中国传统儒学的视角下,探寻 中国的人本主义对于案主自决的影响,为案主自决的本土化提供较为综合的视 角 二、案主自决的相关概念的文献综述 (一)案主自觉的含义 (李增禄,1992)认为案主自决原则与西方社会中尊重个人主义的价值观有关 系,其精神核心在于提醒专业人员能尊重案主、避免过渡影响案主、保障案主应 有权益。 ( Michael horne,2001)认为:“社会工作者应当鼓励和进案主做出自己的 决定并按照自己的标准去生活的能力。社会工作者不应当欺骗或驱使案主进入 个违背他的真实意愿的活动过程。”可见,这里所说的“自决”不仅仅指体现在 个体意志自由方面的自决,更体现在实际行为方面的自决,在实际生活中,不受 他人限制、干涉,而真正有权力自己做出决定。这其实也就是对社会工作者提出 了基本的行为的约束 因此,综上所述,所谓案主自决,即指在社会工作实务活动的过程中,案主 有权利自由选择自己的需要和权利;社会工作者有义务充分地尊重案主的权利与 选择,而不能将工作者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案主。 (皮湘林,2008;库少雄,2010,)对于案主自决的意义有所探讨,案主自 决体现的意义在于,首先,案主自决体现了对案主的尊重;其次,案主自决是对 案主具有自我改善的潜能以及自我实现的愿望的确信。再次,案主自决是实现社 会工作助人自助价值目标的重要方式。最后,案主自决可以避免社工权力的滥用 笔者认为,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核心价值的核心价值观,既是社会工作基本
一、导言 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核心价值的核心价值观,既是社会工作基本价值的体 现,又是解决实务过程中价值冲突和价值选择的重要手段。在案主自决中涉及许 多价值冲突和价值困境,需要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共同对决定负有道德责任。此外, 在案主自决的本土化过程中,会存在对案主自决中涉及西方个人观及其他价值观 有扬弃的过程,同时应当结合中国本土化特色,在案主自决过程中重视过程与结 果的融合。本文探讨了于案主自决中价值取向和本土化的实践思考,案主自决不 仅需要西方哲学视角对于案主自决的支撑,还要从中国传统儒学的视角下,探寻 中国的人本主义对于案主自决的影响,为案主自决的本土化提供较为综合的视 角。 二、案主自决的相关概念的文献综述 (一)案主自觉的含义 (李增禄,1992)认为案主自决原则与西方社会中尊重个人主义的价值观有关 系,其精神核心在于提醒专业人员能尊重案主、避免过渡影响案主、保障案主应 有权益。 (Michael Horne,2001)认为:“社会工作者应当鼓励和进案主做出自己的 决定并按照自己的标准去生活的能力。社会工作者不应当欺骗或驱使案主进入一 个违背他的真实意愿的活动过程。”可见,这里所说的“自决”不仅仅指体现在 个体意志自由方面的自决,更体现在实际行为方面的自决,在实际生活中,不受 他人限制、干涉,而真正有权力自己做出决定。这其实也就是对社会工作者提出 了基本的行为的约束。 因此,综上所述,所谓案主自决,即指在社会工作实务活动的过程中,案主 有权利自由选择自己的需要和权利;社会工作者有义务充分地尊重案主的权利与 选择,而不能将工作者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案主。 (皮湘林,2008;库少雄,2010,)对于案主自决的意义有所探讨,案主自 决体现的意义在于,首先,案主自决体现了对案主的尊重;其次,案主自决是对 案主具有自我改善的潜能以及自我实现的愿望的确信。再次,案主自决是实现社 会工作助人自助价值目标的重要方式。最后,案主自决可以避免社工权力的滥用。 笔者认为,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核心价值的核心价值观,既是社会工作基本
价值的体现,又是解决实务过程中价值冲突和价值选择的重要手段。 (二)案主自决的分类 ( Isaiah berlin,1969)将自由分为“积极的自由”和“消极的自由”,“消 极的自由”,是指“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 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①消极自由是 种不让别人妨碍自己的选择为要旨的自由,它的含义是:当个人处于非强制或 不受限制的状态时,个人就是自由的;过多的制度干预常被认为是削弱了个人的 积极性并侵犯了基本自由;积极的自由,是指“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 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 成为另一种人。”其意义是,在已经规定的生活范式下、制度规定下所实现的自 由,它属于一种社群认同和道德共识下的自由。 因此我们也可以将案主自决分为积极的自决和消极的自决。(费梅苹,2002 易钢,吴斌,2007:戴香智,侯国凤,2009)认为,积极的案主自决,指的是个人 可依其愿望自由地采取行动,运用必需的能力及资源去完成目标。“自决”是相 对于特定道德和法律约束下而做出的自由抉择,需要且允许适当的干预,而非无 条件的自我决定或选择。(戴香智,侯国凤,2009)消极的案主自决,指的是除去 任何会阻碍个人朝向自我愿望或目标发展的负向行动。 笔者认为“案主自决”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尊重案主的意志是任何 情况下都不能违背的。消极的案主自决充满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但是确是社会 工作实务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种自决形态。社工的工作就是为案主提供多种选择 性和可能性,引导案主,使案主自主转换观念,合理运用周边资源,在道德和法 律的约束范围内,理性的使用自决权,变“消极自决”为“积极自决”。 (三)案主自决的前提 (费梅苹,202易钢,吴斌,2007;顾东辉,2008:戴香智,侯国凤,2009:) 以及( Biestek,2006; Guttmann,2008;)都有论述,经笔者总结分为以下四点 第一,案主的行为是否具有威胁性。美国社会工作者伦理守则中明确规定 “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判断下,当案主的行动或潜在行动具有严重的、可预见的和 ①以赛亚柏林《自由论》2003年12月版,译林出版社P186-P214 ②以赛亚柏林《自由论》2003年12月版,译林出版社P186-P214
价值的体现,又是解决实务过程中价值冲突和价值选择的重要手段。 (二)案主自决的分类 (Isaiah Berlin,1969)将自由分为“积极的自由”和“消极的自由”,“消 极的自由”,是指“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 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①消极自由是 一种不让别人妨碍自己的选择为要旨的自由,它的含义是:当个人处于非强制或 不受限制的状态时,个人就是自由的;过多的制度干预常被认为是削弱了个人的 积极性并侵犯了基本自由;积极的自由,是指“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 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 成为另一种人。”②其意义是,在已经规定的生活范式下、制度规定下所实现的自 由,它属于一种社群认同和道德共识下的自由。 因此我们也可以将案主自决分为积极的自决和消极的自决。(费梅苹,2002 易钢,吴斌,2007;戴香智,侯国凤,2009)认为,积极的案主自决,指的是个人 可依其愿望自由地采取行动,运用必需的能力及资源去完成目标。“自决”是相 对于特定道德和法律约束下而做出的自由抉择,需要且允许适当的干预,而非无 条件的自我决定或选择。(戴香智,侯国凤,2009)消极的案主自决,指的是除去 任何会阻碍个人朝向自我愿望或目标发展的负向行动。 笔者认为“案主自决”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尊重案主的意志是任何 情况下都不能违背的。消极的案主自决充满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但是确是社会 工作实务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种自决形态。社工的工作就是为案主提供多种选择 性和可能性,引导案主,使案主自主转换观念,合理运用周边资源,在道德和法 律的约束范围内,理性的使用自决权,变“消极自决”为“积极自决”。 (三) 案主自决的前提 (费梅苹,2002 易钢,吴斌,2007;顾东辉,2008;戴香智,侯国凤,2009;) 以及(Biestek,2006;Guttmann, 2008;)都有论述,经笔者总结分为以下四点: 第一,案主的行为是否具有威胁性。美国社会工作者伦理守则中明确规定, “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判断下,当案主的行动或潜在行动具有严重的、可预见的和 ① 以赛亚.柏林《自由论》2003 年 12 月版,译林出版社 P186-P214 ②以赛亚.柏林《自由论》2003 年 12 月版,译林出版社 P186-P214
立即的危险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时,社会工作者可以限制案主的自决权 第二,案主自身是否具有理性判断能力。案主自决要求案主有理性判断能力 有些案主如儿童、老人、智力障碍者、重病者等,常常出于无法控制自己的理智, 很难自我决定。另外,即使案主有能力作决定,但他们的决定有时是善变的,相互 矛盾的。 例如李爷爷是养老院中的一名老人,他患有严重的老年痴呆症,不吃药时便 会有严重的攻击性。但是每当工作人员喂其吃药时,他总会拒绝吃药。在此情况 下,该案例的案主属于无法做出理性判断的人,需要其监护人和社工共同商榷, 决定什么解决模式是对案主最好的 第三,案主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如果案主的行为存在违法现象,那么此时 应当对案主的自决权进行干预和限制。 第四,个人利益、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冲突。在社会工作实践过程中,许 多涉及案主自身、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复杂问题始终限制着案主自决权利的运用, 社会工作者自身出于对案主长远利益的考虑、出于对他要承担责任的机构、社会 和相关他人的利益的考虑,可能违背“案主自决”的价值要求而强迫案主放弃自 决权 、案主自决的哲学基础 (一)西方哲学视角下对案主自决的哲学论述 1.人道主义的哲学基础 人道主义价值观念是西方社会工作专业产生与发展的最直接的思想根源。人 道主义作为一种思潮和理论发源于古希腊时期,在14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代和 启蒙运动中得到发展。人道主义价值观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人道主义 承认人的价值与尊严,并把它作为衡量一切事物的尺度;第二,人道主义对人的 本性持乐观态度,认为人是有尊严、有理性的,人拥有追求真理的内在动力;第 人道主义认为天赋和社会的个人自由有极高的价值,人道主义相信只要为人 们提供机会和自由,人的潜能就能释放出来;第四,人道主义宣传通过社会改革 减轻人们的困苦,主张给人们发展的机会及促进个人的权利。由此可见,人道主 义提出以人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对人的潜能有巨大信心,认为人具有至高无尚的 ③《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1997,P5
立即的危险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时,社会工作者可以限制案主的自决权。”③ 第二,案主自身是否具有理性判断能力。案主自决要求案主有理性判断能力。 有些案主如儿童、老人、智力障碍者、重病者等,常常出于无法控制自己的理智, 很难自我决定。另外,即使案主有能力作决定,但他们的决定有时是善变的,相互 矛盾的。 例如李爷爷是养老院中的一名老人,他患有严重的老年痴呆症,不吃药时便 会有严重的攻击性。但是每当工作人员喂其吃药时,他总会拒绝吃药。在此情况 下,该案例的案主属于无法做出理性判断的人,需要其监护人和社工共同商榷, 决定什么解决模式是对案主最好的。 第三,案主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如果案主的行为存在违法现象,那么此时 应当对案主的自决权进行干预和限制。 第四,个人利益、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冲突。在社会工作实践过程中,许 多涉及案主自身、社会和他人利益的复杂问题始终限制着案主自决权利的运用, 社会工作者自身出于对案主长远利益的考虑、出于对他要承担责任的机构、社会 和相关他人的利益的考虑,可能违背“案主自决”的价值要求而强迫案主放弃自 决权。 三、案主自决的哲学基础 (一)西方哲学视角下对案主自决的哲学论述 1. 人道主义的哲学基础 人道主义价值观念是西方社会工作专业产生与发展的最直接的思想根源。人 道主义作为一种思潮和理论发源于古希腊时期,在 14 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代和 启蒙运动中得到发展。人道主义价值观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人道主义 承认人的价值与尊严,并把它作为衡量一切事物的尺度;第二,人道主义对人的 本性持乐观态度,认为人是有尊严、有理性的,人拥有追求真理的内在动力;第 三,人道主义认为天赋和社会的个人自由有极高的价值,人道主义相信只要为人 们提供机会和自由,人的潜能就能释放出来;第四,人道主义宣传通过社会改革 减轻人们的困苦,主张给人们发展的机会及促进个人的权利。由此可见,人道主 义提出以人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对人的潜能有巨大信心,认为人具有至高无尚的 ③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1997,P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