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价值介入视角下的案主自决 王一帆 摘要: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重要的规定,要求工作者在干预过程中保 持价值中立,这是为以实证论为代表的主流社会工作观所支持的。但是,在事实 的社会工作实践中,工作者的价值中立并非最优的对策,也是很难实现的,在这 种情况下,强价值介入的视角或许能够为案主自决赋予新的内涵。 关键词:案主自决价值中立强价值介入 社会工作研究与实践作为社会研究范畴中相对非传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最 初的发展仍旧遵循着传统社会研究不断积累的经验,其中实证主义对社会工作发 展的影响是非常深刻的。实证论视角下的在社会研究中遵循价值中立的观点,催 生了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案主自决”这一重要,但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又颇具 争议的价值理念。根据1996年通过的美国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中的阐 述,“自决”作为社会工作者对当事人的伦理守则,是指“社会工作者尊重和推 动当事人的自决权,协助当事人努力识别和澄清自己的目标”,但同时也规定, “社会工作者按照专业判断,认为当事人的行动或者可能采取的行动对自己或他 人构成了严重的、可以预见的、近在咫尺的危险,可能会限制当事人的自决权。” 文字表述看似客观,实则是难以把握的。在实践过程中,何谓“严重的、可预见 的、尽在咫尺的危险”,本身就是社会工作者在做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得出的结果, 那么,这是符合“案主自决”这一理念的行为吗? 案主自决的哲学与理论基础 自由主义最早的含义是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有参与政治的权利,自由天 然等同于权利。苏格拉底对自由的探讨,实际上也表达了对政治自由的追求,他 最后为捍卫哲学的尊严而死,实际上也是为了捍卫思想的自由而死,其中也包含 了人对自由权利的维护。后人把苏格拉底当做“公民不服从”传统的开创者,而 公民不服从,也是一种维护公民自由权利的重要传统。在晚期希腊哲学中,自 由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更加注重人的自由,认为自由在于自我的选择,自 由的意志是掌握自由的前提,人的自由观念决定人的自由的范围和广度。古希腊
强价值介入视角下的案主自决 王一帆 摘要:案主自决是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重要的规定,要求工作者在干预过程中保 持价值中立,这是为以实证论为代表的主流社会工作观所支持的。但是,在事实 的社会工作实践中,工作者的价值中立并非最优的对策,也是很难实现的,在这 种情况下,强价值介入的视角或许能够为案主自决赋予新的内涵。 关键词:案主自决 价值中立 强价值介入 社会工作研究与实践作为社会研究范畴中相对非传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最 初的发展仍旧遵循着传统社会研究不断积累的经验,其中实证主义对社会工作发 展的影响是非常深刻的。实证论视角下的在社会研究中遵循价值中立的观点,催 生了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案主自决”这一重要,但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又颇具 争议的价值理念。根据 1996 年通过的美国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中的阐 述,“自决”作为社会工作者对当事人的伦理守则,是指“社会工作者尊重和推 动当事人的自决权,协助当事人努力识别和澄清自己的目标”,但同时也规定, “社会工作者按照专业判断,认为当事人的行动或者可能采取的行动对自己或他 人构成了严重的、可以预见的、近在咫尺的危险,可能会限制当事人的自决权。” 文字表述看似客观,实则是难以把握的。在实践过程中,何谓“严重的、可预见 的、尽在咫尺的危险”,本身就是社会工作者在做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得出的结果, 那么,这是符合“案主自决”这一理念的行为吗? 一、案主自决的哲学与理论基础 自由主义最早的含义是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有参与政治的权利,自由天 然等同于权利。苏格拉底对自由的探讨,实际上也表达了对政治自由的追求,他 最后为捍卫哲学的尊严而死,实际上也是为了捍卫思想的自由而死,其中也包含 了人对自由权利的维护。后人把苏格拉底当做“公民不服从”传统的开创者,而 公民不服从,也是一种维护公民自由权利的重要传统。[1]在晚期希腊哲学中,自 由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更加注重人的自由,认为自由在于自我的选择,自 由的意志是掌握自由的前提,人的自由观念决定人的自由的范围和广度。古希腊
的自由观大多为朴素的个人自由观,在对自由的表达上度采用了主观感受的表达 方法。而哲学家康德认为,尊重个人自主性就是相信每个人具有无条件的价值。 在康德看来,每个人都具备为自己做出选择的能力以及为了追求自己选择的目标 而行动的能力。因此,各种以理性的理由试图使一个人改变他的思想特别是试图 使用权利、法制或操纵的方式去实现,在道德上都是不能接受的 除去哲学层面的自由含义,以赛亚柏林的自由理论,则更加具象地把自由分 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两个概念。积极自由要求自我导向和自我管理,积极自由 的概念内涵是“自由这个词的积极含义源于个体成为他自己的主任的愿望。我希 望我的生活与决定取决于我自己,而不是取决于随便哪种外在的强制力。我希望 成为我自己的而不是他人意志的活动工具。我希望成为一个主题,而不是一个课 题:希望被理性目的推动,而不是被外在的、硬性的原因推动。”而关于消极 自由,柏林是这样表述的“就没有人或全体干涉我的活动而言,我是自由的。就 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行动的领域。如果别人阻止我做我本来能够做的事, 那么我就是不自由的:如果我的不被干涉的领域被别人挤压至某种最小的程度 我便可以说我是不自由的。自由就意味着不被干涉。”由此可以看出,柏林的积 极自由强调的是自我自由的愿望,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外 在的干预:消极自由强调的则是自我行动的范围和行动的目标不受别的力量的干 涉和挤压,自由即不被干涉。而这两种自由的概念也对应了柏林提出的正负两个 向度的案主自决:正向的案主自决,指的是个人可一起愿望自由地采取行动,运 用必须的能力及资源去完成目标,负向的案主自决,则是指除去任何会阻碍个人 朝向自我愿望或目标发展的负向行动。 个人主义是西方整个近现代价值体系的基础和核心理念,它特别强调个人有 决定自己生活和前途的自由和权利。个人主义的核心原则基本上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强调个人的中心地位,个人是目的,社会是手段;第二,强调个人尊严, 个人的自由与平等;第三,强调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至上。个人主义原则是与私 人产权制度相适应的道德理论,在经济领域就是要求保障个人财产,肯定个人追 求追求物质利益的正当性;在政治关系中强调个人的自由和平等,反对社会和国 家对个人的过多干预;在生活中主张个人奋斗,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自己的行 为选择应由自己负责。在这三个方面中,案主自决在实践中对个人主义的顺应
的自由观大多为朴素的个人自由观,在对自由的表达上度采用了主观感受的表达 方法。而哲学家康德认为,尊重个人自主性就是相信每个人具有无条件的价值。 在康德看来,每个人都具备为自己做出选择的能力以及为了追求自己选择的目标 而行动的能力。因此,各种以理性的理由试图使一个人改变他的思想特别是试图 使用权利、法制或操纵的方式去实现,在道德上都是不能接受的。 除去哲学层面的自由含义,以赛亚柏林的自由理论,则更加具象地把自由分 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两个概念。积极自由要求自我导向和自我管理,积极自由 的概念内涵是“自由这个词的积极含义源于个体成为他自己的主任的愿望。我希 望我的生活与决定取决于我自己,而不是取决于随便哪种外在的强制力。我希望 成为我自己的而不是他人意志的活动工具。我希望成为一个主题,而不是一个课 题:希望被理性目的推动,而不是被外在的、硬性的原因推动。”[2]而关于消极 自由,柏林是这样表述的“就没有人或全体干涉我的活动而言,我是自由的。就 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行动的领域。如果别人阻止我做我本来能够做的事, 那么我就是不自由的;如果我的不被干涉的领域被别人挤压至某种最小的程度。 我便可以说我是不自由的。自由就意味着不被干涉。”由此可以看出,柏林的积 极自由强调的是自我自由的愿望,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外 在的干预;消极自由强调的则是自我行动的范围和行动的目标不受别的力量的干 涉和挤压,自由即不被干涉。而这两种自由的概念也对应了柏林提出的正负两个 向度的案主自决:正向的案主自决,指的是个人可一起愿望自由地采取行动,运 用必须的能力及资源去完成目标,负向的案主自决,则是指除去任何会阻碍个人 朝向自我愿望或目标发展的负向行动。[3] 个人主义是西方整个近现代价值体系的基础和核心理念,它特别强调个人有 决定自己生活和前途的自由和权利。个人主义的核心原则基本上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强调个人的中心地位,个人是目的,社会是手段;第二,强调个人尊严, 个人的自由与平等;第三,强调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至上。个人主义原则是与私 人产权制度相适应的道德理论,在经济领域就是要求保障个人财产,肯定个人追 求追求物质利益的正当性;在政治关系中强调个人的自由和平等,反对社会和国 家对个人的过多干预;在生活中主张个人奋斗,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自己的行 为选择应由自己负责。[4]在这三个方面中,案主自决在实践中对个人主义的顺应
都是有所体现的,其与个人主义的渊源也会顺理成章的。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 西方的个人主义传统与当今中国社会背景与语境含义中的个人主义已经是无法 等同的,后者所说的个人主义更多意指与集体主义想背离的“利己主义”,这是 不符合社会工作伦理原则的。同时,个人主义必然彰显着权利主义的重要性,个 人主义在实践中也必然强化着权利的意识。“自然权利”的概念被西方社会广为 流行,它是指人在自然状态下就拥有生命权、生存权、自由权和平等权等与生俱 来的权利。当涉及到社会工作实践中案主自决权时,这些“自然权利”便成为捍 卫案主做出自决的基本的、强大而不容被忽视的支撑。 实证主义视角下的案主自决 近代社会科学的研究,例如社会学、社会工作的诞生。都受到自然科学研究 方法的巨大影响。早期的很多研究者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移植到社会科学领 域,形成了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而实证主义的一个基本信念就是认为 社会同生物机体视为同一以及把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相类比。实证主义依托完 全理性与遵循经验观察的客观硏宄范式,首先在自然科学中取得成功,而当自然 科学在各个领域中获得重大突破的时候,社会科学,包括社会学、心理学和政治 学等学科,却处在异常尴尬而自卑的位置上,它们不得不为获得自己的科学合法 性而努力。实证主义把其原则、方法及模型应用于社会科学中,以自然科学作为 典范来规制社会科学的发展,扭转了社会科学研究的路向,使社会科学开始步入 规范化的发展。 实证主义提供了社会科学的基本原则理念,这些原则可以概括为:(1)统 科学。实证主义认为,宇宙是一个有因果秩序的、同质的和一阶的世界,人类经 验具有基本的统一性,我们因而可以获得实在的知识,并且确实可以构建一个关 于它的知识体系。因此,有可能为所有的科学学科创造出一个统一的科学语言 这就是,包括社会科学在内的所有科学学科,都可以被还原为物理学。(2)经验 主义。作为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它强调所有知识都必须有经验基础无论是现象 主义还是物理主义,都是以经验为基础的。(3)客观主义。实证主义把认知建立 在主题和知识客体分离的基础上,并不关心观察者本身的态度,而只关注于客体, 因此认为并不存在诸如主题或真实的自我之类的东西。(4)价值自由。市政之 赞同事实和价值、或描述的和规范的陈述之间的逻辑分离,认为科学应当以一种
都是有所体现的,其与个人主义的渊源也会顺理成章的。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 西方的个人主义传统与当今中国社会背景与语境含义中的个人主义已经是无法 等同的,后者所说的个人主义更多意指与集体主义想背离的“利己主义”,这是 不符合社会工作伦理原则的。同时,个人主义必然彰显着权利主义的重要性,个 人主义在实践中也必然强化着权利的意识。“自然权利”的概念被西方社会广为 流行,它是指人在自然状态下就拥有生命权、生存权、自由权和平等权等与生俱 来的权利。当涉及到社会工作实践中案主自决权时,这些“自然权利”便成为捍 卫案主做出自决的基本的、强大而不容被忽视的支撑。 二、实证主义视角下的案主自决 近代社会科学的研究,例如社会学、社会工作的诞生。都受到自然科学研究 方法的巨大影响。早期的很多研究者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移植到社会科学领 域,形成了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而实证主义的一个基本信念就是认为 社会同生物机体视为同一以及把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相类比。[5]实证主义依托完 全理性与遵循经验观察的客观研究范式,首先在自然科学中取得成功,而当自然 科学在各个领域中获得重大突破的时候,社会科学,包括社会学、心理学和政治 学等学科,却处在异常尴尬而自卑的位置上,它们不得不为获得自己的科学合法 性而努力。实证主义把其原则、方法及模型应用于社会科学中,以自然科学作为 典范来规制社会科学的发展,扭转了社会科学研究的路向,使社会科学开始步入 规范化的发展。[6] 实证主义提供了社会科学的基本原则理念,这些原则可以概括为:(1)统一 科学。实证主义认为,宇宙是一个有因果秩序的、同质的和一阶的世界,人类经 验具有基本的统一性,我们因而可以获得实在的知识,并且确实可以构建一个关 于它的知识体系。因此,有可能为所有的科学学科创造出一个统一的科学语言, 这就是,包括社会科学在内的所有科学学科,都可以被还原为物理学。(2)经验 主义。作为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它强调所有知识都必须有经验基础无论是现象 主义还是物理主义,都是以经验为基础的。(3)客观主义。实证主义把认知建立 在主题和知识客体分离的基础上,并不关心观察者本身的态度,而只关注于客体, 因此认为并不存在诸如主题或真实的自我之类的东西。(4)价值自由。市政之一 赞同事实和价值、或描述的和规范的陈述之间的逻辑分离,认为科学应当以一种
中立方式来运行,不受所有私人的、伦理的、道德的、社会的或文化价值的影响。 (5)工具主义。实证主义对世界进行操作而非对他进行理解为基本定位,理论 就是工具。(6)技术主义。实证主义注重技术化路线,更看重评价技术或方法, 而不太关心知识的结果和发展。的 如果根据上述理论与原则来分析作为社会科学分支之一的社会工作,则便会 出现一个理想的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模式:遵循社会科学的实证论观点,用价值 中立的客观态度去了解案主的困境,为案主分析可能存在的解决方案及其后果, 然后通过知情同意来为案主提供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工作者是将案主及其困境 看做一个“客观事实”,尽量避免自己的价值判断,用不加辩论与倾向性的态度 贯穿始终,尊重案主在过程中做出的决定,这样在结案时所获得的改变便是最合 理的。在实证论者的观点中,存在着事实陈述与价值判断的重要区别。事实陈述 是客观层面的概念,而价值判断是主观层面的概念,是不能像实证主义社会科学 中强调的那样被客观验证的。对社会现象所作的陈述或者对受助者问题的理解, 应当是属于事实层次的,即是可以通过评价其是否与相应的现象相吻合来进行验 证的。但是,如果社会工作者把属于个人的价值观介入其理解受助者的过程的话, 便会影响受助者问题事实上的客观性与正确性。这便成为了社会工作在实践过程 中的伦理困境,为了避免这些困境对专业实践的限制及效果的影响,理论上便产 生试图透过由受助者的“自决”意识,来解决理论与实践中多牵涉到的伦理价值 问题。 实证论视角下的社会工作是延续了实证社会科学研究的传统范式的,这种传 统范式是伴随着科学的发展而兴起的,它从解释人对自然世界知识的探索出发去 认识社会及社会发展规律,在当代知识探索的各个领域留下了深远的影响。然而, 对实证主义的批判也成为社会工作理论发展中必须重新思考的问题。实证论社会 工作强调价值中立,即价值与事实之间的绝对分离,这是实证论者信奉的客观主 义的具体体现,这显然是在实务中无法实现的。我们姑且把工作者与案主的互动 过程看做是一项实证的科学研究,在这样的研究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实验、观察 和逻辑之外的很多东西。理解受助者问题,为了受助者的福祉而做出的各种干预, 这其中,都是无法把文化规范和价值从科学知识的主张中脱离出来的。事实上, 案主自决”这一伦理主张,本身就是一种内在的价值承诺。社会科学,包括社
中立方式来运行,不受所有私人的、伦理的、道德的、社会的或文化价值的影响。 (5)工具主义。实证主义对世界进行操作而非对他进行理解为基本定位,理论 就是工具。(6)技术主义。实证主义注重技术化路线,更看重评价技术或方法, 而不太关心知识的结果和发展。[7] 如果根据上述理论与原则来分析作为社会科学分支之一的社会工作,则便会 出现一个理想的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模式:遵循社会科学的实证论观点,用价值 中立的客观态度去了解案主的困境,为案主分析可能存在的解决方案及其后果, 然后通过知情同意来为案主提供服务。在这个过程中,工作者是将案主及其困境 看做一个“客观事实”,尽量避免自己的价值判断,用不加辩论与倾向性的态度 贯穿始终,尊重案主在过程中做出的决定,这样在结案时所获得的改变便是最合 理的。在实证论者的观点中,存在着事实陈述与价值判断的重要区别。事实陈述 是客观层面的概念,而价值判断是主观层面的概念,是不能像实证主义社会科学 中强调的那样被客观验证的。对社会现象所作的陈述或者对受助者问题的理解, 应当是属于事实层次的,即是可以通过评价其是否与相应的现象相吻合来进行验 证的。但是,如果社会工作者把属于个人的价值观介入其理解受助者的过程的话, 便会影响受助者问题事实上的客观性与正确性。这便成为了社会工作在实践过程 中的伦理困境,为了避免这些困境对专业实践的限制及效果的影响,理论上便产 生试图透过由受助者的“自决”意识,来解决理论与实践中多牵涉到的伦理价值 问题。 实证论视角下的社会工作是延续了实证社会科学研究的传统范式的,这种传 统范式是伴随着科学的发展而兴起的,它从解释人对自然世界知识的探索出发去 认识社会及社会发展规律,在当代知识探索的各个领域留下了深远的影响。然而, 对实证主义的批判也成为社会工作理论发展中必须重新思考的问题。实证论社会 工作强调价值中立,即价值与事实之间的绝对分离,这是实证论者信奉的客观主 义的具体体现,这显然是在实务中无法实现的。我们姑且把工作者与案主的互动 过程看做是一项实证的科学研究,在这样的研究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实验、观察 和逻辑之外的很多东西。理解受助者问题,为了受助者的福祉而做出的各种干预, 这其中,都是无法把文化规范和价值从科学知识的主张中脱离出来的。事实上, “案主自决”这一伦理主张,本身就是一种内在的价值承诺。社会科学,包括社
会学、社会工作以及心理学,其所涉及的研究客体归根结底都是与“人”这一社 会性动物相关联的,必然会很多地涉及价值判断、主观释义甚至政治意识形态等 其他非客观性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或工作者是否可以保持价值中立的 态度去理解社会世界或者是案主的问题呢?就连实证论者也不得不承认,在实际 的情况中,研究者或工作者是很难完全把自己的价值观抽离的。由此我们认为, 社会工作实务中的“案主自决”,并非是最优的伦理选择,价值中立也是不可能 实现的。下文将从社会工作具体实践的角度来论述“案主自决”存在的局限性 案主自决在实践中的局限性 首先,社会工作实务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践行。如果说社会科学应当遵循实证 论的经验主义,那么社会工作相较于社会学或心理学等其他社会学科,应当对此 具备着更小的合理性与可能性。社会工作所涉及的受助者的多样性及其所面临困 境的复杂性,使其很难通过某种先验的理论或假设得到验证,在这其中,道德与 价值的蕴含是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的,即道德意识与价值判断在社会工作实践中 实际上是必需的工作方法,甚至有学者称,价值观和伦理学是社会工作专业的生 命线。圓社会工作是一种道德践行,可以从这样两个方面去理解:其一,在从事 社会工作实务时,社会工作者需要处理一些跟道德有关联的行为:其二,工作员 在从事社会工作实务时,其本身就是在从事道德行为。这两个层面的理解实际上 是从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说明了社会工作实践的道德践行。伦理困境的出现往往 设涉及的是某些方面利益或价值的冲突,当遇到这些问题时,实证论的社会工作 观用“案主自决”去规避工作者的困境,实际上是一种对受助者和专业都不负责 的表现。这些困境是实务工作的重要部分,姑且不论社会工作者是否有引领社会 道德的责任这样的议题,单就社会工作本身的宗旨一一提升受助者的社会功能 助其成长一一来说,这当中本身就隐含着帮助受助者修正其存在的不为社会所共 识的、不符合道德标准的价值观的倾向性。假设受助者在行使自决权时,做出的 决定是有违道德的,那么“案主自决”和“社会工作”这一以价值和伦理为生命 线的专业的意义又体现在什么地方呢? 其次,“案主自决”在实践中存在着来自受助者自身以及工作者两方面的局 限性。实证论者的案主自觉原则在理论上固然是能够自圆其说的,但当其真正遭 遇实践的时候,往往显得力不从心。社会工作的工作对象,我们往往界定为“弱
会学、社会工作以及心理学,其所涉及的研究客体归根结底都是与“人”这一社 会性动物相关联的,必然会很多地涉及价值判断、主观释义甚至政治意识形态等 其他非客观性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或工作者是否可以保持价值中立的 态度去理解社会世界或者是案主的问题呢?就连实证论者也不得不承认,在实际 的情况中,研究者或工作者是很难完全把自己的价值观抽离的。[8]由此我们认为, 社会工作实务中的“案主自决”,并非是最优的伦理选择,价值中立也是不可能 实现的。下文将从社会工作具体实践的角度来论述“案主自决”存在的局限性。 三、案主自决在实践中的局限性 首先,社会工作实务本身就是一种道德践行。如果说社会科学应当遵循实证 论的经验主义,那么社会工作相较于社会学或心理学等其他社会学科,应当对此 具备着更小的合理性与可能性。社会工作所涉及的受助者的多样性及其所面临困 境的复杂性,使其很难通过某种先验的理论或假设得到验证,在这其中,道德与 价值的蕴含是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的,即道德意识与价值判断在社会工作实践中 实际上是必需的工作方法,甚至有学者称,价值观和伦理学是社会工作专业的生 命线。[9]社会工作是一种道德践行,可以从这样两个方面去理解:其一,在从事 社会工作实务时,社会工作者需要处理一些跟道德有关联的行为;其二,工作员 在从事社会工作实务时,其本身就是在从事道德行为。这两个层面的理解实际上 是从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说明了社会工作实践的道德践行。伦理困境的出现往往 设涉及的是某些方面利益或价值的冲突,当遇到这些问题时,实证论的社会工作 观用“案主自决”去规避工作者的困境,实际上是一种对受助者和专业都不负责 的表现。这些困境是实务工作的重要部分,姑且不论社会工作者是否有引领社会 道德的责任这样的议题,单就社会工作本身的宗旨——提升受助者的社会功能, 助其成长——来说,这当中本身就隐含着帮助受助者修正其存在的不为社会所共 识的、不符合道德标准的价值观的倾向性。假设受助者在行使自决权时,做出的 决定是有违道德的,那么“案主自决”和“社会工作”这一以价值和伦理为生命 线的专业的意义又体现在什么地方呢? 其次,“案主自决”在实践中存在着来自受助者自身以及工作者两方面的局 限性。实证论者的案主自觉原则在理论上固然是能够自圆其说的,但当其真正遭 遇实践的时候,往往显得力不从心。社会工作的工作对象,我们往往界定为“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