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5日 法学论坛 Jan.5,2002 第17卷第1期 Legal Forum Vol.17 No.I [文章编号]1009.8003(2002)01.0035.17 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法立法 高铭暄,王俊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我国刑法立法走过了50多年的曲折历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就着手制定了大量的刑事规范,并开展 了刑法典的初创工作,历经前进与挫折和浩劫后的转折,于1979年诞生;改革开放以来,又对刑法典进行了修 订,从酝酿准备、初步修改,到重点修改,再到全面修改和审议通过,最终出台了现行刑法典。回顾刑法典的创制 与修订过程,每前进一步都是与党的正确领导分不开的。党对刑法立法的领导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策 思想指导,二是组织领导,三是工作方法上的指导。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的立法工作才能顺利进行。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刑法立法;回顾;总结;启示 「中图分类号1D924 「文献标识码1A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新中国的刑法立法已走过了50多年的曲折历程。在这一历程中,我国 的立法工作既有经验也有教训。然而,无论是经验还是教训,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步、发展与 繁荣,都需要我们认真地予以总结和汲取。有鉴于此,以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为契机,以刑法的创 制和发展为视角,回顾我国刑法立法所走过的风雨路程,透视我们党在新中国刑法典的孕育与发展过 程中的作用及治国方略的转变,对于社会主义刑事法制建设事业是有所裨益的。 一、历史的回顾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一方面立足于当时稳固政权、恢复国民经济之急需,加紧制定了相应的刑 事规范,另一方面则着眼于未来,开展刑法典的创制工作。因此,我国刑法典的孕育与单行刑法、附属 刑法的制定和实施几乎是同步进行的。 (一)我国刑法典诞生之前的主要刑法规范 建国初期,为了保卫革命的胜利成果,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从而为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 会主义的转变创造条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先后开展了“镇反”、“三反”和“五反”等群众性运动,当 时的刑法立法主要是围绕着这些运动展开的。1950年7月23日,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呈请毛泽东 同志批准,发布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在该指示中,提出了若干项惩治反革命活动的刑法 规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公布前,审理反革命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1951年 春,镇压反革命运动进入处理阶段。“为了给予干部和群众以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法律武器,为了给予 [收稿日期]2001·11-28 [作者简介]高铭暄,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俊平,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河南大 学法学院讲师。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2002 年 1 月 5 日 法 学 论 坛 Jan. 5 ,2002 第 17 卷 第 1 期 Legal Forum Vol. 17 No. 1 [文章编号]1009 - 8003 (2002) 01 - 0035 - 17 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法立法 高铭暄 ,王俊平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872) [摘要] 我国刑法立法走过了 50 多年的曲折历程。新中国成立后 ,我国就着手制定了大量的刑事规范 ,并开展 了刑法典的初创工作 ,历经前进与挫折和浩劫后的转折 ,于 1979 年诞生 ;改革开放以来 ,又对刑法典进行了修 订 ,从酝酿准备、初步修改 ,到重点修改 ,再到全面修改和审议通过 ,最终出台了现行刑法典。回顾刑法典的创制 与修订过程 ,每前进一步都是与党的正确领导分不开的。党对刑法立法的领导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策 思想指导 ,二是组织领导 ,三是工作方法上的指导。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 ,只有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依法治国、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们的立法工作才能顺利进行。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刑法立法 ;回顾 ;总结 ;启示 [中图分类号] D924 [文献标识码] A [收稿日期] 2001 - 11 - 28 [作者简介] 高铭暄 ,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王俊平 ,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河南大 学法学院讲师。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新中国的刑法立法已走过了 50 多年的曲折历程。在这一历程中 ,我国 的立法工作既有经验也有教训。然而 ,无论是经验还是教训 ,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步、发展与 繁荣 ,都需要我们认真地予以总结和汲取。有鉴于此 ,以中国共产党成立 80 周年为契机 ,以刑法的创 制和发展为视角 ,回顾我国刑法立法所走过的风雨路程 ,透视我们党在新中国刑法典的孕育与发展过 程中的作用及治国方略的转变 ,对于社会主义刑事法制建设事业是有所裨益的。 一、历史的回顾 新中国成立以后 ,我国一方面立足于当时稳固政权、恢复国民经济之急需 ,加紧制定了相应的刑 事规范 ;另一方面则着眼于未来 ,开展刑法典的创制工作。因此 ,我国刑法典的孕育与单行刑法、附属 刑法的制定和实施几乎是同步进行的。 (一) 我国刑法典诞生之前的主要刑法规范 建国初期 ,为了保卫革命的胜利成果 ,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 ,从而为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 会主义的转变创造条件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先后开展了“镇反”“、三反”和“五反”等群众性运动 ,当 时的刑法立法主要是围绕着这些运动展开的。1950 年 7 月 23 日 ,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呈请毛泽东 同志批准 ,发布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在该指示中 ,提出了若干项惩治反革命活动的刑法 规范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公布前 ,审理反革命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1 ] 1951 年 春 ,镇压反革命运动进入处理阶段。“为了给予干部和群众以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法律武器 ,为了给予
36 法学论坛 2002年 审判反革命罪犯的人员以量刑的标准,为了在坚决镇压反革命活动中克服或防止右的偏向和左的偏 向”,21951年2月21日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 第一个单行刑法。镇压反革命运动后期,我们的主要任务是集中精力清理积案,组织犯人进行劳动改 造,因此,建立各种制度保证案件的妥善顺利处理是非常必要的。适应这一需要,先后制定了以下的 法规:1951年2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 示》、6月1日政务院颁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6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没收反革 命罪犯财产的规定》、1952年6月27日政务院批准的《公安部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以及8月26 日《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等,这些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 例》相互配套,是当时镇压反革命犯罪的有力武器。 建国以后,由于当时尚有大部分农业人口地区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因此,在开展“镇反"”运动的同 时,土地改革运动也紧锣密鼓地进行。为了保障土地改革的顺利开展和对不法地主予以惩治确定量 刑标准,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先后颁布了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依照这些规定,各地人民法院集 中审理了一批破坏土改的案件,从而有力地保障了土地改革运动的顺利进行。 1951年4月,为了保护国家货币,稳定金融秩序,中央人民政务院颁布了《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 行条例》。同年10月,在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中,暴露出了大量的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作风问题。为 此,中共中央号召全国开展“三反”运动。为了处理“三反”运动中揭发出的问题,1952年3月,政务院 批准了《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依据该规定所确 立的处理贪污分子的原则,1952年4月,经政务院讨论通过,提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毛泽东同 志签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该《条例》对贪污罪的概念、处刑原则以及追溯时效 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这是我国解放后的一项重要法律,对配合当时的“三反”运动,纯洁革命队 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从1953年起,我国进入了有计划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依据党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开始 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适应这一时期的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 相继制定颁布了一些刑事法律规范。为了惩治干扰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政务院于1953年 10月和1954年9月发布了《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关于棉布统购统销的命 令》。](6,在这些命令中,规定了对投机倒把和对统购统销政策进行造谣破坏的分子予以严惩。为 保障人民的选举权利,1953年3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法》,其中,对破坏选举的犯罪行为规定了罪状和法定刑。 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确立,标志着我国的主要任务已逐步实现由解放生产力到保护和 发展生产力的转变。应当说,从1956年到1958年初,刑法立法工作开展得较为正常。1956年11月 16日,为了给残余的反革命分子悔罪自新的机会,进一步孤立和肃清残余的反革命分子,动员一切可 以动员的力量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 的决定》:2](12)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公布了《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 决定》,该决定对管制的判决和执行作了统一规定。2]23)除此之外,我国还颁布了其他包含刑事罚 则的非刑事法律,例如《消防监督条例》、《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 等。然而,自1958年以后,我国的刑法立法工作受到了削弱,除了几个特赦令外,没有颁布单行刑法, 即使在颁布的非刑事法律中,也极少包含刑法规范。 1966年以后,文化大革命的疾风骤雨,使我国的法制建设遭受了灭顶之灾。林彪、江青反革命集 团利用这场动乱作威作福,兴风作浪。一时间,什么都可以不要,唯“刑”不可不要,于是,非法拘禁,私 刑泛滥,法西斯专政横行,也因此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所以,在那“乱云飞渡,横看成岭侧成峰”的 年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无从谈起的。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由于党中央高层的个别领导人坚持错 误的路线方针,在一段时间里,中国社会主义道路何去何从,尚处于困惑阶段。在这一阶段,国家立法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审判反革命罪犯的人员以量刑的标准 ,为了在坚决镇压反革命活动中克服或防止右的偏向和左的偏 向”, [2 ] 1951 年 2 月 21 日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 第一个单行刑法。镇压反革命运动后期 ,我们的主要任务是集中精力清理积案 ,组织犯人进行劳动改 造 ,因此 ,建立各种制度保证案件的妥善顺利处理是非常必要的。适应这一需要 ,先后制定了以下的 法规 :1951 年 2 月 4 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 示》、6 月 1 日政务院颁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6 月 22 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没收反革 命罪犯财产的规定》、1952 年 6 月 27 日政务院批准的《公安部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以及 8 月 26 日《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等 ,这些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 例》相互配套 ,是当时镇压反革命犯罪的有力武器。 建国以后 ,由于当时尚有大部分农业人口地区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因此 ,在开展“镇反”运动的同 时 ,土地改革运动也紧锣密鼓地进行。为了保障土地改革的顺利开展和对不法地主予以惩治确定量 刑标准 ,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先后颁布了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依照这些规定 ,各地人民法院集 中审理了一批破坏土改的案件 ,从而有力地保障了土地改革运动的顺利进行。 1951 年 4 月 ,为了保护国家货币 ,稳定金融秩序 ,中央人民政务院颁布了《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 行条例》。同年 10 月 ,在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中 ,暴露出了大量的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作风问题。为 此 ,中共中央号召全国开展“三反”运动。为了处理“三反”运动中揭发出的问题 ,1952 年 3 月 ,政务院 批准了《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依据该规定所确 立的处理贪污分子的原则 ,1952 年 4 月 ,经政务院讨论通过 ,提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并由毛泽东同 志签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该《条例》对贪污罪的概念、处刑原则以及追溯时效 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这是我国解放后的一项重要法律 ,对配合当时的“三反”运动 ,纯洁革命队 伍 ,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从 1953 年起 ,我国进入了有计划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依据党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开始 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适应这一时期的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 相继制定颁布了一些刑事法律规范。为了惩治干扰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政务院于 1953 年 10 月和 1954 年 9 月发布了《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关于棉布统购统销的命 令》。[1 ] (P66)在这些命令中 ,规定了对投机倒把和对统购统销政策进行造谣破坏的分子予以严惩。为 保障人民的选举权利 ,1953 年 3 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法》,其中 ,对破坏选举的犯罪行为规定了罪状和法定刑。 1956 年 ,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确立 ,标志着我国的主要任务已逐步实现由解放生产力到保护和 发展生产力的转变。应当说 ,从 1956 年到 1958 年初 ,刑法立法工作开展得较为正常。1956 年 11 月 16 日 ,为了给残余的反革命分子悔罪自新的机会 ,进一步孤立和肃清残余的反革命分子 ,动员一切可 以动员的力量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 的决定》; [2 ] (P121)同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公布了《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 决定》,该决定对管制的判决和执行作了统一规定。[2 ] (P123 - )除此之外 ,我国还颁布了其他包含刑事罚 则的非刑事法律 ,例如《消防监督条例》《、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 等。然而 ,自 1958 年以后 ,我国的刑法立法工作受到了削弱 ,除了几个特赦令外 ,没有颁布单行刑法 , 即使在颁布的非刑事法律中 ,也极少包含刑法规范。 1966 年以后 ,文化大革命的疾风骤雨 ,使我国的法制建设遭受了灭顶之灾。林彪、江青反革命集 团利用这场动乱作威作福 ,兴风作浪。一时间 ,什么都可以不要 ,唯“刑”不可不要 ,于是 ,非法拘禁 ,私 刑泛滥 ,法西斯专政横行 ,也因此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所以 ,在那“乱云飞渡 ,横看成岭侧成峰”的 年代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无从谈起的。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 ,由于党中央高层的个别领导人坚持错 误的路线方针 ,在一段时间里 ,中国社会主义道路何去何从 ,尚处于困惑阶段。在这一阶段 ,国家立法 36 法学论坛 2002 年
第1期 高铭暄等: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法立法 37 机关没有颁布单行刑法规范。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的各项事业步入正常的轨道。从 此,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得到了恢复振兴和繁荣。 (二)我国刑法典的创制 我国刑法典的诞生过程可谓历经波折。如果说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 建设走过了曲折的探索道路,那么,我国刑法典的创制也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起伏跌宕。回顾这一过 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刑法典的孕育与诞生经过了初创、前进与挫折和浩劫后的转折三个阶段。 1.初创阶段 新中国刑法典的起草准备工作始于1950年,是由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负责的。为了起草 刑法典,法制委员会专门成立了刑法大纲起草委员会。当时不仅翻译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以及 法、德、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典,而且也搜集了中国历史上和革命根据地以及建国以来的刑法立 法的大量资料。2119)同年7月,刑法大纲起草委员会草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 这一《大纲草案》虽然未经法制委员会会议正式讨论,但却印发给当时参加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与会 同志征求了意见。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总结建国以来的司法实际经验的基础上,又 草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并印发给一定范围内的同志征求意见。应当 说,建国初期,由于我国尚处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社会主义改造尚未完成,制定系统完备的刑法典是不 现实的。因此,党和国家以务实的态度,组织人马制定出这两个草案,为以后刑法典拟制工作的顺利 开展奠定了基础。 2.前进与挫折阶段 1954年,我国的政治生活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大事。宪法和五个组织法的通过与实施,标志着我 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这对刑法典的起草工作是一个很大的促进。 依据宪法和组织法,我国的政治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刑法的起草工作改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办公厅法律室负责。自1954年冬天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就着手刑法典的起草工作。 1955年6月,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并广泛征求了意见。法律室在总结掌握司法实践经 验的基础上,根据所征求的意见和调查报告,对刑法草案作了修改。其后,连同各种参考资料分送全 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央有关部门、各省市的司法部门以及政法院校征求意见。根据这些意见,法律 室对刑法草案又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到1956年11月,已经写到第13稿。「3一4]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和中共八大的召开,标志着中国社会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社 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就法制建设而言,八大会议明确指出:“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己经基本完成, 国家的主要任务己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巩固 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5董必武同志在八大会 议上也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还缺乏一些急需的较完整的基本法规,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 法、土地使用法等。”“法制不完备的状态,在新建设的国家内是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时候的。”“但是, 现在无论就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来说,或者是就客观可能性来说,法制都应该逐渐完备起来。法制不 完备的现象如果再让它继续存在,甚至拖得过久,无论如何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6]在八大 精神的鼓舞下,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快马加鞭。到了1957年6月,己经写到第22稿。 第22稿刑法草案的拟出,说明新中国刑法典的起草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个稿本经过了中 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中央书记处的审查修改。其后,经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审议以后,于6月28日提 交给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全体代表征求意见。这次会议作出决议:由全国人大常 委会根据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的意见,加以审议修改,作为草案公布试行,在试行中继续征求各方面 的意见,再加修改,然后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985) 按理说,决议作出以后,应该公布刑法草案。然而,1957年夏,反右斗争开始。在“左”的思想指 导下,我国脱离了中共八大以来探索的正确轨道,陷入了以群众运动代替法制为突出表现的法律虚无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机关没有颁布单行刑法规范。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 ,标志着我国的各项事业步入正常的轨道。从 此 ,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得到了恢复、振兴和繁荣。 (二) 我国刑法典的创制 我国刑法典的诞生过程可谓历经波折。如果说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 ,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 建设走过了曲折的探索道路 ,那么 ,我国刑法典的创制也因各种因素的影响而起伏跌宕。回顾这一过 程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 ,刑法典的孕育与诞生经过了初创、前进与挫折和浩劫后的转折三个阶段。 1. 初创阶段 新中国刑法典的起草准备工作始于 1950 年 ,是由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负责的。为了起草 刑法典 ,法制委员会专门成立了刑法大纲起草委员会。当时不仅翻译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以及 法、德、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典 ,而且也搜集了中国历史上和革命根据地以及建国以来的刑法立 法的大量资料。[2 ] (P1939)同年 7 月 ,刑法大纲起草委员会草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 这一《大纲草案》虽然未经法制委员会会议正式讨论 ,但却印发给当时参加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与会 同志征求了意见。1954 年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总结建国以来的司法实际经验的基础上 ,又 草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 并印发给一定范围内的同志征求意见。应当 说 ,建国初期 ,由于我国尚处于新民主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改造尚未完成 ,制定系统完备的刑法典是不 现实的。因此 ,党和国家以务实的态度 ,组织人马制定出这两个草案 ,为以后刑法典拟制工作的顺利 开展奠定了基础。 2. 前进与挫折阶段 1954 年 ,我国的政治生活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大事。宪法和五个组织法的通过与实施 ,标志着我 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这对刑法典的起草工作是一个很大的促进。 依据宪法和组织法 ,我国的政治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 ,刑法的起草工作改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办公厅法律室负责。自 1954 年冬天起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就着手刑法典的起草工作。 1955 年 6 月 ,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并广泛征求了意见。法律室在总结掌握司法实践经 验的基础上 ,根据所征求的意见和调查报告 ,对刑法草案作了修改。其后 ,连同各种参考资料分送全 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央有关部门、各省市的司法部门以及政法院校征求意见。根据这些意见 ,法律 室对刑法草案又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到 1956 年 11 月 ,已经写到第 13 稿。[3~4 ] 1956 年 ,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和中共八大的召开 ,标志着中国社会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社 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就法制建设而言 ,八大会议明确指出“: 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完成 , 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 ,巩固 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 ,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5 ]董必武同志在八大会 议上也指出“: 现在的问题是 ,我们还缺乏一些急需的较完整的基本法规 ,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 法、土地使用法等。”“法制不完备的状态 ,在新建设的国家内是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时候的。”“但是 , 现在无论就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来说 ,或者是就客观可能性来说 ,法制都应该逐渐完备起来。法制不 完备的现象如果再让它继续存在 ,甚至拖得过久 ,无论如何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6 ]在八大 精神的鼓舞下 ,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快马加鞭。到了 1957 年 6 月 ,已经写到第 22 稿。 第 22 稿刑法草案的拟出 ,说明新中国刑法典的起草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个稿本经过了中 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中央书记处的审查修改。其后 ,经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审议以后 ,于 6 月 28 日提 交给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全体代表征求意见。这次会议作出决议 :由全国人大常 委会根据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的意见 ,加以审议修改 ,作为草案公布试行 ,在试行中继续征求各方面 的意见 ,再加修改 ,然后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 ] (P1985) 按理说 ,决议作出以后 ,应该公布刑法草案。然而 ,1957 年夏 ,反右斗争开始。在“左”的思想指 导下 ,我国脱离了中共八大以来探索的正确轨道 ,陷入了以群众运动代替法制为突出表现的法律虚无 第 1 期 高铭暄等 :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法立法 37
38 法学论坛 2002年 主义的泥淖。刑法典的起草工作也因此停顿下来,这是自正式启动刑法典起草班子以来,拟定刑法典 工作所遭受的第一次挫折。 1962年3月,毛泽江同志针对立法工作指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 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4()在这次谈话精神鼓舞下,同年5月,在有关部门的协同下,全国 人大常委会法律室在刑法草案第22稿的基础上开始了起草研拟工作。经过多次的重大修改和反复 征求意见,到1963年10月,写出了第33稿刑法草案。 刑法草案第33稿奠定了刑法典的基础,因而具有阶段性意义。这一草案修正稿经过中央政治局 常委和毛泽东同志的审查,曾考虑以全国人大一届四次会议的决定公布试行。然而,“四清”运动很快 开始,不久,文化大革命的烈火无情燃起,刑法草案惨遭浩劫并因此沉寂了15个年头。 3.浩劫后的转折阶段 文化大革命的熊熊烈火,在党中央高层错误思想的引导下,在林彪、江青等一小撮阴谋家的操纵 下,无情地焚烧了10年,从而使人民共和国包括法制建设在内的各项事业蒙受了深重的灾难。“文 革”之后法制建设事业何去何从的问题,引起了党中央高层领导人的思索。 粉碎“四人帮”以后,党和国家要求恢复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呼声很高。叶剑英同志在 《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指出,我们要依据新宪法,修改和制定各种法律、法令和各方面的工作条例、 规章制度。应当说,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是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事业步入正确轨道的先声。自此以 后,民主与法制气氛逐渐地活跃起来。 1978年10月,针对民主与法制的问题,邓小平同志动情地指出:“法制问题也就是民主问题。这 个问题,要在报纸刊物、政治生活中展开讨论。”“非常需要搞社会主义法制。没有法不行。没有法,就 乱搞一气。过去和现在,都是这么一种情况:领导人说了话就叫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是违法、 犯法。这种情况不能继续。”“过去文化大革命’前,曾经搞过刑法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准备公布。 四清'一来,事情就放下了。”现在,“很需要搞个机构,集中些人,着手研究这方面的问题。起草有关 法律。”4(在邓小平同志这次谈话精神的鼓舞下,中央政法小组再次组成刑法草案的修订班子,展 开了对刑法草案第33稿的修订工作,并相继写出了两个稿本。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全会明确指出,为了保 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 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民主与法制的 指导思想,推动了刑法起草工作的恢复与发展。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宣告成立 在彭真同志的主持下,立法活动得到了蓬勃开展。以刑法草案第33稿为基础,根据新的经验、情况和 问题,先后写出了3个稿本。其中,第2个稿本获得了中央政治局的原则通过。其后,法制委员会全 体会议和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其进行审议和修改后,提交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在审议中,又 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最后获得一致通过并予以公布。 刑法典的通过与施行,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值得庆幸的大事。在刑法典施行当月的一次讲 话中,邓小平同志满怀欣喜之情指出:“在建国以来的二十九年中,我们连一次刑法都没有,过去反反 复复搞了多少次,三十几稿,但是毕竞没有拿出来。现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通过和公布了,开始实 行了。全国人民都看到了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这不是一件小事情啊!州8] (三)我国刑法的修订 1979年刑法(下称79刑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障社会主义各 项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司法实践经验证明,79刑法的体系和结构是较为科学合理 的,它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是正确的。这表明,党和国家是以务实的态度制定刑法的。 然而,如果说任何法律都是某一历史阶段经济关系的反映,那么,79刑法也不免带有制定当时的经济 体制影响的痕迹。因而,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形势的发展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主义的泥淖。刑法典的起草工作也因此停顿下来 ,这是自正式启动刑法典起草班子以来 ,拟定刑法典 工作所遭受的第一次挫折。 1962 年 3 月 ,毛泽江同志针对立法工作指出“: 不仅刑法要 ,民法也需要 ,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 法律不行 ,刑法、民法一定要搞。”[4 ] (P3)在这次谈话精神鼓舞下 ,同年 5 月 ,在有关部门的协同下 ,全国 人大常委会法律室在刑法草案第 22 稿的基础上开始了起草研拟工作。经过多次的重大修改和反复 征求意见 ,到 1963 年 10 月 ,写出了第 33 稿刑法草案。 刑法草案第 33 稿奠定了刑法典的基础 ,因而具有阶段性意义。这一草案修正稿经过中央政治局 常委和毛泽东同志的审查 ,曾考虑以全国人大一届四次会议的决定公布试行。然而“, 四清”运动很快 开始 ,不久 ,文化大革命的烈火无情燃起 ,刑法草案惨遭浩劫并因此沉寂了 15 个年头。 3. 浩劫后的转折阶段 文化大革命的熊熊烈火 ,在党中央高层错误思想的引导下 ,在林彪、江青等一小撮阴谋家的操纵 下 ,无情地焚烧了 10 年 ,从而使人民共和国包括法制建设在内的各项事业蒙受了深重的灾难。“文 革”之后法制建设事业何去何从的问题 ,引起了党中央高层领导人的思索。 粉碎“四人帮”以后 ,党和国家要求恢复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呼声很高。叶剑英同志在 《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指出 ,我们要依据新宪法 ,修改和制定各种法律、法令和各方面的工作条例、 规章制度。[7 ]应当说 ,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是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事业步入正确轨道的先声。自此以 后 ,民主与法制气氛逐渐地活跃起来。 1978 年 10 月 ,针对民主与法制的问题 ,邓小平同志动情地指出“: 法制问题也就是民主问题。这 个问题 ,要在报纸刊物、政治生活中展开讨论。”“非常需要搞社会主义法制。没有法不行。没有法 ,就 乱搞一气。过去和现在 ,都是这么一种情况 :领导人说了话就叫法 ;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 ,就是违法、 犯法。这种情况不能继续。”“过去‘文化大革命’前 ,曾经搞过刑法草案 ,经过多次修改 ,准备公布。 ‘四清’一来 ,事情就放下了。”现在“, 很需要搞个机构 ,集中些人 ,着手研究这方面的问题。起草有关 法律。”[4 ] (P4)在邓小平同志这次谈话精神的鼓舞下 ,中央政法小组再次组成刑法草案的修订班子 ,展 开了对刑法草案第 33 稿的修订工作 ,并相继写出了两个稿本。 1978 年 12 月 ,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全会明确指出 ,为了保 障人民民主 ,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 和极大的权威 ,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民主与法制的 指导思想 ,推动了刑法起草工作的恢复与发展。1979 年 2 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宣告成立 , 在彭真同志的主持下 ,立法活动得到了蓬勃开展。以刑法草案第 33 稿为基础 ,根据新的经验、情况和 问题 ,先后写出了 3 个稿本。其中 ,第 2 个稿本获得了中央政治局的原则通过。其后 ,法制委员会全 体会议和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其进行审议和修改后 ,提交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在审议中 ,又 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 ,最后获得一致通过并予以公布。 刑法典的通过与施行 ,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值得庆幸的大事。在刑法典施行当月的一次讲 话中 ,邓小平同志满怀欣喜之情指出“: 在建国以来的二十九年中 ,我们连一次刑法都没有 ,过去反反 复复搞了多少次 ,三十几稿 ,但是毕竟没有拿出来。现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通过和公布了 ,开始实 行了。全国人民都看到了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这不是一件小事情啊 !”[8 ] (三) 我国刑法的修订 1979 年刑法(下称 79 刑法) 的颁布与实施 ,对于保护人民 ,打击敌人 ,惩罚犯罪 ,保障社会主义各 项事业的顺利进行 ,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司法实践经验证明 ,79 刑法的体系和结构是较为科学合理 的 ,它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是正确的。这表明 ,党和国家是以务实的态度制定刑法的。 然而 ,如果说任何法律都是某一历史阶段经济关系的反映 ,那么 ,79 刑法也不免带有制定当时的经济 体制影响的痕迹。因而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形势的发展变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38 法学论坛 2002 年
第1期 高铭暄等: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法立法 39 逐步确立与完善,慎重适时地修改刑法以使其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9刑法实施以后,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以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形式对刑法总则和分则作了一系 列的补充和修改,这些补充和修改为我国1997年刑法(下称97刑法)的诞生奠定了基础。因此,如果 说当时的刑法立法格局是以刑法典为主干,以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为两翼,那么,我国刑法修订 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不断深入和刑法立法活动不断开展从而使刑法渐趋完善的过程。 自1981年起,我国刑法的修订工作历时16年,这一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酝酿准备阶段 自1981年以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一方面,根据需要与可能对79刑法进 行了补充和修改;另一方面,也开始注意对刑法的完善意见进行收集和整理,并将其中一些刊载在其 工作研究简报上。不仅如此,司法部门还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针对其适用刑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 地进行了总结。例如,198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全国范围内向本系统征集了 对刑法的修改补充意见。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这些工作,为后来七届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的决策 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资料。9) 2.初步修改阶段 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明确指出,抓好立法工作是七届人大常委会 任期5年的首要任务,根据新情况、新经验对法律及时作出修改是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 还特别提出了把刑法的修改工作正式列入立法规划,这标志着刑法修改工作己经正式列入议事日程。 不久,根据刑法学界和司法部门针对完善刑法所提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整理出 了《关于修改刑法的初步设想(初稿)》。1988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中央和北京市政法 机关、政法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几位专家学者就刑法的修改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讨论,并拟出了第一个刑 法修改草案稿本。此后,又数次邀请专家学者进行座谈讨论,组织数位中青年专家参加刑法的具体修 改工作,并先后拟定出了两个刑法修改草案稿本。 最高司法机关为刑法的修订做了大量的工作。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省级和部分省辖 市检察院发出《刑法修改调查提纲》,广泛征求意见,并整理出了数万言的《修改刑法研究报告》。最高 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展开调研,广泛收集刑法修改建议,拟出了《关于刑法总则修改的若干问题 (草案)》和《关于刑法分则修改的若干问题(草案)》。这些材料都及时报送立法部门,从而为刑法的修 改提供了司法实践方面的参考资料。2(44) 与此同时,刑法学界关于刑法理论的研究和刑法修改的学术活动也很活跃,相继出版和发表了一 些有关刑法改革与完善的专著和论文,这些建言为刑法的修订提供了较为充分的理论支持。 3.重点修改阶段 1989年,由于受春夏之交政治风波的影响,我国刑法的立法工作停了下来。2111到了1991年1 月,中央提出修改反革命罪,并要求尽快进行。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修改重点放在了反革 命罪上。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修改反革命罪的决定草案,并邀请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的负责同志和部分专家进行研究修改,准备提请 当年3月召开的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但由于在有些问题上存在着不同意见,决定暂不提交。后 来,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使国际形势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刑法的修订工作也因此暂时停了下来。 4.全面修改阶段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的召开,标志着我国的经济体制实现了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因此,为了保障市场经济健康稳步的发展,需要法律来 保驾护航。对此,江泽民同志指出:“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 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1993年 4月,乔石同志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上指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把加快经济立法作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逐步确立与完善 ,慎重适时地修改刑法以使其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79 刑法实施以后 ,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以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形式对刑法总则和分则作了一系 列的补充和修改 ,这些补充和修改为我国 1997 年刑法(下称 97 刑法) 的诞生奠定了基础。因此 ,如果 说当时的刑法立法格局是以刑法典为主干 ,以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为两翼 ,那么 ,我国刑法修订 的过程 ,实际上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不断深入和刑法立法活动不断开展从而使刑法渐趋完善的过程。 自 1981 年起 ,我国刑法的修订工作历时 16 年 ,这一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酝酿准备阶段 自 1981 年以来 ,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一方面 ,根据需要与可能对 79 刑法进 行了补充和修改 ;另一方面 ,也开始注意对刑法的完善意见进行收集和整理 ,并将其中一些刊载在其 工作研究简报上。不仅如此 ,司法部门还根据司法实践经验 ,针对其适用刑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 地进行了总结。例如 ,1987 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全国范围内向本系统征集了 对刑法的修改补充意见。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这些工作 ,为后来七届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的决策 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资料。[9 ] 2. 初步修改阶段 1988 年 7 月 1 日《,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明确指出 ,抓好立法工作是七届人大常委会 任期 5 年的首要任务 ,根据新情况、新经验对法律及时作出修改是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 , 还特别提出了把刑法的修改工作正式列入立法规划 ,这标志着刑法修改工作已经正式列入议事日程。 不久 ,根据刑法学界和司法部门针对完善刑法所提的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整理出 了《关于修改刑法的初步设想(初稿) 》。1988 年 9 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中央和北京市政法 机关、政法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几位专家学者就刑法的修改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讨论 ,并拟出了第一个刑 法修改草案稿本。此后 ,又数次邀请专家学者进行座谈讨论 ,组织数位中青年专家参加刑法的具体修 改工作 ,并先后拟定出了两个刑法修改草案稿本。 最高司法机关为刑法的修订做了大量的工作。1989 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省级和部分省辖 市检察院发出《刑法修改调查提纲》,广泛征求意见 ,并整理出了数万言的《修改刑法研究报告》。最高 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展开调研 ,广泛收集刑法修改建议 ,拟出了《关于刑法总则修改的若干问题 (草案) 》和《关于刑法分则修改的若干问题(草案) 》。这些材料都及时报送立法部门 ,从而为刑法的修 改提供了司法实践方面的参考资料。[2 ] (P44) 与此同时 ,刑法学界关于刑法理论的研究和刑法修改的学术活动也很活跃 ,相继出版和发表了一 些有关刑法改革与完善的专著和论文 ,这些建言为刑法的修订提供了较为充分的理论支持。 3. 重点修改阶段 1989 年 ,由于受春夏之交政治风波的影响 ,我国刑法的立法工作停了下来。[2 ] (P110)到了 1991 年 1 月 ,中央提出修改反革命罪 ,并要求尽快进行。之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修改重点放在了反革 命罪上。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起草了关于修改反革命罪的决定草案 ,并邀请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的负责同志和部分专家进行研究修改 ,准备提请 当年 3 月召开的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但由于在有些问题上存在着不同意见 ,决定暂不提交。后 来 ,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使国际形势发生了急剧的变化 ,刑法的修订工作也因此暂时停了下来。 4. 全面修改阶段 1992 年 10 月 ,党的十四大的召开 ,标志着我国的经济体制实现了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因此 ,为了保障市场经济健康稳步的发展 ,需要法律来 保驾护航。对此 ,江泽民同志指出“: 加强立法工作 ,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 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 ,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10 ] 1993 年 4 月 ,乔石同志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上指出“: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把加快经济立法作 第 1 期 高铭暄等 :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法立法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