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七九年刑法到九七年刑法 一中國刑法的改革與發展 游偉 一、改革歷程 (一)1979: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典誕生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標誌浼我國刑事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 歷史發展時期。但建國之初,百廢待舉,即刻制定出一部體系完整·内容詳盡的刑法 典並不現實,因此,在建國以後相當一段時間裹,司法機關主要依靠中國共產黨制定 的多項刑事政策和行政、立法機構陸續頒布的一些單項行政禁令、刑事法律(諸如 1950年的《關於嚴禁鴉片煙毒的通令》、《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1951 年的《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懲治反革命條例》、《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 例》,1952年的《懲治貪污條例》、《管制反革命分子暫行辦法》等等),處理社會 上形形色色的犯罪案件。當然,由於政策的易變性和單項禁令·法律的不周全性,致 使對許多案件的處理不可避免地出現了隨意性,不僅影響了司法的統一,還進一步助 長了刑事執法中“政策優先”甚至政策替代法律的不良觀念。 在制定刑事政策、頒布單項禁令、刑事法律的同時,當時的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 員會己開始逸手刑法典起草的準備工作。在1950年至1954年間,凝出了《中華人民 共和國刑法大綱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指導原則草案(初稿)》,為新中國 第一部刑法典的創制作了較充分的準備。1954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誕 生,更進一步推動了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於各方努力,1956年11月,形成了刑法 典(徵求意見稿)第13稿,到1957年6月,已完成了第22稿。這一稿經過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法案委員會審議,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徵求了意見。會 本文作者為華東政法學院副教授。 1
從七九年刑法到九七年刑法 中國刑法的改革與發展 游偉* 一、改革歷程 (一)1979: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典誕生 1949 年 10 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標誌我國刑事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 歷史發展時期。但建國之初,百廢待舉,即刻制定出一部體系完整、內容詳盡的刑法 典並不現實,因此,在建國以後相當一段時間裏,司法機關主要依靠中國共產黨制定 的多項刑事政策和行政、立法機構陸續頒布的一些單項行政禁令、刑事法律(諸如 1950 年的《關於嚴禁鴉片煙毒的通令》、《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1951 年的《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懲治反革命條例》、《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 例》,1952 年的《懲治貪污條例》、《管制反革命分子暫行辦法》等等),處理社會 上形形色色的犯罪案件。當然,由於政策的易變性和單項禁令、法律的不周全性,致 使對許多案件的處理不可避免地出現了隨意性,不僅影響了司法的統一,還進一步助 長了刑事執法中“政策優先”甚至政策替代法律的不良觀念。 在制定刑事政策、頒布單項禁令、刑事法律的同時,當時的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 員會己開始手刑法典起草的準備工作。在 1950 年至 1954 年間,擬出了《中華人民 共和國刑法大綱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指導原則草案(初稿)》,為新中國 第一部刑法典的創制作了較充分的準備。1954 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誕 生,更進一步推動了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於各方努力,1956 年 11 月,形成了刑法 典(徵求意見稿)第 13 稿,到 1957 年 6 月,已完成了第 22 稿。這一稿經過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法案委員會審議,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徵求了意見。會 * 本文作者為華東政法學院副教授。 1
議作出决議,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各方意見對第22稿再作修改後,作為草案予以 公布施行。至此,新中國的第一部刑法典已經到了呼之欲出的關頭。 然而,隨浼1957年後全國性“反右派”鬥爭的到來,法律虛無主義等“左”的思 潮開始抬頭,致使法典的起草工作被迫停頓。雖然,在1962年至1963年間,曾一度 恢復了法典的起草和全面修改·凝出了第33稿,並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原則通 撾。但隨之而來的“四清”運動和一場長達十年之久的所調“無產階級文化大革 命”,再一次使中國陷入了前所未有的民族災難之中,法制建設遭到全面破壞,刑法 典的起草再度中止。 “文化大革命”運動在1976年告終之後,基於在此期間國家法制受到嚴重破壤、 公民民主權利被無情踐踏的慘痛歷史教訓,全國人民要求恢復民主·重建法制的呼聲 日益高漲。1978年10月,中央再組織刑法典草案修改班子,對原來的第33稿進行 了修訂。次年2月下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宣告成立,並抓緊了刑事立法的 進程。在廣泛徵求意見、多次修改補充的基礎上,終於在1979年6月,將一部完整的 刑法典修改草案提交給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同年7月1日獲得 通撾,7月6日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委員長第5號令公布全國,自1980年1月1日起 施行。至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一部刑法典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正 式誕生,從而結束了建國以後長達30年沒有一部全國統一的刑法典的歷史。 (二)19811995:二十四次補充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作為新中國的第一部刑法典,是我國法律初創時期的一 項主要立法成果,在中國刑事立法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但是,由於立法經驗不夠 及當時立法思想上存在凂認識誤區,也給這部删删誕生的刑法典烙上了諸多先天不 足,而這些先天不足又在司法的實踐檢驗中漸漸地顯露了出來。加之進入80年代之 後,中國在經濟·政治·文化·觀念及對外關係等方面都發生了深刻的夔化,現代化 進程的加速,同時带來了社會治安及經濟秩序等方面的嚴重問題。犯罪率的上升、傳 統犯罪的變異、經濟犯罪的增生,使這部刑法典再也難以發揮所調“以不變應萬變” 的效用。因此,自1981年開始,全國人大常委會陸續制定·頒布了24件單行刑法, 開始了長達15年的對刑法典各個部分所進行的補充和修改。這些單行刑法是:《懲治 2
議作出決議,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各方意見對第 22 稿再作修改後,作為草案予以 公布施行。至此,新中國的第一部刑法典已經到了呼之欲出的關頭。 然而,隨 1957 年後全國性“反右派”鬥爭的到來,法律虛無主義等“左”的思 潮開始抬頭,致使法典的起草工作被迫停頓。雖然,在 1962 年至 1963 年間,曾一度 恢復了法典的起草和全面修改,擬出了第 33 稿,並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原則通 過。但隨之而來的“四清”運動和一場長達十年之久的所謂“無產階級文化大革 命”,再一次使中國陷入了前所未有的民族災難之中,法制建設遭到全面破壞,刑法 典的起草再度中止。 “文化大革命”運動在 1976 年告終之後,基於在此期間國家法制受到嚴重破壞、 公民民主權利被無情踐踏的慘痛歷史教訓,全國人民要求恢復民主、重建法制的呼聲 日益高漲。1978 年 10 月,中央再次組織刑法典草案修改班子,對原來的第 33 稿進行 了修訂。次年 2 月下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宣告成立,並抓緊了刑事立法的 進程。在廣泛徵求意見、多次修改補充的基礎上,終於在 1979 年 6 月,將一部完整的 刑法典修改草案提交給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同年 7 月 1 日獲得 通過,7 月 6 日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委員長第 5 號令公布全國,自 1980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至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一部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正 式誕生,從而結束了建國以後長達 30 年沒有一部全國統一的刑法典的歷史。 (二)1981∼1995:二十四次補充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作為新中國的第一部刑法典,是我國法律初創時期的一 項主要立法成果,在中國刑事立法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但是,由於立法經驗不夠 及當時立法思想上存在認識誤區,也給這部剛剛誕生的刑法典烙上了諸多先天不 足,而這些先天不足又在司法的實踐檢驗中漸漸地顯露了出來。加之進入 80 年代之 後,中國在經濟、政治、文化、觀念及對外關係等方面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現代化 進程的加速,同時帶來了社會治安及經濟秩序等方面的嚴重問題。犯罪率的上升、傳 統犯罪的變異、經濟犯罪的增生,使這部刑法典再也難以發揮所謂“以不變應萬變” 的效用。因此,自 1981 年開始,全國人大常委會陸續制定、頒布了 24 件單行刑法, 開始了長達 15 年的對刑法典各個部分所進行的補充和修改。這些單行刑法是:《懲治 2
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1981年)、《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 教人員的決定》(1981年)、《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罪犯的决定》(1982年)、 《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關於對中華人民共 和國締結或者参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權的决定》(1987年)、 《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1988年)、《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 (1988年)·《關於懲治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1988年)·《關於懲治捕 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1988年)、《關於懲治侮 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的決定》(1990年)、《關於禁毒的決定》(1990 年)、《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1990年)· 《關於懲治盗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的補充規定》(1991年)·《關於嚴禁賣淫嫖 娼的決定》(1991年)、《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991年)、《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1992年)、《關於懲治劫持 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1992年)、《關於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 (1993年),《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分子的決定》(1993年)、《關於 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1994年)、《關於懲治侵犯 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1994年)·《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關於 懲治破壤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1995年)·《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 稅專用發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此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刑法典 施行以後,還頒布了大量的經濟、行政·民事等方面的法律,在這些非刑事的法律 中,也有130餘條涉及罪刑內容的附屬刑法規範。上述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對刑法典 所作的補充和修改,既涉及部分刑法總則的問題,更大量的則是分則的罪刑内容,其 範圍之廣·内容之多,在世界各國的刑事立法史上都是極為少見的。它們不僅為解決 刑事司法實踐中遇到的種種難題提供了立法依據,及時彌補了原刑法典的諸多不足, 也為在此之後的刑法典的全面·直接修訂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三)1997:刑法典推行全面修訂 在第一部刑法典不間衡補充·修改的同時·對刑法典的整體修訂工作也已列入了 立法機關的考慮範圍。這是因為,上述24次立法補充、修改,業已使我國刑事法律在 整個體系上出現了“综合肥大症”,造成了公民學習、理解和司法適用上的諸多困
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1981 年)、《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 教人員的決定》(1981 年)、《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罪犯的決定》(1982 年)、 《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1983 年)、《關於對中華人民共 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決定》(1987 年)、 《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1988 年)、《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 (1988 年)、《關於懲治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1988 年)、《關於懲治捕 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1988 年)、《關於懲治侮 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的決定》(1990 年)、《關於禁毒的決定》(1990 年)、《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犯罪分子的決定》(1990 年)、 《關於懲治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的補充規定》(1991 年)、《關於嚴禁賣淫嫖 娼的決定》(1991 年)、《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1991 年)、《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1992 年)、《關於懲治劫持 航空器犯罪分子的決定》(1992 年)、《關於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 (1993 年),《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分子的決定》(1993 年)、《關於 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1994 年)、《關於懲治侵犯 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1994 年)、《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關於 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1995 年)、《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 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1995 年)。此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刑法典 施行以後,還頒布了大量的經濟、行政、民事等方面的法律,在這些非刑事的法律 中,也有 130 餘條涉及罪刑內容的附屬刑法規範。上述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對刑法典 所作的補充和修改,既涉及部分刑法總則的問題,更大量的則是分則的罪刑內容,其 範圍之廣、內容之多,在世界各國的刑事立法史上都是極為少見的。它們不僅為解決 刑事司法實踐中遇到的種種難題提供了立法依據,及時彌補了原刑法典的諸多不足, 也為在此之後的刑法典的全面、直接修訂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三)1997:刑法典進行全面修訂 在第一部刑法典不間斷補充、修改的同時,對刑法典的整體修訂工作也已列入了 立法機關的考慮範圍。這是因為,上述 24 次立法補充、修改,業已使我國刑事法律在 整個體系上出現了“綜合肥大症”,造成了公民學習、理解和司法適用上的諸多困 3
難,加之過於頻繁的立法活動,多少带有一些“應势設制”的倉促成份,所以,就不 可避免地出現了刑法指導思想和刑事法律相互之間的衝突和缺乏銜接現象,嚴重影響 到刑事司法的協調、統一。同時,隨逸社會的發展,又出現了諸如證券犯罪·計算機 犯罪,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及恐怖活動犯罪等新型犯罪形態,這些又都是當時刑 事法律上的空白之點:原有法律在罪刑條款的具體設置上,也還存在逸過於抽象·籠 統及罪罰不相適應的情况。所有這些,都要求立法機關制定一部比較完備、協調的刑 法典,以迅速實現刑事法律的統一性、科學性和司法上的可操作性。 經撾多年醞釀準備,刑法典的全面修訂工作於1988年3月列入了國家立法規劃, 又經撾近九年時間的草凝、研究和廣泛論證及多次修改,終於在1996年12月進入到 立法機關的審議程序。於同年12月24日開始的為期7天的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 23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1997年2月 19日至23日召開的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再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 國刑法(修訂草案)》(修改稿)。1997年3月1日至14日,第八届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第五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討論並於14日通過了提交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修訂草案)·根據國家主席第83號令,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於3 月14日予以公布,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至此,醞釀討論達10餘年之久的刑法典 的全面修訂工作終告完成,並形成了由總則·分則·附則3部分組成·共15章·總計 達452條的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經修訂的新刑法典公布以後,社會各界予 以普遍好評,輿論稱其為中國法制建設上的又一重大發展,在中國刑事立法史上具有 “里程碑”的意義。 二、主要進展 經撾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一部統一的和比較完整的刑法典,它在保 持原有刑法規範連續性·穩定性的基礎上,對一些過於籠統·原則的內容進行了全面 細化,並根據國内外形勢發展的需要,增補了許多涉及刑法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調 整具體罪刑關像的法律條文,從而使這部刑法典的條文總數從原來的192條增至452 條,超出了原刑法典的一倍半。這次刑法典的修訂涉及面非常廣泛,其影響也十分深 遠,限於行文篇幅,在此只能作提綱式的简要介紹
難,加之過於頻繁的立法活動,多少帶有一些“應勢設制”的倉促成份,所以,就不 可避免地出現了刑法指導思想和刑事法律相互之間的衝突和缺乏銜接現象,嚴重影響 到刑事司法的協調、統一。同時,隨社會的發展,又出現了諸如證券犯罪、計算機 犯罪,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及恐怖活動犯罪等新型犯罪形態,這些又都是當時刑 事法律上的空白之點;原有法律在罪刑條款的具體設置上,也還存在過於抽象、籠 統及罪罰不相適應的情況。所有這些,都要求立法機關制定一部比較完備、協調的刑 法典,以迅速實現刑事法律的統一性、科學性和司法上的可操作性。 經過多年醞釀準備,刑法典的全面修訂工作於 1988 年 3 月列入了國家立法規劃, 又經過近九年時間的草擬、研究和廣泛論證及多次修改,終於在 1996 年 12 月進入到 立法機關的審議程序。於同年 12 月 24 日開始的為期 7 天的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 23 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1997 年 2 月 19 日至 23 日召開的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 24 次會議,再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 國刑法(修訂草案)》(修改稿)。1997 年 3 月 1 日至 14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第五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討論並於 14 日通過了提交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修訂草案)。根據國家主席第 83 號令,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於 3 月 14 日予以公布,自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至此,醞釀討論達 10 餘年之久的刑法典 的全面修訂工作終告完成,並形成了由總則、分則、附則 3 部分組成,共 15 章、總計 達 452 條的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經修訂的新刑法典公布以後,社會各界予 以普遍好評,輿論稱其為中國法制建設上的又一重大發展,在中國刑事立法史上具有 “里程碑”的意義。 二、主要進展 經過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一部統一的和比較完整的刑法典,它在保 持原有刑法規範連續性、穩定性的基礎上,對一些過於籠統、原則的內容進行了全面 細化,並根據國內外形勢發展的需要,增補了許多涉及刑法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調 整具體罪刑關係的法律條文,從而使這部刑法典的條文總數從原來的 192 條增至 452 條,超出了原刑法典的一倍半。這次刑法典的修訂涉及面非常廣泛,其影響也十分深 遠,限於行文篇幅,在此只能作提綱式的簡要介紹。 4
(一))真正確立“罪刑法定”,堅決排除法外治罪 修訂後的刑法典有一個最引人矚目的方面,那就是在法典的顯著位置上(第3條 至第5條),規定了罪刑法定·滴用平等和罪刑相當三項基本原則。而在這三項基本 原則中,罪刑法定原則又因其與我國以往刑法所設立的具體制定和規定存在重大差 別,體現了民主與法治的精神,而受到世人的注目。《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 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 罪處刑。”這與被世人稱作“罪刑法定”原則經典表述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不 處罰”的本質相一致。由於這一現代法治原則的確立,致使中國刑法在諸多方面都發 生了深刻變化:1·廢除了曾經具有合法地位並適用了17年之久的司法類推,宣告了 在刑法明文規定以外(哪怕是受到嚴格控制·數量極其有限)也可以對某些危害行為 定罪處刑制度(即原刑法典第79條規定的刑事司法類推制度)的徹底終結;2·否定 了在1982年至1983年間曾經出現過的“重法”效力溯及既往的規定,重新在刑法典 的第12條第1款肯定並全面確立了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從舊兼從輕”原 則,強調定罪處刑必須以行為當時有效的刑法作為依據,只有“輕法”才能對其生效 以前的行為發生法律效力:3·為了體現“罪刑法定”所強調的罪刑關係“明確化”的 要求,立法上消除了一些易生歧義的模糊用語,使行為人刑事青任的範圍更加確定· 譬如根據《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現在依法就只 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 毒這樣8種特定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廢除了原《刑法》中内涵不清·有可能被 作任意解釋的“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的規定;4·分解了個別涵蓋面撾廣的犯 罪,並設置多種情節,對法官的司法裁量權予以限制。警如將原《刑法》第160條設 置的“流氓罪”予以魔除,分解為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侮辱婦女罪·聚眾淫亂 罪、組織淫穢表演罪·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等,明確了只有對造成重傷·死亡後 果的聚眾鬥毆行為,才能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條文規定,判處10年以上有 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盗竊罪的情節,立法上作出了更 為嚴格的限制,即只有對數額特别巨大的盗竊金融機構行為和情節嚴重的盗竊珍貴文 物行為·才能依法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真正確立“罪刑法定”,堅決排除法外治罪 修訂後的刑法典有一個最引人矚目的方面,那就是在法典的顯著位置上(第 3 條 至第 5 條),規定了罪刑法定、適用平等和罪刑相當三項基本原則。而在這三項基本 原則中,罪刑法定原則又因其與我國以往刑法所設立的具體制定和規定存在重大差 別,體現了民主與法治的精神,而受到世人的注目。《刑法》第 3 條規定:“法律明 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 罪處刑。”這與被世人稱作“罪刑法定”原則經典表述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不 處罰”的本質相一致。由於這一現代法治原則的確立,致使中國刑法在諸多方面都發 生了深刻變化:1.廢除了曾經具有合法地位並適用了 17 年之久的司法類推,宣告了 在刑法明文規定以外(哪怕是受到嚴格控制、數量極其有限)也可以對某些危害行為 定罪處刑制度(即原刑法典第 79 條規定的刑事司法類推制度)的徹底終結;2.否定 了在 1982 年至 1983 年間曾經出現過的“重法”效力溯及既往的規定,重新在刑法典 的第 12 條第 1 款肯定並全面確立了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從舊兼從輕”原 則,強調定罪處刑必須以行為當時有效的刑法作為依據,只有“輕法”才能對其生效 以前的行為發生法律效力;3.為了體現“罪刑法定”所強調的罪刑關係“明確化”的 要求,立法上消除了一些易生歧義的模糊用語,使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範圍更加確定。 譬如根據《刑法》第 17 條規定,已滿 14 周歲不滿 16 周歲的未成年人,現在依法就只 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 毒這樣 8 種特定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廢除了原《刑法》中內涵不清、有可能被 作任意解釋的“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的規定;4.分解了個別涵蓋面過廣的犯 罪,並設置多種情節,對法官的司法裁量權予以限制。譬如將原《刑法》第 160 條設 置的“流氓罪”予以廢除,分解為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侮辱婦女罪、聚眾淫亂 罪、組織淫穢表演罪、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等,明確了只有對造成重傷、死亡後 果的聚眾鬥毆行為,才能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條文規定,判處 10 年以上有 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盜竊罪的情節,立法上作出了更 為嚴格的限制,即只有對數額特別巨大的盜竊金融機構行為和情節嚴重的盜竊珍貴文 物行為,才能依法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