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法学论坛 2002年 为第一位的任务”,除此之外,“还要加快制定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法律,惩治各 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加强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1o1251254自此,刑法的修改工作进入了全 面的展开阶段。 为保证刑法修订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专门的班子。在刑法典总则方面,由中 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数位刑法专家负责起草,并在1994年一年之内写出了5个稿本。2]全国人大常委 会法工委在这个基础上,经过研究,于1995年8月拟成了《刑法总则修改草案》;在刑法典分则方面, 法工委早在1994年3月就拟定了作为刑法典分则修改稿基础的《刑法分则条文汇集》。后又经刑法 修改小组反复研讨,于1995年8月,拟定了更加成熟的《刑法分则条文汇集》。10) 1996年3月,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通过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了刑法修订的研拟步伐。同年6 月,在以往准备和广泛征求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拟出了修订草案的草稿。7月, 王汉斌同志邀请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对草稿进行了讨论。然后,根据讨论意见对草 稿进行修改后,又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政法机关和专家的意见。9月,王汉斌同志再次召集有关负 责同志,对刑法修改草稿进行逐条讨论,修改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 10月初印发有关机关和一些法律院校征求意见。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派人参加当年召开的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的学术研讨年会,在广泛听取全国范围内法律专家意见以后,召开了历时十 余天的大型座谈会。经过国家立法机关、司法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终于拟定出了一部较为成 熟的刑法修订草案,并于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5.立法审议通过阶段 自1996年12月起,刑法的修订工作进入了最后的审议和通过阶段。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23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刑法修订草案,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1997年1月,王汉斌、任建新和 罗干同志主持了由立法机关和中央政法机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对刑法修订草案中的重大争议问 题作了研究和修改。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这两次会议的意见,对刑法修订草案进行了认 真的修改,并多次召开会议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从而形成了更加成熟的刑法修订草案。同年2月1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4次会议,对刑法修订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法进行审议。在会议期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代表们提出的修订意见,及 时地对刑法草案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并由法律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会议作了报告。在听取了汇报以 后,主席团会议决定将刑法修订草案提交大会审议通过。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 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同日,江泽民主席以第8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历时十多年的刑法修订 工作圆满结束。 97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以后,立法机关根据需要与可能对刑法进行了局部的修改与补 充。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引发了世界性的经济地震,为了维护我国的外汇管理秩序,惩治骗购外汇、 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 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实施,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1999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一)》;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大 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这些决定和刑法修正案的通过与实施,表明我国 的刑法立法进一步臻于成熟和完善。 二、历史的总结 回首新中国刑法立法50多年的风风雨雨,尽管其发展历程是曲折的,但总的来看,成绩斐然,硕 果累累,并且是朝着不断完善的方向发展的。而这些成就的取得,是与我国在刑法立法的过程中贯彻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为第一位的任务”,除此之外“, 还要加快制定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法律 ,惩治各 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加强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10 ] (P251、254)自此 ,刑法的修改工作进入了全 面的展开阶段。 为保证刑法修订工作的顺利开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专门的班子。在刑法典总则方面 ,由中 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数位刑法专家负责起草 ,并在 1994 年一年之内写出了 5 个稿本。[2 ]全国人大常委 会法工委在这个基础上 ,经过研究 ,于 1995 年 8 月拟成了《刑法总则修改草案》;在刑法典分则方面 , 法工委早在 1994 年 3 月就拟定了作为刑法典分则修改稿基础的《刑法分则条文汇集》。后又经刑法 修改小组反复研讨 ,于 1995 年 8 月 ,拟定了更加成熟的《刑法分则条文汇集》。[9 ] (P110 - ) 1996 年 3 月 ,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通过以后 ,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了刑法修订的研拟步伐。同年 6 月 ,在以往准备和广泛征求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 ,拟出了修订草案的草稿。7 月 , 王汉斌同志邀请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对草稿进行了讨论。然后 ,根据讨论意见对草 稿进行修改后 ,又多次召开座谈会 ,听取政法机关和专家的意见。9 月 ,王汉斌同志再次召集有关负 责同志 ,对刑法修改草稿进行逐条讨论 ,修改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并于 10 月初印发有关机关和一些法律院校征求意见。11 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派人参加当年召开的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的学术研讨年会 ,在广泛听取全国范围内法律专家意见以后 ,召开了历时十 余天的大型座谈会。经过国家立法机关、司法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 ,终于拟定出了一部较为成 熟的刑法修订草案 ,并于 12 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5. 立法审议通过阶段 自 1996 年 12 月起 ,刑法的修订工作进入了最后的审议和通过阶段。12 月 26 日 ,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 23 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刑法修订草案 ,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1997 年 1 月 ,王汉斌、任建新和 罗干同志主持了由立法机关和中央政法机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对刑法修订草案中的重大争议问 题作了研究和修改。此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这两次会议的意见 ,对刑法修订草案进行了认 真的修改 ,并多次召开会议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从而形成了更加成熟的刑法修订草案。同年 2 月 19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 24 次会议 ,对刑法修订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3 月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法进行审议。在会议期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代表们提出的修订意见 ,及 时地对刑法草案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并由法律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会议作了报告。在听取了汇报以 后 ,主席团会议决定将刑法修订草案提交大会审议通过。3 月 14 日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 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同日 ,江泽民主席以第 83 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历时十多年的刑法修订 工作圆满结束。 97 刑法于 1997 年 10 月 1 日施行以后 ,立法机关根据需要与可能对刑法进行了局部的修改与补 充。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引发了世界性的经济地震 ,为了维护我国的外汇管理秩序 ,惩治骗购外汇、 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 ,1998 年 12 月 29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 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实施 ,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1999 年 10 月 25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一)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 ,切实保护森林资源 ,2001 年 8 月 31 日 ,全国人大 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这些决定和刑法修正案的通过与实施 ,表明我国 的刑法立法进一步臻于成熟和完善。 二、历史的总结 回首新中国刑法立法 50 多年的风风雨雨 ,尽管其发展历程是曲折的 ,但总的来看 ,成绩斐然 ,硕 果累累 ,并且是朝着不断完善的方向发展的。而这些成就的取得 ,是与我国在刑法立法的过程中贯彻 40 法学论坛 2002 年
第1期 高铭暄等: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法立法 41 党的政策,坚持党的正确领导密不可分的。我们认为,党对刑法立法的领导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思想指导 就一般法理而言,党与法具有密切的关系。从现实看,当某一阶级获得政权以后,首先是及时地 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的意志,并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党取得执政地位后的最基本的活 动之一就是制定和贯彻一定的政策,用于指导国家的立法活动。 事实上,通过以上对刑法立法历程的回顾,我们不难发现,许多刑事法律的出台,往往是与党在某 一历史时期的大政方针紧密相连的。例如,为了稳定政权,医治战争的创伤,尽快恢复和发展国民经 济,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为了贯彻《共同 纲领》严惩贪污的规定,打击在“三反”、“五反”中揭露出来的腐败行为,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 贪污条例》;为了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我国不久通过了第一部刑 法典;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了保障这一体制的发展与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颁布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 品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及《关 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等一系列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 为的单行刑法。由此可见,我国的刑法立法是紧紧围绕着党的大政方针进行的。在党确立了某一时 期的发展目标以后,往往紧随着为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而制定和颁布刑事法律。党的政策思想在刑 法立法中的体现有很多,我们择其要者加以研究。 1.关于从实际出发的思想 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原则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是辩证唯物主义的精髓。毛泽东同志指 出:“马克思主义叫我们看问题不要从抽象的定义出发,而要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从分析这些事实 中找出方针、政策、方法来。11]“按照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方针,这是一切共产党员所必须牢记的最基 本的工作方法。2]制定方针政策是这样,制定刑法也应如此。 事实上,刑法立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同志多次指示的。彭真同 志立足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特别强调刑法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他指出: “如果我们不根据中国情况,今天抄了苏联的,明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后天苏联修改了,怎 么办?是不是我们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来个修改?六亿人民的中国,我们能这样立法 吗?2]194因此,“立法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调查研究现实的实际和历史的实际。1]“首先,要 从中国现实的实际情况出发,这是立法的根据。”其次,“研究问题、立法,不能割断历史。”“除研究现实 的社会经济关系外,还要研究我国历史的实际。州31(42)无疑,这些论述是我国刑法立法最基本经验 的总结。 刑法立法不能凭主观想象,也不能照搬前人或别人现成的东西。而是要系统深入地调查研究,一 切应该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如何理解这里的“实际”,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我国社会主义矛盾的实际。社会主义革命取得基本胜利以后,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 巨大的变化。诚如中共八大报告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己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 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 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也就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 的矛盾。因此,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消灭以后,虽然阶级斗争还将长期存在,并且在一定条 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了。立足于这一实际,我国的刑法立法不仅将 打击的锋芒对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危害极端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更为重要的是,还要 利用刑法这个武器为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切实的保障。 其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而且这一阶段还将持续很长 时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为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党的政策 ,坚持党的正确领导密不可分的。我们认为 ,党对刑法立法的领导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政策思想指导 就一般法理而言 ,党与法具有密切的关系。从现实看 ,当某一阶级获得政权以后 ,首先是及时地 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的意志 ,并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 ,党取得执政地位后的最基本的活 动之一就是制定和贯彻一定的政策 ,用于指导国家的立法活动。 事实上 ,通过以上对刑法立法历程的回顾 ,我们不难发现 ,许多刑事法律的出台 ,往往是与党在某 一历史时期的大政方针紧密相连的。例如 ,为了稳定政权 ,医治战争的创伤 ,尽快恢复和发展国民经 济 ,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为了贯彻《共同 纲领》严惩贪污的规定 ,打击在“三反”“、五反”中揭露出来的腐败行为 ,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 贪污条例》;为了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 ,我国不久通过了第一部刑 法典 ;1992 年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 ,为了保障这一体制的发展与完善 , 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颁布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 品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及《关 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等一系列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 为的单行刑法。由此可见 ,我国的刑法立法是紧紧围绕着党的大政方针进行的。在党确立了某一时 期的发展目标以后 ,往往紧随着为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而制定和颁布刑事法律。党的政策思想在刑 法立法中的体现有很多 ,我们择其要者加以研究。 1. 关于从实际出发的思想 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原则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 ,是辩证唯物主义的精髓。毛泽东同志指 出“: 马克思主义叫我们看问题不要从抽象的定义出发 ,而要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 ,从分析这些事实 中找出方针、政策、方法来。”[11“] 按照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方针 ,这是一切共产党员所必须牢记的最基 本的工作方法。”[12 ]制定方针、政策是这样 ,制定刑法也应如此。 事实上 ,刑法立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同志多次指示的。彭真同 志立足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 ,特别强调刑法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他指出 : “如果我们不根据中国情况 ,今天抄了苏联的 ,明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后天苏联修改了 ,怎 么办 ? 是不是我们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来个修改 ? 六亿人民的中国 ,我们能这样立法 吗 ?”[2 ] (P1944)因此“, 立法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调查研究现实的实际和历史的实际。”[13“] 首先 ,要 从中国现实的实际情况出发 ,这是立法的根据。”其次“, 研究问题、立法 ,不能割断历史。”“除研究现实 的社会经济关系外 ,还要研究我国历史的实际。”[13 ] (P423) 无疑 ,这些论述是我国刑法立法最基本经验 的总结。 刑法立法不能凭主观想象 ,也不能照搬前人或别人现成的东西。而是要系统深入地调查研究 ,一 切应该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如何理解这里的“实际”,我们认为 ,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 ,我国社会主义矛盾的实际。社会主义革命取得基本胜利以后 ,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 巨大的变化。诚如中共八大报告所指出的那样 ,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 ,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 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 ,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 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 ,也就是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 的矛盾。因此 ,在我国 ,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消灭以后 ,虽然阶级斗争还将长期存在 ,并且在一定条 件下还有可能激化 ,但已经不是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了。立足于这一实际 ,我国的刑法立法不仅将 打击的锋芒对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危害极端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 ,更为重要的是 ,还要 利用刑法这个武器为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切实的保障。 其二 ,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目前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而且这一阶段还将持续很长 时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 ,发展生产力 ,消灭剥削 ,消除两极分化 ,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为 第 1 期 高铭暄等 :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法立法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