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乙以丙的请求权已罹于时效而为抗辩,有无理由? 例4:消灭时效的效力 甲向乙借款1000万元,以某笔土地设定抵押权。借贷期间届满20年后, 甲对乙清偿并支付历年积欠利息。其后,甲以不知其债权已罹于时效,抵押 权并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乃起诉请求乙返还其所为的给付。试问法院应 如何判决?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双务合同中, 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具有牵连性。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的顺序约定不 明确,根据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履行以前, 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履行或者已经开始履行后,此项权利 即行消灭。其作用只是暂时拒绝自己所负债务的履行,延缓对方债权的行使,并 不使对方当事人的债权归于消灭。故性质上属于延期的抗辩权。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利益应保持平衡,诚实信用要求当事人自己未履行时 不得要求他人履行,此二原则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正当行使同时履行 抗辩权是合法行为,不构成违约,与违约行为在性质上根本有别。在成就同时履 行抗辩的情况下,尽管双方都未依约履行,没有实现当事人的缔约目的,但其利 益关系仍保持着平衡,或者保持在订约前的状态,或者均相互受损,平等承受。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履行上的牵联性,因此,同时履行抗辩 权原则上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并且限于同一双务合同所生债务的场合,即双方当 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如果双方的债务基于两个甚至多个 11
11 返还,乙以丙的请求权已罹于时效而为抗辩,有无理由? 例 4:消灭时效的效力 甲向乙借款 1000 万元,以某笔土地设定抵押权。借贷期间届满 20 年后, 甲对乙清偿并支付历年积欠利息。其后,甲以不知其债权已罹于时效,抵押 权并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乃起诉请求乙返还其所为的给付。试问法院应 如何判决?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双务合同中,一 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具有牵连性。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的顺序约定不 明确,根据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履行以前, 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履行或者已经开始履行后,此项权利 即行消灭。其作用只是暂时拒绝自己所负债务的履行,延缓对方债权的行使,并 不使对方当事人的债权归于消灭。故性质上属于延期的抗辩权。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利益应保持平衡,诚实信用要求当事人自己未履行时 不得要求他人履行,此二原则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正当行使同时履行 抗辩权是合法行为,不构成违约,与违约行为在性质上根本有别。在成就同时履 行抗辩的情况下,尽管双方都未依约履行,没有实现当事人的缔约目的,但其利 益关系仍保持着平衡,或者保持在订约前的状态,或者均相互受损,平等承受。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履行上的牵联性,因此,同时履行抗辩 权原则上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并且限于同一双务合同所生债务的场合,即双方当 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如果双方的债务基于两个甚至多个
合同产生,即使双方在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也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 甲先于3月1日向乙购买汽车,后又于4月2日向乙购买钢材,则甲不能以乙未 交付汽车而拒绝交付钢材的价款。(但可主张抵销)。承租人于租赁合同终止后不 得藉口其支付之有益费用未受清偿,而拒绝租赁物之返还。① 此外,债务的内容有所变更,但只要不失其同一性,实质上具有履行上的牵 联关系,则仍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例如,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或合同无效而 发生的相互返还义务,原债务的变形(因一方违约,使双方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 债务,称为原债务的变形)。如甲的A物与乙的B物互易,因甲的过失致A物灭 失,甲对乙的给付B物请求权与乙对甲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可援用同时履行 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通常为主义务对主义务的抗辩。双务合同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由 一个合同产生两项方向相反的债务,且这两项债务互为对价。在双务合同中,双 方的主义务之间具有对价性的特点,以一方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作为对方主给 付义务的抗辩,原则上行不通。因此,通常也就只有主义务对主义务才能成立同 时履行抗辩权。所谓主义务是指构成某种合同类型所必须具备的固有义务。例如,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其物并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义务, 都是主义务。如出卖人在交付房屋以后,未应买受人要求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买 受人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支付价款。因为出卖人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 手续与买受人支付房屋价款是主义务对主义务的关系。 与主义务相对应的是从义务和附随义务,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保障债权 人的履行利益实现所应承担的义务。主义务与附随义务之间并不具有对价性, 方当事人仅违反附随义务,已履行了主义务的,对方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如,告之房屋瑕疵属于买卖房屋合同的附随义务,出卖人在履行了主给付义务, 即交付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未履行这项义务,买受人就不能援用同时履 行抗辨权,拒绝支付价金。但是注意,如果从义务或者附随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 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应认为此从义务或者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义务之间具有 牵联和对价关系,可以援用同时履行抗辩。例如,定作人应对承揽人提供的图纸 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定作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答复,承揽人在权停止 工作。 简而言之,只要当事人的不履行使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即 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辨权。 (2)合同、法律及交易习惯都未规定合同履行顺序。 (3)双方互负的债务已届履行期。未到期当然可以拒绝履行。 D台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2326号判例。王泽鉴:《法律思推与民法实例,第219页。 12
12 合同产生,即使双方在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也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 甲先于 3 月 1 日向乙购买汽车,后又于 4 月 2 日向乙购买钢材,则甲不能以乙未 交付汽车而拒绝交付钢材的价款。(但可主张抵销)。承租人于租赁合同终止后不 得藉口其支付之有益费用未受清偿,而拒绝租赁物之返还。① 此外,债务的内容有所变更,但只要不失其同一性,实质上具有履行上的牵 联关系,则仍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例如,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或合同无效而 发生的相互返还义务,原债务的变形(因一方违约,使双方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 债务,称为原债务的变形)。如甲的 A 物与乙的 B 物互易,因甲的过失致 A 物灭 失,甲对乙的给付 B 物请求权与乙对甲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可援用同时履行 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通常为主义务对主义务的抗辩。双务合同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由 一个合同产生两项方向相反的债务,且这两项债务互为对价。在双务合同中,双 方的主义务之间具有对价性的特点,以一方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作为对方主给 付义务的抗辩,原则上行不通。因此,通常也就只有主义务对主义务才能成立同 时履行抗辩权。所谓主义务是指构成某种合同类型所必须具备的固有义务。例如,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其物并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义务, 都是主义务。如出卖人在交付房屋以后,未应买受人要求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买 受人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支付价款。因为出卖人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 手续与买受人支付房屋价款是主义务对主义务的关系。 与主义务相对应的是从义务和附随义务,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保障债权 人的履行利益实现所应承担的义务。主义务与附随义务之间并不具有对价性,一 方当事人仅违反附随义务,已履行了主义务的,对方不得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如,告之房屋瑕疵属于买卖房屋合同的附随义务,出卖人在履行了主给付义务, 即交付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未履行这项义务,买受人就不能援用同时履 行抗辨权,拒绝支付价金。但是注意,如果从义务或者附随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 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应认为此从义务或者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义务之间具有 牵联和对价关系,可以援用同时履行抗辩。例如,定作人应对承揽人提供的图纸 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定作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答复,承揽人在权停止 工作。 简而言之,只要当事人的不履行使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即 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辨权。 (2)合同、法律及交易习惯都未规定合同履行顺序。 (3)双方互负的债务已届履行期。未到期当然可以拒绝履行。 ① 台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 2326 号判例。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第 21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