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不真正义务,是指在相对人违反义务的情形下,权利人应尽善良管理人 的注意,防止或减小因相对人违反义务造成的损害进一步扩大或新的损害发生。 这是权利人(被害人)对自己负有的义务,而非相对人负有的义务。虽然相对人 无权请求权利人履行此项义务,但在权利人违反此项义务的情形下,其对相对人 的权利将因此而减损或丧失。 《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 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偿。” 台湾民法典第262条规定,有解除权人因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领 之给付物有灭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还者,解除权消灭。 三、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例题:2000年1月1日,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三年,年租 金6万元,但未约定租金交付时间。同年6月,甲向乙索要上半年租金,乙拒 绝支付。甲诉至法院,请求乙支付上半年租金3万元。试问甲的主张应否支持。 (《合同法》第226条) 《合同法》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 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 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第62条规定。 1、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 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原则 3、法定补充原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6
6 所谓不真正义务,是指在相对人违反义务的情形下,权利人应尽善良管理人 的注意,防止或减小因相对人违反义务造成的损害进一步扩大或新的损害发生。 这是权利人(被害人)对自己负有的义务,而非相对人负有的义务。虽然相对人 无权请求权利人履行此项义务,但在权利人违反此项义务的情形下,其对相对人 的权利将因此而减损或丧失。 《民法通则》第 114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 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合同法》第 119 条第 1 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偿。” 台湾民法典第 262 条规定,有解除权人因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领 之给付物有灭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还者,解除权消灭。 三、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例题:2000 年 1 月 1 日,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三年,年租 金 6 万元,但未约定租金交付时间。同年 6 月,甲向乙索要上半年租金,乙拒 绝支付。甲诉至法院,请求乙支付上半年租金 3 万元。试问甲的主张应否支持。 (《合同法》第 226 条) 《合同法》第 61 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 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 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第 62 条规定。 1、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 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原则 3、法定补充原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酬金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 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 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 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四、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合同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 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 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 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 五、涉及第三人合同(涉他合同)的履行原则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 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的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收益人的保险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 《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 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对这一条规定要格外小心。尤其是当事人之间要有约定。 六、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或部分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 1、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 《合同法》第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
7 (2)价款或者酬金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 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 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 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四、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合同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 63 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 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 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 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 五、涉及第三人合同(涉他合同)的履行原则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64 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 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的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收益人的保险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 《合同法》第 65 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 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对这一条规定要格外小心。尤其是当事人之间要有约定。 六、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或部分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 1、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 《合同法》第 71 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此条规定了提前履行对期限利益有损害处理原则一一债权人拒绝。所谓期限 利益,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债务人履行或者债权人要求履行将使相对人丧 失的利益。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剥夺对方的期限利益,但当事人自愿抛弃期限利 益除外。抛弃期限利益的,不得请求返还。见给付不当得利的排除。例如,供货 方未经同意提前送货使需货方多支付库房租金:银行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货款。 此条但书特指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即债权不存在期限利益时的处理 原则一一债权人无拒绝权。 2、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 《合同法》第72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二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请求权与抗辩权 (一)抗辩意义 在债的(合同)关系中,债权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在民法上称为(债权上)请求权。而抗辩权,则是指债务人在诉讼外或诉讼进行 中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抗辩权的作用一般是阻碍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发生效力。抗辩权的功能在于 防御而不是进攻,因此必须在他人行使请求权时才能行使。其功能的表现是使对 方的请求权消灭(如因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要求相对人为特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相对人得提出 各种抗辩,因而形成了“请求权”与“抗辩”的对立。此种“对立性”的思考, 是每一个学习法律人所必须确实掌握的。不仅有助于辩证的思考方法,实务上亦 甚重要。① (二)抗辩类型 抗辩可分为三种@ :拼要:法律想维与民法突阶:莞风: 8
8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此条规定了提前履行对期限利益有损害处理原则——债权人拒绝。所谓期限 利益,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债务人履行或者债权人要求履行将使相对人丧 失的利益。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剥夺对方的期限利益,但当事人自愿抛弃期限利 益除外。抛弃期限利益的,不得请求返还。见给付不当得利的排除。例如,供货 方未经同意提前送货使需货方多支付库房租金;银行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货款。 此条但书特指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即债权不存在期限利益时的处理 原则——债权人无拒绝权。 2、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 《合同法》第 72 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请求权与抗辩权 (一)抗辩意义 在债的(合同)关系中,债权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在民法上称为(债权上)请求权。而抗辩权,则是指债务人在诉讼外或诉讼进行 中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抗辩权的作用一般是阻碍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发生效力。抗辩权的功能在于 防御而不是进攻,因此必须在他人行使请求权时才能行使。其功能的表现是使对 方的请求权消灭(如因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要求相对人为特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相对人得提出 各种抗辩,因而形成了“请求权”与“抗辩”的对立。此种“对立性”的思考, 是每一个学习法律人所必须确实掌握的。不仅有助于辩证的思考方法,实务上亦 甚重要。① (二)抗辩类型 抗辩可分为三种②: ①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第 209 页。 ②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第 205 页
1、权利障碍的抗辩,即主张对造的请求权,因一定的事由,自始根本未发 生的抗辩。为诉讼上的抗辩。 ①契约不成立 ②无行为能力 ③违反法律强行规定 ④违背公序良俗 ⑤不依法定方式 ⑥自始客观给付不能 ⑦无权代理人未得本人承认等 2、权利毁灭的抗辩,即主张对造的请求权虽曾一度发生,惟其后因一定事 由归于消灭的抗辩。为诉讼上的抗辩。 ①清偿 ②提存 ③抵销 ④免除 ⑤混同 ⑥给付不能 ⑦撤销权之行使 ⑧权利不当行使 3、抗辩权,可分为永久(灭却)的抗辩权与一时(延期)的抗辩权。为 实体法上的抗辩。 (1)永久抗辩权,可使对造请求权永久被排除,在诉讼上使原告被驳回。 ①消灭时效抗辩权 ②对因侵权行为取得债权的抗辩 ③除斥期间的抗辩权 (2)一时抗辩权,即仅使对造请求权一时不能行使的抗辩。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不安抗辩权 ③保证人先诉抗辩权 权利障碍的抗辩和权利毁灭的抗辩为诉讼上的抗辩,抗辩权为实体法上的抗 ①台73名 台246 266 。参见后案例
9 1、权利障碍的抗辩,即主张对造的请求权,因一定的事由,自始根本未发 生的抗辩。为诉讼上的抗辩。 ① 契约不成立 ② 无行为能力 ③ 违反法律强行规定 ④ 违背公序良俗 ⑤ 不依法定方式① ⑥ 自始客观给付不能② ⑦ 无权代理人未得本人承认等 2、权利毁灭的抗辩,即主张对造的请求权虽曾一度发生,惟其后因一定事 由归于消灭的抗辩。为诉讼上的抗辩。 ① 清偿 ② 提存 ③ 抵销 ④ 免除 ⑤ 混同 ⑥ 给付不能③ ⑦ 撤销权之行使 ⑧ 权利不当行使④ 3、抗辩权,可分为永久(灭却)的抗辩权与一时(延期)的抗辩权。为 实体法上的抗辩。 (1)永久抗辩权,可使对造请求权永久被排除,在诉讼上使原告被驳回。 ① 消灭时效抗辩权 ② 对因侵权行为取得债权的抗辩⑤ ③ 除斥期间的抗辩权 (2)一时抗辩权,即仅使对造请求权一时不能行使的抗辩。 ① 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 不安抗辩权 ③ 保证人先诉抗辩权 权利障碍的抗辩和权利毁灭的抗辩为诉讼上的抗辩,抗辩权为实体法上的抗 ① 台 73 条 ② 台 246 条 ③ 台 225 条、266 条,注意,与合同法 121 条之区别 ④ 如权利失效,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第 307 页。 ⑤ 参见后案例
辩。其主要不同,在于诉讼上的抗辩的效力,既足以使请求权归于消灭,故在诉 讼进行当中当事人纵未提出,法院亦应审查事实,如认为有抗辩事由存在,须依 职权作有利裁判。反之,于抗辩权,其效力不过对己存在的请求权发生一种对抗 的权利而己,义务人是否主张,有其自由,义务人放弃权利时,法院不得予以审 究,惟他方在诉讼上主张时,法院才有审查的义务。 (三)抗辩实例 1、因侵权行为取得债权的拒绝履行权 2、消灭时效 例1: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 甲向乙购买某汽车,交付后第5个月发现该车刹车机件及冷气系统有缺陷 通知乙,请求修缮。乙置之不理。于2个月后,甲向乙请求减少价金,乙主 张甲的请求权依民法第365条(台)规定已因6个月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 甲则主张该条所定6个月系属时效期间,因请求而中断。试问应如何解决? 例2:消灭时效的起算与中断 会计师某甲于68年2月5日为乙处理税务案件,应收报酬15万元。于70 年1月5日查帐时发现尚有余款5万元未收,即于70年1月10日致函于 乙催收。乙于70年2月2日函覆表示因一时周转困难,请求延期。甲于70 年12月30日起诉,请求乙付款。乙主张甲的报酬请求权已因时效而消灭, 有无理由? 例3:所有人物上请求权与消灭时效 甲在其所有的山坡地上建筑小别墅,未办理登记,别墅中置有冰箱彩电等 甲生病,乙无权占有达15年。甲病故,其继承人丙自国外回来,向乙请求
10 辩。其主要不同,在于诉讼上的抗辩的效力,既足以使请求权归于消灭,故在诉 讼进行当中当事人纵未提出,法院亦应审查事实,如认为有抗辩事由存在,须依 职权作有利裁判。反之,于抗辩权,其效力不过对已存在的请求权发生一种对抗 的权利而已,义务人是否主张,有其自由,义务人放弃权利时,法院不得予以审 究,惟他方在诉讼上主张时,法院才有审查的义务。 (三)抗辩实例 1、因侵权行为取得债权的拒绝履行权 2、消灭时效 例 1: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 甲向乙购买某汽车,交付后第 5 个月发现该车刹车机件及冷气系统有缺陷, 通知乙,请求修缮。乙置之不理。于 2 个月后,甲向乙请求减少价金,乙主 张甲的请求权依民法第 365 条(台)规定已因 6 个月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 甲则主张该条所定 6 个月系属时效期间,因请求而中断。试问应如何解决? 例 2:消灭时效的起算与中断 会计师某甲于 68 年 2 月 5 日为乙处理税务案件,应收报酬 15 万元。于 70 年 1 月 5 日查帐时发现尚有余款 5 万元未收,即于 70 年 1 月 10 日致函于 乙催收。乙于 70 年 2 月 2 日函覆表示因一时周转困难,请求延期。甲于 70 年 12 月 30 日起诉,请求乙付款。乙主张甲的报酬请求权已因时效而消灭, 有无理由? 例 3:所有人物上请求权与消灭时效 甲在其所有的山坡地上建筑小别墅,未办理登记,别墅中置有冰箱彩电等。 甲生病,乙无权占有达 15 年。甲病故,其继承人丙自国外回来,向乙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