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宋朝法制 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 官吏管理制度 监察制度 第九章宋朝法制
第九章 宋朝法制 一、官吏管理制度 二、监察制度 第九章 宋朝法制
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 一、官吏管理(一)调整国家管理体制加强中央集权 。中央: “二府三司” “二府”:中书门下与枢密院 ·一中书门下:皇帝之下的最高权力 唐朝以中书门下为国家决策中枢,中书门下长官即宰相,综合掌理政 机关 务、军事、财政等重大权力。北宋建国之初,以“二府三司”取代中书 一枢密院:皇帝之下的最高军事机 门下体制。所谓“二府”,是指中书门下与枢密院。中书门下是宋朝皇帝 之下的最高权力机关,其长官“中书门下平章事”,通常由两三个人担 关 任,实际行使宰相的权力。但是为防范宰相权力过重,又设副宰相“中 书门下参知政事”。枢密院为皇帝之下的最高军事机关,与中书门下并称 “二府”,枢密院的长官“枢密使”与宰相品级相等。“三司”是指宋把 “三司”:将晚唐以来中央所设的 晚唐以来中央所设的盐铁司、度支司和户部司统合管理,称为“三司”。 盐铁司、度支司和户部司统合管理, 其长官为三司使,副长官为三司副使。三司使统领三个部门,总管国家财 称为“三司”;计相 政,其地位略低于参知政事,故有“计相”之称。宋通过“二府三司” 体制,将宰相原有的军权、财权分离出来,又通过多相制对政务权进行分 化,使之难以独揽大权,以免造成臣强君弱的局面。 -分相权,强化中央集权 第九章宋朝法制
第九章 宋朝法制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一、官吏管理(一)调整国家管理体制 加强中央集权 • 中央: “二府三司” • “二府” :中书门下与枢密院 • -中书门下:皇帝之下的最高权力 机关 • -枢密院:皇帝之下的最高军事机 关 • “三司” :将晚唐以来中央所设的 盐铁司、度支司和户部司统合管理, 称为“三司” ;计相 • -分相权,强化中央集权
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 一、 官吏管理(一)调整国家管理体制加强中央集权 中央: “二府三司” ·地方行政 “二府”:中书门下与枢密院 设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其长官为 -一中书门下:皇帝之下的最高权力 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刑按察使 机关 提举常平使,称之为“四司” ● 枢密院:皇帝之下的最高军事机 帅司-军政、漕司-财赋、宪司一司 关 法、仓司-盐铁专卖等 “三司”:将晚唐以来中央所设的 ·州(府、军、监为其同一层级机构) 盐铁司、度支司和户部司统合管理, 一知州由中央派文官出任 称为“三司”;计相 通判联署,随时向皇帝报告 一分相权,强化中央集权 ·县 知县,由皇帝任命文官担任 第九章宋朝法制
第九章 宋朝法制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一、官吏管理(一)调整国家管理体制 加强中央集权 • 中央: “二府三司” • “二府” :中书门下与枢密院 • -中书门下:皇帝之下的最高权力 机关 • -枢密院:皇帝之下的最高军事机 关 • “三司” :将晚唐以来中央所设的 盐铁司、度支司和户部司统合管理, 称为“三司” ;计相 • -分相权,强化中央集权 • 地方行政 • 设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其长官为 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刑按察使、 提举常平使,称之为“四司” • 帅司-军政、漕司-财赋、宪司-司 法、仓司-盐铁专卖等 • 州(府、军、监为其同一层级机构) • -知州由中央派文官出任 • -通判联署,随时向皇帝报告 • 县 • -知县,由皇帝任命文官担任
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 、1 官吏管理(二)君主专制与差遺制度 ·官、职分授官职分授,是指官员的实际职掌与其官名、待遇不符,如六部尚书、侍郎 等官名在宋朝只是表示官阶,作为确定品秩、俸禄的根据。而官员只有经 过差遣,才能获得实职,通常称之为“职事官”。职事官的名称常带有 知、权、直、试、提举等字。任命职事官的差遣制度始于武则天统治时 期,但当时只是一种局部的临时性措施。五代时期军阀主政,习惯于随意 任用亲信,因此任官授职全部是临时差遣。宋初为了笼络勋臣,达到君主 专制的目的,采取了授予高官、优加俸禄以安抚人心的做法。而位居高官 的功臣故旧、藩镇重臣实际上丧失了一切职权,真正掌握实际权力的是忠 于皇帝、并确有才干的人。这一制度保证皇帝直接控制用人权,随时提拔 官阶较低但忠诚贤能的人担任要职,也便于随时撤换重要岗位上的不忠之 臣或无能之辈。由于实行差遣制度,职掌重要权力的官员定期调换,避免 了官员盘踞一方、权重难制的弊病。但是职官分授与差遣制度,造成职官 只知道尽忠于君主、服从权力,不知以天下为重的弊端;同时,还使得官 吏数量激增,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庞大的官僚队伍,冗闲的官员极大地加重 了国家的财政负担。特别是官员的品秩、俸禄只能不断提升,纵然有职无 权碌碌无为之辈一样可以坐等升迁,助长了因循苟且的官场之风。神宗元 丰年间,虽然曾进行职官改革,但仅局限于中央文官系统,差遣制度实际 直沿用至南宋。 第九章宋朝法制
第九章 宋朝法制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一、官吏管理(二)君主专制与差遣制度 • 官、职分授
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 、 官吏管理(三)官吏选任与考课 -一科举, 选官正途 -一科举发展(与唐朝相比) ·-一恩荫, 贵族官僚子弟,根据祖 ·第一,录取和任用的范围较宽 父辈的爵位、官品,荫补任官 宋朝一经录取便可任官;不限应 ”-一捐纳, 富家子弟出资买官 试者的出身,僧道亦可科举 第二,天子门生 宋英宗“三年 次亲自殿试考选” 第三,“糊名(弥封)”“誊 录” “回避”等考制 。 第四,考试内容,除诗赋外,进士 科增经义等内容;设立“明法”科、 进士“试法” 第九章宋朝法制
第九章 宋朝法制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一、官吏管理(三)官吏选任与考课 • -科举, 选官正途 • -恩荫, 贵族官僚子弟,根据祖 父辈的爵位、官品,荫补任官 • -捐纳, 富家子弟出资买官 • -科举发展(与唐朝相比) • 第一,录取和任用的范围较宽 宋朝一经录取便可任官;不限应 试者的出身,僧道亦可科举 • 第二,天子门生 宋英宗“三年一次亲自殿试考选” • 第三, “糊名(弥封)”“誊 录”“回避”等考制 • 第四,考试内容,除诗赋外,进士 科增经义等内容;设立“明法”科、 进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