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 偿请求权等权利。例如,退休工人王某向领居张某借款1000元,到期不还钱,同时王某怠于 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不去领退休金),则张某不能行使代位权,因为王某的退休金是专属于 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注意综合题中的小简答题)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重点) 3.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与次 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重 点) (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可撤销的行为 (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 可撤销。 (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如 果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 【解释】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的标准为“是否知道” (3)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 2.撤销权的时效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 偿请求权等权利。例如,退休工人王某向领居张某借款 1000 元,到期不还钱,同时王某怠于 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不去领退休金),则张某不能行使代位权,因为王某的退休金是专属于 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注意综合题中的小简答题) 2.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重点) 3.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与次 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4.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重 点) (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可撤销的行为 (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 可撤销。 (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第三人的恶意取得为要件,如 果第三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 【解释】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的标准为“是否知道” (3)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 2.撤销权的时效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代位权 撤销权 债权人就行使代位权 撤销权的结果是否享享有优先受偿权无优先受偿权 有优先偿的权利 债权人胜诉的,债权人行使撒销 费用由谁负担 诉讼费用由债|权的心要费用,由 务人负担 债务人负担 七、担保法 (一)保证(重点) 保证人的资格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 可以作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能作为保证人 2.保证方式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 任 (1)一般保证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 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 债务人在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 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注意多选题)。 4.保证期间(重点掌握) 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可以约定保证期间,对保证人而言,保证期间越短风险越小。如
七、担保法 (一)保证(重点) 1.保证人的资格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 可以作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能作为保证人。 2.保证方式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 任。 (1)一般保证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 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 债务人在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 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注意多选题)。 4.保证期间(重点掌握) 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可以约定保证期间,对保证人而言,保证期间越短风险越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