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本比较 >原法 >新法 >狭义地说,对特殊教育>狭义地说,对特殊教育有 只有第9条第2款:地方2条6款,广义地说,对特 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殊教育有4条8款。涉及特 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殊儿童少年就学的政府责 举办特殊教育学校 任、受教育形式、经费保 (班)。 障、教师待遇、法律责任 等五个方面
1、文本比较 ➢ 原法 ➢ 狭义地说,对特殊教育 只有第9条第2款: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 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 举办特殊教育学校 (班)。 ➢ 新法 ➢ 狭义地说,对特殊教育有 2条6款,广义地说,对特 殊教育有4条8款。涉及特 殊儿童少年就学的政府责 任、受教育形式、经费保 障、教师待遇、法律责任 等五个方面
2、政府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 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 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 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 接受义务教育
2、政府责任 ➢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 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 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 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 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条坚持了建国以来将特殊教育纳入国民 教育系列,一并发展的一贯政策。 >1951年10月1日,周总理签署《关于改革学制的 决定》,要求在发展各级各类普通教育的同时 “各级人民政府并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 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 1989年《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 提出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切实纳入义务教育的工 作轨道,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
➢ 第六条坚持了建国以来将特殊教育纳入国民 教育系列,一并发展的一贯政策。 ➢ 1951年 10月1日,周总理签署《关于改革学制的 决定》,要求在发展各级各类普通教育的同时, “各级人民政府并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 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 ➢ 1989年《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 提出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切实纳入义务教育的工 作轨道,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 查
3、受教育形式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 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 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 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 具备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 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 疾适龄儿童、少年随,并为其学习、康 复提供帮助
3、受教育形式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 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 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 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 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 点的场所和设施。 ➢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 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 复提供帮助
>第十九条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解读 (1)体现我国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形式的基本框架: 以大量的随班就读、特殊班为主体,以特殊学校 为骨干。 (2)明确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实施主体:特殊学校 和普通学校。 (3)突出特殊教育的自身特点:学习、康复、生活 教育并重
➢ 第十九条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解读 (1)体现我国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形式的基本框架: 以大量的随班就读、特殊班为主体,以特殊学校 为骨干。 (2)明确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实施主体:特殊学校 和普通学校。 (3)突出特殊教育的自身特点:学习、康复、生活 教育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