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两次审判后即告审判终结的制度。我国的人 民法院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两审终审 制度,一个民事诉讼案件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依法向一审法院的 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即为终审判决、裁定, 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 (一)民事案件的主管 民事案件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案件的权限,也就是确定人民法 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如下: 1、民法、婚姻法调整的因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所引起的争议。如财 产所有权、担保物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身份杈、人格权等纠纷:婚姻、赡养、扶养、抚育、 继承等纠纷。 2、经济法调整的因经济关系所发生的各类纠纷。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务关系所发生的纠纷。 4、其他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纠纷,法律明文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 如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等。 5、由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案件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两次审判后即告审判终结的制度。我国的人 民法院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两审终审 制度,一个民事诉讼案件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依法向一审法院的 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即为终审判决、裁定, 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二、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一)民事案件的主管 民事案件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案件的权限,也就是确定人民法 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如下: 1、民法、婚姻法调整的因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所引起的争议。如财 产所有权、担保物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身份权、人格权等纠纷;婚姻、赡养、扶养、抚育、 继承等纠纷。 2、经济法调整的因经济关系所发生的各类纠纷。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3、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务关系所发生的纠纷。 4、其他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纠纷,法律明文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 如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等。 5、由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的管辖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 限。管辖与主管的区别在于:主管是确定法院和其他机构之间的分工和职杈:而管辖是法院在自 己的主管范围内确定各个法院之间的分工和职权。管辖可以分为四类,即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村委会能够行使民事案件的审判权吗?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E某被车撞伤致死 料理完丧事后,E某之妻准备卖 房携子与尚未再婚的前夫复婚 级别管辖 【案例】原告李某于2004年6月10日向某 统价的发百 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 2000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 800元,租期3年。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 村委会作出“判决 迁出收回房屋自用王某认为区法院的审判员喜研料接图,(们这么做 村委会的所谓判决明显是速法的 水平不高,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 能公正审理案件,于是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但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 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依法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前文提到,我国法 院分为四级,级别管辖就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确定哪 对哪一类第一审民事案件享有管 辖权。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民事案件的管辖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 限。管辖与主管的区别在于:主管是确定法院和其他机构之间的分工和职权;而管辖是法院在自 己的主管范围内确定各个法院之间的分工和职权。管辖可以分为四类,即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 【案例】原告李某于 2004 年 6 月 10 日向某 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 2000 年 11 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 800 元,租期 3 年。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 迁出,收回房屋自用。王某认为区法院的审判员 水平不高,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 能公正审理案件,于是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但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 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依法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前文提到,我国法 院分为四级,级别管辖就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确定哪一级法院对哪一类第一审民事案件享有管 辖权。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 除外。”根据此条,绝大多数第一审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不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 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审理不服中级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因此,高级人民法院不宜审理过多的第一审案件。我 国《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最高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案例】孙某家住青羊区,某天孙某到位于武侯区的甲商场购买了暖风机一台,此暖风机由重庆 乙电器公司生产。后来孙某在使用暖风机时,因暖风机质量缺陷导致短路爆炸,造成孙某受伤 根据《产品质量责任法》,孙某可起诉甲商场或者乙电器公司要求人身损害赔偿。那么,孙某究 竟应该到青羊区法院、武侯区法院还是重庆乙公司所在的基层法院起诉?这就要按照民事诉讼法 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的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8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 除外。”根据此条,绝大多数第一审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不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9 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 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审理不服中级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因此,高级人民法院不宜审理过多的第一审案件。我 国《民事诉讼法》第 20 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最高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案例】孙某家住青羊区,某天孙某到位于武侯区的甲商场购买了暖风机一台,此暖风机由重庆 乙电器公司生产。后来孙某在使用暖风机时,因暖风机质量缺陷导致短路爆炸,造成孙某受伤。 根据《产品质量责任法》,孙某可起诉甲商场或者乙电器公司要求人身损害赔偿。那么,孙某究 竟应该到青羊区法院、武侯区法院还是重庆乙公司所在的基层法院起诉?这就要按照民事诉讼法 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的确定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民 事诉讼法》将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般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就是“原告就被告”,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就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案件就归该被告所在 地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也有特殊情况,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例如对下落不明或者宣饣 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特殊地域管辖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是法律对某些特殊案件 的管辖法院所作的特殊规定。 3、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 权的法院受理。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如果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 管辖,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行移送。 4、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指定 管辖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况:一是,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二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民 事诉讼法》将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就是“原告就被告”,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就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案件就归该被告所在 地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也有特殊情况,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例如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 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特殊地域管辖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是法律对某些特殊案件 的管辖法院所作的特殊规定。 3、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而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 权的法院受理。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如果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 管辖,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行移送。 4、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指定 管辖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况:一是,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二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
法院指定管辖;三是,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有争议的两个法院又自行协商不成的,应报请 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参加人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 果与其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 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指为了维护合法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 生的人。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 2、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各为二人以上的诉讼。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 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在共同诉讼中,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3、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 但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 人。第三人有下列特征:(1)第三人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
法院指定管辖;三是,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有争议的两个法院又自行协商不成的,应报请 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三、民事诉讼参加人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 果与其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 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1、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指为了维护合法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 生的人。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 人。 2、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各为二人以上的诉讼。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 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在共同诉讼中,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3、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 但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 人。第三人有下列特征:(1)第三人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