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民法的概述 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生产、分 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只限定在以财产 所有和交换为内容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种关系包括占有、支配、交换、分配和消费 关系。占有与支配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为财产的所有权关系:交换、分配和消费关系在民法上 表现为合同债权及其他债权等财产流转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 生的,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身权,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名誉 权、肖像权、生命权、健康权、知识产权和监护权等。 民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为: (一)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中,民事主体互相独立,各自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的保护,平等的 原则是与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要求相一致的,在市场经济的规则中,市场交易无须国家权 力的介入,只需交易双方自愿和合意及可完成,在这种情形下,交易双方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可见平等是交换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交换得以实现的保障。没有平等就没有市场经济。没有平 等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和以市场经济作为自身存在依据的民法,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平等原则 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第一节 民法的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生产、分 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只限定在以财产 所有和交换为内容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种关系包括占有、支配、交换、分配和消费 关系。占有与支配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为财产的所有权关系;交换、分配和消费关系在民法上 表现为合同债权及其他债权等财产流转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 生的,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身权,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名誉 权、肖像权、生命权、健康权、知识产权和监护权等。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为: (一)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 3 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中,民事主体互相独立,各自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的保护,平等的 原则是与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要求相一致的,在市场经济的规则中,市场交易无须国家权 力的介入,只需交易双方自愿和合意及可完成,在这种情形下,交易双方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可见平等是交换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交换得以实现的保障。没有平等就没有市场经济。没有平 等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和以市场经济作为自身存在依据的民法,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平等原则 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二)自愿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形成的民事 法律关系要求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愿望,自主地从事民事活动。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 自由选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个人和国家的非法干预。 (三)公平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公平的原则是道德上的进步和正义观在法律上的体现。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的民事活动中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不得损害对方利益。 (四)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 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原则在民法上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诚实、 善意、行使权利时不侵害他人与社会利益。当事人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要求当事人从事民 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 之间的矛盾 (五)守法原则 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及解决民事纠纷中必须遵守法律,没有法律规定的 遵守国家政策,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以行使民事权利为由,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规定的事情。这种规范为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范,一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将作出否定 评价,而民事主体将不会在民事活动中得到其预期的相应的法律效果。 (六)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民事权利为宪法赋与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它并非是绝对的,如果当事人滥用其权利,损害 社会公德,侵害其他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自愿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 7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形成的民事 法律关系要求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愿望,自主地从事民事活动。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 自由选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个人和国家的非法干预。 (三)公平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公平的原则是道德上的进步和正义观在法律上的体现。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的民事活动中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不得损害对方利益。 (四)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 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原则在民法上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诚实、 善意、行使权利时不侵害他人与社会利益。当事人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要求当事人从事民 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 之间的矛盾。 (五)守法原则 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及解决民事纠纷中必须遵守法律,没有法律规定的 遵守国家政策,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以行使民事权利为由,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规定的事情。这种规范为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范,一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将作出否定 评价,而民事主体将不会在民事活动中得到其预期的相应的法律效果。 (六)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民事权利为宪法赋与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它并非是绝对的,如果当事人滥用其权利,损害 社会公德,侵害其他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所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 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 务的人。在我国能成为民事主体的主要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民事义务是指负有义务 的主体为使对方权利得以实现,在法律的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 果。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承受基础。 (二)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后果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人的死亡等情 行为是民事主体进行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多由人 的行为引起 四、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所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 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 务的人。在我国能成为民事主体的主要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民事义务是指负有义务 的主体为使对方权利得以实现,在法律的范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 果。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承受基础。 (二)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后果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人的死亡等情 况。 行为是民事主体进行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多由人 的行为引起。 四、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杈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判断民事主体是否具有从事民事活动的 资格及行为是否有效的标准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是成为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它是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通过主体的自身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互相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法律概念,前者是由法律赋予的,后 者是由民事主体自身的能力依法决定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必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 民法所指公民是指取得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则指因出生而获得生命 处于生存状态的人类个体。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 事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它始于人的出生,它终止于人的死亡,在生命存续期间,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 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从民法上讲,死亡因其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 (1)自然死亡,是指公民的生命的终止。对如何鉴定自然死亡的时间,学术存在不同的说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判断民事主体是否具有从事民事活动的 资格及行为是否有效的标准。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是成为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条件。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它是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通过主体的自身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互相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法律概念,前者是由法律赋予的,后 者是由民事主体自身的能力依法决定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必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 民法所指公民是指取得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则指因出生而获得生命 处于生存状态的人类个体。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 事通则》第 9 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它始于人的出生,它终止于人的死亡,在生命存续期间,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 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从民法上讲,死亡因其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 亡。 (1)自然死亡,是指公民的生命的终止。对如何鉴定自然死亡的时间,学术存在不同的说
法,即包括脉搏停止说,心脏搏动停止说,呼吸停止说等。在我国一般采用以呼吸和心脏均停止 为公民的自然死亡时间 (2)宣告死亡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因公民长期离开其住所,长时间下落不明的状况,这就 会导致其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对其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因此,我国民法针对这种情况规定了宣告死亡的制度。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公民下落不明 满4年的,或因意外下落不明满2年的,或因意外事故失踪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其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其计算时间一般情况下为其离开其住所地后获知其 最后消息之日。死亡的宣告由被宣告人的利害关系人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发出寻找该下落不明公民的公告。死亡宣告的公告期为1年,公告期满后由 人民法院根据失踪的事实宣告其死亡,或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判决中确认的死亡日期或宣告判决 之日为下落不明公民的死亡时间。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还只是使其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有了可能性,而要将这 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则必须通过公民自己的行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来实现。而公民要具 有民事行为能力,则必须对事物有正确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即有意思能力。公民的意思能力,取 决于一方面须达到一定的年龄,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另一方面其精神状态应处于正常的状态, 能理性地处理其民事活动。为此,我们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表述为,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 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的资格 【案例】13周岁时,万某患上的白血病,但他仍然坚持学习、写作,经常在各种书画竟赛 和征文比赛中获奖。1998年2月,就在他的自传体小说《生命的歌声》即将出版时,他的病情 也急剧恶化。于是他在写绐岀版社的一封信中说:“如果他死了,希望岀版社能将这笔稿费捐献 给他所在的中学。同年4月30日,万某去世,年仅17周岁。5月,小说出版,出版社将7000
法,即包括脉搏停止说,心脏搏动停止说,呼吸停止说等。在我国一般采用以呼吸和心脏均停止 为公民的自然死亡时间。 (2)宣告死亡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因公民长期离开其住所,长时间下落不明的状况,这就 会导致其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对其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因此,我国民法针对这种情况规定了宣告死亡的制度。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公民下落不明 满 4 年的,或因意外下落不明满 2 年的,或因意外事故失踪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其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其计算时间一般情况下为其离开其住所地后获知其 最后消息之日。死亡的宣告由被宣告人的利害关系人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发出寻找该下落不明公民的公告。死亡宣告的公告期为 1 年,公告期满后由 人民法院根据失踪的事实宣告其死亡,或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判决中确认的死亡日期或宣告判决 之日为下落不明公民的死亡时间。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还只是使其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有了可能性,而要将这 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则必须通过公民自己的行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来实现。而公民要具 有民事行为能力,则必须对事物有正确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即有意思能力。公民的意思能力,取 决于一方面须达到一定的年龄,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另一方面其精神状态应处于正常的状态, 能理性地处理其民事活动。为此,我们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表述为,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 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的资格。 【案例】13 周岁时,万某患上的白血病,但他仍然坚持学习、写作,经常在各种书画竞赛 和征文比赛中获奖。1998 年 2 月,就在他的自传体小说《生命的歌声》即将出版时,他的病情 也急剧恶化。于是他在写给出版社的一封信中说:“如果他死了,希望出版社能将这笔稿费捐献 给他所在的中学。同年 4 月 30 日,万某去世,年仅 17 周岁。5 月,小说出版,出版社将 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