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对商事主体的规制一样,商事行为法定是各国商事法的普遍做法。并且,因各国商事 法律的编纂理念不同,商事行为的规制原则也有所不同。 1.主观主义原则。即以商人概念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商行为。采用此原则的 国家,其商事法均持商人的营业行为是商行为的立场,强调商人的经营方法在确定商事 行为中的意义,德国新商法典是率先采用此原则的代表。它不仅将商人作为确定商事行 为的核心概念,而且依照商人经营的不同形式,将商事行为分为不同的类型。 2.客观主义原则。即以行为的客观性为基础,并据此确定商行为。采用此原则的国家, 其商事法均不强调商人概念在揭示商定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而是依据行为的客观性质 确定特定的行为是否为商事行为。《法国商法典》是创造这一原则的先驱,《西班牙商 法典》继承和发展了这一原则 3.折衷主义原则。即在修正上述两原则的基础上,以折衷立场确定商事行为。一方面, 些商事行为是根据一定行为的客性质确定的:;另一方面,一些商事行为是根据商人的 经营方法,在营业的场合才加以确认。显然,折衷主义原则实际上是客观主原则和主观 主义原则的并用。法国修改后的商法典和日本现行商结合两者优点的折衷主义原则的出 现就成为必然 、商行为的分类 对于广义的商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理论分类,其中比较重要约有以下 几种 (一)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这是依据行为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进行的分类。这一分 类在采取商人法主义的立法体例下具有重要的意义 1.双方商行为。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至于双方商行为 为商自然人或商法人则不影响该商行为之成立。一般来说,对于双方商行为的法律性质 和法律适用,各国理论和实践中多无争议。 2.单方商行为。单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为商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 易行为。学说中又称之为混合交易“行为。对于单方商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各 国商法实践中的认识不尽相同。其中许多国家的商法确认单方商行为或混合交易"行为 本质上仍属商行为,应当受到商法的统一控制。例如《德国商法典》和《日本商法典》 而法国和英美等国的法律则认为,单方商行为本质上是商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之结合, 因此商法中的诸多统制性规定仅适用于商人一方当事人而不适用于非商人一方当事人
同对商事主体的规制一样,商事行为法定是各国商事法的普遍做法。并且,因各国商事 法律的编纂理念不同,商事行为的规制原则也有所不同。 l.主观主义原则。即以商人概念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商行为。采用此原则的 国家,其商事法均持商人的营业行为是商行为的立场,强调商人的经营方法在确定商事 行为中的意义,德国新商法典是率先采用此原则的代表。它不仅将商人作为确定商事行 为的核心概念,而且依照商人经营的不同形式,将商事行为分为不同的类型。 2.客观主义原则。即以行为的客观性为基础,并据此确定商行为。采用此原则的国家, 其商事法均不强调商人概念在揭示商定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而是依据行为的客观性质 确定特定的行为是否为商事行为。《法国商法典》是创造这一原则的先驱,《西班牙商 法典》 继承和发展了这一原则。 3.折衷主义原则。即在修正上述两原则的基础上,以折衷立场确定商事行为。一方面, 一些商事行为是根据一定行为的客性质确定的;另一方面,一些商事行为是根据商人的 经营方法,在营业的场合才加以确认。显然,折衷主义原则实际上是客观主原则和主观 主义原则的并用。法国修改后的商法典和日本现行商结合两者优点的折衷主义原则的出 现就成为必然。 三、 商行为的分类 对于广义的商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理论分类,其中比较重要约有以下 几种: (一)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这是依据行为人双方的主体资格进行的分类。这一分 类在采取商人法主义的立法体例下具有重要的意义。 1.双方商行为。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至于双方商行为 为商自然人或商法人则不影响该商行为之成立。一般来说,对于双方商行为的法律性质 和法律适用,各国理论和实践中多无争议。 2.单方商行为。单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为商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 易行为。学说中又称之为“混合交易”行为。对于单方商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各 国商法实践中的认识不尽相同。其中许多国家的商法确认单方商行为或“混合交易”行为 本质上仍属商行为,应当受到商法的统一控制。例如《德国商法典》和《日本商法典》。 而法国和英美等国的法律则认为,单方商行为本质上是商行为与一般民事行为之结合, 因此商法中的诸多统制性规定仅适用于商人一方当事人而不适用于非商人一方当事人
(二)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这是依据商行为确认标准和条件所作的分类。这一分 类在采取折衷商法主义和商行为法主义的国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1.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这 就是说,此类行为无论是由商人实施还是由非商人实施,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营利性 营业目的,均应依法认定为商行为。其判断标准具有客观性和无条件性。按照多数国家 商法的规定,票据行为、证券交易所内的行为、保险行为和海商行为等均属于绝对商行 为。日本商法还将投机买卖行为等列入绝对商行为。(参见《日本商法典》第501条) 绝对商行为之确认不受行为主体和具体行为目的之影响,其标准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 这给司法实践显然带来了便利。 2.相对商行为。又称主观商行为”、"营业商行为"。它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 仅由商人实施时以及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这就是说 相对商行为概念依不同国家的立法政策仍可有内涵上的差别。它可以是在法律列举的范 围内,仅商人实施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主观商行为):也可以是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 的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营业商行为);还可以是仅由商人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方 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此类行为通常包括:财产出租,加工制造,保管运送,承揽修缮 出版印刷,居间代理,娱乐服务等。相对商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其性质具有相对性和条 件性。此类行为并非当然具有商行为性质,只有在行为主体或行为目的符合法定条件时 该行为方构成商行为,并适用商法的特别规则:而在行为主体或行为目的不符合法定条 件时,其行为仅构成一般民事活动,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 (三)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这是依据商行为在同一营业活动内引起商事关系发生 的作用和地位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这一分类对于司法实践中确认具体商行为的性质具 有重要意义 1.基本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传统商法 学者多强调基本商行为的ν直接媒介商品交易″之属性,认为基本商行为仅局限于基本商 事营业领域内,故又称之为~买卖商行为〃'固有商行为",而现代商法学者则多强调基本 商行为的直接营利性内容,认为在专业分工极度发展的社会中,任何商事营业内均存在 具有直接营利内容的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其营利的附属商行为。 2.附属商行为。又称`辅助商行为〃。它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 容,但却能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传统商法理论中有称附属商行为 为"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商行为,认为仓储、运送、广告、服务等行为均为附属商行为。 但现代商法理论则认为,附属商行为仅仅相对于基本商行为而存在,在商事概念不断扩
(二)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这是依据商行为确认标准和条件所作的分类。这一分 类在采取折衷商法主义和商行为法主义的国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1.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这 就是说,此类行为无论是由商人实施还是由非商人实施,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营利性 营业目的,均应依法认定为商行为。其判断标准具有客观性和无条件性。按照多数国家 商法的规定,票据行为、证券交易所内的行为、保险行为和海商行为等均属于绝对商行 为。日本商法还将投机买卖行为等列入绝对商行为。(参见《日本商法典》第 501 条) 绝对商行为之确认不受行为主体和具体行为目的之影响,其标准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 这给司法实践显然带来了便利。 2.相对商行为。又称“主观商行为”、“营业商行为”。它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 仅由商人实施时以及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这就是说, 相对商行为概念依不同国家的立法政策仍可有内涵上的差别。它可以是在法律列举的范 围内,仅商人实施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主观商行为);也可以是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 的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营业商行为);还可以是仅由商人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方 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此类行为通常包括:财产出租,加工制造,保管运送,承揽修缮, 出版印刷,居间代理,娱乐服务等。相对商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其性质具有相对性和条 件性。此类行为并非当然具有商行为性质,只有在行为主体或行为目的符合法定条件时, 该行为方构成商行为,并适用商法的特别规则;而在行为主体或行为目的不符合法定条 件时,其行为仅构成一般民事活动,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 (三)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这是依据商行为在同一营业活动内引起商事关系发生 的作用和地位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这一分类对于司法实践中确认具体商行为的性质具 有重要意义。 1.基本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传统商法 学者多强调基本商行为的“直接媒介商品交易”之属性,认为基本商行为仅局限于基本商 事营业领域内,故又称之为“买卖商行为”,“固有商行为”,而现代商法学者则多强调基本 商行为的直接营利性内容,认为在专业分工极度发展的社会中,任何商事营业内均存在 具有直接营利内容的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其营利的附属商行为。 2.附属商行为。又称“辅助商行为”。它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 容,但却能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传统商法理论中有称附属商行为 为“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商行为,认为仓储、运送、广告、服务等行为均为附属商行为。 但现代商法理论则认为,附属商行为仅仅相对于基本商行为而存在,在商事概念不断扩
展的社会中,任何商事营业范围内都存在有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例如,对于买卖 而言,其销售营业为基本商行为,而其辅助性运送和仓储则为附属商行为,而对于承运 商而言,其运送营业为基本商行为,而其原材料购买则为附属商行为 (四)纯然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这是根据法律对商行为的不同确认方式进行的分类。 这一分类对于司法实践中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意义。 1.纯然商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行为。在商法基本规 范健全的条件下,对于大部分商行为的确认不需要通过司法推定或事实推定即可直接依 法认定,也就是说纯然商行为的范围通常较为明确。 2.推定商行为。又称为非纯然的商行为〃。它是指不能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 加以认定,而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方可确认其商行为性质的行为。例如,非商 人以营利为目的所从事的咨询服务、信息服务、间接代理等活动均属之。推定商行为与 商人的营利性营业行为必然有间接的联系。它通常包括商人通过非商人所为的行为,商 人在营业范围之外从事的与营业密切相关的行为。在法律列举范围以外的营利性营业行 为等 第十一讲商业登记概述 商业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业登记的概念。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设立、 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 称。商业登记是申请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相结合的一种综 合性行为,是国家对商事活动实施法律调整和进行宏观控制的必要手段和必要环节。 纵观世界各国的商业登记制度,有强制登记主义与任意登记主义、准则主义与特许主义 之别。在采取强制登记主义的国家,任何商事主体非依商业登记,不能取得商法上的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商事能力,不能以商事主体的资格进行营利性营业活动,不能参与 商事法律关系。因此,商业登记是商事主体资格取得的必要前提。在采取任意登记主义 的国家,原则上亦须履行商业登记注册义务方能从事商事活动,但商业登记并非从事营 利性营业活动的必需条件,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当事人可先行开业,继而再进行商业登记; 但非经商业登记而从事的营利性营业活动通常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随着 社会经济的日益复杂化,为了维护商业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防止商人恶意利用任意登 记原则虚设企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危及交易安全,许多原本采取任意登记主义 的国家纷纷转向强制登记主义。采取准则主义的国家,对商业登记的条件预先规定出明
展的社会中,任何商事营业范围内都存在有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例如,对于买卖 而言,其销售营业为基本商行为,而其辅助性运送和仓储则为附属商行为,而对于承运 商而言,其运送营业为基本商行为,而其原材料购买则为附属商行为。 (四)纯然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这是根据法律对商行为的不同确认方式进行的分类。 这一分类对于司法实践中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意义。 1.纯然商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行为。在商法基本规 范健全的条件下,对于大部分商行为的确认不需要通过司法推定或事实推定即可直接依 法认定,也就是说纯然商行为的范围通常较为明确。 2.推定商行为。又称为“非纯然的商行为”。它是指不能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 加以认定,而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方可确认其商行为性质的行为。例如,非商 人以营利为目的所从事的咨询服务、信息服务、间接代理等活动均属之。推定商行为与 商人的营利性营业行为必然有间接的联系。它通常包括商人通过非商人所为的行为,商 人在营业范围之外从事的与营业密切相关的行为。在法律列举范围以外的营利性营业行 为等。 第十一讲 商业登记概述 一、商业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业登记的概念。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设立、 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 称。商业登记是申请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相结合的一种综 合性行为,是国家对商事活动实施法律调整和进行宏观控制的必要手段和必要环节。 纵观世界各国的商业登记制度,有强制登记主义与任意登记主义、准则主义与特许主义 之别。在采取强制登记主义的国家,任何商事主体非依商业登记,不能取得商法上的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商事能力,不能以商事主体的资格进行营利性营业活动,不能参与 商事法律关系。因此,商业登记是商事主体资格取得的必要前提。在采取任意登记主义 的国家,原则上亦须履行商业登记注册义务方能从事商事活动,但商业登记并非从事营 利性营业活动的必需条件,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当事人可先行开业,继而再进行商业登记; 但非经商业登记而从事的营利性营业活动通常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随着 社会经济的日益复杂化,为了维护商业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防止商人恶意利用任意登 记原则虚设企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危及交易安全,许多原本采取任意登记主义 的国家纷纷转向强制登记主义。采取准则主义的国家,对商业登记的条件预先规定出明
确标准,主管机关对应当进行的登记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和注册备案,符合标准者,即可 获得登记。在采取特许主义的国家,不完全依据公示之标准核准登记,往往还依据国家 管理机关的政策性规定或国家最高统治者的敕令,由商业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者进行实 质性审查和批准备案。特许制度是早期商事主体取得合法资格的主要方式,随着社会经 济关系的日益非政治化,现已没有国家单纯采取特许主义,特许主义目前主要适用于金 融机构、保险机构和某些特种行业的登记。 在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商业登记法,调整商业登记关系的法律散见于众多的民事、商事 实体法、程序法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二)商业登记的特征。商业登记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第一,商业登记的基本目的在于为商事活动的参加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资格 谋求法律确认。作为商业登记的主要法律效力在于赋予商事主体取得、变更或终止其商 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对商人来说,有了商业登记,即取得商法上的主体资格, 可以使自己的合法经营受到法律保护。商事登记是商事主体取得必要主体资格的必要和 唯一的途径 第二,商业登记在本质上居于一种带有公法性质的行为。与商事主体所从事的众多以表 意为特征的民事行为不同,商业登记行为主要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意志,在性质上属于作 为公法主要内容的行政法律行为或行政经济法律行为 第三,商业登记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商业登记注册的内容和事项往往由商事特别 法以强行性条款的形式规定并具体列明。因为商事活动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尤其与生 产和消费密切相关,所以必须规定一定的程序,表示商事的运作状态,目的是为了维护 生产者、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对商事活动的管理。 第四,商业登记是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法定商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履行的行为。商 业登记的主管机关是代表国家对商事主体的登记申请行为进行审查和批准的专门机构, 只有它才有权受理登记申请,才有权履行登记行为。 第五,商业登记是强化对商事主体的监督和控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手段。对国家 来说,有了商业登记,可以掌握商事主体的全面信况,便于统筹规划和安排商业布局, 并对其加强膏理和监督:对消费者来说,有了商业登记,可以了解商人的经营范围、服 务内容,便于有所选择地与之进行交易,接受各项服务,并使之毋须有不安全之感
确标准,主管机关对应当进行的登记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和注册备案,符合标准者,即可 获得登记。在采取特许主义的国家,不完全依据公示之标准核准登记,往往还依据国家 管理机关的政策性规定或国家最高统治者的敕令,由商业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者进行实 质性审查和批准备案。特许制度是早期商事主体取得合法资格的主要方式,随着社会经 济关系的日益非政治化,现已没有国家单纯采取特许主义,特许主义目前主要适用于金 融机构、保险机构和某些特种行业的登记。 在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商业登记法,调整商业登记关系的法律散见于众多的民事、商事 实体法、程序法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二)商业登记的特征。商业登记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第一,商业登记的基本目的在于为商事活动的参加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资格 谋求法律确认。作为商业登记的主要法律效力在于赋予商事主体取得、变更或终止其商 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对商人来说,有了商业登记,即取得商法上的主体资格, 可以使自己的合法经营受到法律保护。商事登记是商事主体取得必要主体资格的必要和 唯一的途径。 第二,商业登记在本质上居于一种带有公法性质的行为。与商事主体所从事的众多以表 意为特征的民事行为不同,商业登记行为主要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意志,在性质上属于作 为公法主要内容的行政法律行为或行政经济法律行为。 第三,商业登记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商业登记注册的内容和事项往往由商事特别 法以强行性条款的形式规定并具体列明。因为商事活动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尤其与生 产和消费密切相关,所以必须规定一定的程序,表示商事的运作状态,目的是为了维护 生产者、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对商事活动的管理。 第四,商业登记是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法定商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履行的行为。商 业登记的主管机关是代表国家对商事主体的登记申请行为进行审查和批准的专门机构, 只有它才有权受理登记申请,才有权履行登记行为。 第五,商业登记是强化对商事主体的监督和控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手段。对国家 来说,有了商业登记,可以掌握商事主体的全面信况,便于统筹规划和安排商业布局, 并对其加强膏理和监督;对消费者来说,有了商业登记,可以了解商人的经营范围、服 务内容,便于有所选择地与之进行交易,接受各项服务,并使之毋须有不安全之感
二、商业登记的意义和作用 商业登记制度是社会公共权力对营利性主体的营业活动实施管理的基础,是商法对社会 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不可或缺的必要环节。商业登记作为国家管理商事主体活动的 主要手段,不仅可以赋予商事主体以合法资格,保障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 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具体说来商业登记主要具有如下几方面的作 用 (一)实行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进行各种法律调整的重要前提。无论是 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商事活动都主要受私法自治等原则的规范和调整。从另一方面 看,商事活动又不仅仅是商事主体间纯粹"私"的活动,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关系,商事活 动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交易安全、社会交易秩序休戚相关。正因为如此,现代国家都 很重视通过法律对商事领域的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干预,商业登记即是国家对私法领域 进行公法干预的重要表现。这种干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对规范商事活动还起着巨大的 作用 (二)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事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商业登记国家不仅可以 取得各项必要的统计资料,从而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而且也便于对各种不同类 型的商务行业的开业和经营进行必要的国家监督。同时,商业登记还是国家依法对各类 不同商事主体进行税收征纳的主要依据 (三)商业登记是商法维护商事主体的合法地位,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重要手段。通过商业登记可以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所有参加人提供准确翔实的有关信息资 料,可以使其他社会主体据以了解商人的经营范围、服务内容,便于有所选择地与之进 行交易,接受各项服务,勿须有不安全之感。便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交易安 全;商业登记还具有赋予登记申请人对登记商号的排他性使用权,从而便于保护登记人 商号的专有使用权。 (四)商业登记是保障商事主体依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必要形式。对商人来说,有了商 业登记,即使自己取得合法的商法上的主体资格,可以使自己的合法经营受到法律保护 通过商业登记核准商事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 围、营业期限等,使其取得合法的商事主体资格,并在法律规定和确认的范围内独立从 事商事活动,享有商法上的权利、承担商法上的义务和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商业登记是维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现代商业登记制度的基本作 用不仅在于通过法律程序创制或确定经营性主体,而且在于确认登记事项的法律效力, 向社会公布经营性主体的信用、能力和责任。商主体的登记事项与事实有实质性差别者
二、商业登记的意义和作用 商业登记制度是社会公共权力对营利性主体的营业活动实施管理的基础,是商法对社会 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不可或缺的必要环节。商业登记作为国家管理商事主体活动的 主要手段,不仅可以赋予商事主体以合法资格,保障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 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具体说来商业登记主要具有如下几方面的作 用: (一)实行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进行各种法律调整的重要前提。无论是 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商事活动都主要受私法自治等原则的规范和调整。从另一方面 看,商事活动又不仅仅是商事主体间纯粹“私”的活动,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关系,商事活 动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交易安全、社会交易秩序休戚相关。正因为如此,现代国家都 很重视通过法律对商事领域的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干预,商业登记即是国家对私法领域 进行公法干预的重要表现。这种干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对规范商事活动还起着巨大的 作用。 (二)商业登记是国家对商事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商业登记国家不仅可以 取得各项必要的统计资料,从而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而且也便于对各种不同类 型的商务行业的开业和经营进行必要的国家监督。同时,商业登记还是国家依法对各类 不同商事主体进行税收征纳的主要依据。 (三)商业登记是商法维护商事主体的合法地位,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重要手段。通过商业登记可以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所有参加人提供准确翔实的有关信息资 料,可以使其他社会主体据以了解商人的经营范围、服务内容,便于有所选择地与之进 行交易,接受各项服务,勿须有不安全之感。便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交易安 全;商业登记还具有赋予登记申请人对登记商号的排他性使用权,从而便于保护登记人 商号的专有使用权。 (四)商业登记是保障商事主体依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必要形式。对商人来说,有了商 业登记,即使自己取得合法的商法上的主体资格,可以使自己的合法经营受到法律保护。 通过商业登记核准商事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 围、营业期限等,使其取得合法的商事主体资格,并在法律规定和确认的范围内独立从 事商事活动,享有商法上的权利、承担商法上的义务和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 商业登记是维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现代商业登记制度的基本作 用不仅在于通过法律程序创制或确定经营性主体,而且在于确认登记事项的法律效力, 向社会公布经营性主体的信用、能力和责任。商主体的登记事项与事实有实质性差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