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构成商业欺诈的证据,非经商业登记的事项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些规定显 然有助于保护社会交易人和社会商业秩序 、商业登记的种类 商业登记的种类在各国法上不尽相同。在我国,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 行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法人(包括公司)的商业登记可分为开业登 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类,其他商事主体的商业登记散见于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条例之中,其登记种类与此大体相似。另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公司名称预 先登记。下面分别述之: (一)开业登记(设立登记)。开业登记是登记主管机关以赋予商事主体以合法主体资格为 目的而进行的登记活动。是所有登记中最基础最重要的登记类型。目前我国公司设立登 记时,应由申请登记的单位提交以下文件和证件:(1)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 件。(2)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3)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的证明。(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5)公司章程。 (6)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8) 发起人的或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9)表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10)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和身份证明。(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2)公司住所证明。公司住所证明是指 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二)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已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事项在登记注册后发生变化的,企业法人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的,公司不得擅自改 变登记事项。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变更登记。如 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及股东发生变动、股款交足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登记。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及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减少资本以及公司作出合并、分立决议或 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当出现法律规定的公司应予撤销的情况时,企业法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清算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 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3)股东会议决议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而宣布解散,(5)公司被依法责令
将构成商业欺诈的证据,非经商业登记的事项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些规定显 然有助于保护社会交易人和社会商业秩序。 三、商业登记的种类 商业登记的种类在各国法上不尽相同。在我国,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 行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法人(包括公司)的商业登记可分为开业登 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类,其他商事主体的商业登记散见于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条例之中,其登记种类与此大体相似。另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公司名称预 先登记。下面分别述之: (一)开业登记(设立登记)。开业登记是登记主管机关以赋予商事主体以合法主体资格为 目的而进行的登记活动。是所有登记中最基础最重要的登记类型。目前我国公司设立登 记时,应由申请登记的单位提交以下文件和证件:(1)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 件。(2)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3)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的证明。(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5)公司章程。 (6)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8) 发起人的或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9)表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10)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和身份证明。(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2)公司住所证明。公司住所证明是指 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二)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已经合法登记注册的事项在登记注册后发生变化的,企业法人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的,公司不得擅自改 变登记事项。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变更登记。如 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及股东发生变动、股款交足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变更登记。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及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减少资本以及公司作出合并、分立决议或 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当出现法律规定的公司应予撤销的情况时,企业法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3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清算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 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3)股东会议决议解散;(4)公司因合并、分立而宣布解散,(5)公司被依法责令
关闭。《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解散事由有∶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 产或其他原因终止其营业活动。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 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时,应依法 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法人即行终止。对于经注销的企 业法人组织,登记机关应当收缴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 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四)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 预先核准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 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之所以要求必须进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制 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第一、有利于确保公司名称的登记质量。公司名称对公 司、对社会至关重要。公司名称具有极强的标识性,且一经选定后就不能轻易进行更改 采用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可以使公司的名称在公司申请注册登记之前就具合法性、确 定性。第二、有利于加快公司的登记进程。在公司的成立过程中,公司的各项法律文件 中无不包含有公司名称的要求,如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需要写明公司名称、公司章 程中必需要有公司名称、验资报告中需要涉及到公司名称。假设没有采用名称预先核准 制,在进行公司登记过程时如果发现公司所选定的名称不恰当、不规范或者不合法,那 末公司的各种申请文件都需要予以更换,这样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造成很大的浪 费。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 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保留期届满,不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公司名称自动失效。 公司应当在期限届满后一定期限内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退还给公司登记机关 四、商业登记的效力 (一)商业登记对登记人的效力。对于商业企业经注册登记后可以取得什么样的法律地 位,已登记的事项与未登记的事项对第三人各具有何种效力,各国立法不尽一致。从我 国的规定来看,登记注册既是企业与经营单位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也是不具备法 人条件的企业与经营单位能够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前提,法律禁止商业主体未经登记手 续而进行无照经营 (二)商业登记对第三人的效力。商业登记及公告,一方面可以使政府通过商业登记实 现调整、监督、控制和保护商业的职能,使相对方及社会公众通过商业登记了解商事主 体的营业状况、经营状况,以期商业交易之安全。商业登记的效力主要表现在,通过商 业登记授予申请人商法上的主体资格,同时也对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效力
关闭。《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解散事由有: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 产或其他原因终止其营业活动。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 6 个月尚未 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 1 年的,视同歇业。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时,应依法 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法人即行终止。对于经注销的企 业法人组织,登记机关应当收缴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 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四)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14 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 预先核准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 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之所以要求必须进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制 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第一、有利于确保公司名称的登记质量。公司名称对公 司、对社会至关重要。公司名称具有极强的标识性,且一经选定后就不能轻易进行更改。 采用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可以使公司的名称在公司申请注册登记之前就具合法性、确 定性。第二、有利于加快公司的登记进程。在公司的成立过程中,公司的各项法律文件 中无不包含有公司名称的要求,如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需要写明公司名称、公司章 程中必需要有公司名称、验资报告中需要涉及到公司名称。假设没有采用名称预先核准 制,在进行公司登记过程时如果发现公司所选定的名称不恰当、不规范或者不合法,那 末公司的各种申请文件都需要予以更换,这样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造成很大的浪 费。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 6 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 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保留期届满,不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公司名称自动失效。 公司应当在期限届满后一定期限内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退还给公司登记机关。 四、商业登记的效力 (一)商业登记对登记人的效力。对于商业企业经注册登记后可以取得什么样的法律地 位,已登记的事项与未登记的事项对第三人各具有何种效力,各国立法不尽一致。从我 国的规定来看,登记注册既是企业与经营单位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也是不具备法 人条件的企业与经营单位能够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前提,法律禁止商业主体未经登记手 续而进行无照经营。 (二)商业登记对第三人的效力。商业登记及公告,一方面可以使政府通过商业登记实 现调整、监督、控制和保护商业的职能,使相对方及社会公众通过商业登记了解商事主 体的营业状况、经营状况,以期商业交易之安全。商业登记的效力主要表现在,通过商 业登记授予申请人商法上的主体资格,同时也对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效力
五、商业登记的程序 商业登记的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办理商业登记时,申请登记的单位和商业登记机关所 应共同遵守的法定实施步骤。商业登记程序对于保证商业登记的真实性及维护社会经济 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一般认为,商业登记的程序应包括四个阶段:申请、审查 核准、公告。 1、申请 申请是商业登记程序的起始阶段。申请人为商业负责人,亦可为代理人(应附委托书)。 申请人应依法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证件。登记机关进行初步审查,所需文件、证件齐 备的,主管机关应发出受理通知书。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人登记(不包括外商投资企 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 相适应的注册资金;(3)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 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4)必要的并与生产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 营场所和设施;(5)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6)健全的财会制度,能 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企业资金平街表或者资产负债表;(7)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审查 登记机关对于收到的申请人的申请,应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登记条件。日前各国 对于商业登记的审查,主要存在三种立法例。 (一)形式审查主义。所谓形式审查是指登记机关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文件, 仅审査其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换言之,登记机关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证 件等,仅审查其形式上是否适法,而对其所记载事项的真实性,则不负有进行审查的责 任。这种做法的主要缺点在于:过于注重形式上的合法性而不注重实质上的真实性,因 此申请人虽经合法登记,亦不能证明其登记事项的真实性。不但有违商业登记之精神, 而且也容易产生商业诈欺行为,故为大多数国家不予采用。 (二)实质审查主义。所谓实质审查主义是指登记机关不但要审查有关申请文件是否符 合法律要求,而且还要审查登记事项的真伪,并且还要对登记结果负责。依此主义,凡 经登记之事项,皆有证明其为真实合法之效力。其主要优点社可以保证登记事项的真实 性、合法性,防止出现商业诈欺行为。其主要缺点在于,登记机关要承担较多的工作两, 实际操作困难较大,并会延缓商业登记的进程
五、商业登记的程序 商业登记的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办理商业登记时,申请登记的单位和商业登记机关所 应共同遵守的法定实施步骤。商业登记程序对于保证商业登记的真实性及维护社会经济 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一般认为,商业登记的程序应包括四个阶段:申请、审查、 核准、公告。 1、申请 申请是商业登记程序的起始阶段。申请人为商业负责人,亦可为代理人(应附委托书)。 申请人应依法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证件。登记机关进行初步审查,所需文件、证件齐 备的,主管机关应发出受理通知书。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人登记(不包括外商投资企 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 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3)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 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4)必要的并与生产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 营场所和设施;(5)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6)健全的财会制度,能 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企业资金平街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审查 登记机关对于收到的申请人的申请,应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登记条件。目前各国 对于商业登记的审查,主要存在三种立法例。 (一)形式审查主义。所谓形式审查是指登记机关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文件, 仅审查其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换言之,登记机关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证 件等,仅审查其形式上是否适法,而对其所记载事项的真实性,则不负有进行审查的责 任。这种做法的主要缺点在于:过于注重形式上的合法性而不注重实质上的真实性,因 此申请人虽经合法登记,亦不能证明其登记事项的真实性。不但有违商业登记之精神, 而且也容易产生商业诈欺行为,故为大多数国家不予采用。 (二)实质审查主义。所谓实质审查主义是指登记机关不但要审查有关申请文件是否符 合法律要求,而且还要审查登记事项的真伪,并且还要对登记结果负责。依此主义,凡 经登记之事项,皆有证明其为真实合法之效力。其主要优点社可以保证登记事项的真实 性、合法性,防止出现商业诈欺行为。其主要缺点在于,登记机关要承担较多的工作两, 实际操作困难较大,并会延缓商业登记的进程
(三)折衷审查主义。依此主义,登记机关虽有实质审查之职权,却无进行实质审查之 义务,惟对登记事项发生疑问时,登记机关则依职权加以审査。所以,已进行登记之事 项,虽经登记,仍不能推定其为真伪,其证据效力如何,由法院自由裁判。此种主义集 前两种主义之所长,较好地避免了二者之所短。依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登记机关必须 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登记注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 有关登记事项。可见,我国过去系采实质审查主义。但在商业登记的实践中,由于人力 等方面的原因,一般仅能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只要形式上各种文件、证件齐备,即予以 登记,在此基础上,通过年检;审査和确认企业(包括公司)继续经营的资格。 3、核准 登记机关通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在法定期间内作出 予以核准登记的决定,发给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企业。公司登 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对提出请求登 记的申请,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公告 商业登记事项经核准登记之后,应及时予以公告。至于公告的具体方法,各国立法例及 商业习惯各有不同:有的是在专门设立的公告场所进行公告,有的是在当地的商业报纸 上进行公告,有的则是将登记事项登载于政府的官方公报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条 例等对公告的方法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报纸、期刊或通过 其他方式进行公告 第十二讲商业名称的意义 商业名称的概念 所谓商业名称,是指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的独特法律地位的名 称或名号。在我国,旧有ν字号"的称谓。我国现行法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名称, 仍沿用”字号“称谓,我国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32条 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对于法人,现行立法则使用"名称″一词,法人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根据 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法人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在外国,根据德商法 典第17条的规定,商号”是商人的特定名称,商人以商号〃的名义对外从事营业活动, 其"商业名称″与商号”是同一语。各国法律中对于调整商业名称的规定往往没有系统规 定,而是根据其作用的不同,在不同的法律中分别予以规定。一般来说,公司企业商业
(三)折衷审查主义。依此主义,登记机关虽有实质审查之职权,却无进行实质审查之 义务,惟对登记事项发生疑问时,登记机关则依职权加以审查。所以,已进行登记之事 项,虽经登记,仍不能推定其为真伪,其证据效力如何,由法院自由裁判。此种主义集 前两种主义之所长,较好地避免了二者之所短。依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登记机关必须 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登记注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 有关登记事项。可见,我国过去系采实质审查主义。但在商业登记的实践中,由于人力 等方面的原因,一般仅能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只要形式上各种文件、证件齐备,即予以 登记,在此基础上,通过年检;审查和确认企业(包括公司)继续经营的资格。 3、核准 登记机关通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在法定期间内作出 予以核准登记的决定,发给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企业。公司登 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对提出请求登 记的申请,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公告 商业登记事项经核准登记之后,应及时予以公告。至于公告的具体方法,各国立法例及 商业习惯各有不同:有的是在专门设立的公告场所进行公告,有的是在当地的商业报纸 上进行公告,有的则是将登记事项登载于政府的官方公报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条 例等对公告的方法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报纸、期刊或通过 其他方式进行公告。 第十二讲 商业名称的意义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所谓商业名称,是指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的独特法律地位的名 称或名号。在我国,旧有“字号”的称谓。我国现行法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名称, 仍沿用“字号”称谓,我国民法通则第 26 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 32 条 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对于法人,现行立法则使用“名称”一词,法人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根据 民法通则第 99 条的规定,法人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在外国,根据德商法 典第 17 条的规定,“商号”是商人的特定名称,商人以“商号”的名义对外从事营业活动, 其“商业名称”与“商号”是同一语。各国法律中对于调整商业名称的规定往往没有系统规 定,而是根据其作用的不同,在不同的法律中分别予以规定。一般来说,公司企业商业
名称由公司法或合伙法等特别法加以规定,而商业名称的基本规则,则由有关的普通法 予以规定。比如,日本商法典第一编专设"商号″一章。在瑞士,商业名称跟商业登记制 度连为一体。瑞士债权债务法第四编的标题便是:商业登记、商业名称、商业帐簿。在 德国,在关于商人的一般法律地位和商业资产两部分中均有对商业名称的规定。在西班 牙,商业名称规定在其1929年工业产权法当中,该法第196条规定`凡从事商业、个 人职业或其他备种商业事务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所使用的祖先名字、商业名称、合 伙字号,均可看作商业名称"。1883年的《巴黎世界工业产权保护公约》在修订以后, 亦己将其保护范围从专利、注册商标扩展到了商业名称 商业名称在商法实践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是商事主体人格化、特定化的标志,商事 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特定商业名称,能够使其与其他商事主体进行明显区分。同时, 商业名称能够维系和表彰商事主体的商业信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商号成为商事主 体无形资产的主要内容 、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 作为商业主体在营业上所使用的名称,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商业名称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为了使自己的营业和活动具有个性,各 国法律上都要求商人必须有自己的商业名称。商业名称最重要的机能就是在营业上代表 商人,并作为商主体的外在表征在商主体营业过程中依附于商主体 第二,商业名称是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必须使用的名称或标志。营业主的经济活动可以 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营业主为他自己及家庭谋生的活动,另一部分是其追求营利的企 业活动。前者称为家计",而后者称为营业"。营业主可使用商业名称来表示其营业活 动与家计的分离和独立。也就是说,商人在其营业上所为行为应使用商业名称,但在营 业外的行为,则不能也不应使用其商业名称 第三,商业名称与商主体的特定经营对象和信誉密切相连。由于商业名称是与特定的商 业主体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从总体上或营业上代表企业。而每一个商事主体都有自己 的经营对象和经营范围,因此任何商业名称都与一定的经营活动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 商事主体在长期的实践中会形成一定的业务关系和一定的信誉,而这些信誉在一定程度 上又直接和商事主体的名称有牵连关系 第四,商业名称是商人所使用的独立于自然人之外的独立名称。自然人经营营业(独资 或合伙),必须以其商业名称表彰自己在营业上的活动。假若商人以自己的姓名作为商 业名称,应当添加字样以示区别,实践中往往是使用表明其营业性质的字样。总之,自
名称由公司法或合伙法等特别法加以规定,而商业名称的基本规则,则由有关的普通法 予以规定。比如,日本商法典第一编专设“商号”一章。在瑞士,商业名称跟商业登记制 度连为一体。瑞士债权债务法第四编的标题便是:商业登记、商业名称、商业帐簿。在 德国,在关于商人的一般法律地位和商业资产两部分中均有对商业名称的规定。在西班 牙,商业名称规定在其 1929 年工业产权法当中,该法第 196 条规定“凡从事商业、个 人职业或其他备种商业事务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所使用的祖先名字、商业名称、合 伙字号,均可看作商业名称”。 1883 年的《巴黎世界工业产权保护公约》在修订以后, 亦己将其保护范围从专利、注册商标扩展到了商业名称。 商业名称在商法实践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是商事主体人格化、特定化的标志,商事 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特定商业名称,能够使其与其他商事主体进行明显区分。同时, 商业名称能够维系和表彰商事主体的商业信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商号成为商事主 体无形资产的主要内容。 二、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 作为商业主体在营业上所使用的名称,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商业名称是商主体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为了使自己的营业和活动具有个性,各 国法律上都要求商人必须有自己的商业名称。商业名称最重要的机能就是在营业上代表 商人,并作为商主体的外在表征在商主体营业过程中依附于商主体。 第二,商业名称是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必须使用的名称或标志。营业主的经济活动可以 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营业主为他自己及家庭谋生的活动,另一部分是其追求营利的企 业活动。前者称为“家计”,而后者称为“营业”。营业主可使用商业名称来表示其营业活 动与家计的分离和独立。也就是说,商人在其营业上所为行为应使用商业名称,但在营 业外的行为,则不能也不应使用其商业名称。 第三,商业名称与商主体的特定经营对象和信誉密切相连。由于商业名称是与特定的商 业主体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从总体上或营业上代表企业。而每一个商事主体都有自己 的经营对象和经营范围,因此任何商业名称都与一定的经营活动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 商事主体在长期的实践中会形成一定的业务关系和一定的信誉,而这些信誉在一定程度 上又直接和商事主体的名称有牵连关系。 第四,商业名称是商人所使用的独立于自然人之外的独立名称。自然人经营营业(独资 或合伙),必须以其商业名称表彰自己在营业上的活动。假若商人以自己的姓名作为商 业名称,应当添加字样以示区别,实践中往往是使用表明其营业性质的字样。总之,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