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教学大纲:: 说明 课程的性质、任务 商法是伴随市场经济的确立,在民法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显露出力不从心之态时 逐步勃兴的一个法律部门,商法与民法一道,共同构成调整平等社会主体之间经济关系 的基本法律体系,并共同组成私法制度的基本内容。其任务是研究商法的发展及其理论, 研究商事法律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除商法原理外,主要硏究有关公司法、证券 法、票据法、保险法的原理、制度和规则,它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学科,是全国高 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 教学的基本要求 针对商法课程的特点,教师在讲授时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1.理论与实践的 关系。商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都非常强的学科,教师在教学中一方面应以基本理论 为主,使学生通过学习能够掌握商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应充分关注司法实践 中出现的新问题,使学生能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对有关的商事活动做到基本了解。2. 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的关系。应以理论教学为主,案例教学为辅,在讲理论的同时辅以 典型鲜活的案例。3.必学内容与选学内容的关系。由于商法内容比较复杂,涵盖内容非 常广泛,在规定学时内讲完商法的所有内容较为困难,因此,应以商法总论、公司法、 破产法为重点必讲内容,其他内容如证券法、票据法等都已单独开课,可以少讲或不讲。 4.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三、适用专业与学时数 本课程法学专业讲授68学时,非法学专业讲授34学时。 四、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关系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特别是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非常密切。商法与民法是特别法 与普通法的关系,民法提供的是一般规则,是一般私法,而商法提供的是具体规则,是 特别私法。在与经济法的区别方面,商法以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为基础,主要调整的是 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经济法则以社会利益为基础,着眼于整体经济利益的协调和 保护,即着眼于所有商事主体利益的全局性调整。因此,在授课时既要注意理清商法与 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又要讲清楚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牵连关系,特別是在具体
《商法学》教学大纲 :::.. 说明 一、课程的性质、任务 商法是伴随市场经济的确立,在民法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显露出力不从心之态时 逐步勃兴的一个法律部门,商法与民法一道,共同构成调整平等社会主体之间经济关系 的基本法律体系,并共同组成私法制度的基本内容。其任务是研究商法的发展及其理论, 研究商事法律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除商法原理外,主要研究有关公司法、证券 法、票据法、保险法的原理、制度和规则,它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学科,是全国高 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 二、教学的基本要求 针对商法课程的特点,教师在讲授时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1.理论与实践的 关系。商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都非常强的学科,教师在教学中一方面应以基本理论 为主,使学生通过学习能够掌握商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应充分关注司法实践 中出现的新问题,使学生能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对有关的商事活动做到基本了解。2. 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的关系。应以理论教学为主,案例教学为辅,在讲理论的同时辅以 典型鲜活的案例。3.必学内容与选学内容的关系。由于商法内容比较复杂,涵盖内容非 常广泛,在规定学时内讲完商法的所有内容较为困难,因此,应以商法总论、公司法、 破产法为重点必讲内容,其他内容如证券法、票据法等都已单独开课,可以少讲或不讲。 4.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三、适用专业与学时数 本课程法学专业讲授 68 学时,非法学专业讲授 34 学时。 四、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关系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特别是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非常密切。商法与民法是特别法 与普通法的关系,民法提供的是一般规则,是一般私法,而商法提供的是具体规则,是 特别私法。在与经济法的区别方面,商法以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为基础,主要调整的是 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经济法则以社会利益为基础,着眼于整体经济利益的协调和 保护,即着眼于所有商事主体利益的全局性调整。因此,在授课时既要注意理清商法与 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又要讲清楚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牵连关系,特别是在具体
法律制度上与民法的传承创新关系,使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既掌握必要的商法知识 又巩固和强化相关的民法知识和其他法学知识。 五、推荐教材及参考书 本课程推荐教材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出版的《商法》,主要参考书 如下:1.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2.覃有土主编《商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3.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4.赵万一主编《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5赵万一著《商法基本问题研 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6.石慧荣著《公司法新论》,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 刁汪世虎著《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六、主要教学方法与媒体要求 商法作为一门实践性学科,必要的案例讲解是学好本课程的必要条件,但本课程毕 竟不同于商法学案例教程,因此本课程采多媒体教学法的同时,应坚持以理论教学为主, 案例教学为辅的教学方法 七、开课及编写大纲单位、课程负责人、审定单位或个人 本课程由民商法学院开设,课程负责人为赵万一教授。本教学大纲由该学院商事法律研 究所负责撰写,课程负责人审定。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商法概述 商法是调整市场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与民法和经济法 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大陆法国家在处理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时,主要有民商合一和民商 分立两种立法体例。本章主要内容包括商法的概念与特征、商法的基本原则、民商立法 体制以及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要求学生掌握商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特征和基本 原则,了解大陆法系民商立法的基本模式。 本章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是商法的概念与特征、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以及民商立法体例。 教学学时安排:4学时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商法的概念(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性质 (一)商法是私法
法律制度上与民法的传承创新关系,使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既掌握必要的商法知识, 又巩固和强化相关的民法知识和其他法学知识。 五、推荐教材及参考书 本课程推荐教材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 2 月出版的《商法》,主要参考书 如下:1.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2.覃有土主编《商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3.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1 年版; 4.赵万一主编《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版;5.赵万一著《商法基本问题研 究》,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6.石慧荣著《公司法新论》,群众出版社 2001 年版; 7.汪世虎著《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六、主要教学方法与媒体要求 商法作为一门实践性学科,必要的案例讲解是学好本课程的必要条件,但本课程毕 竟不同于商法学案例教程,因此本课程采多媒体教学法的同时,应坚持以理论教学为主, 案例教学为辅的教学方法。 七、开课及编写大纲单位、课程负责人、审定单位或个人 本课程由民商法学院开设,课程负责人为赵万一教授。本教学大纲由该学院商事法律研 究所负责撰写,课程负责人审定。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商法是调整市场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与民法和经济法 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大陆法国家在处理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时,主要有民商合一和民商 分立两种立法体例。本章主要内容包括商法的概念与特征、商法的基本原则、民商立法 体制以及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要求学生掌握商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特征和基本 原则,了解大陆法系民商立法的基本模式。 本章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是商法的概念与特征、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以及民商立法体例。 教学学时安排:4 学时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商法的调整对象) 二、商法的性质 (一)商法是私法
(二)商法是权利法 三、商法的特征 (一)营利性 (二)国际性 (三)技术性 (四)公法性 第二节商法的基本原则 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第三节民商立法体制 一、民商分立体制 、民商合一体制 三、我国民商立法的模式选择 第四节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商法的独立性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的联系 (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三、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四、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第二章商事主体 在商法中,我们将商事活动的参加者称为商事主体。商事主体制度是商法的主要制度 商法的所有其它具体制度都围绕主体制度展开。营利是商事主体的最重要的特征。除了 必须首先满足一般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之外,商法对商事主体的成立还有一些特殊的规 定。商事主体的种类随着商事实践而日益丰富。而其中商法人、商个人和商合伙是各国
(二)商法是权利法 三、商法的特征 (一)营利性 (二)国际性 (三)技术性 (四)公法性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二、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第三节 民商立法体制 一、民商分立体制 二、民商合一体制 三、我国民商立法的模式选择 第四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商法的独立性 二、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的联系 (二)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三、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四、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第二章 商事主体 在商法中,我们将商事活动的参加者称为商事主体。商事主体制度是商法的主要制度, 商法的所有其它具体制度都围绕主体制度展开。营利是商事主体的最重要的特征。除了 必须首先满足一般民事主体的构成要件之外,商法对商事主体的成立还有一些特殊的规 定。商事主体的种类随着商事实践而日益丰富。而其中商法人、商个人和商合伙是各国
通行的主要分类。本章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商事主体的基本概念和构成,了解商事主体 在整个商法体系中的地位,了解不同国家对商主体的不同分类标准 本章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是商主体的构成要件及确立商主体概念的意义 教学学时安排:2学时 第一节商事主体概述 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商事主体的构成 (一)具有独立名义 (二)具有独立意志 (三)具有独立财产 (四)具有独立责任 、商事主体的种类 四、商事主体概念确定的意义 第二节商法人 商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法人的概念 (二)商法人的特征 1.法人性 2.团体性 3.营利性 、商法人的分类 (一)外国商法的分类 (二)我国法律的分类 、商法人与公益法人的区别 四、商法人的意义
通行的主要分类。本章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商事主体的基本概念和构成,了解商事主体 在整个商法体系中的地位,了解不同国家对商主体的不同分类标准。 本章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是商主体的构成要件及确立商主体概念的意义。 教学学时安排:2 学时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二、商事主体的构成 (一)具有独立名义 (二)具有独立意志 (三)具有独立财产 (四)具有独立责任 三、商事主体的种类 四、商事主体概念确定的意义 第二节 商法人 一、商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法人的概念 (二)商法人的特征 1.法人性 2.团体性 3.营利性 二、商法人的分类 (一)外国商法的分类 (二)我国法律的分类 三、商法人与公益法人的区别 四、商法人的意义
第三节商个人 一、商个人的概念与特征 商个人的分类 (一)个人独资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商个人与自然人的区别 第四节商合伙 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的区别 三、合伙协议 四、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五、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第五节商中间人与商辅助人 商中间人 (一)商中间人的概念 (二)商中间人的类型 1.代理商 2.居间商 3.行纪商 商辅助人 第三章商行为 商行为是大陆法系商法中的特有概念。在大陆法系诸国,商行为制度和商事主体制度构 成商法的两大基本制度。一般来讲,商行为是指商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事权 利和商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商行为必须以商人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必须是具 有反复性和持续性的营业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商行为有不同的分类。商事代理行为 是商事实践活动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商行为的一种重要形式。本章要求学生掌握商行为
第三节 商个人 一、商个人的概念与特征 二、商个人的分类 (一)个人独资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商个人与自然人的区别 第四节 商合伙 一、商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二、商事合伙与民事合伙的区别 三、合伙协议 四、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五、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第五节 商中间人与商辅助人 一、商中间人 (一)商中间人的概念 (二)商中间人的类型 1.代理商 2.居间商 3.行纪商 二、商辅助人 第三章 商行为 商行为是大陆法系商法中的特有概念。在大陆法系诸国,商行为制度和商事主体制度构 成商法的两大基本制度。一般来讲,商行为是指商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事权 利和商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商行为必须以商人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必须是具 有反复性和持续性的营业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商行为有不同的分类。商事代理行为 是商事实践活动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商行为的一种重要形式。本章要求学生掌握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