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国独资企业 外国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它是依照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具 有东道国国籍的企业; (2)它是一种独立的经济实体和法律实体,具有 独立的法律地位。它在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 盈亏,在法律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其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所有,并由外国投 资者独立经营和享有企业全部利润、承担企业 经营风险和亏损。back
二、外国独资企业 • 外国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1)它是依照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具 有东道国国籍的企业; • (2)它是一种独立的经济实体和法律实体,具有 独立的法律地位。它在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 盈亏,在法律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3)其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所有,并由外国投 资者独立经营和享有企业全部利润、承担企业 经营风险和亏损。 back
三、外国企业分支机构 定义:外国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外 国登记的企业。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是指 外国企业依照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 内设立的分公司、分行、代表处、办理 处等形式的经济组织或机构
三、外国企业分支机构 定义:外国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外 国登记的企业。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是指 外国企业依照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 内设立的分公司、分行、代表处、办理 处等形式的经济组织或机构
三、外国企业分支机构 法律特征: 1)它依照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其一切活动 要受东道国法律管辖; (2)它不具有东道国国籍,其国籍为设立它的外国企业 的国籍,其一切业务活动还要受外国企业国籍国法律 的管辖: (3)它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和法律实体,不具有独立的 法律人格和法律地位。外国企业分支机构不拥有独立 的资本,不能在东道国独立地从事业务活动,而是以 设立它的外国企业的名义并以该外国企业拥有的资本 在东道国开展业务活动,其在业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 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归设立它的外国企业
三、外国企业分支机构 • 法律特征: • (1)它依照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其一切活动 要受东道国法律管辖; • (2)它不具有东道国国籍,其国籍为设立它的外国企业 的国籍,其一切业务活动还要受外国企业国籍国法律 的管辖: • (3)它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和法律实体,不具有独立的 法律人格和法律地位。外国企业分支机构不拥有独立 的资本,不能在东道国独立地从事业务活动,而是以 设立它的外国企业的名义并以该外国企业拥有的资本 在东道国开展业务活动,其在业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 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归设立它的外国企业
三、外国企业分支机构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有两种类型:分公司 (或分行),代表处(或办事处) 分公司类型是指在外国或地区设立总公 司的外国公司在东道国依法设立不具有 独立法律人格的分公司。分公司是总公 司的构成部分。外国企业采用分公司类 型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三、外国企业分支机构 •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有两种类型:分公司 (或分行),代表处(或办事处)。 • 分公司类型是指在外国或地区设立总公 司的外国公司在东道国依法设立不具有 独立法律人格的分公司。分公司是总公 司的构成部分。外国企业采用分公司类 型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三、外国企业分支机构 (1)分公司成为总公司业务上和法律上的延伸, 不仅按总公司的全球经营战略目标在东道国开 展东道国法律允许的一切经营活动,占领东道 国的市场,并且其一切业务活动受总公司的控 制。 (2)在某些特殊经济领域,特别是有关东道国经 济命脉的领域,东道国只允许外国企业在本国 设立分公司。在这种法律管理体制下,作为外 国投资者的外国企业基于海外经营发展需要 没有其他企业形式的选择余地,只有以分公司 的企业形式在东道国投资
三、外国企业分支机构 • (1)分公司成为总公司业务上和法律上的延伸, 不仅按总公司的全球经营战略目标在东道国开 展东道国法律允许的一切经营活动,占领东道 国的市场,并且其一切业务活动受总公司的控 制。 • (2)在某些特殊经济领域,特别是有关东道国经 济命脉的领域,东道国只允许外国企业在本国 设立分公司。在这种法律管理体制下,作为外 国投资者的外国企业基于海外经营发展需要, 没有其他企业形式的选择余地,只有以分公司 的企业形式在东道国投资